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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精恶魔|そして彼女は「七つの水仙」を歌いながら料理を皿にもりつけていった。

2024-09-22 06: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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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虽然我国食品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更高阶段迈进,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存在差距。一切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

  第二,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打击和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既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第三,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减少无效供给、遏制有害供给、激励有效供给。如果不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将得不到保障,真正的诚信守法经营者也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恶化营商环境。

  第四,从根本上解决“知假买假”问题。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二是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也引发了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

  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弥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次发布的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在这两案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次发布的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原告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加购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本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裁判规则。

  本次发布的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接连两天分别购买6枚和40枚刚过保质期的熟散装咸鸭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经营者分别开具46张购物小票。张某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对46枚咸鸭蛋分46次结算,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主张每次增加赔偿1000元,以达到高额索赔的目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行为范畴,人民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从总量的角度看,其购买行为未超出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从保护正常消费的角度出发,以张某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裁判规则。

  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能够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

  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不是放松打击和遏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尤其是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食品的行为。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等会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实质危害的食品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违法问题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司法建议等方式与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法治合力,共同营造有利于保护食品安全、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的法治环境。

  在发布本批典型案例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亦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和制定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都为解决同一类问题,案例生动具体,司法解释规范明确,司法解释都是从案例中总结的,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保护食品安全,打击借维权名义敲诈勒索生产经营者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下一步,针对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二是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经营部购买某品牌白酒2件12瓶,并支付货款10937元。后郭某怀疑其购买的白酒为假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某白酒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郭某起诉某经营部,要求退还购酒款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某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标注虚假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不能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经营部关于其所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未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标权,不应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抗辩不成立。郭某购买白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其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某经营部退还郭某货款22097元并支付郭某赔偿金220970元。

  典型意义

  假冒伪劣食品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郭某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白酒,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不仅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还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20970元。本案通过判决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3680元;次年1月,刘某在某鹿业公司再次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支付7000元。上述鹿胎膏、鹿鞭膏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主要成分、储存方式、保质期、净含量,但未标注生产厂址、厂名、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刘某遂以此为由起诉请求某鹿业公司返还鹿胎膏和鹿鞭膏价款10680元并支付106800元赔偿金等。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于标签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标签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鹿业公司向刘某返还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6800元。

  典型意义

  标签非小事。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是否标明了这些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包括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以及虽有错别字、多字、漏字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情形。本案中,某鹿业公司销售给刘某的鹿胎膏和鹿鞭膏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等基本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属于标签瑕疵。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故刘某请求某鹿业公司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应当依法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非已经或者确定会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食品。食品安全不容有万分之一的风险。有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因此,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对于明确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价值、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标签瑕疵的认定规则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

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签收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分别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购买40盒、60盒、100盒“黄芪薏米饼干”,分别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请求经营者退还价款4176元,支付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1760元。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就在食品中添加黄芪等9种药材开展试点工作,明确了试点审批要求。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饼干中添加黄芪并进行生产销售,违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沙某首单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是,沙某在收到首单饼干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购同款饼干,加购数量共计200盒,总重量高达18.4公斤。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中,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收货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连续加购三次,加购数量达200盒。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认定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

案例四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张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原告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时分别开具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并由原告退还被告46枚咸鸭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双方虽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被告系与张某同一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0元,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典型意义

袁涵雄(记者 姚冠宇)09月22日,图为村中“8.15”老年节活动现场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进 落地吉林省延吉市这座热门旅游城市后,沿着延龙高速一路行驶近50公里,就能抵达坐落在边境线附近的龙门村。除了春季时漫山遍野的金达莱花和村里独具朝鲜族特色的井字形房屋,在中国版图上,你能找到许多与龙门村类似的村落。20世纪90年代,龙门村还拥有两所六年制小学。此后,随着村里年轻人外出务工或定居县城,村里的小学被陆续关停,现在村里仅剩的8位小学生和6位中学生需要去9公里外的镇上上学。作为龙门村土生土长的党组织书记,41岁的张春雷见证了村庄的巨变。他用“热闹非凡”形容小时候村里的场景。但现在,他变成了村中最年轻的劳动力。截至目前,龙门村共有1526位户籍人口,却只有303位常住在村里,其中60岁以上老人占比超过54%。龙门村共有1526位户籍人口,却只有303位常住在村里,其中60岁以上老人占比超过54% 网络图在今年8月,这座如同世外桃源的村子久违地迎来了增量——村中心一家专为村里老人提供饭菜的老年食堂正式开始运营。每天11点半,村里老人只需自费2元即可来此就餐。推动老年食堂成立源于中国老龄协会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于去年11月在吉林省的一次调研。在调研过程中,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昭德基金主任李红霞发现,很多地处边境的农村面临严重的空心化和老龄化问题,老龄化率普遍在50%以上,其中一个村庄甚至20年没有婴儿诞生。同时,受限于身体原因和消费观念,老人们经常用咸菜、酱汤简单对付一顿,缺乏足够的营养摄入。李红霞说,如何改善老年人的营养状况甚至对抗村庄的衰减是大量边境农村面临的共同困境。近一年来,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得到政策层的密集关注。2023年10月,民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提出目标,到2025年底,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其中包括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等。未来如何将这样的老年食堂案例拓展到更多城市与农村地区,甚至让老年食堂实现独立运营,依旧是一道待解的难题。多方共担的老年食堂每天上午9点,龙门村约50位老人就开始从四面八方汇集至村中心的门球场。有人参与、有人围观,通常这样的门球活动会持续两个小时。11点半,紧挨着门球场的老年食堂开始营业,老人们如开席一般围坐在圆桌旁,开始了一天中最丰盛的一顿饭。自从8月初老年食堂正式运营后,这样的安排成为村里许多老人固定的生活方式。对卧床在家的老人,老年食堂会提前安排相关人员送餐上门,配送人员也能获得2元的送餐补贴。一开始,为了测试建设老年食堂的可行性,龙门村尝试自主出资在每周末给村里老人提供午餐,同时协调村里老龄协会成员做饭以及收拾餐厅。张春雷说:“在前期两个多月的试餐中,村里有需求的老人几乎都来用餐,大家也非常认同这样的助餐模式。”当试验成功后,一条由公益项目、村集体、老人共担成本的模式逐渐形成。在老年食堂的建设中,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启动的“边境老人的午餐”公益项目将负担2万元的装修及设备费用,具体包括冰柜、消毒柜、锅碗瓢盆等用具。实报实销之外,如果费用超支,则由村集体承担。日常餐食方面,“边境老人的午餐”公益项目按照每人每天6元的标准补贴老年食堂,老人则需要自付2元;在食堂的日常运营中,公益项目每年补贴5000元用于支付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超出部分则由村集体承担;此外,公益项目会给予老年食堂两位厨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贴。张春雷说,选择让老人象征性地付一些费用,也是为了增加老人们对老年食堂的责任感。同时,每天结束用餐后,我们都会询问老年人对第二天餐食的想法,再由相关工作人员去镇上的生鲜超市统一采购。老年食堂每餐也都会保持四菜一汤的标准。老年食堂的到来,也让龙门村老年人多了一条聚集起来聊天、娱乐的理由。张春雷说:“老年人助餐活动现在也延伸变成了一种监护方式。村里很多老年人处于独居状态,如果某一天他们没有及时出现在食堂,我们就会打电话询问了解他的情况。”随着龙门村老年食堂的落地,“边境老人的午餐”公益项目还在继续谋划扩张。李红霞介绍,公益项目短期内计划在延边地区建立5所老年食堂。中长期来看,会在东北边境地区以及在云南、广西边境地区的农村拓展老年食堂。在选点过程中,李红霞也对开设老年食堂的村庄设置了相应的基础条件——村庄常住人口老龄化率需超过50%,村里有30位以上老人能固定在老年食堂就餐,村以及所在的基层政府有强烈意愿去推动老年食堂的建设。虽然规划逐渐清晰,但现在,李红霞的团队依旧需要为公益项目的筹款而奔走。她说:“边境地区的气候环境、居住环境、老年人数量差异很大,不同边境村的老年食堂建设成本起伏较大。此时,来自企业、个人和社会等层面的多元资金支持就非常重要。同时,我们也希望借这个公益项目让更多人关注边境地区的老人,让更多村庄探索独立运营老年食堂,这也是这个项目更长远的价值。”一座老去的村庄从张春雷记事起,龙门村的长辈们就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日子,以玉米和大米为主的种植业也是村里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龙门村主要是丘陵地貌,无法使用大型农业机械,2000年后,当地种植业逐渐变得不具备经济效益,春耕秋收的模式难以维持一个家庭的运转。于是,大量年轻人选择背井离乡。2002年至2009年,张春雷也曾是村里外出务工大军中的一员。他说,一部分朝鲜族年轻人甚至选择去韩国打工,如果老家没有重大事件,可能3—5年才回村一次。最初,大量老人依旧选择坚守在村里从事农业耕种。再后来,随着村里年轻人用外出务工的积蓄在县城买房,相当一部分老人被子女接到县城,村里闲置的房屋变得越来越多。截至目前,龙门村共有户籍人口579户1526人,但常住人口只有161户303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165人,占比超54%。张春雷曾和选择留在龙门村的老人多次交流,他说,很多老年人对村子有一种故土难离的感情。他们也习惯了在农村平房居住,不愿意住楼房,县城对他们而言都是陌生环境,很难结交新的朋友。因此,如果不是为了帮忙带孩子,村里很多老年人不愿意跟着子女去县城。其实,龙门村的发展也是东三省大量农村的缩影。从2011年起,东北人口出现负增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2020年东北三省总人口为9851万人,比2010年减少1101万人。2023年,辽宁、黑龙江、吉林的老龄化率领跑全国且均在26%以上。2023年,辽宁、黑龙江、吉林的老龄化率领跑全国且均在26%以上 网络图因为缺乏年轻人,龙门村老人们的日常生活十分简单。打门球是龙门村老人最主要的娱乐项目,在当地,门球也被称为长寿球。近几年,在张春雷的推动下,村里为老人们新建了两座门球场,这也是他至今最为自豪的一件事。在调研过程中,李红霞也发现,龙门村相当一部分家庭未安装电视机,老人也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刷短视频,手机的功能基本局限于与远方家人沟通。低龄老人大多数时间都是在打理种在院子里的蔬菜、红薯和玉米等农作物。生活方面,龙门村老年人的退休金在100元/月—300元/月不等。村里50岁至60多岁的低龄老年人普遍还在从事农业来赚取生活费,而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费大部分只能依靠子女支持。2023年,龙门村人均纯收入约1.4万元。调研中,李红霞发现,因为肉类食品需要到9公里外的镇里购买,叠加老年人节俭的观念,龙门村老年人吃饭特别简单,院子里的蔬菜是一年四季最主要的餐食来源。冬季时,很多老人就用蔬菜制作成的咸菜搭配米饭、酱汤简单对付一顿,营养摄入严重不足。李红霞表示:“结束调研回北京后,我们就决定要为他们做点什么。”对抗村庄的衰老过去五十余年,中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升至2023年的66.16%。在这个过程中,大量村庄在快速衰老。从历史经验和经济发展规律来看,随着一个经济体的发展,大量村庄的老去甚至消失也不可逆转。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万广华说,中外研究均表明,城市的生产力是农村的3—5倍,中国经济能否成功取决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进程能否顺利推进。万广华用了一个亲戚的亲身经历来说明推进农村居民市民化的好处——一位亲戚户籍在江苏农村,在那里,一个服务员岗位月收入不到2000元,如果驱车向东4个小时到上海,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变化,月收入至少5000元。因此,江苏农村空心化现象已非常严重。作为土生土长的龙门村人,除了守着村里上百位老人,张春雷想寻求机会去对抗这样的时代变迁。他说:“除了养老,目前村里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壮大村集体经济。我们想要寻找一个既能让年轻人留在龙门村,又能挣钱养家的办法。”在推动老年食堂建设过程中,李红霞说,如果能同时通过外部社会的助力发掘村里的经济增长点,例如帮一个村庄每年创收10万元—15万元,那么基本就能解决村里老年食堂独立运营的问题。此消彼长间,我们也能将公益资金用于帮扶更多村庄的老年食堂建设。张春雷的想法是,只要年轻人愿意回到村里发展事业,村里会根据年轻人的产业发展方向提供相应的政策性帮扶。“让不熟悉此地的人来投资不现实,让年轻人回来种地也不现实。现在我们在征求村里外出务工的年轻人的意见,探讨他们回村后可以做什么产业,村里也会根据他们的意见积极去做配套发展。”近几年,龙门村的集体产业发展逐渐有了起色。依靠实施头道镇林下灵芝产业项目、有机大米共享稻田等产业项目,2022年村集体经济收入106万元,2023年收入108.9万元。张春雷说,随着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相信在未来几年,村里能依靠自有收入来维持老年食堂的运转。在李红霞看来,助餐服务能满足短期内老年人的需求,但大量边境村仍处在减量发展的过程,只有通过特色化方式发展村集体经济,赋能村集体带头人,逐渐让年轻人或者中年人愿意再次回到村里,无数个如龙门村一般的村落才能够延续下去。随着中秋佳节的到来,沉寂多月的龙门村将迎来一年中人数最多的时节。在当地的朝鲜族中,每年中秋节的隆重程度堪比春节,年轻人只要不身处外省,基本会拖家带口赶回龙门村,村里老人也会穿上传统服饰迎接节日的到来。恍惚间,龙门村又变回张春雷记忆中那个热闹非凡的村落。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田进 经济观察报记者 大国资新闻部记者

袁涵雄(记者 张枝兰)09月22日,视频显示,一名保洁人员说,“多到门都打不开,垃圾都到门这里来了。”女子镜头进入房间,地面有大面积污垢,厨房、卫生间的白色地面已经发黑,沙发、厨台、桌子等堆满了垃圾等。卧室内,地面、床铺都堆放大量垃圾……出租屋里满地都是垃圾女子惊呼道,“天哪,原来网络里发生的事,真的会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她怎么住的,一个女孩子在这里住了5年,她是怎么住下来的。她故意的吧……”9月13日,该女子再次发布视频称,房间内已经被基本打扫干净,客厅的沙发、卧室的床铺都不见了。该网友评论区留言道,为清理垃圾,房间内推来了保洁员使用的大型垃圾桶……不少网友称,可能是房东不退押金,女租客故意报复。客厅中沙发、桌子等堆满了垃圾房东:女租客月初提出退房后失联“她没有提退押金的事”9月13日,记者联系到该网友李女士,她表示,自己是该房屋房东。2019年,这套房子由自己的前任房客转租给该女孩,“她是1998年的人,我当时还觉得她白白的,很漂亮。”按照广东深圳的租房传统,她收取了该女孩2个月约6000元的房租作为押金,此后该女孩一直按时交租,“我房子家电都有,她算是拎包入住。”李女士说,2024年9月初,女孩说不准备续租了,她表示等验房后退还押金,此后女孩便失联了。她联系多日,对方电话、消息都不回,“她从没有过拖欠租金的情况,我对她比较信任。看她不回消息,我就去房子找,结果震惊了……”根据李女士提供的照片显示,房间门刚推开,就能看到垃圾。房间内,纸箱、垃圾袋、餐盒、衣物等铺满了整个房间地板,部分区域垃圾堆积如山……房间内,纸箱、垃圾袋、餐盒、衣物等铺满了整个房间地板垃圾清理了十几桶、几十袋,衣柜等家具都扔了“她可能有心理疾病”“我的房子地理位置不错,通风很好,但我进入房间后,整个房子都是臭的。”李女士说,她雇了两名保洁员清理房间,大约从9月11日下午开始,一直到9月13日下午,才基本清理干净,“11日垃圾装了十多车,垃圾袋几十袋……”“这些垃圾大都是生活垃圾,有饭盒、纸盒、包装袋、胶带等等。”“保洁费我花了上千元。”李女士说,在整理房间后,她将屋内的沙发、床、衣柜等都丢弃了,“全部都不能用了,这些家具都不干净了……”“发现问题后,我一直给她打电话,但一直是关机。”李女士说,因为有女孩的押金,她没有太大的损失,起初发到网上是感觉吃惊,没想到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我不想让大家知道自己是房东,担心影响房子后续的出租……”谈及女孩,李女士感到无奈,她怀疑女孩有心理疾病,可能已经回老家了,不愿再面对这样的事,“希望这件事能引起一些年轻人的注意,不要再出现这种问题……”记者询问李女士能否提供女租客电话,对方以自己也联系不到为由拒绝。心理博主分析:女租客可能患有“第欧根尼综合症”多源于成年后的强烈孤独感和压力叠加对此,有网友怀疑,该女租客可能患有“第欧根尼综合症”。9月14日,大风新闻记者从一心理学博主处了解到,“第欧根尼综合症”是一种心理疾病,患者往往具有强迫症的囤积癖好,甚至会将破烂收集在家里;该患者人群还不讲卫生,生活环境十分脏乱,房间犹如垃圾场,却可以心安理得享受、生活在此;此外,还存在社交孤立问题,沉默寡言,讨厌交际,并有强烈的隐居欲望。该心理学博主表示,该种疾病多发于中老年人,但近些年有年轻化趋势,该疾病多源于成年后的强烈孤独感和压力叠加导致。需要注意的是,心理疾病都有很多严苛的标准,普通人患上的概率如同中彩票,如果怀疑有心理疾病,建议去医院,找医生确诊。来源: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延伸阅读今年刚过完年,长沙房东阳先生发现他的租客联系不上了。此前,他把长沙爵世名邸东湖的一套房子通过新环境中介出租给租户,对方还欠着二月份的房租。当他来到房间查看,发现里面变得一片狼藉,臭气熏天,还有三只猫,宛如一个小型猫窝。2月19日,记者陪同阳先生走进出租房,发现房子里还有一台被遗留的手机,充满电后开机发现收到很多涉及资金纠纷的信息,还接到金融公司电话告知“账户异常”。中介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们也联系不上租客。记者辗转联系上其中一名租客,对方表示,没有搬走,会把房子复原,该赔的赔,只是与房东之间关于押金一事没有谈妥。目前,三只猫被暂时安置在宠物店,房东租客双方也将继续协商。阳先生发现房子里面变得一片狼藉房东慌了:租客没交房租还联系不上人,屋内变得臭气熏天2023年,阳先生位于长沙芙蓉区爵世名邸东湖的房子装修完毕,他通过新环境中介找到租客。因人不在长沙,后续签合同等相关事宜都是他的朋友蒋先生在处理。“去年8月5号,中介跟我说是一家三口租房,每个月房租2700块钱。”阳先生说,本来今年2月5日租客就要付第六个月房租了,但从那时候开始,他就联系不上租客了。大年初四(2月13日),阳先生来长沙这边的房子查看,里面脏乱的环境让他感到震惊。记者在现场看到,客厅、卧室等处遍地是垃圾,沙发、床上等地的衣物、鞋子随处可见,门口有一筒烟花,整个房间内弥漫着臭味,原来还有三只猫,臭味则是猫屎猫尿散发出来的。记者注意到,桌上还有一部没有被带走的手机。手机在充上电后陆续收到了多条短信,都是有关机主借款合同纠纷、分期欠款故意拖欠的提醒信息。随后,京东金融工作人员也打电话过来,提醒机主郭女士账户异常。旁边一户邻居则表示,旁边的租户住了有半年左右。阳先生一开始得知租自己房子的是一家三口,事后又得知租客们是拼租的。他表示,希望租客们先交5000元押金,把房子弄好后,再从押金里扣除房租和换锁的费用。阳先生称整个房间内弥漫着臭味,客厅、卧室等处遍地是垃圾租客:没搬走,该赔的会赔,之前关于押金一事没有谈妥2月19日,记者联系上新环境中介负责人欧先生。“我们不知道租客在里面是什么情况,房东说她们还养了宠物什么的,这与客户当时跟我们说的完全不一样。”欧先生表示,当初是有人抱着小孩子看房,“我问了一下情况,对方说一家人住,在附近上班。”“现在我们也找不到人,我打电话(给租客)是关机,拿别人的手机也打不通也是关机。”欧先生称,租客有可能是没有租满一年,没有跟房东说就走了,中介这边也联系不上人。随后一家宠物店老板来到房间,将三只猫暂时带到店里。“如果主人没有联系,我们会先照顾三天,之后给它们找新的主人,或者把它们送到宠物收容所去。”通过该老板,记者辗转联系上其中一名租客。“我们没有搬走,所以没有收拾房间,年前就回去过年去了。”该名租客表示,从来没有说过不管这件事,之后会把2700块钱的房租先补上,再把房子复原。“毕竟拖了这么多天了,我们自己也知道,该赔的赔,没有说不赔。”其称,房东让她们先交5000元押金再处理,双方在这一点上没有谈妥。阳先生之后仍将与租客们继续协商。衣物、鞋子随处可见,门口有一筒烟花律师:中介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具体取决于当地法规和合同条款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旭律师表示,中介在租赁过程中有责任确保房屋的状况良好,若租客违反租赁合同导致房屋损坏,中介可能需承担一定责任。然而,具体责任取决于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当地法规。易旭认为,中介的法定义务通常包括确保租赁交易的合法性、提供准确信息、协助解决纠纷等,但具体比如租客及时交租和对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定义务通常更多地视房东和租客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定。中介的角色是促成交易和提供相关服务,但并非始终直接承担租客行为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家门口装护栏也挡不住!全红婵回村被围堵直播两日,起床后无奈说“太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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