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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宣房公司作为公有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其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函,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制定了腾退安置方案,与吕某霞一方进行了房屋腾退安置的洽商。在双方未能就腾退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宣房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同时应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居住利益。经核勘,宣房公司已为吕某霞一方提供了适当住房,可以判定具备腾退条件。对于安置、补偿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另行协商妥处。依法判决:确认解除吕某霞与宣房公司正在履行的案涉公房租赁合同;吕某霞、陈某将案涉公房腾空后交予宣房公司,同时搬至宣房公司提供的周转房屋居住;案件受理费由宣房公司负担。.html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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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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