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来源: IT之家
2024-07-05 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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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最高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年,强制报告制度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随后,最高检建立了强制报告倒查机制,推行每案必查。在各部门的有力推动下,强制报告制度效能逐渐释放——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强制报告发现案件9282件;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4人;2023年,发生在旅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同比下降30.9%。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为李某某强奸案、杨某甲虐待案、姚某甲强奸案、高某某虐待案和四川某酒店履行报告责任案,涉及医疗、教育、住宿经营、基层政府组织等多个行业领域。

  涵盖义务主体更加全面,是本批案例特点之一。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主体均为医生、教师或住宿经营者,此次发布的高某某虐待案,则突出了基层政府组织在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中的重要作用。

  本批典型案例更加强调长效机制建设,集中展现了各地的有益探索,为相关人员发现、报告提供更为便捷、高效、规范的渠道。这批典型案例也对各地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采取的监护危机干预、留守儿童保护、被害人综合救助等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压实报告主体责任,完善奖励和追责机制,确保强制报告制度刚性运行,努力为广大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健康安全的法治蓝天。

案例一

李某某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及时报告,阻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晚,李某某驾车至贵州省威宁县某乡镇时,路遇被害人赵某某(女,案发时12周岁)。李某某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赵某某骗上车并载至偏僻小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又将赵某某带至某宾馆,欲开房再次对其实施性侵害。该宾馆经营者樊某某在询问核对信息时发现赵某某神色异常,对李某某有抗拒、害怕反应,二人年龄差距大,身份关系可疑。樊某某将赵某某带进宾馆前台进行保护并立即报警。2023年2月10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0日,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细化、明确报告情形,压实住宿经营者报告责任。为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逐案倒查的工作要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公安局开展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反向审视工作。针对住宿经营场所易被利用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向县未保委进行了专题报告。县未保委组织公安、文旅等部门对全县2000余名住宿经营者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培训,详细讲解制度内容、报告途径、法律责任,并参照中央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和公安部关于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要求,对住宿经营者发现哪些情况必须报告进一步细化明确,要求住宿经营者在接待非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未成年人处于醉酒状态、神情紧张害怕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本案中,宾馆经营者樊某某即是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报案使得被害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免遭再次侵害。

  (二)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激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报告积极性,推动激励机制制度化,威宁县未保委出台《关于对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职责人员的奖惩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樊某某被奖励1000元。目前,该县已累计对12名履行强制报告人员给予奖励。同时,检察、公安等单位联合开展督促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护苗”专项行动,督促落实“五必须”规定,责令600余家违法住宿经营者进行整改,行政处罚50余次,其中吊销许可证2家。2023年,该县住宿经营者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26件次,同比上升136%,当地发生在住宿经营场所的性侵害案件同比下降86%。

  三、典型意义

  目前,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总体趋好,一些经营者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效预防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但也有一些经营者对何种情况下需要报告把握不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为有效推动制度落实,各地可对照九部委《强制报告意见》和“五必须”规定,细化报告情形,通过培训宣传、奖惩激励等方式强化责任,充分调动强制报告主体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住宿经营者也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住宿安全保护法律责任,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询问核实义务,敏锐发现可疑情况,将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规定落到实处。

案例二

杨某甲虐待案

——教育工作者主动报告,多部门协力保护救助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甲在妻子离家出走后独自抚养女儿杨某乙(案发时7周岁)。2018年至2022年,杨某甲因家庭琐事、学习教育等问题,长期采用掐拧、抽打等方式虐待杨某乙,致其双肘关节、右肱骨下段损伤。2022年3月,杨某乙所在学校校长陈某某注意到杨某乙情绪异常,不爱参加体育活动,后经仔细观察,发现杨某乙手臂活动受限、颈部多处瘀青。陈某某向杨某乙了解情况后,得知体伤系杨某甲殴打所致且伤情严重,随即报案。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多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救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本案中,杨某甲系杨某乙唯一监护人,杨某乙随杨某甲生活期间,杨某甲无固定收入,二人生活较为困难,杨某甲入狱服刑后,杨某乙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为保证杨某乙得到妥善的安置保护,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会商研究后,对杨某乙开展了综合性的救助保护工作。一方面,针对杨某乙手臂康复问题,街道派员陪同杨某乙前往省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制定治疗方案,治疗、交通等费用由司法救助予以保障。为杨某乙提供司法救助金13万元。另一方面,在杨某甲被羁押后,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将杨某乙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安置于区福利院临时照护,每月发放2100元生活补贴。同时,教育部门协调转学事宜,将杨某乙转入福利院附近学校就读。此外,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派专业社工跟进杨某乙心理情况,定期开展心理评估和疏导工作。经过各部门协作配合,杨某乙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身心健康逐渐恢复。针对杨某甲教育理念偏差问题,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杨某甲认识到原来教育方式的错误,提高了亲子沟通和家庭教育的能力。杨某甲服刑期满后,社区将继续跟踪、监督其监护行为。

  (二)坚持“春蕾安全员”工作机制,强化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为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政厅、妇联共同建立了“春蕾安全员”工作机制,构建各部门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队伍,形成部门合力。龙岩市建立了“春蕾安全员”分级介入机制,组织“春蕾安全员”主动排查情况,及时开展介入处置工作。目前,已通过走访主动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43条,并对11起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调查。

  三、典型意义

  保护遭受侵害和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发现问题是重要的一步,但只是第一步。发现问题后有力有效地解决问题,使未成年人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未成年人远离再次遭受侵害的风险,安全健康成长。本案为学校强制报告后,各部门协同发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后,第一时间为其进行了医疗康复、临时安置、经济救助、教育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并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各地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责任主体报告责任的落实,还应重视报告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使身处困难和危险当中的未成年人都能走出困境,远离危险。

案例三

姚某甲强奸案

——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助力惩治性侵害犯罪

  一、基本案情

  姚某甲与姚某乙(案发时14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系同村村民。2022年6月,姚某甲趁姚某乙家中无人照看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2023年1月,姚某乙家人发现其怀孕,怀疑系姚某甲所为,遂找到姚某甲对质。姚某甲承认其强奸姚某乙的事实并赔偿8万余元,姚某乙家人同意不再追究姚某甲责任。后姚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流产。接诊医生发现姚某乙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报告。2023年3月22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对姚某甲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姚某甲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主要做法

  (一)开发智能报告系统,便捷医务人员报告途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医务人员因担心引发医患纠纷、过多占用时间精力等原因,发现可疑情况不愿报告、不敢报告。为打消医务人员顾虑,保障制度落实,2022年,乐陵市检察院、卫健局共同研发“强制报告智能报告系统”,将其嵌入医院诊疗系统。医生在诊疗时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怀孕、流产、身体多处损伤等疑似受侵害情况,可通过该系统将相关信息“一键推送”给检察、公安、卫健部门。系统上线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专题培训,大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本案中,医务人员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合意“私了”、不同意报案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报告智能报告系统”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二)检、警、医协作配合,及时调取固定证据,有力惩治犯罪行为。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医务人员的协助下,及时提取胚胎组织,固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为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本案中,姚某乙因失学在家,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部分残疾儿童失学辍学问题,检察机关、教育部门、残联组织共同研发“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适龄残疾儿童名单与在校学生学籍名单进行比对,查找出没有入学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随后推动安置26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1名残疾儿童进入特教学校就读、为10名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在此基础上,多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实施办法》,制度化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

  三、典型意义

  医疗场所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线索的重要途径和渠道,202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581件系经医务人员报告发现。本案是医务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典型案例。医生在被害人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坚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提取、妥善保管生物检材等易灭失证据,对于及时揭露、有效惩治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断增强,但距离全社会普遍接纳、自觉遵守制度要求仍有差距。一些家庭在子女遭受侵害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有一些监护侵害案件,家长极力隐瞒犯罪行为。强制报告义务为法定义务,其履行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阻碍义务履行。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人员和单位应牢固树立报告意识,严格落实制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为制度落实提供充分的便利和保障。此外,各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促进形成知晓报告、理解报告、支持报告的良好氛围,努力减少报告主体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时可能面临的人为阻碍。

案例四

高某某虐待案

——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甲与刘某离婚后与高某某同居。因杨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其女儿杨某乙(案发时8周岁)跟随高某某生活。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多次殴打、虐待杨某乙,造成轻微伤。班主任董某某发现杨某乙行走不便,经仔细查看发现其腿部烫伤且全身多处陈旧性伤痕。董某某认为杨某乙可能遭受侵害,遂按强制报告要求,将该情况报告所在学校,学校立即报告至教育部门及乡政府,乡政法委员韩某某随即报案。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实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数字赋能畅通报告途径。为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华龙区组建了由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乡(办)政法委员为主体的强制报告联络员队伍。联络员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监督制度落实。同时,检察机关研发上线“强制报告e平台”,便于联络员进行线索报告、转介处置、保护救助等工作。本案中,乡政法委员韩某某即是通过“强制报告e平台”报告杨某乙疑似遭受侵害情况。线索经平台自动转介。各部门联络员看到平台信息后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此外,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该区将e平台线索举报二维码张贴在酒店、KTV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场所和社区、学校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区域,通过手机扫码即可随时举报相关问题。该平台运行两个月,已收到强制报告线索90余条,立案4件,联合帮扶救助37人次。

  (二)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案发后,杨某甲不愿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而杨某乙时年仅八岁,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检察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法定“被害人没有告诉能力”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间,鉴于杨某甲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征求杨某乙本人及其生母刘某意见,办案机关指导杨某甲签署变更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将杨某乙交由刘某抚养。目前,杨某乙已跟随刘某到外地居住,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三、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的制度效果取决于落实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强制报告制度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各地仍须结合地区实际,构建符合本地情况的具体落实机制。本案中,发案地区建立的强制报告联络员机制,就是一项务实举措,保证了制度落实过程中责任到人、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伤害后往往不敢、不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对未成年人异常情况的敏感性,及时发现报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虐待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公诉案件办理。

案例五

四川某酒店履行报告责任案

——住宿经营者落实“五必须”规定  有效预防犯罪发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21时许,胡某(男,案发时20周岁)和未成年人王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到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某酒店办理入住,酒店工作人员依法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方式及同住二人关系,胡某称其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便借口还未吃饭带王某某快速离开,酒店工作人员立即将该可疑情况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民警接报后立即展开工作,及时找到胡某、王某某二人。经核实,王某某当天约胡某打游戏,结束后时间较晚,胡某提出两人在外开房过夜。了解上述情况后,民警迅速联系到王某某监护人将其接回,并对胡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二、主要做法

  (一)统筹落实强制报告与“五必须”,切实推动报告责任落实到位。为压实报告主体责任,凉山州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所有宾馆进行全要素治安信息采集,逐一签订法律告知书、责任承诺书,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未落实报告责任的及时发放风险提醒单。本案中,宾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规定,在为胡某、王某某二人办理入住期间,发现王某某是未成年人后,详细询问其与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使未成年人脱离不法侵害风险。

  (二)健全工作机制,源头防范治理。凉山州公安局建立“两查一曝”机制,每月组织各区县公安局对州内旅馆等住宿行业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情况进行交叉检查、随机暗访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曝光。雷波县公安局、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沟通相关情况,并在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强制报告责任落实情况核查材料。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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