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生育津贴拿少了离职后还能要回吗

来源: 中青网
2024-06-21 03:35:50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湖南长沙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两年前,我因业绩突出,升任管理岗位,并按要求与这家公司的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年底,我生完小孩开始休产假。休产假期间,公司没有给我发工资。

  请问,离职后,我还能要求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吗?湖南 江女士

  为您释疑

  江女士您好!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均属于女职工在生育情形下享受的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可以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实际是同一笔钱,属于替代关系,不能兼得。

  那么,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差额该如何处理?国家层面并未对此明确,但各地基本都有详细规定。在湖南,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对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计算,湖南的司法实践一般以休产假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的项目一般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确定。因此,您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据了解,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明确了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评估鉴定、磋商、诉讼等工作。江西省林业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写入《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总则部分,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林业行政处罚有机结合。江西省林业局还会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就占用湿地公园及生态保护红线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会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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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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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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