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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曹雪娇近日,河南许昌的曹女士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我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引发持续关注。9月11日,当事人曹女士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其父亲曾在2023年打伤母亲后被判刑,今年8月才出狱。此前父亲也有家暴母亲的行为。目前,她母亲已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于离婚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通知。对此,曹女士的父亲曹某某表示,除上次因将妻子打伤入狱外,此前他未对妻子动过手,同时也否认女儿曹女士提到的他长期家暴一事。母亲被家暴曹女士向记者介绍,她是河南许昌人,母亲闫某某今年53岁。曹女士母亲被家暴的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2023年9月4日,在外务工多时的父亲曹某某回到许昌家中。当晚,父亲与母亲发生争吵,之后便对母亲进行殴打,包括扇耳光、拖拽母亲身体等。期间,母亲想从家中逃走未果。几小时后,曹某某睡熟了,母亲才得以从家中逃跑并报警。据曹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3年9月5日凌晨5时30分许,母亲给她发了被家暴的照片,拍照时,闫某某口中已吐出鲜血。曹女士母亲在医院住院期间(图源:受访者社交平台)曹女士表示,事发前,她知道父亲回家了,她还特意和父母打了视频问候,没想到后来却发生了上述家暴的事情,“突然被打,我妈都没反应过来”。曹女士告诉记者,知道母亲被打后,她赶紧让母亲到大医院进行检查。许昌市人民医院当时出具的相关诊断报告及出院记录显示,闫某某左侧颌面部、眼周、胸部等软组织挫伤并皮肤擦伤,右侧肋骨骨折,左眼球挫伤。父亲因家暴被判刑曹女士赶回家,看到母亲被打后的样子,坚持报警并做伤情鉴定。2023年10月,闫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10月28日,曹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并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据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曹某某被拘留后,闫某某提出离婚,并申请判离,不接受调解。2024年1月16日,闫某某和曹某某的离婚纠纷案在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但因曹某某在看守所内等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开庭,闫某某只能先于2月28日撤回诉讼。8月初,曹某某出狱,但仍不愿意与闫某某离婚。因撤诉后要半年才能进行二次诉讼,所以在此期间,闫某某也无法再提起诉讼离婚曹某某出狱后,曾扬言伤害闫某某,此事在闫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曾提及。闫某某也从家里搬了出来,在一个偏僻的地方租房,以免被曹某某找到。9月2日,该案开庭,当庭未宣判双方离婚。曹女士称,2023年9月并不是父亲首次家暴母亲。她记得,有一次,她父亲从外面一回来就把母亲踢倒在地,所以她才用“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做视频标签。对此,曹女士父亲曹某某于9月11日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在2023年9月份事发前,他没有动手打过闫某某。双方在生活中有“小打小闹”的争执互骂,但未动手,同时否认长期家暴闫某某一事。对于女儿的说法,他表示“不能相信”。此外,对于离婚纠纷一事,因家中有拆迁房,曹某某认为是妻子女儿想让他净身出户,所以他才一直不同意离婚。对此说法,曹女士表示,在离婚纠纷中,是父亲向母亲索要高额财产,而家中没有,才导致婚没有离成。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曹女士称,她将母亲被家暴的视频发布到网上,是担心离婚官司会拖太久,没有人限制曹某某的行为,母亲的处境也会变得危险,而她又在外地工作,无法时刻保障母亲的安危。曹女士微博截图曹女士发布的视频引起众多网友和许昌市有关部门的重视。9月9日,许昌市妇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为闫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智娟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与此同时,何智娟律师还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给予训诫,也可对其进行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9月10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许昌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维护其权利。另外,妇联会积极地和法院进行沟通,能做尽做,他们会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9月11日,曹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她母亲已经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于离婚案件,也在等待法院的通知。据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4日,闫某某被林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2023年12月28日,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该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根据闫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某对申请人闫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某进出闫某某住所。相关新闻女子称“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最新进展: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签发近日,河南许昌一女子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我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引发关注。发帖女子表示,其母亲闫某长期被父亲曹某家暴,去年下半年母亲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父亲获刑八个月。出狱后,父亲继续对母亲及其近亲属实施恐吓,称要“砸了”母亲目前的住所。该女子还提到,今年1月,其母亲已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于诉讼到期而撤诉。目前,母亲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于9月2日开庭。“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让我妈妈可以尽快离婚。”9月9日,许昌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表示,曹某此前确实存在家暴行为,已被依法处理。针对闫某目前的处境,许昌市妇联代闫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9月10日,发帖者、闫某的女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已向母亲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2023年9月4日晚,曹某与闫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曹某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曹某已于2023年12月28日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该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经查,闫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闫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进出闫某住所。9月10日晚,闫某的女儿再次发文称,当地妇联已联系法院协调,对于闫某的离婚诉求,法院将“尽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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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程辉 观察者网► 文 观察者网 刘程辉眼瞅美英仍未决定放松乌克兰武器使用限制,一些英国政客们坐不住了。据英国《泰晤士报》9月14日报道,英国前首相约翰逊和另外五名英国前国防大臣敦促首相斯塔默,即便没有美国的支持,英国也应允许乌克兰使用远程导弹打击俄罗斯纵深目标。这五名前防相包括格兰特·沙普斯、本·华莱士、加文·威廉姆森、彭妮·莫当特和利亚姆·福克斯。他们和约翰逊对斯塔默发出警告说,任何进一步的拖延都会让俄罗斯更加“大胆”。英国前防相华莱士和前首相约翰逊 卫报约翰逊表示,“没有任何理由需要拖延”。华莱士说,如果现在不采取行动,英国将成为克里姆林宫的“绥靖者”。“英国有陷入犹豫者、绥靖者和拖延者行列的危险。”他称,对付俄罗斯“唯一真正方法就是坚强、团结并决心渡过难关”。威廉姆森则认为,不采取行动解除乌克兰武器限制是种“玩忽职守”的行为。沙普斯表示,斯塔默“不需要等待美国的正式批准”,而是需要向乌克兰提供眼下急需的东西,这就是英国在援乌问题上彰显全球领导地位的方式。“我们行动了,其他人也会跟着。今天的乌克兰再次需要这种领导力。”沙普斯说。斯塔默13日飞往华盛顿与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谈,讨论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提出的使用英国导弹的请求。然而,会谈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斯塔默说,他与拜登将在不久后的联合国大会上,与更多人继续深入讨论这个问题。当地时间9月13日,美英首脑在白宫举行会晤,但未对是否放松乌克兰使用武器打击俄纵深目标作出表态 纽约时报上周有消息称,俄罗斯已经从伊朗获得“致命弹道导弹”用于乌克兰战场。尽管伊朗方面予以否认,但关于批准乌克兰使用“风暴阴影”等远程导弹打击俄罗斯的声音越来越大。普京12日对此发出“最强硬”警告,他说,取消对乌使用西方武器的限制将大大改变冲突本质,意味着美国及其盟友直接卷入与俄冲突。“这不是允许乌克兰政权使用这些武器打击俄罗斯的问题,而是决定北约国家是否直接参与军事冲突的问题。”普京说,“如果做出这一决定,将意味着北约国家——美国和欧洲国家——直接参与乌克兰冲突。这将是他们的直接参与,当然,这将大大改变冲突的本质。”迄今为止,由于担心事态升级,美国和英国尚未允许乌克兰对俄罗斯境内目标使用远程导弹。但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一再呼吁西方盟友授权使用这种武器,并称这是结束战争的唯一途径。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柯比13日表示,美英首脑会谈不会有对乌克兰武器限制政策的重大消息,拜登政府会认真对待普京发出的“威胁”,但拜登对乌克兰武器限制政策没有改变。欧洲官员本周早些时候表示,拜登似乎准备允许乌克兰使用英国和法国的远程导弹。斯塔默和法国官员表示,此举是为了在与俄罗斯的冲突中建立统一战线。但出于对局势升级和激怒俄罗斯的担忧,拜登对是否允许乌克兰以同样的方式使用美国提供的武器犹豫不决。延伸阅读:北约秘书长又"警告"上了:中国应停止支持俄罗斯对于俄乌冲突,中方已反复表明“劝和促谈”立场,但美西方却频繁强扯中国。据乌克兰国家新闻社(UNN)和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9月6日,北约秘书长斯托尔滕贝格在挪威奥斯陆发表讲话时再次甩锅,呼吁中方在俄乌冲突问题上“停止支持”俄罗斯。报道称,斯托尔滕贝格在与挪威首相斯特勒举行的联合发布会上,不断给中国恶意“戴高帽”。他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声称,在俄乌冲突期间,“伊朗和朝鲜向俄罗斯提供无人机、弹药等,而中国则成为俄罗斯对乌克兰战争的决定性推动者”。据他所说,“俄罗斯使用的许多武器都是中国制造”,中国与俄罗斯国防工业基地之间保持了“无限制伙伴关系,并向其提供了包括武器、部件、设备和原材料等军民两用材料的支持”。“我呼吁中国停止支持俄罗斯的非法战争,”托尔滕贝格随即宣称,若中方继续助长这一“欧洲最大的军事冲突”,“中方的利益和声誉将受到影响”。斯托尔滕贝格9月6日在挪威发表讲话 乌克兰国家新闻社实际上,这并非美西方官员首次在俄乌冲突问题上强扯中国,呼吁中方向俄罗斯施压。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芬兰总统斯图布7月初曾表示,俄罗斯对中国的依赖已经到了北京可以结束乌克兰冲突的地步。他当时声称:“俄罗斯现在非常依赖中国。中方领导人一个电话就能化解这场危机。”7月11日,斯托尔滕贝格在北约峰会闭幕新闻发布会上再次强调,北约把中国定义为俄罗斯对乌克兰战争的“决定性支持者”,称中国同白俄罗斯举行联合军演系共同支持俄对乌战争的组成部分。当时,我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回应表示,中方强烈谴责北约秘书长针对中国发表极不负责任的挑衅性言论。有关的言论充斥着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偏见,颠倒黑白,恶毒攻击中国制度,公然干涉中国内政,恶意歪曲中国内外政策,在乌克兰问题上甩锅推责、误导国际社会,对中国正常的军力建设以及同有关国家关系说三道四。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林剑主持外交部例行记者会 资料图林剑进一步表示,中方此前已就乌克兰问题和北约峰会清晰地表达了立场。在此要强调指出,长期以来,北约秘书长罔顾事实和中方反复交涉,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各种场合对中国大肆抹黑攻击,渲染“中国威胁论”,煽动疑华反华情绪,配合某些势力对华打压遏制的企图昭然若揭。种种拙劣表演不能不引起世人警惕,也充分印证了北约作为冷战遗存、阵营对抗和集团政治的产物,将给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何种风险与挑战。林剑指出,中方奉劝某些在政治生涯上行将就木的西方政客,不要妄图靠拱火浇油、挑衅生事和嫁祸于人来强行留下些许“遗产”。中国将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以自身发展和对外合作为世界和平稳定注入更多稳定性和正能量,同时坚定维护自身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将中国视为“假想敌”,北约最终只能自食苦果。此外,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7月份曾在一次讲话中提及中国,称他不希望与俄罗斯有着“无限”伙伴关系的中国充当调解人,但希望中方向莫斯科施加更大压力,以结束战争。当地时间9月2日,波兰外长西科尔斯基表示,俄乌冲突或将持续十年之久,同时呼吁中方参与冲突调停,因为“中国是唯一能够真正使这场战争结束的国家”。他还声称,由于中国与俄罗斯关系友好,可以发挥其他国家不能发挥的作用,“如果中国能够结束这场疯狂的战争,肯定会得到欧洲的善意和感激”。我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对于相关呼吁曾回应称,中国和俄罗斯都是独立自主的大国。中国不是乌克兰危机的制造者,也不是当事方。我们将始终站在和平和对话的一边,同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各方保持沟通,继续为推动危机的政治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

“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中秋节前夕,“疯狂小杨哥”在直播间宣传售卖的“香港高端月饼”,被曝在香港没有线下售卖点,且产地并非香港。该“香港高端月饼”品牌名为“美诚月饼”,产地在广东,在短视频平台近30天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根据购买“美诚月饼”的网友所展示的产品外包装,美诚月饼品牌运营方为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诚食品”),该品牌月饼生产商有两个,一个是广州市美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美诚”),另一个是佛山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美诚”)。“美诚月饼”生产商有两个 图片来源:潇湘晨报9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场走访了广州美诚。针对近日的网络舆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展示了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商标,并称公司2019年就在香港注册了品牌,目前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很无奈。他说:“您提到(网上质疑)在香港注册公司、在内地生产问题,我想,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香港品牌不能在内地生产的。”“我们也很无奈”广州美诚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这里是中国皮具之都,密密麻麻的工厂遍布小镇。在镇上的葛岗路,记者找到了公司厂房,主楼只有数层高,与几栋副楼把厂区围成“C”字形。“香港美诚食品”的招牌矗立在楼顶,远远便能看到。主楼墙壁上还有“香港美诚”“美诚·缔造中国高端时尚伴手礼”字样。“香港美诚食品”的招牌矗立在楼顶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吴泽鹏 摄整个厂区并不大,记者走进主楼的一楼,看到一些员工正在办公。说明采访来意后,上述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接待了记者。“我们其实没有回避这个问题,只是说,我们也呼吁大家去理智地看待这个问题。”上述负责人在和记者的交流中说,“作为商家来讲,目前只能说比较无奈。”美诚月饼引发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直播中大力宣传“香港高端月饼”,但实际或许并未在香港销售的反差。据蓝鲸新闻9月12日报道,“疯狂小杨哥”及旗下直播间均有售卖一款名为香港美诚品牌的月饼,该月饼有99元3盒、169元3盒等不同款式。经过查询香港最大网购平台发现,未有此款月饼售卖。而多位该月饼品牌代理商表示该公司“在香港没有门店”,产地基本都是广州和佛山。据第三方数据平台,该月饼在短视频平台近30天的销售额已超5000万元。记者查询到的直播视频片段显示,直播中并未提及该产品是否有在香港销售,但会强调“香港高端品牌”等信息。美诚月饼究竟是不是“香港品牌”?上述负责人拿出了一叠在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注册登记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包括“美诚月饼”“美诚”“美诚礼”“MEISUN”等,其中一个商标的注册时间显示为2019年10月9日。“我们也是慢慢沉淀,才有了今天。”他说。记者注意到,在广州美诚内部,其文化墙上介绍了公司的发展历程。其中提到,2019年,美诚集团正式在香港成立,开创旗下三大品牌;2020年,内地建立占地10000平方米第一生产基地,专注高端食品研发、生产;2023年,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从化区两大全新工厂建成投产,构建多元产业体系。美诚智能制造及高端食品研发中心项目正式启动。美诚月饼发展历程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吴泽鹏 摄很显然,拥有“香港品牌”身份的美诚月饼,确实是在内地生产。对此,上述负责人也不否认,他还表示:“(网上质疑)我们为什么在香港注册公司,然后在内地生产,我相信,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我在香港注册品牌,不能够到内地生产的,对不对?如果说觉得这有什么不妥的话,也可以拿出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是否在香港销售?未正面回应记者查询到,美诚食品背后的官网为美诚饼艺。官网介绍,美诚食品成立于2019年,除月饼外,还经营各式礼饼、中西烘焙糕点等。此外,记者在电商平台上找到了美诚月饼的销售信息,其产品详情中也有介绍,美诚饼艺隶属于香港美诚集团。不过,生产商之一的广州美诚成立时间更早,为2014年4月。广州美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1月进入广东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天眼查信息显示,该企业由李水清、张绍灯分别持股58%、42%。那么,美诚月饼在香港是否有销售?上述负责人称,由于其非销售岗位人员,“关于这方面的话我也不是特别清楚,具体还是以线上客服公布的消息为准”。9月15日下午,记者根据美诚食品官网介绍,拨打了美诚月饼客服电话,但电话未有人接听。美诚月饼天猫店铺客服则介绍,美诚品牌是在香港注册并拥有商标注册证书的,品牌基因与研发团队均源自香港。“美诚为了更好地拓展市场需求,在广州与佛山设立了营销中心与生产基地,强化供应链管理,提升品牌竞争力。”但面对记者两次询问产品是否在香港销售的问题,该品牌天猫客服并未正面回复。“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售卖美诚月饼的截图显示,该月饼包装正面印着醒目的“香港美诚”四个大字,背面关于品牌、生产厂家的介绍中,最先展示的是“香港美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其次是品牌运营方美诚食品;生产商则有2家,分别是广州美诚和佛山美诚。“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售卖美诚月饼的截图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表示,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境外注册的商标在境内并不具备自动的法律效力。刘凯介绍,如“疯狂小杨哥”直播间售卖的美诚月饼,通过包装和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香港生产的产品,而实际产地在广州或佛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相应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全面,不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能、用途等做出误导性介绍。如果商家利用‘香港美诚’的标签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认为产品产自香港,而实际上产地为广州或佛山,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刘凯说。据九派新闻报道,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陈贞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如果产品产地与广告宣传、实物标识不符,可能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其还表示,网红作为中间商,如果所带货物涉嫌假冒伪劣,或夸大虚假宣传,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直播卖货遇上月饼实际上,每逢中秋节,围绕月饼出现的各种问题总能引发热议。前两年,“过度包装”成为讨论重点,记者发现,当时美诚月饼也被点名。中国新闻网2022年9月报道,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地一超市所售价格为499元的“美诚安娜金樽月饼(1.68KG/盒)”,标称生产厂家为广州市美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不符合“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的要求。除了过度包装问题,美诚也因生产问题受过处罚。今年2月,佛山美诚被当地政府处罚5.5万元,处罚事由是生产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具体依据的处罚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条款内容包括生产的产品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超标以及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等。工商资料显示,佛山美诚去年2月才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分别是张绍灯、余永奇,二人持股比例分别是70%、30%。9月15日午间,记者添加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余永奇的微信并发去采访问题,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记者注意到,针对美诚月饼引发的讨论,也有消费者提出疑惑,例如特斯拉、宝马等国际汽车品牌,同样是在国内设厂生产并销售,这与一些打着国际品牌的旗号,实际是内地企业生产的厂家,是否有区别?刘凯律师认为,上述知名车企,属于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业务布局,包括生产、销售、研发等实际活动,它们在境外有实质性的商业存在,进入中国市场后通常是通过设立生产基地或销售网络来进一步扩大市场。品牌在全球都有消费者认知和业务运营,其内地业务是全球扩展的一部分。“相对而言,很多‘假洋品牌’并没有实际的境外业务,而是仅在境外注册公司或商标,以此营造‘国际品牌’的假象。它们的产品几乎全部在内地生产和销售,境外的商业存在可能只是空壳公司或没有实际运营的注册公司。这样的品牌通过包装成‘洋品牌’来抬高产品价格或获得消费者信任,这种行为实际上带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倾向。”刘凯说。

9月15日,香港大屿山羗山道发生一起车祸致一人死亡。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部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死者为31岁的潘姓内地女子,骑自行车沿羗山道往大澳方向下斜时,据报在一弯位失去平衡并跌倒在地,之后被一辆由59岁男子驾驶并沿相反方向行驶的旅游巴士碾过。事发现场。南都记者从香港警方获悉,该名司机涉嫌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被拘捕,正在被扣留调查。新界南总区交通部特别调查队正在跟进调查案件。 现场画面显示,一辆紫色自行车倒在旅游巴士一个后轮处,地上有血迹,救护车和警车到达现场支援。港媒披露的消息称,死者或为内地网红“海莉子Hayley”,其抖音账号有近1.3万名粉丝,经常分享在不同地方的“骑游”视频。南都记者注意到,“海莉子Hayley”曾分享自己的本名为潘海丽,系广东茂名人。目前,“海莉子Hayley”抖音页面IP显示在香港,她最新一条短视频发布于15日10时30分,视频显示,她与大约10名自行车友人在香港迪士尼乐园附近集合“骑游”。在“海莉子Hayley”分享的视频中,她曾多次骑着与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同品牌同型号自行车。采写:南都记者 梁令菲 实习生 彭子倩 “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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