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来源: 黑龙江东北网
2024-06-14 02:58:15

  网购已经成为现代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正如大家常说的“网购有风险”,在方便大家的同时,通过网络购物也因信息不对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刷好评和销量等营销手段欺骗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被迷惑,购买了远离自己期望的商品,甚至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该条款弥补了网购相对于线下购物的不足,保护了消费者正当权益,还能够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

  但退货“无理由”,不代表“无条件无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上述条款还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了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外,还规定了服装、鞋帽等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在上述事件中,申请退货的大量裙子已经有穿洗痕迹,还有异味、汗味,并不“完好”。消费者的退货行为不仅可能违反该暂行办法,还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不是个例。如果消费者都在商品因自己原因“不完好”的情形下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家为节省成本将未经妥善处理的退回商品转卖给别的消费者,长此以往,不但诚信、良性的网络交易环境会被破坏,还可能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后患无穷。

  如何防止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杂音”?相关部门要细之又细,多方调研,全面了解“无理由退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退货交易中的“不可为”,也要明确“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代价。电商平台要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更加规范、有效的售后条例,平等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无 理由退货”的实操边界,引导消费者诚实交易、依法维权。

  [环球时报驻韩国特派记者 张悦 环球时报记者 谷棣]当中国和韩国多地4月中旬被发源于蒙古高原的沙尘暴笼罩时,又有韩国媒体不负责任地炒作“韩国是中国环境污染受害者”,这一幕自然让人想起一些韩国人近年来屡屡“归罪”中国的做法。与此同时,多家韩国和国际机构的民调均显示,韩国民众对华好感度下降,特别是一些自称“进步”的年轻人“厌华”情绪相对更强。《环球时报》“中外民间交流系列观察”栏目组就此话题深入采访后发现,部分韩国人对华心态上的变化反映出他们尚未适应中国的快速发展及随之而来的地位变化,仍固守原有利益观和优越感,这使得他们在与中国人交往时高度敏感。中韩建交今年已是第31个年头,两国之间多领域的友好合作有目共睹,但韩国民间对华认知出现偏差让双方重视两国关系发展的人士感到遗憾,并期待通过促进交流努力改变这一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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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展览介绍了陈树隆案,与他有关的贪腐细节被进一步披露。有关陈树隆的展览展板提到,陈树隆“集政治攀附经济贪婪道德败坏于一身”,并称其“亦官亦商”“迷信大师”。

  2022年2月,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高燕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高燕文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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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甘肃多地出现大风沙尘天气,酒泉、白银等地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航班出行服务APP飞常准发布的信息显示,当日,兰州中川机场能见度400米,至中午12时,返航、备降航班超过100架次。

王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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