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 | 国是说法

来源: 宣讲家
2024-07-10 09:44:17

  文/赵斌

  近日,“中储粮集团”微博发文,回应媒体关于其“卸完煤油装豆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煤油是否为有毒有害物质?

  “判断故意在食用油中掺入煤油是否涉刑,首先要确定煤油对人体而言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肖怡说。

  据《法医学杂志》在2005年发表的关于幼儿误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医分析学术论文,煤油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燃料和有机溶剂,含有多种石油分馏物,如烷烃、芳烃、不饱和烃、环烃。碳原子数为10~16。此外还含有少量的杂质,如硫化物(硫醇)胶质等。致死量成人约20~30ml。

  《法医学杂志》该篇文章内容还显示,口服煤油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咽、胃烧灼感,腹痛、呕吐。24小时后可出现中等发热,尿少。如大量吸收可出现嗜睡、青紫、呼吸浅,亦可发生肺炎、肺水肿。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时,可有中枢抑制,丧失知觉,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少量但长期服用煤油 对身体有何危害呢?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目前并没有见过针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但长期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

  “卸完煤油装豆油”是否算“故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处罚。

  肖怡表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是否属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

  “放任也是一种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进而综合证据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盛装豆油的罐盛装过煤油、是否明知罐内有一定数量残留的煤油,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这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构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评判。

  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构罪要件,则存在被认定刑事犯罪的可能。

  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单位犯”,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肖怡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现在市面上布洛芬需求巨大,但这种需求能持久多久是个未知数。药企的药物生产准备周期很长,如果投产之后市面上布洛芬制剂短缺问题已经解决,对制药厂来说就是资源浪费和利益损失了。”李津解释道,“这种顾虑也会使一些持有文号的生产商,不会选择积极跟进这种短期需求的激增。”

  进入方舱的第一天,她就发现自己是“另类”——她无法出门,但听到楼道中滑轮的声音从未停下,从窗户中望下去,能看到人们提着大包小包的行李准备离舱。

  签下解离通知书后,李文佳结束了在方舱医院的10天隔离生活。离开和来时一样,同样在夜晚,拖着同样的行李箱。不同的是,现在已经没有了10天前的长队,以及弥漫在空气里的紧张。

  傅聪:<em>对中方来说,中国与立陶宛的争端是政治问题,不是经济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一个中国原则。</em>&nbsp;说到一个中国原则,我们坚决反对、绝不接受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行径。你在香港工作过,相信一定清楚其中的敏感之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党的二十大对锲而不舍纠治“四风”作出新部署,释放了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强烈信号。踏上新的赶考之路,必须始终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坚决打赢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上述通报的10起案例,反映出在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意识缺失,特权思想严重,不收敛不收手,花样翻新搞“四风”。各级党组织要时刻保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进一步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一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斗争精神抓作风、反“四风”,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永远吹冲锋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在细、实、严上狠下功夫;对享乐奢靡问题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对失察失管失责情况严肃问责,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把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一位肺癌四期的病人,在12月6日提前出舱。他从内蒙古过来北京复查,结果还没到门诊,就核酸阳性,住进了方舱。“他的情况其实不适合在方舱长期观察。”李慧回忆,患者存在胸闷憋气、呼吸困难,咯血的症状,但由于当时定点医院爆满,他们没有找到愿意接受转诊的医院。为了他,李慧做了毒麻药品的申请,用来做止疼的治疗。

简志智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用户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