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袋“撞脸”,合法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来源: 格隆汇
2024-06-21 02:02:35

  图案文字、包装色彩、标识布局高度相似,两家稻米公司因包装设计专利发生纠纷。两个包装都申请了专利授权,究竟是谁侵了谁 的权?到底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因稻米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引发的案件。

  一场稻米包装专利“争夺战”

  2019年8月,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

  2021年,魏某某发现当地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与自家高度相似,于当年9月,将其告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后撤诉。又于次年7月,再次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氏米业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松原中院经调查发现,徐氏米业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在2013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认定魏某某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裁定驳回魏某某起诉。

  后徐氏米业认为魏某某的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诉至松原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判决其赔偿徐氏米业因两次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魏某某不服,向吉林高院提起上诉。

  让“假诉讼”赔偿真损失

  综合考虑权利受损方利益及因恶意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吉林高院依法判决魏某某赔偿徐氏米业损失6万元。

  庭审认为,本案中,使用魏某某设计外包装的米业公司与徐氏米业同在前郭县经营米业多年,对彼此使用的外包装袋应当明知,而魏某某仍将其设计的大米外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作出“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初步结论后,继续起诉徐氏米业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具有明显恶意,构成恶意诉讼,应赔偿由此给徐氏米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该起案件是吉林省首例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对恶意诉讼予以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鲜明立场和司法态度,对于引领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吉林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世秀说。

  “他(爆料者)就在唱反调啊!”对此,ETtoday记者于2月15日下午4点半,再致电夏玉顺查证。夏玉顺生气地说,刘文正明明就过世了,这位来自马来西亚、姓欧的人却来闹我们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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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全国政协取消了“合作社”界别,增设了“体育界”。第六届全国政协增设了“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两个界别。第七届全国政协设有31个界别,届中增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后共32个界别。第八届全国政协将“港澳同胞”分为“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还增设了“经济界”。第九届全国政协对5个界别的名称进行调整,其中“对外友好团体”改为“对外友好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改为“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改为“少数民族界”,“香港同胞”改为“特邀香港人士” ,“澳门同胞” 改为“特邀澳门人士”。第十届全国政协对两个界别更名,“农林界”改为“农业界”,“社会福利界”改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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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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