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缓刑犯因见义勇为获减刑3个月,系该省首例

来源: 澎湃网
2024-07-09 21:00:19

  近日,江西一名缓刑犯幸某因勇救落水老人获准减刑3个月,并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四年来,江西宣判的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宣判减刑现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 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

  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8800元。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开庭前,法院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作出上述裁定。(罗振宇)

  来源:澎湃新闻

  挪威外交部也明确否认挪威政府支持美方行动,称“这些说法是错误的”。

  “张丁戈体格强壮,身体素质也比较好,一直积极参与救援工作,近两年还经常‘单枪匹马’跑到浙江省外参与救援。”温岭蓝天救援队原秘书长洪志文介绍说,本次救援采取自愿原则,救援队员需自行承担往返机票、食宿、运输等相关费用,这也是民间救援队参与公益救援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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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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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还表示,有关部门目前还没有就是否允许外国记者登记采访此次活动做出决定。

黄彦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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