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惠萱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

谢惠萱

谢惠萱

植根流通业 沟通上下游

ta的内容2.6万
大图模式
评论
点赞
分享
放大字

snis166花绮罗在线无码|僕は肯いてcそれ以上何も言わなかった。ウィスキーソーダの二杯目を注文しcピスタチオを食べた。シェーカが振られたりcグラスが触れ合ったりc製氷機の氷をすくうゴソゴソという音がしたりするうしろでサラヴォーンが古いラブソングを唄っていた。

2024-09-16 19:40:54
625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9月16日讯(记者 闫军)2张警示函、1张责令改正措施,因代销公募基金环节不合规,重庆证监局一天罚了三家银行。

  从投资者适当性角度出发,公募代销监管持续规范,今年以来,多家银行已经相继规范或收紧了公募基金代销政策,包括不限于上调公募基金风险等级、禁止65岁及以上投资者超风险交易公募基金、出具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并签署确认书等举措规范销售环节。

  此外,财联社记者了解获悉,近期监管修订了公募分类评价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分为A、B、C类管理,C类基金管理原则上不得参与创新产品。目前分类评级结果已经下发,已经有多家银行要求合作基金管理人上报分类评价结果,有业内人士猜测,银行接下来或将根据分类评价结果整理代销C类基金管理人产品,作出调整。

  工行、广发、招行三家分行领罚

  因公募代销环节的不规范问题,工行重庆分行、招行的重庆分行分别被重庆证监局 出具警示函举措,而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则被出具了责令改正措施。

  工行重庆分行因存在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重庆证监局对其出具了警示函,并要求该行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同样“吃”警示函的还有招行重庆分行,重庆证监局发现该行两大问题:

一、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过程中,未向投资者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未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该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使用的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刊载了基金经理特定产品过往业绩,未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个别宣传推介材料存在片面、夸大宣传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情况。

  因此,监管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行切实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宣传推介行为,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在代销基金过程中,为了吸引投资者,只展示基金经理管理较好的业绩似乎是行业的“潜规则”,并非个案,此次监管的处罚也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在销售过程中,展示基金经理过往业绩需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选择性披露将被认为片面、夸大宣传。

  广发银行重庆分行被监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有三:

一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合规人员以及个别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三、2023年上半年未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适当性自查。

  重庆证监局要求该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员工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此外,广发银行重庆分行需在30日内向监管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银行代销公募持续规范中

  权益市场震荡,此前银行渠道在高位代销的部分公私募基金如今面临较大的回撤,随之而来的客诉等压力银行持续规范与完善基金代销。

  私募代销方面,早在今年6月,市场就传出有关部门将修订商业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或通过借道其他持牌金融产品的方式变相代理销售私募投资基金。

  尽管当前还没有进一步消息,在业内看来,在私募加入出清、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上述要求落地也并不意外。

  公募基金代销方面,从投资者适当性的角度收紧公募代销持续进行中。比如,部分银行手机银行代销公募基金增加双录功能、禁止65岁及以上投资者超风险交易公募基金、出具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并签署确认书等举措。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不同风险等于对应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也有一个简单的对应,即R1-R5对应C1-C5(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积极型与进取型投资者),对代销公募风险评估的上调,确保投资者能够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避免投资风险超出其承受能力。

责任编辑:何俊熹

谢惠萱(记者 王亦柔)09月16日,#endText .video-list .on{border-bottom: 8px solid #c4282b;}

谢惠萱(记者 夏又娇)09月16日,【文/观察者网 刘程辉】眼瞅美英仍未决定放松乌克兰武器使用限制,一些英国政客们坐不住了。 据英国《泰晤士报》9月14日报道,英国前首相约翰逊和另外五名英国前国防大臣敦促首相斯塔默,即便没有美国的支持,英国也应允许乌克兰使用远程导弹打击俄罗斯纵深目标。 这五名前防相包括格兰特·沙普斯、本·华莱士、加文·威廉姆森、彭妮·莫当特和利亚姆·福克斯。他们和约翰逊对斯塔默发出警告说,任何进一步的拖延都会让俄罗斯更加“大胆”。 英国前防相华莱士和前首相约翰逊 卫报 约翰逊表示,“没有任何理由需要拖延”。华莱士说,如果现在不采取行动,英国将成为克里姆林宫的“绥靖者”。“英国有陷入犹豫者、绥靖者和拖延者行列的危险。”他称,对付俄罗斯“唯一真正方法就是坚强、团结并决心渡过难关”。 威廉姆森则认为,不采取行动解除乌克兰武器限制是种“玩忽职守”的行为。 沙普斯表示,斯塔默“不需要等待美国的正式批准”,而是需要向乌克兰提供眼下急需的东西,这就是英国在援乌问题上彰显全球领导地位的方式。 “我们行动了,其他人也会跟着。今天的乌克兰再次需要这种领导力。”沙普斯说。 斯塔默13日飞往华盛顿与美国总统拜登举行会谈,讨论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提出的使用英国导弹的请求。然而,会谈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斯塔默说,他与拜登将在不久后的联合国大会上,与更多人继续深入讨论这个问题。 当地时间9月13日,美英首脑在白宫举行会晤,但未对是否放松乌克兰使用武器打击俄纵深目标作出表态 纽约时报 上周有消息称,俄罗斯已经从伊朗获得“致命弹道导弹”用于乌克兰战场。尽管伊朗方面予以否认,但关于批准乌克兰使用“风暴阴影”等远程导弹打击俄罗斯的声音越来越大。 普京12日对此发出“最强硬”警告,他说,取消对乌使用西方武器的限制将大大改变冲突本质,意味着美国及其盟友直接卷入与俄冲突。 “这不是允许乌克兰政权使用这些武器打击俄罗斯的问题,而是决定北约国家是否直接参与军事冲突的问题。”普京说,“如果做出这一决定,将意味着北约国家——美国和欧洲国家——直接参与乌克兰冲突。这将是他们的直接参与,当然,这将大大改变冲突的本质。”英国首相发表讲话 资料图 迄今为止,由于担心事态升级,美国和英国尚未允许乌克兰对俄罗斯境内目标使用远程导弹。但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一再呼吁西方盟友授权使用这种武器,并称这是结束战争的唯一途径。 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发言人柯比13日表示,美英首脑会谈不会有对乌克兰武器限制政策的重大消息,拜登政府会认真对待普京发出的“威胁”,但拜登对乌克兰武器限制政策没有改变。 欧洲官员本周早些时候表示,拜登似乎准备允许乌克兰使用英国和法国的远程导弹。斯塔默和法国官员表示,此举是为了在与俄罗斯的冲突中建立统一战线。但出于对局势升级和激怒俄罗斯的担忧,拜登对是否允许乌克兰以同样的方式使用美国提供的武器犹豫不决。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您小区申请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现已完成使用备案。”今年4月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突如其来的一条短信让家住成都市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杨先生和其他业主困惑不已。杨先生说,小区没有设立业委会。未经业主表决,也未见过公示,外墙维修的专项资金何以悄然完成备案?加上小区内两栋外墙没有损坏的楼栋也被列入维修资金使用之列,出于对备案流程合规性和维修资金会否滥用的担忧,杨先生和其他业主想查看原始签字文件和相关备案资料。他们先后向物业、街道和社区询问,都被告知材料已经提交给住建局,要去住建局查看。7月1日,作为业主代表的杨先生来到了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提出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获知上述信息。21天后,他收到了一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可公开给你的信息共有1500页,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收取的依据来自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曾参与《条例》前期的起草以及修订工作。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信息处理费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制滥用申请权的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却出现异化,高额甚至天价的费用成为正常申请的“拦路虎”,部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也因此受到影响。杨先生查看信息需缴纳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 图/图虫创意应主动公开,却要收费杨先生不能理解,即使自己申请的信息全部打印出来,按照市价五毛钱一张,也最多花费几百元,“但现在算下来一张单价高达36元,合理吗”?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处理费收取可以按件或按量计算,均采用超额累进方式。如果“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每个月申请10件及以下的,不收费;第11至第30件,每件收费100元;超过30件的部分,每增加10件,每件费用增加100元。若“按量计收”,提供的材料在30页及以下时,不收费。第31到第100页,每页收费10元;第101到第200页,每页收费20元;超过200页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正如专家所说,信息处理费并非纸张成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收费有特定导向,即通过提高经济门槛,来规制申请权的滥用。权衡之下,杨先生放弃了缴费。根据《条例》,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杨先生的申请。像杨先生这样因申请信息公开而被要求支付高额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并非孤例。去年,福建莆田的陈女士因申请征迁赔偿信息,也被告知需缴纳十二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取。陈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所在的村庄于2016年获批修路项目,施工范围涉及她家的四处房屋。听闻村里拆迁户的补偿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暗中操作”,陈女士怀疑自家补偿款低于其他村民,遂向相关部门询问,但对方始终不愿意回应这件事。为了解补偿的真实情况,陈女士在去年5月向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申请公开三项信息,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以及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陈女士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才能查看信息 示意图一个月后,陈女士收到涵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书显示,补偿安置标准将附后提供,余下两项信息共3182页,采用按量计收的方式,需缴纳信息处理费121980元。震惊但不甘心的陈女士考虑再三后,决定支付。不料,告知书却没有提供银行收款账号,她进一步询问后得知,“收款账号也要走信息公开程序”。连环障碍让她很无助,最终放弃缴费,至今也没有见到申请的另两项信息。事实上,关于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在《条例》修订前后都属于被明确要求主动公开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生效的《条例》第12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9年修订后的《条例》第21条重申了这一要求。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换言之,陈女士所申请且被告知需缴纳逾12万元才能获取的信息,实则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张力指出,行政机关压缩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领域,牵涉多方利益,争议和标的大,甚至部分是历史遗留问题,长年难以解决。“零门槛”和申请权滥用公开范围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无论是2007年《条例》首次审议通过,还是2019年修订,都是如此。修订前,《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反映政府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和办事程序的一些基本情况信息等须主动公开,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收取行政成本费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资料图至于申请人,则要满足是出于“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随着《条例》的实施,信息公开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在《条例》实施两年后,时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处长的后向东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少数行政机关以“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内容,绝对不予公开”为由,简单粗暴地拒绝人民群众的信息公开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杨伟东进一步指出,以“三安全一稳定”为例,由于其概念本身难以说理举证,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乱用甚至滥用。与此同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也出现滥用。当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刊载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曾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其为公开滥用诉权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拆迁户陆红霞及其家人在一年多内向多个部门提起了至少94次信息公开申请,其后又提出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陆红霞当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自己和父亲住宅被拆时,出现了征地手续不全、签署空白协议、房屋产权证户主名被更改等问题。然而,港闸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相关申请不仅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还涉及政府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等信息。法院认为,陆红霞提起的诉讼因缺乏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最终,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作实体审理。这一案件被学界认为推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主动公开范围得以扩大,从原来的4类原则性条款细化为15类具体规定,如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公务员招考录用等事项。不予公开的范围也有所增加,包括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门槛的变化。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先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再需要证明与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利害关系。司法部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取消限制条件,一是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二是避免在申请人认定上争议太多。后向东也在《人民日报》撰文时指出,申请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满足“生产、生活、科研特殊需要”的条件,看法都不一致,导致争议不断。对于申请人来说,信息公开申请实现“零门槛”。但为了避免申请权滥用,新《条例》对无正当理由的大量反复申请,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和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变与不变上述措施中,信息处理费被视作亮点。多位专家指出,由于信息处理费制度设计上的模糊性和涉及概念的不确定性,为实际操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信息处理费收取的性质为“可以收取”。张力说,这也意味着“可以不收取”。《中国新闻周刊》统计《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国31个省市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发现,2021年,有15个省份收取了信息处理费,这一数字在2022年和2023年分别增至16个和18个。换言之,不同地区对信息处理费的认定和操作不尽相同。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判定,《中国新闻周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各地法院对其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如有法院认定申请12次就“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也有法院认定1088页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相同的是,法院普遍未给出“合理范围”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具体的数量标准。在收费方式上,虽然按件或按量计收均可,但需要提出的是,上述两个案例都采用了计量计收,金额更高。杨先生称,其申请的信息可拆分为约17件,按件计收的话,信息处理费仅需700元。至于信息处理费对规制申请权滥用的成效,并无明确的佐证数据。不过,各地年报中都有一个数据,是“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费,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比例。这个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息处理费的存在,对申请人没有获取所需要信息的影响。以江苏为例,以《管理办法》实施元年的2021年为统计起点,近三年逾期未缴费不获处理的申请占申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32%、0.13%和0.23%。但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正常申请因高额信息处理费被阻挡。更值得关注的是,主动公开广度、深度不足的问题一直持续。张力指出,本身属于应该主动公开,被人为设置成了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不在少数。贵州的黄先生因怀疑网购到假货,向店铺所在的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及要求公开2022至2024年度因信息公开申请而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财政支出、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数据的申请。一个月后,黄先生收到该局的回复显示,他的申请内容被拆分为10项,只有两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已于官网公布,并附有相关网址。其余八项中,有六项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招录等信息涉及内部事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因而不予公开或提供。仅能依申请公开的两项内容,为消费投诉信息分析报告及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共计179132页,需缴纳715.998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彭錞分析指出,回复中被认定为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实际上是《条例》要求公开的年报内容或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理应已经主动公开。如果存在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机关应当释明。黄先生也称,他申请的信息是比照《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而提出,不明白为何却成了需要依申请公开,而且要缴纳天价费用。就这些信息所属类别的划分,《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联系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未能获得回应。彭錞认为,被异化的根源在于部分行政机关滥用判断权,不问申请目的,粗暴地以数量多寡来确定是否滥用,而且多寡本身又缺乏标准。很大的随意性下,部分行政机关机械地适用收费规则,堵死正常的申请之路。动力与压力不足“行政机关不想或不愿公开,有多种原因。”杨伟东说,首先是模糊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近年来常被用于不予公开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这些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抽象,行政机关在解析和适用时,存在较大自由度。以“过程性信息”为例,张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曾明确指出,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不乏行政和司法机关把处于“完成时”或“过去式”状态的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在彭錞看来,《条例》落实成效不彰,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推动信息公开的动力与压力不足。杨伟东进一步指出,动力不足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对减少行政成本,规避风险和现实利益的考量。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政府行为的审视,部分政府担心一旦公开可能导致不利后果。河南省豫东地区某县级信访局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基层信息公开争议较多的领域就是低保和拆迁安置补偿。这些领域本身涉及利益分配较多,甚至有“人情账”。“例如补偿标准是一样的,但是第三方在评估具体面积时,可能会存在一些‘猫腻’,关系好就多算点,这类信息若公之于众,难免引发纠纷。”但按照相关规定,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部分基层政府会选择张贴在公示栏,拍照留痕,随即撕毁。如果有百姓申请或反映,经上级单位督促,他们才会再次公开。杨伟东说,这种把主动公开变成依申请公开的“策略选择”,是行政机关趋利避害的心理使然。通过“少公开、不公开”来避免潜在的冲突和纠纷,以及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压力不足源于监督落实的乏力。虽然新《条例》设置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彭錞看来,“光靠考评、设置处分恐怕不够,还需要‘真刀真枪’”。他反问:拒绝公开是否会导致相关机关甚至个人被追责?如何进一步完善?多位专家认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张力建议,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通过操作规程、典型案例或业务指导,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争议焦点。以实践中应用频繁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为例,杨伟东指出,几乎所有涉及行政运转的信息,如人事、财务、内部事务安排、办案流程、会议纪要和内部监督信息,都被归入“内部事务信息”之列。他认为,内部事务信息应限缩为“纯行政内部信息”,专指技术性、细节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琐碎的,与真正的、重要的公共利益无涉,可以预期公众兴趣不大,也可以将行政机关从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的负担中解脱出来。而过程性信息应更名为“机关及其人员的评价性信息”,包括决定作出前的意见、建议、观点等信息,理由在于公开这类信息将有损于公务员有效交流和决定的质量。关于信息处理费的收取,张力认为,表面上看是依法行政,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或机械执法,比如,《条例》规定“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以收取费用,而非“应当”收取,不应简单以量认定。而且,如果收费,应结合申请人的请求、主观意图和利益取向,先论证何谓“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多位专家表示,应回归立法本意,坚持“原则上不收”的思路。在杨伟东看来,表面上看,信息公开似乎只是对“给与不给”的判断,背后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对自身信息质量和行政水平的底气。而当前仍处于通过信息公开倒逼行政质量提升的阶段,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半遮半掩”、主动性不高,“关键原因之一是对信息的质量信心不足”。他打了个比方,信息公开就如同外人进家门拜访,过去只有熟人才能登堂入室,并且只向其展示好的一面。如今,随着公众对信息需求的提升,行政机关应做到不再区分友人与否,只要进家的访客,都可以对房间一览无余。杨伟东认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打扫干净房间”,即确保日常管理规范、透明,真正做到“门常开、该公开之事公开,这才是信息公开的更高境界”。发于2024.9.16总第115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杂志标题:“天价”信息处理费背后记者:解雪薇编辑:徐天

声明: 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回首页看更多汽车资讯

评论(54126)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搜狐我来说两句用户公约》

0/100 发表评论

《HP黎明的旋律》

昨天 19:40:54
泾阳县
回复

《真情事务所》 《媛妃赋》

  • 《迦楼罗玫瑰》

    • 《碰瓷萌妃:撞上高冷腹黑王》

      《重生换个爹》
    《八零娘亲是女配》
《乱世之倾城天下》
昨天 19:40:54
泾阳县
关闭回复
0/100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 533 条评论

评论(128)

0/100 发表评论

{{item.userObj.user_name}} {{ item.parents[0].userObj.user_name }}

{{item.userObj.user_name}}

  • {{ item.parents[0].userObj.user_name }}

    {{ item.parents[0].content }}
{{ item.content }}
0/100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 {{commentStore.commentObj.participation_sum}}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