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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祁禾一边公开表达对新能源行业的看多态度,另一边悄然赎回了个人的基金份额。这种“言行不一”的操作不禁让人质疑基金经理背后的真正意图。基金经理的一举一动不仅决定着基金的投资策略,也深刻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情绪。易方达环保主题基金的经理祁禾近期的操作和言论矛盾,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照片系易方达基金经理祁禾祁禾一边公开表达对新能源行业的看多态度,另一边悄然赎回了个人的基金份额。这种“言行不一”的操作不禁让人质疑基金经理背后的真正意图,也揭示了基金行业在信息披露上的一些不透明问题。祁禾曾以抗压能力稳定著称祁禾作为资深基金经理,拥有超过14年的投资管理经验。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华泰联合证券,后来加入博时基金,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研究经验。自2017年起,祁禾开始掌管易方达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并逐步在新能源、制造业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投资眼光。在他管理期间,易方达环保主题基金曾因其卓越的表现吸引了大量资金流入,尤其是在新能源行业爆发的2020年至2021年。图1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A单位净值走势祁禾的投资风格一直以来以稳健和前瞻性著称,尤其擅长在新能源、高端制造等领域布局。凭借对行业趋势的敏锐洞察,他在多次市场波动中表现出了稳定的抗压能力。然而,随着2023年开始,新能源板块的高波动性和市场调整,祁禾的操作策略也开始出现变化。一边公开看好基金投资方向一边悄然赎回个人份额尽管祁禾多次公开表态看好新能源行业,并且在2024年中期报告中表示“在市场预期低点加大了对光伏、储能、电力等优质企业的研究和配置”,但根据基金定期报告,祁禾本人在2024年上半年却悄然赎回了一部分个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相对于2023年底,祁禾个人持有的易方达环保主题基金份额从超过100万份下降至50万至100万份。表1易方达从业人员持有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这一现象无疑让市场备感困惑。祁禾在投资策略报告中依然保持乐观,尤其是对新能源行业的长期增长潜力表现出了极高的信心,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悄然减持。这种言论与操作的不一致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反应,许多投资者质疑基金经理是否真的看好未来市场,还是仅仅是借助乐观言论维持市场信心以掩盖减持行为。基金自购与赎回操作中的隐患基金经理自购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向市场传递信心的标志,尤其是在市场波动较大时,自购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然而,一些基金经理在自购之后选择悄然赎回,形成了“高调买入、低调赎回”的操作。这种操作虽然在行业内较为常见,但对投资者而言却充满了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祁禾的操作模式就与此类似。根据2024年上半年的基金报告,虽然他多次在报告中强调对新能源行业的乐观看法,但他的减持操作让市场对他真实的市场态度产生了疑虑。事实上,这种操作在朱雀基金等其他基金公司也曾发生,基金公司在市场高点进行自购,随后悄然赎回的操作不仅误导了投资者,也损害了市场的透明度。祁禾在2021年期间曾因成功布局新能源板块而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光伏、储能等行业的高成长性带动了基金的强劲表现。然而,随着2023年市场对新能源行业的调整,该基金的表现开始波动。根据易方达环保主题基金的历年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基金的收益率表现并不理想,与市场整体走势同步下滑。2024年上半年,祁禾虽然表达了对新能源行业继续持乐观态度,并加仓光伏和储能板块,但整体仓位管理趋于谨慎。尤其是在市场调整期间,祁禾并未像以往那样大幅加仓,反而通过减持操作来降低风险。从操作的角度来看,这显示了祁禾在面对市场不确定性时的保守策略。祁禾的减持行为在市场中引发了广泛讨论。对于许多依赖基金经理言论进行决策的投资者来说,基金经理的减持行为无疑打击了市场的信心。尤其是在新能源行业波动较大的背景下,祁禾的减持让许多投资者担心市场可能出现进一步的调整。在2024年,新能源板块经历了较大的波动,尤其是光伏行业由于产能过剩和政策不确定性,市场对其未来的发展表现出了谨慎态度。祁禾虽然在公开言论中持续表达对新能源行业的看好,但其操作策略却表明他对市场的短期波动保持警惕。投资者因此对祁禾的长期策略产生了怀疑。基金自购与赎回操作需要更加透明祁禾的操作不仅揭示了基金经理在市场波动中的应对策略,也反映出基金行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基金经理的持仓变化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尤其是在定期报告之外,投资者难以获得基金经理的最新操作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容易受到误导,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此外,基金公司的自购和赎回操作也需要更加透明。虽然自购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但如果基金公司在自购后大幅赎回,却未进行及时披露,这将极大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祁禾的减持行为让市场再次呼吁基金行业在信息披露方面进行改进,增加对基金经理操作的透明度。编辑 | 吴雪

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原标题:乌:将“通过相关国家”向俄提交和平计划)

9月12-14日,以“共筑和平、共享未来”为主题的第十一届北京香山论坛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官方代表团的1800多名嘉宾参会。13日,在关于欧洲安全走向的分组会议上,清华大学俄罗斯研究院副院长吴大辉谈到俄乌冲突时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组织的安全绝对不能建立在别国不安全的基础之上。中国和其他“南方国家”一样不希望冲突,目前面临核战争风险,但还有机会“踩住刹车”。图为清华大学俄罗斯研究院副院长吴大辉吴大辉在发言中举了位于俄乌边境的俄罗斯库尔斯克州古耶沃村的例子。村民在冲突前会把农产品带到乌克兰苏梅州出售,再从苏梅州购买日常消费品,村里几乎家家都与乌克兰有亲缘关系。但冲突让这种亲缘关系戛然而止,这对当地人是非常残酷的,他们都希望冲突早日结束。吴大辉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组织的安全绝对不能建立在别国不安全的基础之上。乌克兰的安全不能建立在俄罗斯不安全的基础之上,同样俄罗斯的安全也不能建立在乌克兰不安全的基础之上。安全是主观上没有恐惧,客观上没有威胁,但是欧洲所有的国家都恐惧,都觉得有威胁。谈到俄乌冲突前景时,吴大辉提到,虽然他认为和平遥遥无期,但中国和很多“南方国家”一样,不希望发生冲突。“中国人就是希望和平,不希望看到别人动刀打仗。”吴大辉表示,中国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十二条立场,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很多“南方国家”都不希望这场冲突继续下去。吴大辉提到,2022年1月中、法、俄、英、美五国发表《关于防止核战争与避免军备竞赛的联合声明》,申明“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吴大辉认为,核战争打不得,核武器使不得。目前的局势接近核战争爆发,但还有机会“踩刹车”。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实习记者 刘亚洲 北京报道编辑张寻 责编 魏孔明延伸阅读牛弹琴:印度记者就俄乌冲突对中国外交部发出提问 信息量很大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回答记者提问看了9月10日的中国外交部记者会,印度记者的一个提问,感觉信息量很大。这名老记者,来自印度报业托拉斯。他当天询问外交部发言人毛宁,抛出了实际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他问毛宁:第十四次金砖国家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正在俄罗斯召开。普京总统最近表示希望中国、印度和巴西充当调解人,中方是否对此持开放态度?第二个问题,他说:此前,意大利总理梅洛尼也表示中印应促成谈判协议以解决乌克兰危机。发言人对此有何评论?我之所以说信息量很大,因为你不得不说,这名印度记者问得还很有艺术性的。至少三个小看点吧。1,关于调停俄乌冲突,普京和梅洛尼,都很看重中国和印度的调解人角色。2,你们中国会怎么做?印度此前态度很明确,会积极努力,对调停冲突持开放态度。2,表面是夸了中国两次,但仔细琢磨,其实更是夸了印度两次。意思在这个问题上,印度完全和中国平起平坐。俄乌战场前线射弹中国外交部怎么回答?毛宁的回答,很简单。她说:“在乌克兰危机问题上,中方的立场是一贯的,也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始终致力于劝和促谈,支持一切有利于和平的努力。我们愿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危机的政治解决积累条件,为实现和平发挥建设性作用。”实事求是地说,这一段话,是我们一贯的表态,我们也真有点听出老茧来了但确实,中国一直致力于劝和促谈,而且还在为和平而努力奔走。最后,怎么说呢?不得不说,印度心里的小九九。表面是夸中国,但其实更是在夸印度。感觉连环两个问题,其实都是为最终夸印度在铺垫。而且,还问中国会怎么评论?这其实更是一种明知故问,因为中国态度一直很明确,全世界都很清楚。倒是毛宁,居然没肯定印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印度记者会不会有点小失望。印度报业托拉斯记者提问最后,说几句题外话。中国外交部记者会,印度记者参加并公开提问,而且发言人也是耐心解答。但印度呢?我不知道现在具体情况,但至少就在不久前,印度还对中国人入印签证各种设卡,包括对中国记者设各种莫名其妙的障碍。说来真有点难以置信,这么两个重要的邻国,现在生分到这种地步,据说,现在在印度,你都没法找到一个中国记者。情况不知道改善了没有?但大概率,外甥打灯笼——照旧(舅)。印度啊印度,什么是大国心态,你对照对照中国看呢! 一男子白天捉奸妻子,妻子还将情夫带到家附近,丈夫守着妻子的情夫打妻子,就让情夫干着急......近日,香港卫视报道了一个男子捉小三的事情,上了热搜引起网友热议。起初是丈夫发现妻子和别人的暧昧聊天记录。他是偷偷查看妻子手机的,看妻子的聊天短信时,他被气的手发抖。没想到妻子竟然还有如此阴暗的一面,聊天内容让他难以启齿。他和妻子结婚也没多少年呀,两个人还不到三十岁,在他看来,两个人还是很恩爱的。他没想到妻子竟然背叛了他。男子将“车震”妻子拉出车门得知妻子出轨的事实后,他没有选择打草惊蛇,而是打算捉奸,他很想知道,妻子出轨的男子到地长得什么样子?为何让妻子如此痴迷?捉奸这一天,他是故意带着朋友跟踪妻子的,他们要把妻子出轨的过程给拍摄下来,留作呈堂证据。他们看到妻子和妻子的情夫,两个人进入到了一家宾馆。到底要不要去捉奸?他想了一会儿。若是现在上去捉奸,肯定能够捉奸在床的,朋友建议他上去,可是,被他否认了,他想要看看妻子和情夫,他们两个接下来会去干什么?他认为捉奸不要急,以后有的是机会。丈夫选择跟踪妻子未去酒店房间捉奸他的妻子并不知道自己被跟踪了,两个人开完房,两个小时后,妻子还是开着自家的车,带着情夫到了他家的门口不远处的一空地上。两个人竟然又在车上卿卿我我了,这让捉奸的男子忍无可忍,他直接下去将妻子的车门打开,奸夫淫妇,还是被他抓了一个正着。他让奸夫从他家的车上下来,坐在不远处看着,一会再找奸夫算账。他要先教训自己的妻子。他把妻子拉下车门,本来之前还很开心的妻子,一下子就不开心了,直接蹲在地上,捂着自己的头部和脸部,生怕被打到脸上。他的丈夫一边辱骂她,一边用手扇她,口中还说她是浪荡女,偷情竟然偷到了自家门口外,就不怕别人看到说闲话。明明刚开完房,还没有够,竟然还在自家车里恩爱了起来,这是他不能容忍的,他继续殴打自己的妻子,发泄着自己对妻子的不满。一下两下三四下,打的还是很狠的。同时,他还告诉同行者,让同行者拍摄一下奸夫,他本以为妻子的奸夫是一个大帅哥,没想到竟然是一个肥头大耳的壮汉。奸夫也是一脸的无奈,面对人家丈夫的辱骂,他是一声不该坑,丈夫就在他眼前,打他心爱的女人,他也不敢管。可能,这就是捉奸男子想要的结果吧,就是想要告诉妻子,其实那个男人不爱你,看看我把你打成什么样子了,他连一个屁都不敢放。若是他敢管闲事,肯定也会被打的,毕竟理亏呀。当天捉奸的丈夫并没有殴打奸夫,只是教训了自己的女人,网友看了大呼过瘾,对待这样水性杨花的女人,就应该不客气。让她长长记性!丈夫崩溃猛怒打妻子说真的不管男的还是女的,若是不爱了,可以选择离婚呀,而不是背叛另一方,可是,现实情况是,她竟然吃着锅里的看着碗里的,竟然在有丈夫的情况下,和别人搞婚外情。这一下好了,丈夫把他们的丑事曝光了,两个人也臭名远扬了,这件事发生后,他们两个人的夫妻情谊可能也完了。相信没有哪一个男人,是喜欢偷人的女人的。若是离婚的话,最好让出轨的女人,净身出户!让她付出惨重的代价,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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