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融租赁违规被罚150万元 为江西银行控股子公司

原标题:江西金融租赁违规被罚150万元 为江西银行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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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经济 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187号、188号、189号)显示,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租赁项目损失;资金用途监控不到位,融资租赁款被挪用;租赁物非承租人固定资产;租赁物承租人无权处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150万元。 

  姜涛(时任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何力拉(时任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别对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不到位,导致租赁项目损失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分别对姜涛、何力拉警告,处5万元罚款。 

  天眼查显示,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5.7426%。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王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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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伊春南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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