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乌兹别克斯坦经贸投资合作推介会在蓉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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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成都4月10日电 (王利文)四川省-乌兹别克斯坦经贸投资合作推介会9日下午在成都举行。来自四川省和乌兹别克斯坦的80家企业共140余人参会。

  乌兹别克斯坦是四川省在中亚地区的重要贸易伙伴,近年川乌地方交流合作势头猛进,经贸合作持续扩大。2023年川乌贸易额超过32.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近5倍。乌兹别克斯坦化工产品、陶瓷以及大麦等产品经由四川进入中国市场。

  “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的合作空间是巨大的。”乌兹别克斯坦投工贸部副部长伊尔扎特·卡西莫夫表示,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的友谊源远流长,近年两国合作势头强劲,区域合作达到新的水平。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中资企业超3000家,在中国企业参与下,去年启动了能源、轻工化工、电气工程等领域60多个项目。未来,乌兹别克斯坦的资源优势和人才潜力与中国的先进经验和创新技术结合,相信乌中合作将取得更亮眼的成果。

  乌兹别克斯坦花剌子模州副州长达夫列托夫·安瓦尔别克介绍,花剌子模州是乌兹别克斯坦一个古老的城市,境内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为主要产业之一。“非常期待中国的投资者能在医药、电器、 建材、皮革、旅游、酒店等领域,和我们建立广泛合作。”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但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必要原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更应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公平正义立场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合理提出诉求、准确审查证据。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以必要、合理、适度为原则。对必要、合理、适度的处置费用,应当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但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不能将此不合理处置费用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也不能据此作为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案的焦点在于应急处置措施是否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Default.phtml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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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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