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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7086亚洲合集首页|「元気を出そうとしているんだけれど」

2024-09-23 07: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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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1月2 6日电(浦帆)记者从铁路上海站获悉,2024年春运26日正式启动,当日铁路上海站预计发送旅客41.6万人次,同比2019年增长17.1%。其中,上海站11.4万人次,上海南站5.3万人次,上海虹桥站24.9万人次。

  春运首日,铁路上海站客流主要发往云贵、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区,当日春运客流与周末客流叠加,客流明显上升。当日该站增开至云贵、安徽、川渝、苏北等方向列车16列,从车票预售情况来看:云贵、东北、湖南等方向车票较为紧张。

  为提升旅客出行体验,铁路上海站在候车室座椅、服务台处增设智能充电扶手、排插等免费充电装置。盥洗间加装热水器、暖宝等设施,让有洗漱需求的旅客能用上温热水。来自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大学、东华大学等高校的志愿者们也加入了春运的志愿服务。

  此外,车站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各站区设置绿植景观,悬挂红灯笼、中国结,向旅客赠送春联和送福字。上海虹桥站在候车室内开展国乐汇演,并向现场参与互动活动的旅客赠送礼品。

  铁路部门提醒广大旅客,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安排在凌晨开行,请旅客出行前务必确认好票面记载的车站站名和乘车时间,以免误车耽误出行。春运期间出行客流较大,请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出行时间,为市内交通、进站安检等环节预留充足时间。(完)

林宗绿(记者 庄惠宏)09月23日,�

林宗绿(记者 蔡承法)09月23日,极目新闻记者 张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9月9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视频称,“疯狂小杨哥”带货的假原切牛肉卷公司已被罚款50万元,有4.2万名消费者被骗,退一赔十需要赔偿4200万元给消费者。“疯狂小杨哥”带货的假原切牛肉卷公司已被罚款50万元 视频截图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鲜多裕在去年11月24日和三只羊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让三只羊旗下主播“疯狂小杨哥”(张庆杨)在11月25日到2024年2月20日为“鲜多裕澳洲谷饲牛肉卷4斤”带货,销售单价89.9元。天眼查App风险信息显示,今年7月,“疯狂小杨哥”带货的“鲜多裕”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部门罚款50万元。9日下午,《正在新闻》就此事询问涉事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对“鲜多裕”处罚50万元属实。对于三只羊是否受到处罚,工作人员表示,三只羊不在辖区内,没有权力处罚,不清楚处罚情况。三只羊是安徽合肥的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则表示,暂时不清楚三只羊是否因“鲜多裕”假原切牛肉卷受到处罚。有网友称刚得到梅菜扣肉退款此前央视3·15曝光安徽的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涉事三家公司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罚款1287万元,“疯狂小杨哥”曾为其中一家公司带货。为此,9月5日,头部带货主播辛巴晒出转账1亿元的网银电子回单截图,表示已经打给辛选小助理,决定给三只羊一周时间,一周后如三只羊仍然没有对消费者有态度,将开始进行对三只羊消费者的部分产品的赔付以及售后,直到赔付1亿结束为止。他希望通过此次事件,警醒直播应该怎么做,应该怎么对待流量粉丝,不管什么销售渠道,都应该把消费者当人看!辛巴晒出转账1亿元的网银电子回单截图对此,三只羊联合创始人卢文庆回应,辛巴为了博取流量没有底线。对于梅菜扣肉等产品质量和售后问题,截至目前,公司没有收到任何相关部门就该事件的处罚,“事件发生后,调查结果出来前,公司积极应对做出了退款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退一赔三。”日前,有多名网友反映称,自己此前在小杨哥直播间购买的梅菜扣肉得到了退款。不过,根据网友晒出的与客服沟通记录,此次并非“退一赔三”,只是将网友购买梅菜扣肉的原价退还。网友称去年在小杨哥直播间购买的梅菜扣肉得到了退款律师称带货应为广告真实性负责此前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曾解释,三只羊没有受到处罚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既不是问题梅菜扣肉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有资金流向三只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槽头肉事件”问题梅菜扣肉的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只能追究三只羊公司广告宣传层面的责任,但也没有掌握到三只羊虚假宣传的事实,“目前还在收集证据,如果能证明收款方是三只羊,会对三只羊进行追责。”上述工作人员表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带货主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广告责任,如果三只羊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产品进行充分核实,那么三只羊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付建还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可能在应对直播带货等新型电商模式时存在滞后性,导致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一些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带。在监管难题尚未完全破解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在购买直播带货商品时保持理性思考,警惕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营销手段。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等情况,首先可以要求直播带货平台方给予涉事主播进行处罚,下架相关视频、控制视频流量、限制带货等;其次,及时向市场监管、消费者保护协会、市长热线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极目新闻)

(原标题:首次对决开始!“特朗普是重刑犯”vs“我曾被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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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黑枪》

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年11月27日,黄林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林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为由,向该店老板单某某索要赔偿。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以2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晚上,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名义向食药监管理局石龙分局举报该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0元。此后,黄林用类似办法在十余家商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后再凭借多张购物小票向商铺老板协商索赔。两年间,黄林通过“打假”赚取了赔偿超二十万元,但其称,索赔金额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一审获刑六年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二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等。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一审宣判后,黄林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黄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宗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畸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林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二审法院东莞中院在查明事实中更改了此前一审法院关于黄林“敲诈勒索”“胁迫”等表述。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此外,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东莞市中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林所获得的款项数额并非于法无据,黄林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知假买假不影响其向案涉商家索赔,黄林所获相应款项并未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和范围;黄林对食药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有权提出或者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恐吓、要挟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08.5元,发还给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黄林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3.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 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林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林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林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林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赔偿金100000元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目前,黄林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法院没有道歉存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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