*ST海越被立案调查 受损股民可索赔

来源: 光明网
2024-07-03 17: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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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此前监管措施和证监会立案公告,*ST海越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5月25日,*ST海越发布《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查: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6月6日,*ST海越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查,*ST海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 。二、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年10月10日,*ST海越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经查,*ST海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海越股票,并在202 3年4月28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二、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ST海越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1年8月1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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