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来源: 北青网
2024-07-07 02:36:32

积积桶肤肤的免费「でも入れちゃ駄目よ。私たちお友だちなんだから。ね入れなければあとは何してもいいわよc何考えても」  康明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荣湛宁(Jennifer Rumsey)表示:“非常感谢冯靖多年来的领导力和深厚友谊,他致力于践行我们对客户的品牌承诺,领导构建全球技术能力,推动多元、公平和包容的企业文化。他为康明斯带来了深远的积极影响。”MT8yDv-7Rk2zGttsAmQbUDF-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强调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总结提炼我们党在新时代加强纪律建设取得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对在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二)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具体行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新征程上,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之复杂、斗争之严峻、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艰巨世所罕见、史所罕见。顺利推进党的事业,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修订《条例》,着眼于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更加突出严的基调,更加突出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汇聚为中国式现代化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

  (三)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开创了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容忽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此次修订《条例》,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

  (四)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纪律建设取得重要成果和宝贵经验。此次修订《条例》,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把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有利于扎牢制度笼子,更好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党的自我 革命提供了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深刻明纪、严格守纪上下功夫,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

  详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文章《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准确把握党的纪律标尺》

  来源:求是网

  策划:狄英娜

  制作:韩辰 张利英

  审核:宋维强

  中国官方两部门支持6个试点城市分别按照各自的外籍“高精尖”人才认定标准(试行)和外籍“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试行),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试点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1月4日,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车辆段合肥客车整备场,工作人员对旅客列车车厢车门进行整修。新华社记者 周牧 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制度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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