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租赁设备再转卖 北京一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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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利用他人身份证与出租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支付少许押金后骗取相关租赁设备,再转手卖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
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与被害单位北京某摄影器材商贸中心职员王先生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并缴纳押金4000元,骗取被害单位相机两部、镜头三台等物品,后将上述设备转卖他人,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1万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共计57800元。
被害单位报案人表示,2022年7月上班的时候,联系其租赁摄影器材设备的人来找其租相机、镜头等,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对方支付了押金4000元,设备的租赁期为5天。租赁期到期后,对方称要 再用两天,但是过了两天还是没来还设备,其再次联系对方,对方将电话和微信都拉黑了,于是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王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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