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餐馆展示牌印“伤心凉粉” 被诉侵权索偿8万元

来源: 秀目传媒
2024-07-08 18: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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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餐馆展示牌印“伤心凉粉”被诉侵权索偿8万元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年多以前,韩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家小吃店会因为“伤心凉粉”惹上了官司。

  店内印“伤心凉粉”被诉侵权收到传票老板难理解

  有资料显示,成都市洛带古镇客家人杨先生在2003年正式将自己卖的凉粉命名为“伤心凉粉”,并经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一系列与“伤心”有关的商标,包括由“伤心”文字、“SHANGXIN”拼音、圆形图案及云彩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以及“伤心凉粉”、“客家伤心”等文字商标,这些商标的持有人均为杨先生的妻子林女士。

  2013年至2014年间,杨先生和林女士夫妇起诉多家使用“伤心凉粉”字样的餐饮店,均胜诉。他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从2012年开始已经和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对滥用伤心凉粉的商家进行打假维权。

  据了解,2022年4月8日,林女士等发现一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窄巷子的餐 饮店在商品展示牌、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小票上使用“伤心凉粉”字样。而后,林女士将这家餐饮店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

  韩先生就是这家餐饮店的老板,因为之前青花椒、肉夹馍等事件的影响,他也对商标是否侵权进行了一些了解,但他一直认为“伤心凉粉”就是一道菜,从没有想过会涉及侵权。

  “(收到传票时)很郁闷很糟糕,很难理解。因为不是要恶意去用别人的商标给我引流什么的,我把它想成普普通通的菜名。”韩先生告诉记者,收到传票后,店内也及时将“伤心凉粉”更名为“蜀趣黄凉粉”。

  一审判决不构成商标侵权餐饮店向公众传达的是一道小吃

  2022年9月22日,该案在成都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林女士作为案涉商标注册人,且案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并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店内展示牌、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小票上使用“伤心凉粉”的字样,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6500元。

  韩先生方则认为,“伤心凉粉”为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特定菜品通用名称,被诉行为客观上系以合理方式使用,不构成侵权。同时,他们无刻意攀附林女士案涉商标的主观动机或侵害商标的主观恶意。被诉行为仅将“伤心凉粉”作为通用菜品名称进行非商标性使用,并非作为店铺名称使用,与案涉商标不足以构成混淆而侵害该类商标权。

  此外,韩先生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地方县志、地方年鉴、报纸期刊、专业书籍、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电视节目等,均证明了餐饮从业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媒体等相关公众将伤心凉粉定位为特色小吃或菜品名称,被诉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餐饮店被诉使用具有正当性,与其他小吃名称在字体、颜色、间距、高度等方面保持一致,向公众传达的是一道小吃,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被诉使用行为不在注册商标禁用权范围。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与否要看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省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饮店对“伤心凉粉”字样的使用系非商标性使用,四川省内地方县志、地方年鉴、地方政府部门等均将伤心凉粉作为名小吃、名菜进行介绍,相关美食、烹饪专业工具书等将伤心凉粉作为菜品。其次,从餐饮店对“伤心凉粉”字样的使用方式看,店内展示牌上伤心凉粉系与钵钵鸡、蛋烘糕等小吃并列,右侧展示牌上有“伤心凉粉12元”“蛋烘糕8元”等表述,商品的内容字体大小、颜色一致,该表述系将伤心凉粉作为店内一种商品展示,并非商标性使用。综上,法院判决林女士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二审判决书后,韩先生心里的石头才算终于落了地。

  韩先生的代理律师陈浩然认为,不管是本案还是类似的案件,对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弱显著性和趋向通用名称化的商标,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以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这一核心功能为前提,即需要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到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这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权范围之中。”

  本报记者 冯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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