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秦朗丢作业”的网红被罚,“流量越大责任越大”不是一句空话

来源: 凤凰网
2024-07-09 10:37:58

  一个引得全网关注、不断追踪的网络事件,居然是涉事“网红”及其同事为了吸粉引流而一手策划、编造出来的,尽管之前就有不少网友质疑其真实性,对这样的结果不能说完全没有心理准备,但相关部门正式确认其系彻头彻尾的“造假”,还是刷新了人们对于网红生态鱼龙混杂、从业者底线“参差不齐”的认知。这或也为我们观察当下互联网信息环境的复杂性,提供了一个微观脚注。

  或许在很多人看来,此事引发关注本身就显得非常无厘头。但得看到,这样的“造假”出自拥有4000万粉丝的大网红之手,天然就有巨大的流量和粉丝信任的背书,其性质和影响力绝不是一般的“素人”网友可以比拟的。因而,也理当对其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多一些最基本的保障责任。应该看到,追逐流量本身不能说是错误,但也得“追”之有道。毕竟,若 对流量的追逐完全偏离了公序良俗乃至法律,无疑就变成了过头,甚至过错。此事中,涉事网红和公司被处罚,就是对其中边界的及

  流量越大,社会责任就越大。社会责任看似是一个宏大的词,但落到各行各业,它又体现在非常具体的事情上,绝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比如,对于网红们来说,作为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和传播者,就应该对其真实性和内容的规范性有起码的兜底。可以“娱乐”,但不能“娱乐至死”;可以“创作”,但不能刻意误导受众,这应该是自觉维护的底线。粉丝越多,流量越大,越应该“守土有责”,这件事之后,所有的“网红”及其背后的“孵化者”们,对此都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

  当然,此事对围观者和其他参与者也不无启示。面对复杂的互联网信息环境,要自觉多一些对信息真实性的甄别意识,不能仅是从热度就判断某个事件的关注价值,更不能只是因为有流量就可以不加核实追捧热点。可以说,互联网信息环境越复杂,越需要彰显机构媒体的品格和价值担当,多做“清流”而不是滑向“合流”。

  中央八项规定已出台十年。全会提出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明确要“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要“紧盯反复性顽固性、改头换面、隐蔽隐性问题,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和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监测,2023年第1周(即2023年1月3日-1月6日),16省(直辖市)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总指数的周平均值为每公斤20.05元,环比下跌12.9%,同比下跌0.9%。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表示,元旦过后,规模养殖场生猪出栏量不断增多,终端需求相对较弱,供多需少导致多数地区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仅临近周末时,因多数地区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惜售,生猪供应减少,叠加部分屠宰企业在猪肉价格偏低时进行冻品入库,支撑猪肉价格短时上涨。总体看,全国猪肉周均价大幅低于上周。

  本案裁判还认为,李德作为正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正鹏公司无处理污泥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以正鹏公司的名义参与污泥的非法倾倒,李德与正鹏公司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上述4号、5号地块的污泥非法倾倒中,夏吉萍以志合公司的名义与正鹏公司合作处理污泥的方式参与其中,且作为志合公司实际负责人取得相关利润分成,故夏吉萍应共同承担上述地块的生态修复责任。对夏吉萍辩称其不明知被告正鹏公司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不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其本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正在公诉,刑案应优先于本案审理的理由,本案正鹏公司与志合公司的合作协议、银行流水记录及李德、夏吉萍、张永良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志合公司转运联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志合公司与正鹏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合作后,双方共同参与了涉案污泥倾倒,夏吉萍取得倾倒污泥的利润分成,应当承担所涉污泥倾倒导致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对夏吉萍侵权事实的认定已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撑,并非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继续审理并无不妥。

  杨临萍还说,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中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不过,为了便于研究,可以把汉服归为三种基本款式,分别是衣裳制、深衣制和袍服制。因色彩、长短、宽窄、纹样、配饰等不同,这三种基本款式有很多变体。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2019)苏0830刑初5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左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左勇、徐鹤连带赔偿财产损害费用人民币3400元、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156489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8000元、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等人民币400000元,合计人民币57788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责令被告人左勇、徐鹤在淮安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李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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