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探店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金台锐评)

来源: IT之家
2024-07-01 02:05:18

  当“探店”成为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应得到充分关注。一些消费者观看探店视频时,有时会发现,视频下方出现了一键跳转到该店的套餐折扣等界面,但此类视频却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一些探店视频则存在内容以假乱真、商品和服务假冒伪劣等风险;还有一些探店的“网红”成了商家的“隐形”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种种“探店”中存在的问题和乱象表明,如果一些“探店”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兴趣分享行为,而成为一种商业营销的手段,那么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问题就更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针对短视频平台上“探店达人”等收费探店视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的案件。

  创新也要守住法律法规底线。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物理距离的障碍,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相关商家时,有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探店等测评推荐的代入感,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信息的现实需求,便于消费者更真实、全面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欢迎。即使从最初的兴趣分享,发展到如今的互联网营销,其帮助消费者作出更好消费选择的初衷,也不应该在盲目逐利中被销蚀。对于不断涌现的互联网营销创新来说,必须守住法律法规的“红线”“底线”,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营销者、商家和消费者的多赢。

  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 放任自流。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提升相关执法司法工作质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无论平台、商家、还是互联网营销从业者都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充分认识到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立身之本,只有靠过硬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真正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发展

  利好还将持续释放。不久前,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张永伟作出判断,2023年新能源汽车产销涨幅预计在40%左右,新车渗透率也将在40%左右,三线以下市场、出海市场以及对燃油车的加速替代,均将是增长空间。

  2022年,广东汽车产量预计超过410万辆,同比增长超过20%,居全国第一。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量预计接近130万台,同比增长140%,占全国新能源汽车产量近两成。

  吉尔说得更感性:当我们扫除过去一年的尘埃,当我们讲述可怕怪兽(年)的故事,当我们告别昼短夜长,我们可以看到每个新年的希望:门框上的大红对联,桌子上摆满了佳肴,窗边闪耀着灯笼的光芒。在最黑暗的夜晚,新月在未知的阴影下,向着黎明时分闪耀……

  有报道指出,当时,广州传统车企曾有将深圳作为零部件供应基地、纳入产业链的想法,但并未被深圳采纳。深圳当地汽车业界有一种声音,深圳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另起炉灶”,而“不一定非要跟着广州转”。

  于是,这就有了1989年春晚上的小品《英雄母亲的一天》,英雄母亲赵丽蓉遇上了要宣传典型的电视台记者侯耀文,也就有了“司马光砸缸”“司马缸砸缸”的经典对白。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喜剧偏好,但毫无疑问,每个年代的人都需要笑。从收音机到电视,从网络到线下,人们接触喜剧的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喜剧市场上的供给也越来越丰富。

涂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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