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探店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金台锐评)

来源: 格隆汇
2024-07-10 16:26:54

  当“探店”成为一种新型网络营销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应得到充分关注。一些消费者观看探店视频时,有时会发现,视频下方出现了一键跳转到该店的套餐折扣等界面,但此类视频却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一些探店视频则存在内容以假乱真、商品和服务假冒伪劣等风险;还有一些探店的“网红”成了商家的“隐形”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种种“探店”中存在的问题和乱象表明,如果一些“探店”已经不再只是单纯的兴趣分享行为,而成为一种商业营销的手段,那么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问题就更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针对短视频平台上“探店达人”等收费探店视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加强监管,规范收费探店视频广告发布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网络食品消费安全的案件。

  创新也要守住法律法规底线。囿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物理距离的障碍,消费者通过网络了解相关商家时,有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探店等测评推荐的代入感,恰好满足了消费者对于信息的现实需求,便于消费者更真实、全面了解相关产品和服务,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欢迎。即使从最初的兴趣分享,发展到如今的互联网营销,其帮助消费者作出更好消费选择的初衷,也不应该在盲目逐 利中被销蚀。对于不断涌现的互联网营销创新来说,必须守住法律法规的“红线”“底线”,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营销者、商家和消费者的多赢。

  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自流。互联网广告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提升相关执法司法工作质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无论平台、商家、还是互联网营销从业者都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充分认识到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立身之本,只有靠过硬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和信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真正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发展。

  “俄罗斯和中国之间不断扩大的战略军事合作具有挑衅性”,这一观点包含在美日两国外长防长“2+2”会谈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五角大楼负责人奥斯汀表示,美国打算确保日本的安全,包括采取动用核武器的手段。此外,华盛顿支持东京借助购买导弹武器发展“反击能力”的决定。分析人士称,日本在国防领域对美国的依赖只会越来越深。

  江苏省政协委员、民进淮安市委会主委、淮安市民政局局长李萍建议,优化社区养老支撑政策体系,稳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预期,打造社会服务的教育、医疗、养老体系。

  中国—东盟中心秘书长史忠俊指出,中国与东盟有超过20亿人口,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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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托此项创新,一方面可以集中全力对被国家禁毒委重点整治的县(区)进行整治,使重点整治地区突出毒品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能够加大自身整治力度,遏制毒品形势发展蔓延势头。”毕节市禁毒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天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近五年来,天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取得新突破,一大批企业和项目、创新资源在津布局,累计注册企业5080家;“轨道上的京津冀”加快打造,京津雄核心区半小时通达,京津冀主要城市1小时至1.5小时交通圈基本形成。

杨豪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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