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 | 国是说法

来源: 房天下
2024-07-10 02:58:08

  文/赵斌

  近日,“中储粮集团”微博发文,回应媒体关于其“卸完煤油装豆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 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

  煤油是否为有毒有害物质?

  “判断故意在食用油中掺入煤油是否涉刑,首先要确定煤油对人体而言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肖怡说。

  据《法医学杂志》在2005年发表的关于幼儿误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医分析学术论文,煤油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燃料和有机溶剂,含有多种石油分馏物,如烷烃、芳烃、不饱和烃、环烃。碳原子数为10~16。此外还含有少量的杂质,如硫化物(硫醇)胶质等。致死量成人约20~30ml。

  《法医学杂志》该篇文章内容还显示,口服煤油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咽、胃烧灼感,腹痛、呕吐。24小时后可出现中等发热,尿少。如大量吸收可出现嗜睡、青紫、呼吸浅,亦可发生肺炎、肺水肿。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时,可有中枢抑制,丧失知觉,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少量但长期服用煤油对身体有何危害呢?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目前并没有见过针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但长期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

  “卸完煤油装豆油”是否算“故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处罚。

  肖怡表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是否属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

  “放任也是一种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进而综合证据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盛装豆油的罐盛装过煤油、是否明知罐内有一定数量残留的煤油,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这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构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评判。

  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构罪要件,则存在被认定刑事犯罪的可能。

  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单位犯”,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肖怡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孙睿君、王波、药宁是清华大学博士,其中药宁曾任清华大学学生会主席,2021年6月中组部曾表彰103位“全国优秀县委书记”,药宁是其中最年轻的一位。

  答: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接受客户调整申请,具体事宜将及时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另行公告,敬请留意。

  还有一个特点是多岗位历练。比如现任荆州市副市长、监利市(荆州市代管县级市)委书记韩旭,博士毕业后先是在湖北省孝感市科技局工作,不到一年即跨省到河南濮阳工业园区任管委会主任助理(副县级),五个月后兼任园区招商服务局局长。

  针对此次事件,《航空知识》杂志主编王亚男认为,一般而言,发动机故障起火可以通过空中应急处置隔离险情,不会影响到机舱内,此次事件仍需进一步调查。

  隆众资讯表示,即将进入“金九银十”需求旺季,汽油方面随着暑期结束,空调用油需求下降,估计仅国庆假期前后存在备货需求;而柴油因工矿基建物流需求逐步提升,需求好于汽油。中长期来看,10月中下旬需求逐步转弱,四季度开局尚存出口配额利好支撑,而后或存下行压力。(中新经纬APP)

  1950年3月,马克南带着随从由新疆穿越沙漠,进入藏区。当年4月29日,马克南一行闯入当地一个牧民家中,随即被当地的武装民众发现,双方发生对峙。马克南蛮横不愿放下武器,与武装民众发生冲突。交火中,马克南及其贴身随从被击毙,其他人被俘。马克南的尸体随后被就地掩埋。

黄淑娟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用户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