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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你tm别 了机长|「ねえc大丈夫よねc妊娠しないようにしてくれるわよね」とレイコさんは小さな声で僕に訊いた。「この年で妊娠すると恥かしいから」

2024-09-23 16: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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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内举行的两场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同一个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9月14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9月20日,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我们要更加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把人民政协的显著政治优势更加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为什么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摆在如此重要的位置?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思考,始终立足于民族复兴伟业的宏阔视野。

  时间回溯到10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回望党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的不懈探索和奋斗,作出重要论断——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将时间的镜头再拉长。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提到毛泽东同志和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的“窑洞对”。那是在1945年夏天,面对如何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的提问,毛泽东同志自信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

  风雨兼程,大道无垠。

  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考察时明确指出——

  “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

  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作出系统精辟的阐述。

  “全过程人民民主”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正因这一重大理念基于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找准了实现民主的“总钥匙”和“总开关”。

  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了谁?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不懈探索和奋斗。

  江山属于人民,江山冠以人民。“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基本定位。”

  大写的“人民”,铺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底色。无论是召开大会发表重要讲话,还是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无论是与中外记者见面交流,还是与各界人士亲切座谈,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依靠谁?

  社会主义中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发展为如今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具有强大综合国力的世界大国,消除绝对贫困、创造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没有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精神,没有亿万人民的团结奋斗,这样的成就怎能取得?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延展,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艰巨繁重前所未有。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拥有应对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的坚实依托和强大底气。

  人民的分量有多重、力量有多大?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国有14亿多人口,亿万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加在一起,谁能比得过?”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伟大实践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 的参与实践,是广泛的、真实的、管用的。”

  今年8月,面对出席全国人大加入各国议会联盟40周年纪念活动暨第六次发展中国家议员研讨班的各国议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治理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成果,有“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有力支撑。

  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真正把14亿多人民的意愿表达好、实现好并不容易,必须依靠制度来保障。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大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具体安排……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各项制度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用制度体系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近年来,一些国家出现民主异化、治理失序等现象,催生了国际社会关于民主与国家治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如何确保民主发展与政治稳定、社会进步良性互动?如何克服一些国家那种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和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中国的探索和实践,生动诠释了“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为人类民主事业发展探索了新的路径。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不断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

  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完整的参与实践,使全过程人民民主从价值理念成为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治理机制和人民的生活方式。

  “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体现人民意愿,我们同样感到自豪。”习近平总书记的话,道出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自豪,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信,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投身伟大事业的写照。

  自信才能自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实践充分证明,全过程人民民主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

  把眼光放远、视野放宽,将民主置于“全人类的共同价值”的视角来思考,中国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义更加宏阔。

  当在一些国家,“民主过剩”“民主超速”与“民主赤字”“民主失色”并存,当“民主怎么了”“民主还管用吗”的迷思泛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发展人民民主上取得的伟大成就,丰富了世界民主理论和实践,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

  “民主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

  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民主观是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更是在总结人类现代化进程基础上提出来的,为人类对更好政治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有益借鉴。

  “我们愿继续同世界上一切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共同探讨实现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的路径,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习近平总书记重若千钧的话语,立足全人类对民主的共同追求,饱含对人类前途命运的深切关怀。

  策划:张毅、杜尚泽

  撰文:赵成

  海报:李艳

  视觉:毕晓洋、虞东升

  摄影: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鞠鹏

  编辑:蒋雪鸿

  校检:朱利

  (人民日报客户端)

陈冠廷(记者 毛怡君)09月23日,�

陈冠廷(记者 袁裕治)09月23日,(原标题: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就菲非法滞留中国仙宾礁的9701号船撤离发表谈话)

(原标题:北京香山论坛上,美方代表团团长收到一份特殊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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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诛天尘》

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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