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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海关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国境卫生检疫职责。
第三条 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
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第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风险管理、科学施策、高效处置的原则,健全常态和应急相结合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
第五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工作。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大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
海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
国家依法强化边境管控措施,严密防范非法入境行为导致的传染病输入风险。
第六条 海关依法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海关履行国境卫生检疫职责,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检疫查验
第九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以下统称货物、物品),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经海关准许,方可进境出境。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人员,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相关待遇的机构和人员的物品进境出境,在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前提下,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
第十条 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分别在最先到达的口岸和最后离开的口岸接受检疫查验;货物、物品也可以在海关指定的其他地点接受检疫查验。
来自境外的交通运输工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停靠、降落在境内口岸以外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海关应当立即派员到场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予以协助;除避险等紧急情况外,未经海关准许,该交通运输工具不得装卸货物、物品,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进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本条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 准其进境的决定,并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通知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将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有关医疗机构和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对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应当发给就诊方便卡,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优先诊治。
第十三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海关可以登临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疫查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电讯方式进行检疫查验。
除避险等紧急情况外,进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检疫查验结束前、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检疫查验结束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准许,不得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不得装卸货物、物品,不得上下引航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五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
(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拒绝实施卫生处理的,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责令该交通运输工具在其监督下立即离境。
第十六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没有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或者已经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签发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疫查验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停留期间,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实施检疫查验,但有证据表明该交通运输工具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除外。
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得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添加燃料、饮用水、食品和供应品的,应当停靠在指定地点,在海关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对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货物、物品,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
对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货物、物品,海关可以决定不准其进境或者出境,或者予以退运、销毁;对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海关可以暂停相关货物的进口。
第二十一条 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因患检疫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当就近火化。
第二十二条 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除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外,应当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并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境出境。
第二十三条 海关根据检疫查验需要,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查询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的相关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海关对查询所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卫生检疫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不断优化检疫查验流程。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跨境传播传染病监测制度,制定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海关总署在国际公共卫生合作框架下,完善传染病监测网络布局,加强对境外传染病疫情的监测。
第二十六条 各地海关应当按照口岸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结合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实施检疫查验,系统持续地收集、核对和分析相关数据,对可能跨境传播的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
海关开展传染病监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监测渠道,提升监测效能。
第二十七条 各地海关发现传染病,应当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同时向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及移民管理机构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传染病,应当及时向当地海关、移民管理机构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存在传播传染病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海关或者口岸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互相通报传染病相关信息。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境卫生检疫国际条约,依据职责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国际组织互相通报传染病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海关总署应当根据境外传染病监测情况,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口岸和停留在口岸的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病媒生物的防除;
(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三)监督固体、液体废弃物和船舶压舱水的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关卫生制度,保证口岸卫生状况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要求。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交通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保持无污染状态。
第三十二条 在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法实施卫生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的,无需另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海关实施卫生监督,发现口岸或者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状况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必要时要求其实施卫生处理。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在口岸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场所、设施、设备、物资以及人力和技术等支持。
第三十六条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需要,经国务院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人员实施采样检验;
(二)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境出境;
(三)指定进境出境口岸;
(四)暂时关闭有关口岸或者暂停有关口岸部分功能;
(五)暂时封锁有关国境;
(六)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
第三十七条 采取本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 国家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纳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国境卫生检疫日常工作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口岸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口岸应当统筹建设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有关建设方案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标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海关对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信息化成果的应用,提高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技术和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
第四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
(二)拒绝接受对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或者拒绝实施卫生处理;
(三)未取得进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交通运输工具擅自进境或者出境;
(四)未经海关准许,交通运输工具驶离指定的检疫查验地点,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五)已经实施检疫查验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停留期间,发现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未立即向海关报告;
(六)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或者添加燃料、饮用水、食品和供应品不接受海关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境出境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或者不如实申报有关事项,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拒绝实施卫生处理,或者未经海关准许移运或者提离货物、物品;
(二)托运尸体、骸骨进境出境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有关卫生监督的其他规定,或者拒绝接受卫生监督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买卖、出借或者伪造、变造的国境卫生检疫单证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海关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检疫查验,是指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尸体、骸骨等采取检查措施、实施医学措施。
(二)医学巡查,是指检疫医师在口岸进境出境旅客通道,观察进境出境人员是否有传染病临床症状,并对有临床症状的人员进行询问的活动。
(三)医学检查,是指检疫医师对进境出境人员检查医学证明文件,实施必要的体格检查、采样检验的活动。
(四)卫生处理,是指消毒、杀虫、灭鼠、除污等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五十三条 从口岸以外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进境出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卫生检疫,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境内外传染病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有关口岸的卫生检疫措施作出便利化安排。
第五十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及相关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装备物资进境出境的卫生检疫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王吉茂(记者 许湖娥)09月22日,撰文丨余晖9月11日,广东三个落马官员同时被处理,他们分别是云浮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肖向荣,肇庆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叶锐,东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罗晓勤。肖向荣是今年4月7日被查的。肖向荣,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广东罗定人,198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4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肖向荣于今年4月7日被查公开资料显示,他曾任罗定市附城镇党委书记,郁南县宋桂镇党委书记,郁南县副县长,云浮市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主任、党组书记,云安县县长,云浮市云城区委书记等职。2012年,肖向荣任云浮市副市长,2016年任云浮市委常委,副市长 ,后任云浮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在肖向荣被查之前,2023年12月,广东省委第六巡视组进驻云浮市。巡视组在云浮工作的时间是2个月左右,主要受理反映云浮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如今,肖向荣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肖向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亲属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金;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和肖向荣同日被处理的广东省肇庆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叶锐,也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金。叶锐,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他曾在广东云浮工作近30年。叶锐曾在广东云浮工作近30年2015年,叶锐调任肇庆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6月,他卸任肇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21年10月,叶锐被免去肇庆市副市长职务。今年6月5日,叶锐被查。此次通报显示,叶锐存在多个问题,除了“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金”之外,还有利用职权为亲属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公器私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等。在9月11日被处理的还有东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罗晓勤。罗晓勤是今年4月被查的。罗晓勤于今年4月被查通报提到,罗晓勤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亦官亦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政知新媒体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王吉茂(记者 孙顺达)09月22日,新学期开学,多名高校领导将不能站在讲台上授课,而今日他们也将无缘再过教师节。今年暑期至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至少发布了8名高校领导被查信息,多为各地省管干部,涉及两所全国知名的高校和6所地方院校。有4人是任上被查,4人卸任后落马,分别是:7月3日,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利根被查;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原院长宋协伟被查;7月24日,潍坊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刘建成被查;7月25日,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杨冰被查;8月6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董世平被查;8月7日,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杨春丽被查;8月15日,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王庆国被查;9月3日,红河学院党委副书记邹进被查。中纪委官网近日刊文指出,当前,高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必须以彻底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知名高校教授、博导去年卸任,同日落马来自知名高校的两人,为7月3日同日落马的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利根与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原院长宋协伟,两人都是在三尺讲台执教多年的教授、博导, 均是去年才卸任。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江苏省纪委监委7月3日消息: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利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和江苏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南京农业大学原党委书记陈利根。资料图陈利根,1961年10月生,江苏常熟人,南京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利根曾在三所农业高校担任过领导职务,2008年9月任新疆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2011年7月任南京农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2015年8月任山西农业大学党委书记。2018年4月,陈利根回到南京农业大学,担任校党委书记,直至2023年4月卸任。南京农业大学是一所以农业和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农、理、经、管、工、文、法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据河南省纪委监委7月3日发布消息: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原院长宋协伟(正处级)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和河南省许昌市监委监察调查。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原院长宋协伟。资料图宋协伟出生于1963年7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院长,2023年12月卸任。宋协伟还曾任中央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央美术学院艺术与科技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务,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央美术学院是教育部直属的唯一一所高等美术学校,也是我国最有名的艺术学府之一。4人曾长期在政府部门任职,转岗高校后被查其余被查6人均是地方院校领导。他们中,有4人都是长期在政府部门任职,近年才调任高校,担任党委书记/副书记。潍坊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刘建成。资料图据山东省纪委监委7月24日发布消息:潍坊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刘建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刘建成,1966年2月出生,山东临朐人,曾任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潍坊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2023年2月,刘建成调任潍坊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而今履新才一年半,就在任上落马。潍坊职业学院是2001年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据湖北省纪委监委7月25日消息: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杨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杨冰,1968年10月出生,湖北枝江人,长期在荆州工作,曾任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名城办主任,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等职。2022年调任荆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履新才两年多就被查了。荆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于2001年4月18日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据河南省纪委监委8月7日消息: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杨春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杨春丽,女,1964年12月出生,河南信阳人。她长期在家乡任职,曾任信阳市新县副县长,信阳市淮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信阳市淮滨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河南潢川经济开发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2021年7月,杨春丽任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副厅级),今年6月卸任。 信阳航空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也是河南省唯一一所航空类高等职业院校。新学期刚开学,红河学院党委副书记邹进任上被查。据云南省纪委监委9月3日消息:红河学院党委副书记邹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邹进,1965年8月生,长期在红河州任职,曾任石屏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省经贸委企业改革处副处长(挂职),石屏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石屏县委副书记,红河州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红河县委书记,红河州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2016年5月任红河学院党委副书记,在任8年多后被查。红河学院是一所“省州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院校,前身是创建于1978年的蒙自师范专科学校,是红河州唯一的本科高等院校。担任校领导近30年,任上被查任上被查的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王庆国,已担任该职务长达27年。据郑州市纪委监委8月15日消息: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王庆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郑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学院官网消息,王庆国长期在郑州旅游职业学院任教,2006年已任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2007年任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直至此次被查 。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办于1985年的郑州旅游学校,于2004年5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公办高等院校。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董世平被查时,已卸任8年多了。据河南省纪委监委8月6日消息: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董世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河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董世平早年长期在河南省司法厅工作,曾任监察员、副处长、调研员、处长,2004任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2015年卸任。他先后主编《基层法律服务教程》、《人民警察法教程》等教材6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以高等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为主,多种专业教育并举,为河南司法行政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政法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纪委:管党治党,高校没有特殊、不能例外近年来,高校反腐力度越来越大,已经有不少大学的党委书记、校长被查。梳理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查处的案件,高校“一把手”腐败主要表现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比较突出;腐败行为集中在基建、后勤、采购、人事、招生、评审、财务以及校办产业(医院)等领域;犯罪类型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主;涉案金额较大。曾担任南京审计学院(南京审计大学)院长、党委书记15年的王家新,其贪腐案日前开审,他利用高校“一把手”职务便利,在权限内的多个事项上大肆敛财。9月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京审计大学原党委书记王家新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法院查实,2002年至2017年,王家新为他人在获取招生指标、合作办学、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以及协调审计事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受贿2280余万元;此外, 2005年至2013年他先后套取公款90余万元。《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深度剖析了成都师范学院党委原书记曹子建严重违纪违法案。曹子建因犯受贿罪去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曹子建先后担任过四川省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四川教育学院院长,成都师范学院党委书记等职,2021年4月退休, 2023年2月被查。作为高校主要领导,曹子建成为不法商人老板的“代言人”。经查,曹子建利用职务便利,在校区项目建设、教师经适房项目、联合创办二级学院等方面,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06.85万元。其中,在他担任四川教育学院院长期间,先后14次收受某投资公司负责人孙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孙某承揽的四川教育学院教师经济适用房项目,房屋售价从原来的每平方米2750元涨到4000元。在好处费的“加持”下,曹子建反复做起了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最终帮助孙某以高价售出房屋。据“廉洁四川”公布的曹子建忏悔书节选,他称:“我将大把的时间用在了三三两两喝茶吃饭、打牌打麻将上。有爱好就有人投其所好。商人们三天两头约我打麻将,请我吃饭喝茶,我自己也乐在其中,好耍好玩,好吃好喝,享受着吹捧奉承的虚幻,总觉得有‘面子’,而这些商人就是要用我的‘面子’去换他们的‘票子’。”曹子建悔恨地说“我这样的人,不倒霉、不栽跟斗,天理难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组长、教育部党组成员王承文9月5日在中纪委官网刊文指出,管党治党,高校没有特殊、不能例外。文章提出,紧盯高校基建工程、科研经费、招生招考、后勤管理、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重点领域和师德师风建设,推动专项治理。当前,高校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必须以彻底自我革命精神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采写:南都记者梁建忠
主教练伊万科维奇在赛场上某种程度来说,这场1比2被沙特队逆转的比赛,比五天前0比7惨败于日本更让人难以接受,中日两国足球整体实力巨大差距的面前,第一场比赛的结果无非是多输了几个球。但本场比赛国足完全有机会赢球,至少是拿分,球员拼命了,很多球员都拼到了受伤退场;对手也犯错了,3分钟时间内先后送上一个乌龙和一张红牌。近乎90分钟多一人的情况下,国足最终被沙特队用两个角球逆转比赛。这个责任,只能而且必须是主教练伊万科维奇来承担。球员谢场过程中,呐喊了90分钟的球迷还在高喊“伊万下课”!而在微博热搜榜上,“伊万下课”长时间位列其中。留下诸多问号的克罗地亚人,却在赛后新闻发布会上拒绝辞职,“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我来回答。”国足输球的责任必须由主教练伊万科维奇来承担两场比赛丢了三个角球本场比赛两个丢球,都来自对手的角球,这是国足两场比赛所丢的第三个角球,五天前中日之战开场12分钟,日本队角球打出挡拆配合,远藤航在巨大空位处完成头球破门。如果更细节一点,打日本和本场比赛第一个丢球,都是近门柱没有站人而远门柱站人,虽然曼奇尼赛后发布会并不承认角球战术是有过演练,但明眼人都能看明白,国足在角球防守过程中的巨大失误。“近门柱本来是安排李磊站的,对方角球战术是比较传统的方式,我们出现了漏洞,导致了丢球。”伊万赛后给出的回应来看,他是的确知道对手角球得分能力很强,但球队就是防不住。大连集训期间,就有媒体报道,伊万战术训练的重点是攻守转换和定位球攻防,而在打完日本回到大连后,球员在训练前接受采访时也曾表示,定位球是球队训练重点。那么问题来了,定位球防守难道是练了寂寞?谢文能无法支持才被换下迟迟不换人,临场指挥存在问题本场比赛更大的争议来自换人,中场休息王上源换下蒋光太,比赛第70分钟张玉宁换下武磊后,国足此后在第87分钟才用黄政宇换下谢文能,这三个换人都完全是被动的——蒋光太上半场倒地铲球过程中看上去受伤了,武磊连续冲刺体能大幅度下降,谢文能也是拼抢中倒地受伤。在比赛75至80分钟这个阶段,因为长时间少一人作战,沙特队体能出现明显下滑,国足已经开始连续围攻对手,与此同时费南多和拜合拉木明显体能下降,但伊万始终没有在这个时候进行换人,而曼奇尼在比赛第81分钟连换三人,沙特最终站稳脚跟,随后利用第90分钟的角球完成绝杀。而在沙特队进球后,伊万才想起换上阿兰和林良铭,但此时留给中国队只剩下最后4分钟时间,最终回天无力,中国队惨遭逆转。对于不换人这个问题,伊万的回答和外界的观感南辕北辙,他认为费南多表现出色,助攻了第一个进球,而谢文能和拜合拉木还有体能,能够完成技战术要求。实际上,费南多和拜合拉木在体能和效率上的下降,是肉眼可见的。70岁的主帅,临场指挥经验应该是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最值钱的,但伊万带队6场比赛,客场打新加坡莫名其妙摆出505阵型被对手扳平比分,本场比赛迟迟不换人,强项完全变成短板,让人难以理解。伊万本场比赛迟迟不换人让人难以理解习惯性甩锅,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本场比赛关于角球防守丢球,伊万的回答留给外界甩锅的嫌疑,他表示近门柱是安排李磊站位的。话外之音,是李磊没有执行战术,导致第一个角球丢球。执教国足5场比赛,外界认为伊万的一些做法存在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比如第一场比赛2比0领先新加坡的情况下被对手追平,伊万选择更换主力门将,之后就一直使用王大雷顶替颜骏凌首发,传递出颜骏凌应该为两个丢球负责的信号。36强赛第五轮主场1比1打平泰国的比赛,国足第20分钟被素巴楚头球破门,伊万在28分钟就用拜合拉木换下高天意,高天意没有紧跟后插上的素巴楚的确是丢球的原因之一,但这并不是全部,蒋光太同样让对手过于轻松传中。换下高天意,意味着将丢球责任全部指向球员,事实上整个上半场泰国至少有三次必进球机会,这难道不是伊万自己体系出了问题?就在和泰国队关键比赛赛前,伊万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执教生涯在中国难度最大,因为中国足球没有明确清晰的足球体系。这话听着没毛病,但问题是,一场生死大战前主帅抛出这样言论的目的又是为何?言下之意,打不进18强赛都是中国足球本身问题,不是我的责任。伊万在场边高举双手看不出任何技战术的风格扬科维奇刷新职业化以来亚洲杯最差成绩后,中国足协选择了同样在亚洲杯带领阿曼小组出局的伊万。对于伊万来说,接手国足客观来说,有点时间紧、任务重。从3月至今已经过去半年,伊万也带队打了整整6场比赛。抛开1胜2平3负的成绩,克罗地亚人带给国足的技战术风格,犹如雾里看花,让人完全看不明白。6个对手可以细分,前两场打传统意义的弱队新加坡,国足以我为主,伊万采用4-3-1-2菱形中场体系。第三场生死战主场踢泰国,总体来说现在泰国和国足处在同一水准,伊万坚持的体系面对同级别对手就完全不奏效,若非运气帮忙,上半场就会被打花,最终1-1的平局也把国足逼上绝境,险些最终无缘18强赛。之后三场打韩国、日本、沙特,这是传统意义的强队,伊万两个客场采取稳守的策略没有问题,但最终场面呈现的结果是,守不住,更没有进攻。主场打沙特想拼进攻,哪怕人数处在优势的情况下,国足也没有控球优势,还因为两个定位球防守由胜转败。球队不但没有技战术风格,用人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边路攻击手韦世豪在伊万的体系中始终打前腰,边路球员谢文能在中泰之战的关键时候替补打后腰,拜合拉木也在这场比赛打靠右的后腰,这都完全不是球员所擅长的位置。对阵日本的比赛,高准翼替补出场打后腰,同样是球员极其陌生的位置……伊万言下之意是自己不会选择辞职发布会为何拒绝辞职 对阵沙特比赛赛后新闻发布会有点名场面的意思。资深媒体人孙雷一口气连续提问伊万:“为什么连续两场比赛角球丢球”“为什么体能下降比较严重的费南多坚持到了最后”“为什么用黄政宇对位换下谢文能”“你是不是会在这场比赛后选择下课”……很显然,下课是现场很多媒体人心中共同的想法,不少人现场都用鼓掌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态度。伊万没有回避问题,但他表示,“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我回答。”言下之意,自己不会选择辞职,当然,中国足协可以主动选择解雇他。此前中国足协方面表示,和伊万科维奇签订的是阶段式合同。也就是说,在打进18强赛后,伊万的合同已经自动延续到小组赛结束(明年6月),如果现在中国足协解雇伊万,将赔付其9个月左右的薪水。从金钱角度来说,伊万拒绝辞职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从来不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无疑是令人失望的。最近两场比赛后,伊万从来没有说过自己为比赛结果负责。哪怕在6日从东京返回大连当天训练前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致歉,伊万也是表示,球队需要为0比7向球迷致歉。至于其个人问题,从来没有说过。国足上下还能一条心吗?但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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