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来源: 海外网
2024-06-14 09:43:53

  网购已经成为现代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正如大家常说的“网购有风险”,在方便大家的同时,通过网络购物也因信息不对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刷好评和销量等营销手段欺骗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被迷惑,购买了远离自己期望的商品,甚至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除特定情形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该条款弥补了网购相对于线下购物的不足,保护了消费者正当权益,还能够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

  但退货“无理由”,不代表“无条件无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上述条款还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了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外,还规定了服装、鞋帽等商品“不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在上述事件中,申请退货的大量裙子已经有穿洗痕迹,还有异味、汗味,并不“完好”。消费者的退货行为不仅可能违反该暂行办法,还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给商家带来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并不是个例。如果消费者都在商品因自己原因“不完好”的情形下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商家为节省成 本将未经妥善处理的退回商品转卖给别的消费者,长此以往,不但诚信、良性的网络交易环境会被破坏,还可能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如何防止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杂音”?相关部门要细之又细,多方调研,全面了解“无理由退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退货交易中的“不可为”,也要明确“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代价。电商平台要畅通举报渠道,细化平台交易规则,制定更加规范、有效的售后条例,平等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无理由退货”的实操边界,引导消费者诚实交易、依法维权。

<strong>  在此背景下,2023年应当怎么干?</strong>

  因为工作室推出的几款婚包特别受欢迎,现在接的订单大部分都是婚包,顾客需要提前半个月左右预订,并提供想绘制的图案。

  彭雅贵表示,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受损田池每亩补偿金额为80至120元,一般取中间值100元每亩补偿给种植户,从中央财政资金中出钱。

  对大多数成年人而言,短视频不过是用来消磨零碎时间的“电子榨菜”,但是,那些在短视频的环绕下长大的新一代未成年人,却可能更适应这种长度短、信息密度高但总量小的传播形式,以至于将其视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换句话说,在他们的生活中,“电子榨菜”已然成了“电子主食”。媒介技术的发展很可能在代际之间带来认知习惯的改变。对此,我们既要本着对下一代负责的态度,防止未成年人对短视频沉迷上瘾,也不妨对未成年人的新型习惯与偏好保持一种平和开放的心态。

<strong>  丰富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渠道</strong>

  “亲子游”在今年春节迎来一波“高潮”,热度暴涨超500%。自然环境优美、人文资源丰富,以及拥有大型主题乐园的城市更受年轻家长的青睐,他们希望通过旅行让孩子亲近自然、开阔眼界、解锁更多新奇体验。广州长隆野生动物世界以400%的热度涨幅带动广州成为热门亲子游目的地榜首。

苏碧绮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用户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