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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7: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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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三、《办法》为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四、《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五、《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因此,《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六、《办法》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3年1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 自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一节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合规及内控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一名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以及投资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金融租赁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三)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注册地位于境外的,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行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六)境外商业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通过集团内投资、运营公司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集团合并报表数据认定本条规定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业务资源、人才储备、管理经验等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接受金融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其他非金融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外,还应当符合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存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九)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其他可能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节 专业子公司设立及变更

  第十九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以及境外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涉及境外投资事项的,应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

  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应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二)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境内专业子公司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当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要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引进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出资人条件,熟悉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且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批准或报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在授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抄报境内专业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将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向专业子公司授权。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向非银行股东借入3个月(含)以上借款;

  (四)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六)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七)接受租赁保证金;

  (八)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向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发放股东借款,为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

  (四)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七)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

  (八)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股东义务: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份;

  (三)如实向金融租赁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重大变化情况等信息;

  (四)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五)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六)股东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金融租赁公司;

  (七)股东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租赁公司利益;

  (八)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

  (九)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案件、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情形除外;

  (十一)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十二)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上述股东义务,并明确发生重大风险时相应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金融租赁公司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金融租赁公司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设置其他障碍。

  第三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与整改,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并加强专业子公司并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定,按照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信息系统,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控制功能建设,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年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编写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客户咨询投诉渠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章 资本与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应收款建立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及时、准确进行资产质量分类。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或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现金分红。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性质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消除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建设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防控,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内外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确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监管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与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关联交易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从股东及其关联方获取的各类融资,以及出卖人为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非售后回租业务,可以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统一交易协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涉及境外承租人的,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其中,租赁物为飞机(含发动机)或船舶(含集装箱)且项目公司需设在境外的,原则上应当由专业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相关业务。

  涉及境外投资事项的,应当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赁物属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国务院指定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机构办理融资租赁登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可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第五十六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内部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应当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物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租赁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评估程序、评估影响因素和评估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第五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对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分析论证,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第五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持续提升租赁物管理能力,强化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充分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密切监测租赁物运行状态、租赁物价值波动及其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六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评估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六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变卖及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加强对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部门或团队的权限、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和异常行为排查的频率。

  第六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相关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申请发行资本工具,并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合格标准。

  第六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和资产配置需要,可以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并依法通知承租人。如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境外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时,应当确保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真实、完整、洁净转移,不得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差额补足条款或抽屉协议。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让方,应当按照自身业务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和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原租赁应收款全额计提资本,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拨备,不得终止确认。

  第六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公募债券型投资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AA级信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应当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坚持质价相符等原则,不得要求承租人接受不合理的咨询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向承租人收费,不得以租收费。

  第七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定期开展后评价,动态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防范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名义向承租人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七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于风险防范需要,可以依法收取承租人或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方的保证金,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放款时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交易权,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内容和实质。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资产质量管控。

  第七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等各项基本权利,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向承租人充分披露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承租人信息等行为。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承租人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经承租人确认后,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记录关键信息提示、承租人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各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各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二)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

  (三)财务杠杆倍数。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四)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五)拨备覆盖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六)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七)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八)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集团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九)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

  (十)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十一)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十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三)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20%,金融租赁公司投资本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自留部分除外。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特定行业和企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和单一股东关联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第七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规划,不得开展负面清单所列相关业务。

  第七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七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八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市场准入以及调整监管指标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降低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融资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情形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八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清算。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金融租赁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依法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租赁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租赁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金融租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大股东,是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认定标准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厂商租赁业务模式,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厂商、经销商及设备流转过程中的专业服务商合作,以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应产品,与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经营模式。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金融租赁公司在营销获客、资产评估、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各级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口径、并表口径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各项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纳入法人口径统计。

  第九十四条 专业子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至第八章相关监管规定,涉及集中度监管指标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比照境外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境外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具体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琳琳

吴婉瑜(记者 陈俊豪)09月20日,【文/观察者网 阮佳琪】 在全球化背景下,黎巴嫩近日发生的连环通讯设备爆炸事件,正给全球供应链渗透敲响警钟,日常设备的 “武器化” 可能引发广泛担忧。 然而,“逻辑清奇”的美媒又犯老毛病,彭博社、《纽约时报》等报道接连借机炒作“中国威胁论”,以己度人揣测称美国在各类商品和服务上过于依赖中国,也可能被中国加以利用,从而发生类似的设备“武器化”事件。 事实上,恰恰是美方惯于如此行事。这些美媒在细数美国针对他国的过往行动时可谓“如数家珍”,素材丰富情节跌宕,远比它们对中国提出的无端指控要“精彩”得多。 发生爆炸的寻呼机残骸。视觉中国 彭博社20日的报道指出,黎巴嫩的寻呼机和其他设备爆炸事件,标志着利用供应链打击对手的方式迎来新一轮致命升级,这也使全球领导人减少对竞争对手技术依赖的行动变得更为急迫。 “渗透供应链是情报部门的一个相当常规的工具。”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官员特里普利特(Holden Triplett)说:“在过去几年里,我们看到它主要用于收集情报,但正如我们最近所目睹的那样,它也可用于定点清除。” 另一名要求匿名的美国前高级情报官员称,黎巴嫩爆炸案只是目前世界各地正在发生的一系列供应链袭击中最新的,也是最引人注目的一起。他进一步解释道,这些袭击往往需要数年的准备时间,而且通常目标明确,以限制附带损害。尤其拦截行动,即在货物运抵最终收货人之前对其进行拦截和篡改的行动,极为猖獗。 文章称,尽管多年来诱杀装置一直被用于间谍活动,但黎巴嫩发生的爆炸事件甚至让一些“经验丰富”的官员都深感震惊。他们担心,有助于廉价商品生产并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全球化供应链,可能会沦为外国对手手中的武器。 话音刚落,美媒便不出所料地将一口大锅扣向中国。报道引述美国民主党籍众议员莫尔顿(Seth Moulton)的话开始无端指责,“如果以色列能做到这一点,中国也能做到。漫长又不透明的供应链留下了太多容易被利用的漏洞,我们需要与我们的盟友密切合作,制定战略来弥补这些漏洞。” 彭博社指出,华盛顿一直在寻求减少乃至消除在基础设施和国家安全方面对中国公司的依赖,包括拆除来自中国的硬件设备。然而,在两国利益密切交织的今天,美国很难从相互依存的供应链中抽身。 “替代方案很难找。”报道援引美国政府数据分析公司Govini的数据举例称,去年美国海军在其“关键技术”供应链中减少了约40%的中国供应,但美国空军和其他国防机构对中国的依赖程度有所上升。 然而说了这么多,其实都是美媒基于美国自身黑历史的无端揣测:彭博社承认,事实上,多年来一直利用美国在许多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在供应链上对竞争对手动手脚的恰恰是美国情报部门——无论是十多年前美国特工改装美国科技公司运往海外的设备,还是美国为打击伊朗核计划进行的“Stuxnet行动”。 “Stuxnet行动”指的是,15年前,美国和以色列联合开发出世界上首个针对工业控制系统的恶意蠕虫病毒,对伊朗核设施内的离心机进行破坏,导致伊朗铀浓缩项目发展陷入长期停滞。 《纽约时报》的报道中也提到这一案例,还洗白这项往他国关键设施注入恶意代码的故意破坏行为是一次“巧妙”的行动,声称这次行动尽可能减少了对普通平民造成的伤害,然后怪罪那些窃取了代码的其他势力,在修改代码后将之用于广泛目标,只字不提美国才是这些罪恶行为的源头。 当地时间9月17日,黎巴嫩多地发生爆炸事件,涉及多个小型无线电通信设备,受伤人数超过4000人。视觉中国 “进入供应链搞破坏(对于美国来说)并不新鲜。”《纽约时报》甚至用一种耀武扬威的口吻又提起了另外两个案例:一个是十多年前美国拦截了运往伊朗的电力供应,造成伊朗核设施停运。再早些时候,美军甚至干过在伊拉克把应邀来访的伊朗电力部代表团全员逮捕的丑恶之事;另一个则是,2019年美国被爆向俄罗斯电网等基础设施植入了恶意代码。 尽管美方恶行累累,这家美媒居然还厚颜无耻地倒打一耙,继续炒作美方炮制的所谓中国黑客组织“伏特台风”,污蔑中国向美国电网中植入了可能关闭电灯和供水系统的恶意软件。 哥伦比亚大学的网络专家希利(Jason Healey)亦附和称中国和俄罗斯破坏过太多次美国电网,还危言耸听地谈起中国和俄罗斯引爆电子设备的可能性。 早在今年4月,中国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的专题报告,就揭示了美国政府机构策划实施的“伏特台风”虚假叙事行动计划至少起始于2023年初,其目的就是要长期延续美国的《涉外情报监视法案》第702条款,同时也为美国对他国实施网络攻击寻找借口的幕后真相。 7月8日的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林剑回应相关问题时指出,这项虚假信息行动是由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联邦调查局(FBI)等情报机构幕后策划,美国国会反华议员、美国多个联邦政府行政部门以及“五眼联盟”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一场舆论操控闹剧,强烈谴责美方不负责任的做法,敦促美方作出解释并立即停止对中国的诬蔑抹黑。 鉴于美国黑历史众多,港媒《南华早报》早前报道称,多名专家认为,黎巴嫩发生的一系列通信设备大规模致命爆炸,或将促使中国对与美国有关的电子通讯产品更警惕。 由于涉事通信设备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新加坡拉惹勒南国际研究院研究员拉赫曼特别表示,中国大陆可能会以更加怀疑的眼光看待美国及其盟友,以及台湾地区所生产的电子和通信产品,同时对台湾其他产业也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吴婉瑜(记者 巫凯翔)09月20日,#endText .video-list .overlay{text-align: left; padding: 0px 6px; background-color: #313131; font-size: 12px; width: 120px; position: absolute; bottom: 0px; left: 0px; height: 26px; line-height: 26px; overflow: hidden;color: #fff; }

据美联社19日报道,乌克兰官员希望美国批准乌方使用西方援助的远程导弹袭击俄罗斯本土纵深目标,但美国总统拜登的政府仍未被他们说服。美国官员表示,美方正在寻求得到更详细的信息,以了解乌军打算如何使用这些远程导弹,以及如何与乌克兰本身的战争战略结合起来。美国防长奥斯汀和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 图源:美联社报道称,美国官员表示,他们已经要求乌方更清楚地阐明其作战目标。与此同时,拜登准备下周与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举行会晤。美政府官员担心,放松对使用远程导弹的限制条件效果有限,但是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俄罗斯总统普京上周警告说,如果美国及其北约盟友允许乌克兰使用远程武器,那意味着他们在与俄罗斯“开战”。美国国防部官员反复指出,这些远程导弹的数量有限,而且乌克兰已经在使用远程无人机袭击俄罗斯境内纵深目标。此前,乌军无人机夜间袭击了距离俄乌边境500公里的一处仓库,引发大火,已经证明乌方拥有这种能力。报道指出,美国已经允许乌军在部分跨境袭击时使用美国提供的武器。然而,乌克兰官员称,为了袭击远离边境的武器库、机场和军事基地等目标,仍需要美方放松限制条件。不过,美国国防部长奥斯汀一直否认乌军的远程攻击会改变战场局势的观点。“我不认为某一种能力就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坚持这一观点。”他说道,并指出乌克兰还有其他发动远程袭击的手段。根据美国国防部网站消息,五角大楼发言人萨布丽娜·辛格19日表示,在批准乌克兰使用远程武器袭击俄本土这一问题上,美国的立场和政策没有改变。她还提醒说,她几周前提到过,俄方已经将其军用飞机的驻地转移出美国陆军战术导弹系统(ATACMS)的射程之外,“因此,ATACMS甚至无法在战场上发挥作用,因为那些机场不在ATACMS的射程内。”在19日的记者会上,辛格还说:“我想指出的是,正如部长(奥斯汀)说过的,作为一个在战场上有丰富经验的人,他了解这些事情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无论何时部长谈到这件事时,我们都非常清楚,这(远程导弹)不是灵丹妙药(silver bullet)。这不是一种能够赢得战争,或者突然为乌克兰人解锁某些东西的能力。”延伸阅读普京签总统令增兵 俄同时启封大约2万辆坦克、装甲车据央视新闻消息,俄罗斯总统普京于当地时间9月16日签署总统令,将俄罗斯武装力量的编制人数增加到238.9万人,其中150万人是军事人员。俄罗斯总统普京 图:资料无独有偶,就在普京签发总统令之前,乌克兰新任外长西比加在基辅举行的“雅尔塔战略会议”上称,要解决乌克兰的兵员问题——“目前,乌克兰大约有100万适龄男性在国外,其中30万人在波兰”,西比加的话,言下之意就是要增兵!01普京签发总统令,扩大俄罗斯武装力量人员编制,在海叔看来,看似出人意料,其实是情理之中。说这是“出人意料”,是因为在2022年2月俄罗斯发动“特别军事行动”后,曾特别表示并没有俄罗斯义务兵出境参战。也就是说,俄罗斯对外只认可参加“特别军事行动”的是俄军中的雇佣兵,或者索性就是瓦格纳雇佣兵。协同俄军参战的则是顿巴斯民兵。但这仗打着打着,俄罗斯于2022年9月开始征召新兵,所谓“二战后首次局部动员大约30万人”的说法不胫而走。2022年9月,被征召人员前往顿涅茨克接受训练的画面 图:环球网之后,俄武装力量人数开始扩编。2023年12月,俄罗斯武装力量编制人数增加至2209130人,其中军事人员人数从102.7万人增加到132万人。如今再增加18万军事人员。这说明了什么?尽管普京没有明说增兵是为了在俄乌前线一举击败乌克兰军队,但在增兵扩编的同时,俄方还有这样一个重要举措:启封大约2万辆坦克、装甲车和火炮。难怪哈萨克斯坦总统扎卡耶夫最近在接待到访的德国总理朔尔茨时称,“俄罗斯是无敌的”。今年8月,德国总理朔尔茨(左)前往哈萨克斯坦访问,并会晤哈萨克斯坦总统扎卡耶夫海叔认为,哈萨克斯坦在俄乌冲突问题上,并没有站在俄罗斯立场,而是站在相对中立的立场。正是如此,扎卡耶夫对朔尔茨所说,才更具参考价值。甭以为俄罗斯启封的那些坦克装甲车辆大多数是上世纪可能就封存的旧货。战争,最终是这些装备的较量。西方能够提供给乌克兰多少武器,用于对付俄罗斯,来共同消耗?俄罗斯哪怕当下没有太多产能,但继承下来的当年的“钢铁洪流”,一旦流动起来,乌克兰怎么对付?起码得有数倍之的弹药,才有可能战而胜之吧?然而,乌克兰有那么多弹药吗?02乌克兰方面似乎将弹药的事情一味交给西方了。泽连斯基政府目前盘算的是还有多少兵源。乌军中不少中老年人西比加说的是大实话——在俄乌冲突爆发以后,乌克兰难民大举向西逃离,其中第一站就是波兰。虽然在很短的时间以后,乌克兰当局采取措施,只让老弱妇孺离开,而不让成年男子离境,且大举征兵。可毕竟在冲突之前,即有不少乌克兰人身在海外,还有不少乌克兰男子在冲突之初溜之大吉。如今,泽连斯基方面惦记起这些乌克兰籍人士,甚至还有部分是具有“双重国籍”者。海叔还观察到一个情况,西比加是在基辅举行的“雅尔塔战略会议”上提出惦记起海外乌克兰人的问题。泽连斯基在出席“雅尔塔战略会议”时,更提到,哪怕在乌克兰军队攻占的俄罗斯领土库尔斯克一些地方,也面临俄军快速的反攻。乌军想要守住阵地,防止俄军取得重大成果,颇有难度。泽连斯基方面惦记起海外的乌克兰籍人士其实,“雅尔塔战略会议”这个名称,都让人觉得怪怪的。雅尔塔,是一个地名,位于克里米亚半岛。在二战末期,1945年2月,时任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和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斯大林在雅尔塔开会,商讨对法西斯作战以及盟国战后利益分配问题。这时候的雅尔塔,属于苏联内部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下属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二战之后,克里米亚变更为克里米亚州。1954年,在赫鲁晓夫主导下,在苏联内部,克里米亚州从俄罗斯划到乌克兰。换句话说,在二战期间雅尔塔会议时,雅尔塔并不属于乌克兰。那么,如今在基辅举行“雅尔塔战略会议”,到底要纪念什么,想要得到什么?其实值得细细品味。03如果从大历史的角度看问题,则——没有俄罗斯出席的、冠之以“雅尔塔”之名的会议,是不是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呢?在俄乌冲突的当下,无论“乌克兰和平峰会”,还是“雅尔塔战略会议”,看上去都有点怪怪的味道。当然,乌克兰希望西方继续支持自己对俄作战——在乌克兰方面看来,最大的焦虑当然是美国大选可能导致的政策变化;西方特别是美国,则希望看到俄罗斯受到掣肘……这些都成为类似会议得以召开的理由。而想要让冲突停下来,想要“可怜乌东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的现象早点结束,少死一些人,则最好的办法是促使俄罗斯和乌克兰都坐上谈判桌。然而,这样的情况是否会在短期内发生呢?海叔要说,对于俄乌来说,一时的增兵,无非将自己剩余的“内功”再拿出一些来。但元气耗尽未必是好事。早日和谈,才是于各自的国家与民族以希望之时,也是有利世界之事吧?只是不知道俄乌双方是否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同时领悟这一点!碰不拢,则还得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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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穿大佬甜又野》

9月18日,以记录云南农村生活走红的网红“小英”被曝疑似送走两个女孩。网传视频显示,小英曾在直播中表示“但是我就不想说的太详细,只能说这个事情是真的”“是小女生”,但该视频并未完整反映其回应的是何问题。网红“小英一家”抖音账号首页截图,粉丝破500万公开报道显示,网红“小英”原名杨早英,云南寻甸县人。天眼查APP显示,杨早英名下共关联四家企业,其中寻甸县小英一家土特产店、昆明甄宏文化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注册地址均为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网红“小英”名下共关联四家企业针对网上反映的送养情况,9月19日下午,记者向寻甸县民政局进行核实。当地民政局回应,不清楚网红“小英”是否确为寻甸县人,查询姓名“杨早英”,未发现相关送养记录,此前也没接到过对网红“小英”或“杨早英”送养孩子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律师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或涉及违法。记者查询过往的一些非法送养案件发现,涉案人会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出生证明为孩子上户口,以此来躲避监管查处。记者注意到,与网红“小英”相关的意见交锋依然在网上发酵。一方面,“卖惨剧本”“非法弃养”质疑声不断,另一方面,仍有不少网民发文声援,称“靠短视频把生活过好没有错”“这是她的个人隐私”。记者通过多种方式试图联系杨早英,但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回应。19日凌晨,针对近期争议,“小英”在抖音账号“小英一家”发文称:“谢谢你们一直以来的支持陪伴,有什么事情我都会坦然面对。”此前报道:粉丝500万的网红"小英一家"疑塌房 被指将2个女儿送人当谎言败露,不仅影响了直播产业的正常发展,也是对人们善良的一种消费,最终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风气。“没事哒,没事哒,没!事!哒!”或许你不知道小英,但你或多或少听过或用过这个梗。这个梗就来自于“小英一家”的二女儿小宝。小英给小宝洗手时,发现她手腕上有一块青黑便固执地认为是脏东西,拽着女儿的手腕一通猛搓,疼得女儿直叫。“没事哒”网络梗视频出处事实上,这块青黑是淤青。而小宝随口一句的“没事哒”成了网友用来形容破防和掩饰尴尬的热词。小英家的牛也是家中顶流。因为活得实在太惨了。这头牛没吃过青草,因为小英不知道牛要吃青草。喂的都是干草、泔水、剩饭、糠......图为小英家的牛而且,小英家的电器,清洁方式是全身水洗。小英水洗家电的画面总之,这是一个每天都很勤劳,但都没有勤劳在点子上的网红博主。小英部分视频截图小英的老公叫“上拉如”,在云南方言中,这个名字是“最帅的男人”的意思。据说上拉如一岁多时父母离婚,没人愿意要他,他跟着外婆长大,后来他给自己改姓姓王,因为想自己当大王。小英的老公“上拉如”视频中,这个男人果然当了大王,结婚后不做家务,自己喝酒到住院。小英说他们在一起时还很小,当时真的很爱他,虽然所有人都阻拦,可她还是嫁。在直播里,她还说:“当初上拉如把我追,说过不让我干活,说这辈子要养我,现在天天干也干不完。”小英的对比照片有人问为什么不离婚,小英说“离了能去哪里呢?”小英早前照片后来,小英花68块钱学习剪辑,抓住了机会成了网红,拥有了500多万粉丝,直播卖货拥有了大笔收入。走红后的小英一家也一直遭受质疑,认为小英作秀,刻意营造苦难满足人们的审丑文化和猎奇情绪。网友质疑小英视频是为了播放量在9月18日,网红“小英一家”被曝其名下关联4家企业一事引起广泛热议,迅速登上热搜。天眼查App显示,小英(本名:杨早英)名下共关联4家企业,其中寻甸县小英一家土特产店、昆明甄宏文化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昆明甄宏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杨早英,注册资本5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等,由杨早英全资持股。此外,寻甸县小英一家土特产店则成立于去年9月,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早英,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卖惨博出位的质疑再度甚嚣尘上,还有网友翻出小英过去的言论,称其疑似曾送走两个女孩。小英被指送走两个女儿还有网友翻出其丈夫早前在直播中的言论,称小英在家不干活,都是自己去做,而他和孩子小宝在小英的账号下扮演的是“坏人”角色。原来穷苦都是剧本,唯一受苦的只有那头牛(有网友发现2019年,牛的体格还挺正常,完全没有“直角肩”)。网友发文质疑小英卖惨9月19日,网红小英回应此事表示要给一直支持我的姐妹们一起好好聊聊心。不过截至发稿前还没有解释。作为平台百万粉丝的网红,生活没有视频那么苦是一定的,有人设也是一定的。毕竟做网红的自驾阿姨赚到钱了,都离婚了,要是上拉如真如视频中所展现的一样,相信经济独立的小英也早就谋划离婚了。而大家受不了的,不仅是“卖惨引流”,还有她口中的“送走了两个女儿”等言论。让人觉得她和视频中所展现的形象差距甚远。其实,通过苦情人设走红的网红不在少数,其中不少都翻车了。比如凭借“父母双亡、辍学养家”的悲情人设走红的凉山孟阳,一度拥有365万余粉丝,频繁销售核桃、雪燕等农特产品。凭借悲情人设走红的凉山孟阳最终,当地公安调查后发现,这个账号是唐某等人精心孵化的卖惨网红之一。唐某团队不仅为旗下网红编造虚假人设,还销售了大量假冒的大凉山原生态农特产品,销售额超3000万元,非法牟利超1000万元。还有忍受丈夫出轨、婆婆欺凌的家庭妇女“樊小慧儿”,晒出了自己在去年12月份的个税收入,乍眼一看,其单月收入高达3400万。“樊小慧儿”晒自己的收入樊小慧与还其签约机构保定代世传媒撕破脸后,该机构老板在直播间声称“她之前全是假的”,樊小慧有一套2000万的别墅,一台300多万的大G、保时捷、房车、500万的宾利跑车。通过演绎剧情、虚假人设获得流量,然后直播带货收割人们的善心与同情,但假的就是假的,当谎言败露,不仅影响了直播产业的正常发展,也是对人们善良的一种消费,最终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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