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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猫瑜伽服|「すごいね」と僕は感心して言った。「それで成果はあがった」

2024-09-14 08: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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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晚间,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赛力斯,601127.SH)发布公告,拟以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汽车”)增资50亿元,使其注册资本由49.6亿元增至99.6亿元。

  赛力斯表示,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赛力斯汽车的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其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告,今年上半年,赛力斯汽车实现营收617.37亿元,较2023年上 半年同比增长132%,净利润由去年同期的净亏损53.07亿元转为实现净利润17.81亿元。赛力斯汽车的主营业务包括纯电动车研发、制造和销售。

  同时,赛力斯当天还公告要买下打造赛力斯超级工厂的项目公司。

  根据公告,赛力斯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两江新区龙盛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易总价81.64亿元,以66.39元/股的价格发行约1.23亿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3%。

  据公告介绍,赛力斯2022年9月与两江新区管委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投资建设、公司入驻汽车产业园并租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合作推动公司发展成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头部企业,助力重庆打造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加快形成万亿级汽车产业集群。

  龙盛新能源便是两江新区龙兴新城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实施主体,系专门为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成立的项目公司,其主要资产为生产新能源汽车所需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该等资产打造了智能电动汽车工厂。

  本次交易前,赛力斯是通过向龙盛新能源租赁超级工厂用于生产问界系列智能电动汽车产品,本次交易完成后,龙盛新能源将成为赛力斯全资子公司,赛力斯也将获得超级工厂的所有权。赛力斯表示,这将保障公司产品生产端安全稳定、自主可控,提高公司重要业务的资产完整性和控制力。

  今年上半年,赛力斯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为20.39万辆和20.0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9.24%和348.55%。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89.58%,达650.4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5亿元,同比扭亏为盈。

  截至9月13日收盘,赛力斯股价报收73.74元/股,跌1.32%。

 

杨惟义(记者 聂睿海)09月14日,撰文丨余晖9月11日,广东三个落马官员同时被处理,他们分别是云浮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肖向荣,肇庆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叶锐,东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罗晓勤。肖向荣是今年4月7日被查的。肖向荣,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广东罗定人,198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4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肖向荣于今年4月7日被查公开资料显示,他曾任罗定市附城镇党委书记,郁南县宋桂镇党委书记,郁南县副县长,云浮市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主任、党组书记,云安县县长,云浮市云城区委书记等职。2012年,肖向荣任云浮市副市长,2016年任云浮市委常委,副市长 ,后任云浮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在肖向荣被查之前,2023年12月,广东省委第六巡视组进驻云浮市。巡视组在云浮工作的时间是2个月左右,主要受理反映云浮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如今,肖向荣被开除党籍。通报提到,肖向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亲属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金;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和肖向荣同日被处理的广东省肇庆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叶锐,也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金。叶锐,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他曾在广东云浮工作近30年。叶锐曾在广东云浮工作近30年2015年,叶锐调任肇庆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6月,他卸任肇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21年10月,叶锐被免去肇庆市副市长职务。今年6月5日,叶锐被查。此次通报显示,叶锐存在多个问题,除了“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金”之外,还有利用职权为亲属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公器私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等。在9月11日被处理的还有东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罗晓勤。罗晓勤是今年4月被查的。罗晓勤于今年4月被查通报提到,罗晓勤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亦官亦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政知新媒体独家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杨惟义(记者 黄伟均)09月14日,(原标题:2024年9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

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年11月27日,黄林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林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为由,向该店老板单某某索要赔偿。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以2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晚上,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名义向食药监管理局石龙分局举报该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0元。此后,黄林用类似办法在十余家商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后再凭借多张购物小票向商铺老板协商索赔。两年间,黄林通过“打假”赚取了赔偿超二十万元,但其称,索赔金额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一审获刑六年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二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等。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一审宣判后,黄林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黄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宗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畸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林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二审法院东莞中院在查明事实中更改了此前一审法院关于黄林“敲诈勒索”“胁迫”等表述。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此外,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东莞市中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林所获得的款项数额并非于法无据,黄林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知假买假不影响其向案涉商家索赔,黄林所获相应款项并未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和范围;黄林对食药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有权提出或者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恐吓、要挟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08.5元,发还给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黄林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3.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 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林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林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林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林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赔偿金100000元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目前,黄林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法院没有道歉存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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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我回去继承亿万家产》

纵览新闻记者 王营今年2月22日凌晨,继外公张某某来到外孙女白某家,向其索要钱财遭拒。张某某掐脖致白某死亡,并对其胸部等部位实施电击。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近日,白某的妹妹小白发视频称,该案将于9月12日在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9月11日,记者联系到18岁的小白,她和姐姐白某是运城市盐湖区人,父母均已去世,家中只剩姐妹俩相依为命。姐姐今年20岁,原本是黑龙江省一所大学的大二学生。今年2月下旬,小白前往外地打工,姐姐留在家中,准备2月23日返回学校。返校前一天的2月22日,姐姐一整天都没有回复她的微信信息,当天晚上她联系朋友到家中查看,才发现姐姐已经遇害了。“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继外公张某某来到我家索要钱财,遭到姐姐拒绝后,殴打并使用电线勒住姐姐脖子,电击其嘴部、胸部等部位,最终导致姐姐死亡。”小白告诉记者,更令人发指的是,事后张某某在她家中坐等十几分钟,确认她不会回来后才离开现场。张某某1962年生人。小白说,张某某和外婆原本在河南郑州巩义市生活,去年外婆去世,今年春节后他来到运城市。“外婆曾照顾过还没成年的我和姐姐,与继外公搬到我们家里同住。不过,他后来没把钥匙还给我们,我俩也没换锁。”小白说,案发当晚,张某某用之前的钥匙打开了房门。“后来我翻看姐姐的手机,发现在姐姐遇害前一周,张某某曾在微信上向姐姐要几万元钱用来开养殖场。”小白告诉记者:“我妈妈3年前因车祸去世,有一笔赔偿金留给我们姐妹生活,姐姐没有给张某某钱,没想到因此遇害。而且,张某某自己有亲生孩子,不知道为什么要向我们要钱!”小白还告诉记者,最近她收到通知,9月12日姐姐的案件将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她将前往现场。“我姐姐的美好人生还没开始就被迫停止了,希望能判处张某某死刑。”她说。小白提供的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于2024年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图为当地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采用扼颈方式致他人死亡,并在现场等候预谋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预谋杀人时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为起诉书内容9月11日,记者就小白反映的情况咨询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称,他不清楚此事,相关业务科室正在开会,该院不接受电话采访。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延伸阅读18岁男孩疑遭64岁前邻居杀害 姐姐:妈妈还不知噩耗周某某与邓某某曾共同出现在公交站的监控画面中8月8日14时45分,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针对“18岁高三学生失联”事件发布警情通报,称失联学生周某某尸体已于7日晚找到。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男,64岁)已被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当日,记者从受害者周某某的姐姐处获悉,其暂不知道凶手的作案动机,“在查”。目前,死者母亲尚不知道儿子遇害的情况。姐姐8日凌晨曾在朋友圈发文“为什么,不是我”。周某某姐姐与弟弟感情很深,“我弟弟是我一点点带大的,从怀里就是我在带,他马上18岁,就差一天。”姐姐称弟弟差一天就过18岁生日了8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警方就男孩遇害发布通报据媒体报道,8月2日上午9点左右,周某某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区域的家里离开。当天,家属多次联系周某某无果,向硚口警方报警。监控画面显示,周某某失联当天曾出现在汉阳的一个公交站。当时周某某与一名着灰色服饰的老年男子同行,乘坐一辆网约车在蔡甸区下车。据悉,有周某某家属表示不认识监控中的老年男子。(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另据大皖新闻消息,周某某的姐姐称,凶手她认识,是以前的邻居,“说是失手(杀害),他一直都在撒谎。”“报警后,民警多次让我等候消息,失联后第二天我就在调查,一辆接一辆的公交去追查,由于警方提供了错误的时间和车辆编号,导致我白白浪费了几个小时时间。昨天(7日)早上警方找我要了查到的资料,当天晚上凶手就抓到了。”周某某的姐姐告诉记者,她还不敢让妈妈知道这个噩耗,怕她承受不住。据家属介绍,周某某是8月2日9时左右,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附近离家后失联,出走时身穿白色上下装、黑色运动鞋,戴着黑框眼镜,随身携带了手机,失联后的轨迹贯穿了武汉市的汉口、汉阳、武昌三个大片区。此前,家属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周某某今年刚高考结束,成绩还不错,已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平时出门不多,高考后和朋友参加了几次升学宴,日常没有出现异常。8月8日上午,事发地所属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案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暂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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