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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贝漫画免费|「今度また二人でお酒飲みに行きたいな」と彼女はちょっと首をかしげるようにして言った。

2024-09-23 0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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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元汇率走势的经验再次印证了影响汇率的因素很多,只是不同时期不同因素在发挥主要的影响作用,即便同一因素在不同时期影响作用也不尽相同。

  2022年以来,在美联储激进紧缩的背景下,受中美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化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承压。随着2024年9月份美联储大手笔降息50个基点,正式拉开美国货币宽松的帷幕,意味着前述分化趋于收敛,有助于缓解中国资本外流和汇率调整压力。2024年7月底以来,境内外人民币汇率交易价止跌反弹,到9月20日均由7.30升至7.05比1附近,较年内低点均反弹了3%以上。8月份,反映境内主要外汇供求关系的银行即远期(含期权)结售汇结束了连续13个月的逆差,录得顺差132亿美元。然而,在中外利率倒挂、股市楼市调整以及长期低通胀的情况下,人民币这种趋势能够延续吗?观察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的日本经验,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部分答案。

  日元升值是在日美长期负利差情况下取得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当局为稳定日本经济、平衡财政预算、抑制通货膨胀,制定了“道奇计划”。该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施固定汇率制度,将日元对美元汇率确定为360比1。随着日本经济起飞和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瓦解,上世纪70年代以来,日元震荡升值,最高升破80,现在140比1附近。人们或许会想当然地认为,日元升值应受益于日美正利差,但实际情形却截然相反,绝大部分时间里日美利率都呈倒挂状态。

  10年期美债收益率是全球无风险资产定价之锚。自1986年7月有10年期日债收益率数据起,同期限日美国债收益率差就一直是负值。1985年9月底,美、日、(西)德、英、法西方五国达成广场协议后,日元对美元开始快速升值。到1994年6月末首次升破100比1时,当月月均10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为-283个基点,较1986年7月月均负值扩大了72个基点。到1995年4月末,日元汇率升至84比1的阶段新高时,当月月均10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为-344个基点,较1994年6月月均负值又上升了62个基点。当2011年7月~2012年10月,日元汇率强势升破80比1时,同期10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平均为-104个基点,日美利率依然持续倒挂,只是负利差有所收 窄。其中,2012年1月末,日元汇率升至76比1的历史新高时,当月月均10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为-98个基点(见图1)。

  拉长时间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从1979年8月起,除1980年2月、6月和1991年5月、8月、11月、12月合计6个月份外,其他月份月均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均为负值。1985年9月末~1994年6月末,日元对美元由217升至98比1,同期月均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负值由286增至329个基点。到1995年4月末,日元汇率升至阶段新高时,当月月均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为-482个基点,较1994年6月月均负值又上升了153个基点。当2011年7月~2012年10月,日元汇率升破80比1时,同期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平均为-16个基点,日美利率依然持续倒挂,只是幅度大幅收窄。其中,2012年1月末,日元汇率升至历史新高时,当月月均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为-11个基点(见图2)。

  2021年以来,日元汇率年度“三连跌”,由2020年底的103跌至2023年底的141比1,同期年均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由54个基点扩大至458个基点。然而,与其说这轮日元贬值是利差驱动,还不如说是日美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化所致。日美负利差扩大与日元汇率走弱是“分化”这枚硬币的两面。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的2020~2023年,美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四年复合平均增长1.96%,美国实物经济总量早在2021年就恢复到了2019年的水平;日本实际GDP四年复合平均增长0.31%,日本实物经济总量到2023年才恢复疫情前的水平(见图3)。其结果是,虽然自2022年4月以来日本也遭遇了高通胀回归,CPI通胀持续超过2%的目标,但日本央行因为经济复苏不充分,在美联储紧缩抗通胀的同时,一直坚守负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控制(YCC),导致日美负利差不断走阔。直到2024年3月,日本央行才退出负利率时代,弃守YCC。当前市场担心的是,在日美货币政策继续分化,日本央行进一步加息,而美联储转向更加宽松的情况下,日元利差交易反向平仓,有可能引发的日元大幅升值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冲击。

  资产泡沫破裂初期和后期日元走势总体偏强

  1990年初日本股市泡沫破裂,经历了历时231个月的两波调整。第一波是到2003年4月28日,东京日经225指数跌至7608,较1989年底高点累计下跌80%。之后,日经225指数止跌反弹,到2007年7月9日升至18262。第二波是受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到2008年底演变成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日经225指数重新下跌,跌至2009年3月10日的7055,较前高累计下跌61%(见图4)。

  1991年初日本房市泡沫破裂,经历了历时73个季度的调整。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编制的经通胀调整的实际住宅物业价格指数,日本房价于1991年一季度见顶189,此后一路震荡下行,到2009年二季度跌至97,累计下跌49%,其间基本没有反弹(见图5)。引爆次贷危机的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历时22个季度,美国实际住宅物价价格指数从2006年二季度~2011年三季度累计下跌39%。

  然后,发现两个有意思的现象。一个是,日本两个资产泡沫破裂的初期,日元汇率还在持续走强。到1995年4月末,日元对美元升至84比1的阶段性高点时,东京日经225指数较1989年底高点累计下跌57%,实际住宅物业价值数较1991年初高点累计下跌16%。另一个是,日本资产泡沫破裂的后期,日元汇率也走势偏强。如2007年7月9日~2009年3月10日,日经225指数累计下跌61%,同期日元汇率由123升至99比1,累计升值25%;2007年三季度~2009年二季度,日本实际住宅物业价值数累计下跌7%,同期日元汇率由123升至96比1,累计升值29%(见图4和图5)。

  从日本的经验看,汇率有可能晚于资产泡沫破裂见顶,却早于资产泡沫破裂触底。之所以如此,或是因为在资产泡沫破裂的初期,外汇市场的参与者没有意识到资产泡沫的破裂或者泡沫破裂的危害,而在资产泡沫破灭的后期,外汇市场参与者对于泡沫的破裂及其危害已经出现审美疲劳,反应钝化了。

  另外,对于资产价格走势与汇率的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月末日经225指数和日元汇率取自然对数后,相关性分析显示,1990年1月~2009年3月日本股市泡沫破裂期间,日经225指数与日元汇率为弱正相关0.297,即日元贬值,日股走高。2009年4月~2024年8月,日股触底反弹以来,二者为高度正相关0.904,强烈表明日本股市不存在日元贬值、日股下跌的情况。因为日本经常账户盈余、企业海外资产多,日元贬值可以增厚经常账户收益和海外资产估值,利好日本上市公司盈利。这正是2024年8月5日,日元利差交易反向平仓,日元大幅升值,引发“黑色下星期一”,全球股市巨震,日股向下熔断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在前述经济特征下,日元升值利空日本上市公司盈利。

  物价低增长甚至负增长时期日元升值也占优

  上世纪90年代日本股市和楼市两个资产泡沫先后破裂以来,日本长期呈现物价低增长〔指消费物价指数(CPI)同比正增长1%以内,包括0和1%〕甚至负增长,经济停滞的状态。这被称为日本经济“失去的三十年”。然而,即便物价低增长甚至负增长时期,日元汇率也是双向波动且升值的情形略占上风。

  过去三十多年来,日本有三个时期出现了物价低增长甚至负增长。第一个时期为1998年4月~2008年1月,日本CPI同比增速有28个月为低增长,占比24%,其余90个月均为负增长,合计118个月平均同比负增长0.27%。其间,日元汇率由1998年7月末的低点145升至1999年11月末的102比1,累计升值42%;之后冲高回落,到2002年1月末跌至135比1,较前高累计下跌24%;接着又止跌反弹,到2004年12月末升至102比1,较前低累计上涨32%;然后又见顶回落,到2007年6月末最低跌至123比1,较前高累计下跌17%。到2008年1月末,日元汇率收在106,较1998年3月末的133比1累计上涨25%(见图6)。

  第二个时期为2008年12月~2013年8月,日本CPI同比增速有16个月为低增长,占到28%,其他41个月均为负增长,合计57个月平均同比负增长0.51%。其间,日元汇率由2009年2月末的低点98升至2012年1月末的76比1,累计上涨28%;之后冲高回落,到2013年5月末跌至100比1,较前高累计下跌24%。到2013年8月末,日元汇率收在98,较2008年11月末的96比1累计下跌3%(见图6)。

  第三个时期为2015年4月~2017年11月,日本CPI同比增速有7个月为负增长,占到22%,其他25个月均为低增长,合计32个月平均同比正增长0.18%。其间,日元汇率由2015年5月末的低点124升至2016年9月末的101比1,累计上涨22%;之后冲高回落,到2016年12月末跌至117比1,较前高累计下跌13%。到2017年11月末,日元汇率收在113,较2015年3月末的120比1累计上涨7%(见图6)。

  可见,前述三个日本物价低增长甚至负增长时期,日元汇率均有涨有跌。其中,首尾两个时期,日元汇率总体是升值的,尤其第一个时期的升值趋势更为明显。

  综上,日元汇率走势的经验再次印证了影响汇率的因素很多,只是不同时期不同因素在发挥主要的影响作用,即便同一因素在不同时期影响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2013年4月,日本央行正式开启量化质化宽松货币政策(QQE)。到2015年5月末,日元对美元由2013年4月末的97跌至124比1,累计下跌22%,同期月均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由12扩大至61个基点。这波日元贬值可以说是利差驱动。但是,2016年1月底,日本央行正式引入负利率,到9月末,日元对美元却由1月末的121升至101比1,累计上涨20%,同期月均2年期日美国债收益率差负值由93增至101个基点(见图2)。因为2015年底美联储加息引发国际金融动荡,避险情绪驱动日元升值。由此,从货币宽松得出本币必然对外贬值的结论,就轻松被证伪。

  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曾表示,对汇率问题要树立强烈的谦卑心态。他甚至非常直白地指出,虽然分析师们做了大量的努力,但没有一个模型可以比抛硬币更有效地预测汇率的方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也表示,对日元、美元、欧元汇率的解释始终是很困难的任务,即使事后看来也是如此。因此,汇率测不准是必然,双向波动是常态。

责任编辑:何俊熹

马宏宇(记者 李政霞)09月23日,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马宏宇(记者 姚逸妃)09月23日,�

9月14日,湖南纪检监察机关公布了洞口县棚改项目涉假造假问题的查处结果,对涉嫌违纪违法的88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其中14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棚户区改造本该是圆安居梦的民心工程,为何最终却损害了群众利益?“新华视点”记者在洞口县采访发现,当地政府申报项目时“求显绩”“拍脑门”,实施项目时弄虚作假、失察失管。目前洞口县已开展整改,湖南省住建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同类问题排查整改。5年间棚改资金被多名公职人员与私营企业主合谋挪用湖南省有关部门调查发现,2012年至2017年,洞口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谋求短期政绩违规决策,多部门公职人员与私营企业主共同谋划,长期有组织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套取挪用国家棚改补助资金。图为2015年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备案表(来自湖南省住建厅官网)洞口县委原书记艾方毅、洞口县原县长周乐彬等14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9名涉嫌违法犯罪的私营企业主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今年以来,有群众持续举报,洞口县多个棚改项目存在实施项目擅自搞变通、部分资金被骗取挪用等问题。记者在洞口县采访发现,当地部分棚改项目实施各环节中存在多重问题。——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式,偏离棚改初衷。据了解,当地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10个棚改项目,普遍存在擅自变更实施方式的问题。原本的安置房建设和货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被改为环境综合整治。洞口县高沙镇中和社区多名住户反映,沿街一些木房破旧,并未得到修缮。棚改项目范围内一些群众反映,翻新自家老屋时,也未得到棚改资金补助。记者核查相关资料发现,2015年至2016年,洞口县未走审批备案程序,擅自将10个棚改项目5079户中的2077户安置房安置、1296户货币安置调整为环境综合整治,将项目资金投入棚户区道路、路灯、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修建。当地官员对记者回应,在实际操作中因县财政无法配套落地资金,被改为环境综合整治。以高沙镇中和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原计划改造1500户,其中300户货币安置,1200户建设安置房。然而,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建设费用,县财政需配套资金超1亿元,地方财力难以承担,最终变成搞变通、打折扣。洞口县高沙镇中和社区一处老旧木房 新华社记者丁春雨 摄——资金使用不规范,存在挪用和违规出借。当地在棚改项目资金使用上,存在改变用途、挪用甚至违规出借等问题。原洞口县房产局利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资金共1270.5万元,修建了150套棚改安置房。而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这些安置房并未用于安置棚改户,而是作为公租房对外出租。——项目管理不规范,缺乏透明度和监管。除实施环节外,当地棚改项目申报、验收等环节也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记者核查相关资料发现,部分项目存在申报资料缺失、未按程序报建违规开工、验收记录与检测资料不全等问题,施工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决策“拍脑门”、实施“搞虚假”、验收“开绿灯”记者采访发现,洞口县棚改项目涉假造假问题背后,是当地在决策时“拍脑门”、实施中“搞虚假”、验收上“开绿灯”,把民生资金当作“唐僧肉”。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以高沙镇中和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例,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为1245.6万元,但县财政需要配套资金超1亿元。而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10个棚改项目,到位的中央、省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为8249.6万元,当地所需的配套资金数额更大。明知有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为什么仍要“打肿脸充胖子”?一些干部对记者坦言,棚改项目申报时,各县相互攀比项目数量和金额,没有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没有切实开展必要性调查,导致一些本不需要棚改的区域也被纳入进来,“别人都报了,不申报就落后了”。申报项目时“求显绩”、决策“拍脑门”,实施项目时则大搞虚假操作。经查实,棚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多部门公职人员与私营企业主共同谋划,长期有组织弄虚作假,通过虚构安置补偿户、用已建成的商业地产项目虚报棚改项目、以棚改名义搞周边配套建设等方式,套取、挪用国家棚改补助资金。而主管部门在验收项目时“搞变通”“开绿灯”,导致一些明显不切实际的“问题项目”获得通过。与此同时,虚假项目工程在几乎“封闭”的环境下运行。记者在洞口县走访看到,多数项目现场没有棚户区改造项目公示牌,居民对项目内容和进展一无所知。一些棚改区域内的居民反映,不清楚棚户区范围在哪里,也未见到实际的住房改造。洞口县高沙镇中和社区一条街巷 新华社记者丁春雨 摄地方开展整改,民生项目要让群众参与记者了解到,3月19日以来,洞口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双组长的洞口县棚改项目核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2010年以来的9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三批开展全面核查整改,共发现各类问题633个。截至9月10日,已整改到位各类问题620个,未整改到位的13个问题主要涉及规划调整、土地审批和追责挽损工作,正在走司法程序。据了解,湖南省在严肃查处洞口县棚改项目涉假造假问题的同时,由省住建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同类问题排查整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将城镇棚户区改造专项整治纳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加强线索处置,深挖彻查背后贪腐问题和失职渎职问题。截至8月底,全省起底相关问题线索2630件,立案1275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89人,移送司法机关191人,追缴退缴违纪违法资金3.7亿余元。受访干部建议,基层在申报、落实惠民政策的过程中,不能蛮干硬干,需要引入群众参与机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避免暗箱操作。重大民生项目应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确保资金投入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应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的责任追究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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