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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9月14日,成都市民康先生向封面新闻反映,此前他交付了7万元装修款,但房子只做了水电部分,该装修公司门店就已被查封,老板也“人间蒸发”,一时之间不知该如何维权。对此,记者走访了康先生反映的成都大中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地,了解相关情况。天眼查显示,成都大中发装饰公司有多条“自身风险”现场走访:有保险公司在现场登记9月14日,记者来到大中发装饰公司楼下,看见有一个临时搭建的遮阳篷,有几位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登记消费者信息。康先生说,他今年7月与大中发装饰签订了合同,交付了定金和材料费共计7万元。9月13日,装修工人告知康先生,大中发装修公司老板“跑路”了,因此要全面停工,工人让康先生走法律途径去解决这个事情。“才进场开始安装水电,可能也就花了1万元左右,剩下的怎么办?”康先生说,“介绍我来的销售就有很大问题,公司都欠了他2个月的薪水了,他还要向我推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正在帮消费者进行登记康先生说:“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大中发附赠了我一个保险,所以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过来登记,后续看看保险公司怎么赔付。”另外一位消费者吴先生也花了7万元在大中发装饰公司装修,从开工到现在,5个月过去了,装修只进行了一半,目前也面临停工。“之前销售说会给我买保险,今天我来看根本就没给我买。”吴先生说。涉事公司电话无人接听消费者维权困难天眼查显示,成都大中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200万,法人为程建辉。当天记者多次拨打公司及门店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来到春熙路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有同事在现场处理此事,随后拒绝了记者采访。春熙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有同事正在现场处理“街道办工作人员让我去找派出所,等会我准备去派出所报案。”康先生说。律师:建议消费者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面对装修公司出现经营异常,消费者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降低自身风险呢?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代鹏说,对于目前遇到问题的消费者来说,尽快报警、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以及民事起诉等都是有效的维权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获得法院胜诉判决书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代鹏说。同时,他也提醒大家在选择装修公司时要谨慎,签订合同要细致,施工过程要监督,付款方式要合理,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款项,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9月14日,陈代忠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根据裁定书,陈代忠6年前祖屋被拆一案,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决定提审。当事人陈代忠。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图58岁的陈代忠是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人。2018年7月7日,陈代忠的祖屋被拆,随后他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诉至法院。该案中,一审法院曾认定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两被告上诉后,福建高院二审则认为,上诉人主张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石井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今年6月,最高检针对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三个月后,9月12日,最高法作出裁定,决定提审该案。该裁定认为,根据新证据,二审裁定可能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问题。“没想到自己的案子能引起‘两高’的关注。”9月15日, 陈代忠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强拆行为违法案卷材料显示,陈代忠在石井村有一处祖屋(部分与他人共有,部分自有)。他称,因福清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其祖屋被列入征迁范围。由于他不认可补偿安置标准,未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7月7日,陈代忠的祖屋被拆除。陈代忠说,他认为系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组织,石井村委会派员进行了强拆。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均表示未参与拆除行为,本案并不属于行政纠纷,也不存在行政强制行为。随后,陈代忠将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诉至法院。2019年6月26日,莆田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莆田中院认定,案涉“石井段箱涵洞改造项目”系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市政项目,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工作。涉事房屋被强制拆除客观上有利于该征迁项目的顺利实施,契合了被告福清市政府的征迁意图,故被告福清市政府应承担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莆田中院表示,本案被告玉屏街道办提供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参与组织实施征迁工作,且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欲意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玉屏街道办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两被告未提供其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莆田中院表示,综上,原告陈代忠对本案被拆除房屋享有应份所有权,两被告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由于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现终了的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7月7日强制拆除原告陈代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驳回起诉,村委会称房屋系其拆除福清市人民政府和玉屏街道办事处均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此前一审判决,驳回了陈代忠的起诉。裁定书中显示,在调查中,石井村委会向福建高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介绍称,2016年福清市进行环城路建设,因村集体在环城路另一侧有大片土地,石井村委会打算建设一条石井村和环城路的衔接水泥路,以便村民往返通行,故向玉屏街道办和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将箱涵南侧6栋民房纳入征收范围后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作出《福清市环城路建设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二十九)》,同意将箱涵南侧6栋民房纳入征迁。石井村委会的《情况说明》称,因各种原因,案涉房屋后来没有列入征迁红线图。陈代忠在村两委及老人会的动员下,同意将案涉房屋拆除,所以石井村村委会雇请施工队于2018年7月7日拆除了案涉房屋。石井村委会还称,目前由于陈代忠又说不同意拆除,石井村委会因无强制力,其房屋东侧的剩余部分至今未拆,原准备修建的村里连接环城路的水泥路无法修建。而陈代忠则表示,从未同意任何人拆除其祖屋。福建高院在裁定书中称,在调查中,福清市政府否认在征地批复后将被上诉人的案涉房屋纳入征迁范围。从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办提供的现场拆除照片和视频看,拆除现场仅有两名施工人员,施工现场平稳。两上诉人主张其没有实施也没有委托他人实施拆除案涉房屋,其不知施工人员的身份。福建高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就拆除的原因及强制力分析,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房屋不属于行政征迁范围,涉案拆除行为系由石井村委会实施,其并未实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至于被上诉人与村委会间的纠纷,相关当事人应另行寻求救济。故作出上述二审裁定。最高检提出抗诉,最高法决定提审陈代忠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陈代忠的再审申请。最高法决定提审该案。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代忠以其祖遗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由提起诉讼。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涉案房屋并未被列入征迁红线范围内;因修路需要,在村两委和老人会的动员下,陈代忠同意拆除,村委会雇人将一间堆放杂物的房屋及陈代忠与他人共有的厅拆除后,其又反悔,故剩余部分至今未拆除。最高法认为,从前述情况看,涉案房屋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代忠的起诉并无不当。陈代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后,陈代忠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检察院答复称:关于陈代忠诉福清市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23年11月23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抗诉通知书。 受访者 供图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针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9月14日,陈代忠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中称,最高检提出抗诉后,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号行政裁定的执行。裁定书中称,最高法经审查认为,福清市环城路指挥部作出的《会议纪要》与案涉房屋在同一祖厝的陈友明等户与玉屏街道办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以及玉屏街道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有可能证明,《会议纪要》同意将陈代忠户的案涉房屋列入征迁范围,玉屏街道办受福清市政府委托,在对会议纪要涉及石井村6座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将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新证据,二审裁定可能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问题。“收到这个裁定非常欣喜和欣慰,接下来我们就等待法院的公平公正的裁判。”陈代忠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峰表示。

近日,上海苏州河因市民盲目放生而出现大量死鱼,甚至一天内捞出1吨死鱼,受到公众关注。去年,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结案。徐某从刘某处购买了2.5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并将它们擅自放生到长荡湖,不久后,徐某放生的鲶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副主任徐俊华表示,渔政监督大队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图为捞上来的死亡鲶鱼20208斤最终,法庭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1.8万元专家评估费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该案审判长、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介绍,案发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根据《生物安全法》,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长荡湖水域属于长江流域的范畴,《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陈迎表示,革胡子鲇也被称为非洲鲶鱼,属于外来入侵物种,肉食性凶猛。这种鱼在长荡湖水域中基本没有天敌,会对本土的鱼类形成竞争关系,严重冲击本土鱼类的生存,从而影响生物安全。庭审中,徐某多次对违法放生行为表示懊悔:“我对什么是外来生物,什么是本土生物,法律法规都不了解。”庭审中,徐某多次对违法放生行为表示懊悔陈迎认为,这起案件有一定的示范警示作用,提醒大众要有生物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如果涉及投放入侵物种,会构成刑事犯罪。来源:中国之声延伸阅读上海苏州河现无序放生:无人阻拦 最多1天捞出1吨死鱼苏州河42公里岸线贯通后,水面干净,岸线优美,深受市民喜爱,也由此吸引了不少人专程到这里放生。可实际情况却是,错误的“放生”等同于“杀生”,不仅让苏州河多次因大量死鱼登上热搜,今年还创下了1天捞出1吨死鱼的“新纪录”。4月18日网传视频画面截屏今年4月18日,网传视频显示,上海外白渡桥附近的苏州河水面出现很多鱼,其中部分已经死亡。此后,市水管处答复媒体表示,这些鱼可能是市民放生所致,死鱼已经被打捞。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上海多个部门去年专门联合发文,规范公共水域放生活动,为何越“规范”越加剧?记者日前前往实地走访。早上8点多,记者跟随保洁船,从苏州河周家桥基地出发,开启到江宁路桥一段的保洁作业。当天河面垃圾不多,以人工清捞为主,垃圾仓内大约一半是死鱼,船上恶臭难闻。作业的师傅在进行打捞作业的师傅告诉记者,下过暴雨或是宗教节日的两、三天后,清捞就必须要开自动设备。在他们拍摄的视频里记者看到,死鱼进仓,堪比鱼塘开捕,触目惊心。死鱼进仓画面触目惊心(摄于2024年8月10日)迅速清捞,不只为了城市景观,更是在与水质恶化抢时间,维护来之不易的水环境。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河项目部副经理朱振文说,苏州河保洁长度24.78公里,每天有3条船同时作业,随着放生祈福的人越来越多,清捞难度逐年增大。作业人员表示随着放生祈福的人越来越多,清捞难度逐年增大,图为捞上来的各种垃圾和死鱼河里忙着清捞,而在苏州河两岸,“护生心切”的市民毫不知情。记者蹲点多日发现,放生行为在亲水岸线十分普遍。市民:想起来就放,刚刚吃过午饭,我想今天是初一,我就过来。市民:鱼,你们去自由自在吧!放你们,你们保佑我。市民在进行放生就连沿岸的养护管理人员也说,“随便放”“不碍事”。联勤保安:放生不管,随便放生的。有时候早上,桥上不知道从哪里拉过来,放好多鱼。绿化养护工人:经常有人放,不碍事的。网友记录下苏州河畔的放生现场事实上,近年来,苏州河每年都会因为大量死鱼引发关注,去年市农委牵头发布了规范放生活动的《意见》,明确放生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等都要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其中,郊区找沿岸属地农委报告,其余区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但记者咨询了静安、普陀、长宁等苏州河沿岸的城管部门,都不知道:城管部门1:肯定不是找城管,我们只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单位,而不是给各种行为许可的。城管部门2:申请放生?没有这样的窗口呀。城管部门3:没有的,没有的,我们执法单位是没有行政许可的。由于《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没有将放生行为纳入禁止行为,没有执法依据,不能对无序放生行为做出处罚。好消息是,今年市农委在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时已经表示,将加大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条例》修订完善。但从更大范围来看,何谓“规范放生”?在河网密布的上海,答案依然模棱两可。而对本意爱护生命的市民来说,如何把公众的善意转化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力量,或许才是更值得探寻的答案。 西班牙首相桑切斯9月11日在被媒体问及欧盟对华关税问题时,表示欧洲方面“需要重新考虑这一决定”。这一“罕见”表态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西班牙在对华关税问题上的“重大转变”,“令欧洲各国和欧盟总部的一些官员感到意外”。但我们要说,桑切斯通过访华深入了解了中国企业发展情况,了解了中国发展理念之后,有这样的想法其实一点都不意外。图为在记者会上发言的桑切斯(视频截图)桑切斯是在参观江苏昆山西班牙工业园后举行的记者会上做出上述表态的,是基于对中国实地考察后得出的结论,因而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看得出来,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令他印象深刻,他在谈到自己短暂的试驾经历时表示感到“确实非常先进”,认为欧洲一些著名车企应该向中国企业学习技术,“我们不需要另一场贸易战”。他还多次提及对华合作,强调“不仅限于西班牙与中国的双边关系,还延伸到欧盟”。而与中国在汽车领域有着大量合作交往的德国,则在桑切斯做出这一表态后迅速表示支持,称“这是我们共同的行动方向”。这说明了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那就是发展的契机往往是在大量的交往、而非隔断中产生。如果欧洲的政治精英都能试一试中国的新能源汽车,不带偏见地听一听中国企业的先进经验介绍,看一看中国乐于开放合作、促进彼此共同进步的决心,那么他们将大概率不再会对桑切斯的转变“感到意外”。桑切斯的观点代表了期待与中国加强合作的欧洲国家的普遍心声。这种实事求是的理性声音,理应更多地被世界所聆听。就在桑切斯访华期间,前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主持的欧盟经济竞争力报告于9月9日在布鲁塞尔发布。这份名为“欧洲竞争力的未来”的报告与其说是“聚焦于中国带来的挑战”,不如说它反映了欧洲对科技竞争力落后于中美的深深焦虑。德拉吉报告提议大刀阔斧地改革,以重振欧洲经济,我们认为,改掉在保护主义中发展技术的错误想法,应当是其改革的底层逻辑之一。现在中欧都有能源转型的需要,同时全球产业格局正在经历新一轮的洗牌,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有中国的优势,欧洲有欧洲的优势,双方本应携手走出一条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新路。中国对此一直抱有诚意和期望。9月10日,中国商务部再次表达希望与欧方磋商解决贸易纠纷的意愿。尽管中欧达成一致具有一定挑战,但中方相信,只要欧方展现诚意、相向而行,就可以通过磋商解决彼此关切。与桑切斯访华几乎是前后脚,挪威首相也刚刚结束对华访问,他再次表明挪威不会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加征关税。而在这之前,意大利总理梅洛尼和爱尔兰代表团近期都到访中国,有分析认为,近期欧盟成员国政要频繁访华,清晰说明他们并不希望同中国展开贸易战。图为挪威首相资料图,他此前也再次表明挪威不会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加征关税这样的态度在欧盟内部并非少数派。实际上,欧委会已经修改了部分关税或降低了最终拟议关税,表明这一政策在欧洲内部遭遇了强大的抵抗。最近,美国对华征收301关税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因遭遇大量行业内反对而不得不一再推迟决定,这与欧盟对华加征关税一事虽有不同,但大的逻辑是相通的,那就是保护主义的做法不仅在外部难以得到认同,在内部同样会遭遇强大阻力而最终难以持续。我们希望欧洲方面能客观理性地看待中国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发展,着眼于解决问题而非掩盖问题,与中方相向而行,探讨问题的合理解决办法。中国始终未曾改变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的立场,西班牙和德国的理性呼声,理应成为欧盟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延伸阅读外媒:桑切斯180度转向,向布鲁塞尔施压自西班牙首相桑切斯呼吁欧盟“重新考虑”对华电动汽车征收额外关税计划后,德国总理朔尔茨也加入反对行列。“桑切斯180度转向,向布鲁塞尔施压。”西班牙《机密报》12日报道称,在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加收关税的投票中,作为占欧盟总人口10.67%的国家,西班牙的立场很重要,特别是考虑到占欧盟人口18.7%的德国也一直反对向中国产电动汽车加收关税。除西班牙和德国外,匈牙利、瑞典等国此前也对欧盟立场持反对或怀疑态度。12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这表明欧盟内部在对华电动汽车加征关税上的分歧较为明显,然而目前找到中方和欧盟都能接受的结果仍存在难度。据报道,欧盟委员会8月20日披露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的终裁草案,如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将在11月初正式生效,并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为期5年最高36.3%的关税。27个欧盟成员国必须就最终关税进行投票,除非占欧盟人口65%的15个欧盟成员国投反对票,否则欧盟委员会的提议将得到实施。据业内人士透露,在7月的意向调查中,包括西班牙在内的12个欧盟成员国支持临时关税,4个成员国反对,包括德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弃权。不过,据西班牙《世界报》11日报道,11日正式结束为期4天访华行程的西班牙首相桑切斯明确表示,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必须“重新考虑”对华电动汽车加征关税的立场。“我们不需要贸易战,我们需要在欧盟和中国之间建立桥梁。”桑切斯表示,“我们主张寻求解决方案,在中国和欧盟之间找到一个中间立场。”桑切斯称赞中国电动汽车“坦率地说是先进的”,值得“荣誉奖学金(西班牙学校设立的特别奖学金,可用于下一年学费减免——编者注)”,并认为“欧洲(汽车)品牌需要向中国品牌的技术和进步学习”。他还说,他此行访问中国的目的之一便是“吸引中国对西班牙(的电动汽车)投资,使后者能够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桑切斯的表态让德国联邦政府嗅到新的机会。”德国《商报》11日报道称,德国联邦政府当天表示,对欧委会计划对华电动汽车加税持保留意见的欧盟成员国正在增加。彭博社11日称,德国总理朔尔茨当天通过其发言人斯特芬·黑贝施特赖特对西班牙的举动表示欢迎,称“这是我们共同的前进方向”。彭博社称,去年欧盟的关税计划宣布后,朔尔茨就曾对将中国电动汽车排斥在欧盟市场外表示反对。报道提到,瑞典也对欧盟立场持怀疑态度。瑞典首相乌尔夫·克里斯特松曾警告不要在对华贸易方面采取强硬立场。另据匈牙利媒体报道,匈牙利方面也曾多次反对向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对于桑切斯呼吁欧盟全体成员国和欧委会“重新考虑立场”的表态,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12日回应称,桑切斯首相所谈体现了理性客观的思考,中方表示赞赏。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符合中欧共同利益,双方携手合作、共迎挑战,将惠及双方企业和消费者,助力中欧乃至全球绿色转型。中方始终秉持最大诚意,积极寻求符合世贸规则、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12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西班牙、德国等国家表态明确反对,说明欧盟内部在是否应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的问题上分歧比较明显,但欧盟的决定最终取决于多数成员国采取的同一立场,目前的局势对妥善解决问题、找到中欧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仍存在难度。欧盟内部在是否应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的问题上分歧比较明显,图为欧盟旗帜资料图另据中国商务部12日的消息,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近日将访问欧洲,本月19日将与欧委会执行副主席兼贸易委员东布罗夫斯基斯举行会谈,就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案进行磋商。对于上述会谈磋商,屠新泉认为中欧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妥善解决的可能性“一直存在”,即便是11月初欧盟终裁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之后,双方仍然可以秉持合作宗旨,面对贸易分歧。他表示,一是根据欧盟规定,每年的复审审议仍有调整空间,二是双方在新能源汽车等方面能够开拓更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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