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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蔷(化名)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反映,她在多个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多个招“卵妹”的广告,“太明目张胆了”。张蔷在深圳做主播工作,之前加入了一些“主播通告群”,看到群里经常有人发这类“招聘广告”后,她决定曝光。在张蔷与“招聘中介”的对话中,对方称在正规医院取卵,价格和身高、体重、颜值、学历等因素挂钩,如果应聘者长得漂亮,可以给出5万元的价格。还有的“中介”称,年满18岁即可报名。目前,我国有精子库,但没有卵子库,任何形式的商业化捐卵和供卵行为被明令禁止。国家卫健委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也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代孕等行为。记者和一名“招聘中介”的对话,该“招聘中介”会以这些信息综合给出价格。有律师称,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中的原则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卵子交易持否定态度,但因多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对此类交易并未专门设定罪名打击,这也导致这类交易成为“灰色地带”。此外,生殖科专家表示,如果取卵手术操作不规范,可能会导致盆腔感染,影响后续生育。一旦损伤盆腔脏器,会造成出血。而促排卵药物有可能造成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造成腹水、胸水等,严重的还有生命危险。“长得漂亮”可出价5万9月8日,张蔷(化名)告诉澎湃新闻,她所在的多个“模特通告”“主播通告”的微信群里,有人发布多条招聘“卵妹”的广告。她提供给澎湃新闻的截图显示,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大量招全国志愿者(长期有效)仙女们来”的广告。招聘要求为:“要求女生成年就可,身高150CM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不限专业,根据身高学历综合给价,时间:8-10天2-10w/结束立结,仙女18-28岁无不良嗜好,不用交任何费用绝对靠谱,中介和男士勿扰!”该招聘广告附有微信号。“我很好奇很气愤,这也太明目张胆了。”张蔷称,她加过招聘广告上的微信号,以想做“卵妹”为由咨询,对方称手术在广州一家医院进行,安全可靠,很多人都在做,会根据“卵妹”的外貌、身高及学历综合评估给出价格。张蔷提供的和对方的聊天内容显示,对方称她长得漂亮,可以给出5万元左右的价格。澎湃新闻记者以咨询“卖卵兼职”为由,添加了上述招聘广告留下的微信号。其中一个微信账号的昵称是“爱心”,头像是一名卡通护士。对方表示,要提供身高、体重、学历、年龄及5张自拍照,1张全身照,甚至还要统计供卵者的眼睛是单眼皮还是双眼皮。通过张蔷提供的另外一则招聘“卵妹”的广告,澎湃新闻记者加上了一名“中介”的微信。记者以应聘“卵妹”为由咨询。对方称,除了需要提供身高体重颜值,学历还要告知是“几本/统考/艺考/函授”。对方称满18岁即可报名,同时要告知目前的职业状态,是学生还是工作或待业。这名“中介”的朋友圈也多次发布带女孩在门诊抽血检查的画面。在今年7月13日的一则朋友圈推送中,该“中介”发布的“沉浸式取卵”视频中,有3名疑似医务人员在操作手术台。“取卵”完成后,有“助手”把“卵泡液”放在一台机器前,并称“要把卵泡液里的卵子尽快找出来”。其中一名“招聘中介”的朋友圈显示,其带“卵妹”去门诊。 截屏图“中介”称在别墅里取卵因为自知游走在“灰色地带”,对于在哪里取卵,“中介”们讳莫如深:“我们跟医院一样,高端诊所”“正规医院,我们不存在小诊所”“都是正规医院,正规有资质的私立医院”。其中一名“中介”给澎湃新闻记者发来了私立医院的环境视频。“我们做的(得)很大,不是在租的公寓里,我们是在别墅里,但是我们里面的设施跟三甲医院没有区别......”尽管话术模棱两可,但为打消“卵妹”的顾虑,“中介”们信誓旦旦。据张蔷介绍,其中一名“招聘中介”所指的医院是“香港静雅医疗”,位于广州市。张蔷曾把和“招聘中介”的对话发到社交平台上。但有自称是该医院工作人员的社交账号私信她,否认该医院有“取卵”行为,称系被冒充。前述“中介”微信号的朋友圈今年5月28日发布了一则“招聘专业护士”的内容,要求“全国出差,人要老实,年龄35岁以内.......”在今年5月21日,其发布朋友圈称:“小姐姐来我们成都的分公司安排启动,快来顺利赚米。”“最近外面各种风声雨声~好乱?都与我们无关!安全靠谱,选择我们就对了......谢谢所有第一次报名和第二次第三次报名的姐妹~必须暴富。”这则朋友圈附有多张从全国各地飞往广州的机票信息。其中一名“招聘中介”的朋友圈。 截屏图在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担心后,“招聘中介”安慰称,这些卵子会捐给不孕不育的家庭。9月12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称,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邢鑫介绍,《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邢鑫认为,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民法典》中的原则性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卵子交易持否定态度,但因相关技术的医疗价值、立法及社会伦理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存在如何具体实施刑事治理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此类交易并未专门设定罪名进行打击,这也导致这类交易成为“灰色地带”。就微信群里有人发布此类招聘广告一事,9月20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腾讯方面相关工作人员,未获有效回复。专家称可能影响健康生育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生殖科中医主任医师刘颖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正规医院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执行,坚决禁止买卖卵子、代孕这类违法活动。如果取卵手术操作不规范,可能会导致盆腔感染,影响到自己以后生育,一旦损伤盆腔脏器,会造成出血;还有促排卵的药物,有可能造成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造成腹水、胸水,严重的还有生命危险。刘颖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工作了将近20年,遇到很多卵巢功能下降和试管取不到卵的患者,也接触到很多因不孕不育症而痛苦的家庭。有些家庭实在没有生育能力,又不符合福利院收养孩子的条件。“他们感觉自己失去了做父母的权利。”因此,她认为,国家一方面严抓非法代孕卖卵,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允许更人性化的举措,例如合法的卵子捐赠。为合法的卵子捐赠,相关部门也在努力。2019年9月份,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88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为《答复》)中,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及时建立公益性捐卵制度暨人类卵子库的建议》予以答复。《答复》称,近年来,国家卫健委委托相关单位围绕卵子捐赠的必要性、科学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专家从技术、管理、风险评估等方面开展研究论证。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秉承有利于赠卵者和受卵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严防商业化等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研究论证,密切关注卵子冷冻技术发展,做好非商业化赠卵可行性分析,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审慎推进临床应用,以适应技术发展和群众需要。推动非法采供卵入刑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非法取卵行为,相关部门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多部门联合严厉整治。2003年颁布的《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明确规定:“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并对赠卵的适应证和基本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卫健委官网显示,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有委员提出《关于禁止地下“商业买卖卵子”的提案》。国家卫健委经商教育部、公安部答复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除医学问题外,还涉及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答复称,在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卖卵和代孕等不法行为方面,国家卫健委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多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代孕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伦理秩序。2021年6月,国家卫健委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323号),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又有委员提出《关于建议完善立法治理非法违规取卵乱象的提案》。国家卫健委经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答复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限,目前刑法中没有“组织出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罪”相关行为入刑表述。答复称,近年来,国家卫健委积极推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启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对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积极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努力推动从刑事法律层面将非法采供卵、代孕等违法行为入刑。答复还称,2013年以来,该委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23年,国家卫健委联合中央政法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强化与技术应用相关的全链条管理,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卫健委表示,下一步,该委将与相关部门继续加强沟通协作,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立法,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切实保障群众生殖健康合法权益。栏目主编:赵翰露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来源:作者: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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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三只羊总部近日,抖音平台头部主播“疯狂小杨哥”(实名张庆杨)及其旗下直播间“三只羊”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因产地问题引发大量争议,“三只羊”旗下多个账号也一度停播。《证券时报》报道,9月18日,三只羊官方授权账号“疯狂小羊弟(三只羊)”在9月17日停播一天后已恢复直播。9月19日,包括“三只羊网络”“三只羊网络水果生鲜”“三只羊网络美丽生活”在内的多个三只羊公司旗下账号在停播两天后复播。此外,多个三只羊官方授权账号也都在正常直播中。9月19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前往合肥市蜀山区三只羊(合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与既往一样,天堂寨路两旁停满汽车,甚至有汽车占据主道停车。三只羊总部停车场停满一名收费员说:“全是三只羊集团的员工车辆,里面位置不够,只能占道,北面200米远的那个停车场里也停满他们的车子。”澎湃新闻记者探访时看到,楼内有直播间的灯亮着,不清楚是否正在进行直播。汹汹舆情没有减少这里的拥堵。从2022年11月,张庆杨兄弟出资1.03亿元购买这处厂房后,它一直是三只羊集团总部所在地,也是合肥电商行业的标杆。三只羊总部大门纵观长三角经济圈,合肥是除杭州之外尤为重视电商行业的城市,电商也给这座自带科技光环的城市带来更多活力和知名度。合肥市商务局在其官网披露,今年以来,合肥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提升商务领域数字化水平、促进消费增长中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1-5月,合肥市实现网上零售额631.27亿元,同比增长15.2%,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539.11亿元,同比增长15.5%。但伴随着网络直播的常见争议之一,便是虚假宣传。三只羊集团陷入的漩涡,同样是涉嫌虚假宣传。公开报道显示,2024年初,“三只羊”曾凭“广告发布者”身份,在劣质梅菜扣肉事件和原切牛肉卷注水事件中免于处罚,仅做退款处理。澎湃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曾组织工作组进驻三只羊集团,试图帮助指导企业合规经营,“结果还是出事了。”9月19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针对近期网络反映的涉及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已与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核查处理,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延伸阅读:合肥高新区市监局针对"三只羊"发通报 被质疑"护犊子"三只羊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引争议“疯狂小杨哥”(张庆杨)及“三只羊”旗下主播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中秋节期间引爆舆论场。9月17日,“三只羊”所在地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通报称,已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立案调查。18日,涉事月饼厂家所在地市监局通报称,“香港美诚月饼”商标确在香港登记注册,但实际由内地公司加工生产。一前一后两则通报并未消除网络质疑声,合肥高新区市监局的通报是否仅针对美诚月饼事件?是否“护犊子”?美诚月饼算不算香港品牌?“三只羊”误导消费者意味着什么……官方通报后,疑问仍有待进一步澄清。待解之问一:合肥高新区市监局的通报是否仅针对美诚月饼事件?9月17日,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的通报称,已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立案调查。该通报立即引发网络极大关注。有网友注意到,“疯狂小杨哥”及“三只羊”被曝光的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假牛肉卷等并未出现在监管部门对外发布的通报中。此前,9月4日,“三只羊”联合创始人卢文庆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称,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三只羊”没有受到任何相关部门处罚。5日,合肥高新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截至目前“三只羊”确实未受到处罚,主要原因为,消费者在“三只羊”直播间购买梅菜扣肉,收款方是湖北小橙优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湖北小橙优选才是销售者;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生产厂家安徽东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者;“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资金流向“三只羊”。至于假牛肉卷事件,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疯狂小杨哥”曾为“鲜多裕澳洲谷饲牛肉卷4斤”带货。此后“鲜多裕”因将合成牛羊肉卷虚假宣传为“原切肉”,被罚款50万。9月11日,武汉青山区市监局回应澎湃新闻表示,确实有该处罚。合肥市监局表示,已关注到该情况。但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中依然没有“三只羊”的行政处罚信息。此外,“疯狂小杨哥”及“三只羊”还被卷入茅台酒、吹风机等纠纷中。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本次立案调查是仅针对美诚月饼,还是包括前述其他事项?9月18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始终无人接听。“美诚月饼”网传广告图待解之问二:“误导消费者”意味着什么?本次事件中,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中所称的涉嫌“误导消费者”的定义是什么,带货直播间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误导消费者”做出定义性规定,但其多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邢鑫指出,所谓“误导消费者”,简而言之,就是指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认定中,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的行为会误导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其一般具有如下特征:虚假性。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部分真实但整体上具有欺骗性;误导性。信息的表述方式或者呈现方式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故意性。经营者明知信息不真实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仍然进行宣传;因果关系。误导行为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邢鑫认为,本次事件中,商家和带货主播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违反《消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具体而言,鉴于美诚月饼实际未在香港生产销售,如果主播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中,存在“美诚月饼产自香港、在香港销量高”等明示或暗示的宣传话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影响购买决策,则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如果商家或主播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得不正当的市场优势,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美诚月饼的配料表待解之问三:仅商标注册在香港,是否能叫香港品牌?直播回放视频显示,“疯狂小杨哥”及“三只羊”旗下主播在直播间强调美诚月饼是“香港高端品牌”、“香港大牌”,月饼里是黑松露,还是米其林大师调制的。广州花都区市监局在9月18日发布的通报提到,香港美诚食品集团在香港注册有“美诚”、“香港美诚月饼”、“MEISUN”等核准在月饼商品上的商标,其把商标授权给广州美诚食品公司使用,广州美诚食品公司委托广州美诚科技公司加工“香港美诚月饼”产品。“我国大陆及香港法律均不存在对此类情况的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从法律角度出发,能否宣传为‘香港品牌’系公司自由。但如果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虚假内容,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邢鑫告诉澎湃新闻,从法律原则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者是对于执法主体的约束,后者指只要公民没有违反公法领域的禁止性规范和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范,公民就享有广泛的自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也指出,根据最新通报,涉事月饼厂商的行为并不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核心问题在于这种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比如产品在宣传中自称是香港的高端品牌、大牌子等,实际上只是在香港注册,并未在香港生产销售,也并未获得消费者认可,这离消费者理解的‘香港高端品牌’‘香港大牌’是不符的。”陈音江说,经营者在直播或销售过程中一再强调“香港品牌”“香港月饼”,而没有全面、真实地披露月饼的生产和品牌信息,会让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香港的成熟月饼品牌,或者在香港获得市场认可的知名品牌,从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购买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涉嫌误导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美诚月饼品牌方或出品方,陈音江也认为,如果其在产品包装上的标注信息故意突出“香港品牌”,而没有真实全面地披露商品信息,同样涉嫌误导消费者,同样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待解之问四: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美诚月饼事件”引发关注后,罗永浩在直播间称,(旗下)小的垂类直播间也曾售卖涉事产品,如果消费者在“交个朋友”的某一个直播间买过美诚月饼,可以退一赔三。而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称在“三只羊”旗下直播间买到美诚月饼,联系网店客服未退货成功,联系官方商家也明确表示不给退货。“他们回复称,月饼属于特殊时令产品,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要求。”消费者如何维权?退一赔三是否合理?陈音江认为,消费者在直播间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直播间在显著位置标明了真实销售商家名称等信息,消费者可以找销售商维权。如果直播间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销售商家信息,消费者可以找直播间运营者进行维权。平台和直播间有义务协助消费者维权。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商家存在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邢鑫认为,根据《消保法》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里的“欺诈行为”不同于前文提及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必然构成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认定是基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的行为,在实践中需结合情况具体分析。在美诚月饼事件中,带货主播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之嫌,甚至可能构成欺诈。涉事企业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邢鑫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包括责令涉事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企业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需要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退货退款以及可能的三倍赔偿等。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如若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来源:环球网【环球时报-环球网特约记者 薛丹】当地时间9月19日,中国第22批赴黎维和部队多功能工兵分队营区周边多枚航弹爆炸,造成部分设施受损。记者了解到,爆炸发生时间为19日16时40分左右,爆炸发生后,我维和官兵迅速进入掩体进行安全躲避。后经检查发现,营区内部分建筑的门窗、吊顶、镜子、物品陈列柜等不同程度受损,所幸无人员受伤。图为营区外航弹爆炸瞬间【杨康 摄】图为营区外航弹爆炸瞬间【监控视频截图】图为营区外航弹爆炸瞬间【邵宝磊 摄】图为和平厅里的陈列柜受冲击波受损【瞿发统 摄】图为营区里的门受冲击波受损【瞿发统 摄】图为航弹残片打断的树枝【瞿发统 摄】图为航弹残片将营区水泥路面砸出坑洞【瞿发统 摄】图为航弹残片落在营区内【瞿发统 摄】

种植户被迫将即将收获的作物铲除 图据受访者红星新闻记者丨钟梦哲 罗梦婕林地系“万里大造林”涉案林地有文件显示允许“林间兼种”东风镇多名租赁林地的村民,都是从当地承包大户刘成龙(化名)处租赁的。9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刘成龙。他表示,租地一事属实,租户种植的谷子被铲一事他也知晓。“但这事我们双方都是受害者。”刘成龙手中所有的林地,为“万里大造林”的涉案地块,该案系2004年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向购买人承诺“高回报零风险”等手段,总计向社会销售林地45万多亩,非法吸纳公众资金13亿元。在涉案人员被绳之以法后,关于涉案林地的处置未能完全有效解决。刘成龙手中的土地是他向兴安盟森泽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称森泽农业”)处承包,而森泽农业又是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来。森泽农业“万里大造林”涉案林地变卖确认书 受访者提供红星新闻获得了森泽农业29份“变卖成交确认书”,显示森泽农业购买“万里大造林”涉案6万多亩林木、林地经营权。刘成龙提供了他和森泽农业的林地木材销售合同显示,他和合伙人共同购买了森泽农业6万多亩林地林木,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因为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那份文件,允许林间兼种,所以我才向森泽农业承包土地。”刘成龙说,按照政策将涉案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完后,是可以在林间兼种三年。2024年,东风镇多位在刘成龙手里租赁这些林地,本以为可以林间兼种的村民,没想到却在今年8月份收到要求铲除所种谷子的通知。刘成龙所说的六部门联合文件,为2021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万里大造林”案件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厅联合发布内党政法通字〔2021〕46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万里大造林”案件善后处置中七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红星新闻记者查阅该文件,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林间兼种的要求:关于间作矮秆作物问题,在确保初植密度和造林成活率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可采取“两行一带”配置方式造林,乔木林的带间距不超过8米,灌木林的带间距不超过5米。“两行一带”造林,在不影响新造林地郁闭成林、不影响林木生长的情况下,两林带之间可以间种矮秆豆类作物,但林带两侧均必须保留各不低于1米的保护带,保护带范围内不得种植农作物。造林三年后必须停止间作。种植户称播种时未遭到阻拦谷子快成熟时却被迫铲除东风镇种植户常庆(化名)从刘成龙手里租赁了约3000亩林地,9月14日,其家人向红星新闻提供了和刘成龙签署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内约定了土地性质为林地,常庆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等政策性文件要求;林地也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使用。今年春天,常庆一家在租种的林地散上谷子,5月29日,常庆被警方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他家所种植的谷子到8月份已有长势,如果顺利的话,在今年9月底左右就能收割。之后常庆家人收到通知,需要将林间兼种的谷子铲除。开鲁县东风镇部分涉事林地上被铲除的谷子8月22日,常庆家人把拖拉机开进田地,将还有一月就要成熟的谷子铲除。现场的视频显示,随着轰隆隆的声响,拖拉机所过之处一片片谷子倒下被铲除,即将丰收的庄稼在顷刻之间结束了生长。8月29日,常庆家人在缴纳了保释金后,常庆终得回家。9月14日,东风镇另一种植户李小仙(化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她家从当地刘成龙手里租赁了约2000亩林地。“那你说不让耕种,咱们当初真金白银去租那玩意干啥,让耕种所以我们才租的。”李小仙说,她丈夫也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至今未能取保候审。“让种谷子、豆子,我们才种的,这些年也没经历过种地犯法这事。”李小仙告诉红星新闻,有的庄稼马上成熟也被毁掉。“地里有镇政府派的人24小时看着,不让你侍弄,不让你经营。我们家谷子是8月20日左右到9月2日最后铲的,实在是不铲不行。”9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开鲁县东风镇约见种植户常庆和李小仙,但对方都婉拒了记者采访。在当地一名村民的带领下,红星新闻记者来到部分涉事林地。刚踏入田边就可清晰地看到倒伏在一旁的谷子,肉眼可见谷子颗粒饱满,而再往田间深处走去,只剩下被铲除的谷子根部,光秃秃的一片连着一片。在入林口,红星新闻记者还见到了在此处值守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从今年开始这里啥都种不了。”记者询问那为何还有土地上种着谷子,但是却被铲除?工作人员表示:“那些全是违法的。”至于违法原因他们不清楚,需要去问镇政府。开鲁县东风镇部分涉事林地上谷子被铲除完毕因政策调整“林间兼种”被叫停当地与刘成龙正协商后续处理9月20日上午,开鲁县林业局、开鲁县森林公安局环食药监大队主要负责人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表示,部分种植户反映依据的内党政法通字〔2021〕46号文件中,确有允许承包户采用林间兼种的规定。但是“万里大造林”涉案林地绝大多数处于科尔沁沙地,为了加强防沙治理工作,2023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万里大造林”案件善后处置工作办公室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又发布了内万里办通字〔2023〕39号《“万里大造林”案涉案林地林木(第三标段)采伐更新造林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红星新闻获取了该方案全文,其中在第一条整改要求中规定:“对截至今年(2023年)6月底前已经采伐林木但尚未更新造林的……全面停止林粮、林草、林药等间作模式。”而且在第二条整改措施中,要求“凡今年6月底之前已经实施林粮(林草、林药)间作的更新造林地块,2024年必须全面禁止间种花生、谷子、红干椒等作物”。《“万里大造林”案涉案林地林木(第三标段)采伐更新造林存在问题整改方案》(部分)截图当天,红星新闻还获得今年3月28日,通辽市人民政府下发的通政办发〔2024〕12号文件,明确提出“全面停止‘林粮’兼作模式”,“严禁种植任何粮油作物,包括豆类、谷类等”。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开鲁县今年3月发布《林下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其中也要求“万里大造林”涉案采伐地块,需要按该案善后处置工作办公室相关文件执行。“刘成龙所购买的林地是2023年6月之前采伐,7月之后种植新树,分包后种植户种的又都是禁止种植的谷子,无论是时间节点还是种植要求,都是不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法规政策。”开鲁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说。但无法否认的是,此事的确是因前后政策变化所引起的一系列矛盾,作为县级政府职能部门,上级的政策开鲁县只得执行。对于给刘成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林业局主要负责人称,开鲁县多位领导曾和刘成龙一起前往自治区协调此问题。“但最终上级还是认为应按照内万里办通字〔2023〕39号文件执行,政策不能再变动了,由我们自己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如果刘老板(刘成龙)通过法律起诉,败诉让我们赔多少钱我们认赔,或者说我们双方坐下来一起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弥补他的损失。”林业局主要负责人说。一种植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刑事拘留,后保释回家 受访者提供对于部分曾经因此事被刑拘的种植户,开鲁县公安局环食药监大队主要负责人回应称,涉案种植户耕种土地性质属于林地,耕种已经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法律。“而且他们涉案数量都比较大,按照刑法第342条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从没要求种植户将谷子铲除。“案件办理期间嫌疑人家属告知我们,为了认罪悔罪已将谷子自行铲除。我们和检察院沟通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审。后期我们还会依法办案,将案件提交检察院提起诉讼。”对于种植户自行铲除的谷子,开鲁县公安局环食药监大队主要负责人称,种植户涉及的案件属于刑事性质,这些谷子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违法所得。“我们也不能说给他们罚款交钱了事,然后让他们继续种植,这样的话就属于以罚代刑,那么做就属于我们公安机关违法了。”对于为何早前已经下发内万里办通字〔2023〕39号文件,要求全面停止林间间作,但今年春天种植户仍然将谷子种下,直到8月镇政府才派人阻止?开鲁县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在此事有疏漏的工作人员,后期会依纪依规处理。(来源:红星新闻) ▲劳作中的李大清红星新闻首席记者|韦星编辑|郭庄 责编|李彬彬“他是个老实人,但从小脑子不好,这全村人都知道。”今年6月3日,洞坪村村民小组长李岗固向红星新闻记者这样形容李大清。“你向他借5块钱,要是还20块钱给他,他都是不接受的,因为他认为借出去的纸币图案和还回来的不一样。”残疾人证显示,李大清属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当年案发不久,李大清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李大清不服判决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李大清及家人不断申诉,但申诉均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大清出狱9个多月后,收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岁少女遇害,同村智障者被定罪今年6月3日下午,刑满释放的李大清正在屋后农田锄草。红星新闻记者让他讲述21年前被认定强奸、杀害16岁少女余某某一事的经过及看法时,他手中挥舞着的锄头顷刻间在半空中停下,但一时也回答不上来。一旁的弟弟李大华有些难为情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复杂的问题,我哥答不上来。他脑子转不过弯,得用短句直接发问。”随后,李大华将问题简化:“他们说你强奸杀人,有没有这回事?”李大清干脆地回话:“我没有!”▲当年16岁少女余某某遇害的地方这一切源于同村少女余某某的遇害。2003年9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据余某某父亲介绍,2003年5月19日早上8点多,其女儿余某某外出打猪草,但直到次日上午仍未归,于是他叫了村民杨某某等人去寻找,终在大洪村(注:现改名洞坪村)七组虎山一山沟处发现余某某尸体。“2003年5月21日,我哥李大清被警察带走。”李大华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当晚,母亲和他说,“你哥白天被警察带去,晚上都还没回来。”李大华安慰母亲,“没事的,警察只是了解情况,很快就会出来。”没想到,他们以为的“很快”并没有发生。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大清携带电鱼工具在武宁县罗坪镇大洪村七组虎山港口电鱼,见被害人余某某在荒田边打猪草,便产生强奸歹念。李大清遂将电鱼工具藏好,再从荒田上绕到余的身后,乘其不备,双手使劲掐住余的颈部,致其昏迷。尔后,李大清将余拖到距离港沟10多米远的虎山小龙山沟处,对其实施奸淫。相关判决书显示,为了杀人灭口,李大清在附近的土坎上拾起一块石头对余的头面部猛击数下。紧接着,李大清将余使用的打猪草竹篮(内有死者穿的紫红色褂子和随身听)拿到尸体旁,用余穿的紫红色褂子盖在其头部上,又用枯草掩盖其尸体,再将竹篮和随身听扔在尸体上方不远处的山上,随后逃离现场。据此,九江市中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大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死刑到死缓,两任律师谈李大清案一审判决后,李大清不服,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清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李大清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终,二审判处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部分)截图2022年1月29日,实际服刑18年2个月5天后,李大清刑满释放。罗放是李大清的一审法援律师,现为江西省一博律师事务所主任。今年6月初,他拿出当时的相关卷宗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自己离开原来的律所后,这些案卷本来要上交给原先律所,“但这个案子是我的一个心结,21年过去了,我还记得清楚。”罗放说,一年多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也派人到律所向他了解这一案件。罗放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2003年其在看守所会见李大清的《会见笔录》显示,李大清称他没有强奸杀害余某某,同时表示,早前的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打我”。“庭审时,李大清也否认强奸、杀人的指控。”罗放说。罗放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当初的辩护词谈到:李大清的智力状况,与他的供述语言不相符。“李大清是个文盲,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听不懂诸如一次性纸杯、银白色、双眉等词语。”罗放说,且2003年5月28日、6月7日的两份供述中,关于作案经过、被害人衣着特征等记录,几乎一字不差。“这是被告人记性太好,还是在制作笔录时后一份抄前一份?不合常理的笔录,无法让人信服。”罗放提到,在法院此前认定中,被害人是被掐晕后拖到小山沟的;但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并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有被拖动的痕迹。“本案最为客观的证据,是被告人对案发现场及被害人物品的辨认笔录,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熟悉,有可能是因到过现场或听说此事。”罗放认为,这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定罪。“我哥被打后,只是按照他们(警方)的要求去指认。”李大华说。尹远敏是李大清案的二审辩护律师,目前是江西群毅律师事务所主任。今年6月5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当初他是为李大清作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有:法院关于李大清犯强奸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强奸罪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动机也不存在。”尹远敏认为,现有证据和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是李大清作案,案件在证据层面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抛开李大清供述,这案没有证据定罪,缺乏和李大清相关的物证。”罗放说。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李大清及家人一直在申诉。2021年12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赣刑申6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侦查人员依法讯问李大清的经过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没有证据证明李大清是在遭受刑讯逼供、诱供后才作的有罪供述,并认为对李大清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李大清的申诉也因此被驳回。李大华表示,希望警方提供李大清被带至公安机关期间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申诉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近一年后,李大清收到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部分)截图该通知书中提到,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短裤及阴道涂拭物上未检出精子;其面部共有五处创口,应系比较锋利的物体打击所致。通知书还显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成立。一是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排除被诱导的可能。二是无其他证据将李大清与本案关联起来。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刑一终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大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余某某的父亲余先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女儿遇害的时候才16岁。这个案件我们是受害者家属,但我们也没有告李大清。此外,案件是武宁县公安局刑警队破的,具体可以向办案民警了解,我们也不想就此接受采访。”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2003年余某某遇害时,武宁县公安局成立了侦破“5.19”杀人案专案组。今年6月初,红星新闻记者向专案组民警反映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的再审检察建议及李大清家属的不同看法、希望听听专案组意见时,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李大清的申诉案件没有获得家属预期中的进展,李大华随后将申诉信同时寄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将材料转给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今年8月2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短信回复李大华称:“经审查,您反映的申诉案件我院已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申诉案件已办结。”同日(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李大华的短信回复中称:“关于(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的来信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记者注意到,回信中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即是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9月5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编号。9月20日,红星新闻再度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欲进一步了解李大清申诉案件进展,前述两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如有需要,单位会统一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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