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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微博
华夏时报记者 卢梦雪 北 京报道
数据常常被比作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而金融行业作为数据要素密集型行业,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与经营数据的质量密不可分。
近年来,随着“数据二十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重要文件的发布,金融行业数据要素价值的发挥有了更明确的政策指引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9月12日,2024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下称“服贸会”)开幕。在金融科技论坛上,多位与会嘉宾就数据要素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与应用中的重要角色展开了探讨。
华控清交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控清交”)董事长张旭东在会上表示,数据流通的本质在于使用价值的流通,而数据使用价值由具体应用场景决定。
数据的价值由场景决定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关乎有效资源配置。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推动了金融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升级,还在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对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而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篇大文章”。其中,数字金融在“五篇大文章”中发挥主线作用,对其他四篇大文章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自“数据二十条”《“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重要文件发布、国家数据局成立以来,数据要素、数据资产化等话题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在金融行业积极探索数字金融发展以及数据要素相关工作不断推进的背景下,金融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如何评估数据价值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张旭东指出,数据流通的本质在于使用价值的流通,而数据使用价值是由具体的应用场景决定;同时,数据的使用风险同样也取决于应用场景,包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信息暴露风险,以及不能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场景合规问题。张旭东进一步指出,传统的资产运营的基本思路是实现预设价值范畴;而数据与传统的资产不同,没有预设价值,其运营在于无限发挥数据资源无限的潜在价值,是一种“经营”,更类似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
释放金融数据价值,关键是要合规
数据对于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赋能意义。金融数据在金融机构业务运营与监管机构政策制定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
王怡在会上指出,银行业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积累了大量的结构化数据和相关的数据处理经验,下一步要从适配AI应用的视角来提升,一方面进一步丰富数据的采集、类型,另一方面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
但与此同时,金融业又是强监管的行业,合规是金融业的“生命线”,金融数据的敏感性、私密性要求银行对数据实现全面自主可控,不仅要做好用户关键敏感数据的去除和替换,还要保证数据不出域、模型不联网,确保数据使用的安全合规。
张旭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直言,由于数据本身的特征,通过传统的方法流通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因此不敢流通、不愿流通、不会流通是数据流通过程中的重要阻碍。其中,不愿流通、不会流通可以通过市场手段和技术手段来解决,不敢流通才是数据流通中的核心的、根本的障碍。
当前,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我国数据要素合法合规的基础快速构建,在此背景下,华控清缴等企业通过隐私计算、多方计算等技术,通过“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使用可控可计量”的操作原则,确保数据在授权过程中始终处于严格的安全监控之下,解决了金融机构数据使用中的合规、安全风险。
在技术手段的保护下,数据流通的诱惑力不断提升,数据相关产业也迅速发展。国际数据公司(IDC)预测,中国数据量规模将从2022年的23.88ZB(计算机存储容量单位,1ZB约等于1万亿GB)增长至2027年的76.6ZB,CAGR(复合年均增长率)达26.3%,位列世界第一。
但谈到当前金融机构数据要素流通的现状,张旭东向记者坦言,金融行业在数据场景价值释放与数字化转型方面走在前沿,是数据要素流通市场最大买家,其需求集中于营销获客、风控、合规场景。但目前金融机构还基本处于业务发展驱动数据使用的阶段,其自身的行业数据价值化尚处于起步阶段。
他表示,金融行业的“数据经营”可以从跨机构数据协同使用开始,逐步实现最大化金融行业内部数据资源的价值。华控清交正在推动和赋能金融数据跨机构协同使用,其中包括金融集团内数据跨机构应用,如智能资产管理、重复借贷、沉默客户唤醒、穿透式绩效考核、跨境理财通监管等场景;以及同业跨机构间的数据协同应用,如个人合格投资者认证、跨行对公资金流水核验、跨行资金流向监控等。
此外,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定价等仍是当前数据流通市场的核心问题。同时,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加速创新融合,对算力、算法等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张旭东认为,数据要素大规模流通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软的”,一部分是“硬的”。“软的”部分即是法律政策以及各领域、各行业的指导意见。而“硬的”部分则包括软件、硬件、算力、算法、通讯等。华控清交也正在参与构建服务于金融行业数据流通基础设施,赋能金融行业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助力金融行业更好释放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
陈慧明(记者 陈佳友)09月15日,(原标题:英国,噩梦正一个一个来临)
陈慧明(记者 叶淑娟)09月15日,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年11月27日,黄林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林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为由,向该店老板单某某索要赔偿。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以2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晚上,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名义向食药监管理局石龙分局举报该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0元。此后,黄林用类似办法在十余家商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后再凭借多张购物小票向商铺老板协商索赔。两年间,黄林通过“打假”赚取了赔偿超二十万元,但其称,索赔金额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一审获刑六年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二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等。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一审宣判后,黄林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黄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宗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畸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林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二审法院东莞中院在查明事实中更改了此前一审法院关于黄林“敲诈勒索”“胁迫”等表述。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此外,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东莞市中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林所获得的款项数额并非于法无据,黄林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知假买假不影响其向案涉商家索赔,黄林所获相应款项并未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和范围;黄林对食药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有权提出或者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恐吓、要挟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08.5元,发还给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黄林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3.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 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林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林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林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林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赔偿金100000元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目前,黄林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法院没有道歉存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哪些渠道可以查询本人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弹性延迟退休是怎么规定的?一组图读懂↓↓↓一组图读懂延迟退休政策(总台央视记者 李红刚 唐蕾 朱劲松 戈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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