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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一村委会的干部左某婚内出轨女同事,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因为感情纠葛等原因,左某在抓扯中打了女同事耳光。二人闹到了派出所,为了平息此事,左某给了对方9.8万元。左某婚外情和殴打他人被处分、降级。左某与妻子离了婚,此后,其妻子李某将左某和女同事起诉到法院,认为上述9.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还钱。近日,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1年12月21日左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9年3月5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左某出轨了同事何某。2018年,左某与何某曾共同在盐津县某某村委会工作,属同事关系,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左某与何某在某某酒店等地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2018年12月13日,因感情纠葛、工作等原因左某与何某发生抓扯,左某打了何某耳光,何某以左某对其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事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经多次协商,左某给付何某9.8万元,2018年12月15日何某向左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左某现金9.8万元,何某出具书面谅解书。2018年12月28日,盐津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左某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何某在公安机关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认可左某未对其肢体造成伤害,未去医院做检查)。2019年7月23日,盐津县纪委作出《关于给付左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认为左某身为基层党员干部,无视党的纪律,婚外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道德品质败坏,违反党的生活纪律,殴打他人,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8月8日,盐津县监察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左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决定》,从九级管理岗位降为十级管理岗位。2019年3月5日,李某与左某在盐津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何某与左某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何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悖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二人的行为之间属于违法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诉争协议系二人发生情感纠葛,左某打何某耳光,报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左某给何某9.8万元,根据何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陈述,因与左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私下协商,不想把事情闹大,左某的陈述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为了不影响家庭,给9.8万元解决此事。何某明确表示不做伤情鉴定,未造成肢体上的伤害。由此能够认定,双方达成的9.8万元并不完全是赔偿何某被打的损失,而是因双方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左某为了平息此事对何某作出的一种补偿。因此双方之间因不正当关系所达成的协议违反善良风俗,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同时李某作为左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处理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属于无权处分,双方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也应认定无效。协议无效如何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明知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左某与何某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左某确实打了何某,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双方达成的协议,应酌定考虑一部分赔偿金额。同时李某与左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左某对财产作出很大的让步,将财产给李某,债务由左某承担,虽与何某达成的协议无效,但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在法律上不具备单独处理的权利,对其应有的份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支配,鉴于左某与何某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由何某返还李某3.5万元。何某不服提起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伸阅读男子疑因护士妻子出轨医生自杀:在妻子手机发现不雅照近日,一则浙江一女护士出轨医生致丈夫自杀身亡的消息引发关注,事后医院方面曾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护士、医生已被停职,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8月26日至27日,大皖新闻记者对话了死者父亲徐先生,其称,儿子曾不顾家人反对入赘,结婚才半年多便发现妻子出轨,遭受打击后自杀身亡,目前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死者遗体仍在殡仪馆。男方曾不顾劝阻入赘,结婚才半年多8月26日,徐先生告诉大皖新闻记者,他们都是浙江杭州本地人,其子王越(化名)随母姓,1999年出生,今年才25周岁,是家中唯一的儿子,父母亲双方亲属都对这棵“独苗”疼爱不已。而王越从小就表现出超越同龄人的成熟,待人有礼貌,乖巧懂事。2019年,王越在大学时与同龄的校友毛英(化名)相恋,2023年,双方正式领证,这段校园恋爱最终落地开花。死者王越与妻子的婚纱照(受访者提供)但是在此过程中,男方面临需要入赘的现实。“当时我们家里是一万个不同意!”徐先生介绍,尽管父母不同意,但王越说二人是真爱,态度坚决,家人拗不过只好同意。今年1月中旬两人举行婚礼,因为前来祝贺的亲友太多,连摆了两天酒席。看着儿子成家,徐先生也欣喜不已,当天接连在朋友圈分享了婚礼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并配文“有情人终成眷属,希望你们能恩爱一生,百事顺遂!”,照片中二位新人身穿红衣,面带微笑,透着喜庆。婚后,王越是在一家银行任业务经理,毛英则是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的护士,一同住在女方家里,在亲友眼中,二人工作稳定,生活幸福。“小夫妻俩看着感情很好,同桌吃饭王越经常会给爱人夹菜,也没见过他们争吵。”徐先生说,儿子王越全身心投入到了这段感情中,婚后热爱生活,也很自律,遇到假期小两口还会出门旅游,女方对长辈也还不错,父亲节他还收到了儿媳发来的红包,这对小夫妻的甜蜜生活也让作为家长的他倍感欣慰。然而这样的甜蜜仅仅持续了半年多。遭受打击,男方留下遗书遗言轻生徐先生向大皖新闻记者介绍,今年7月30日,王越给毛英买了一部新手机,当晚,王越在帮忙导数据时发现了妻子跟同事——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医生刘某某的不雅视频、合照,以及“不寻常”的聊天记录,这让王越备受打击。徐先生称,8月1日,心灰意冷的王越请了假带着毛英前往舟山散心,在此期间,还曾用毛英的手机与刘某某联系。8月2日凌晨,王越写下了遗书发给毛英。死者留给妻子的遗书(来源:死者母亲微博)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王越在遗书中写道:“吾妻,谢谢你陪我度过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我们一起经历了这么多美好的事情。我永远爱你。只是经过这次你的背叛,再也回不到从前了。对不起,我真的挺不过去了……”在遗书中,王越还表达了对刘某某的怨恨,并再次向妻子深情告白:“我爱你,如当初。我们来生再做夫妻。”当天凌晨2点多,王越将这封遗书发给了妻子,早上快9点时,对方回复“等我”。徐先生则告诉记者,作为父亲,他等来的是儿子的死讯。当天中午,宾馆工作人员进房间时发现王越已经在衣柜内自缢身亡。这突如其来的悲剧让全家人无法接受,更令人痛心的是,事后,他们在王越的手机里还找到了录好的遗言,同样表达了对遭遇背叛的绝望死者尚未安葬,家属希望女方出面事后,王越的遗体被运回了浙江萧山。徐先生介绍,事发至今已过去了快一个月时间,但女方家迟迟未出面,王越的遗体依旧存放在殡仪馆内。家属也曾找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和女方家所在的萧山区衙前镇政府,虽然相关部门组织过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家属们也不知道院方对于毛、刘二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徐先生表示,目前,男方的诉求是,女方要出面处理后事,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同时还要进行一定的赔偿。8月27日,根据家属提供的联系方式,大皖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毛英,但显示已经关机,其父母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刘某某的号码则显示已是空号。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王越家人在网上发帖反映此事后,很快引发关注。8月7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发布情况通报称:7月31日上午8时左右,护士毛某某丈夫王某到毛某某所在科室反映刘某某、毛某某有关问题。期间,王某有报警。医院第一时间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调解小组并开展工作。经调解,毛某某、王某情绪得到平稳,并于当日上午9:30左右一起离开医院。鉴于王某反映的刘某某与毛某某涉嫌生活作风问题,经研究,该院于当日上午11时左右对医生刘某某、护士毛某某进行了停职处理。同时,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启动初核程序,后续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图为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发布的情况通报通报中还称:“我院对后续出现的变故感到痛心,将进一步加强全院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社会公德教育。”如今,20天过去了,此事是否有处理结果,又进展到了哪一步呢?8月27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毛、刘二人均没有来上班,此前院方已经发布了情况通报,目前尚未发布新的通报。萧山区衙前镇政府工作人员则告诉大皖新闻记者,女方户籍地确实在该镇,针对此事,镇里相关部门曾介入协调,但具体结果并不清楚。徐先生介绍说,对于王越的死因,事发地舟山警方经过调查得出结论:排除他杀,认定为自缢死亡。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8月2日上午,该所接毛某某(女,25岁,浙江萧山人)报警称:在舟山东极一民宿内其老公王某自杀。该所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后经现场120医生确认,王已死亡。经调查,该死者于8月2日上午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民宿内自缢。经该所调查走访取证、分局技术现场勘查、法医对遗体的勘验和提取物检测,房间内未发现打斗痕迹,死者体表无暴力性损伤,符合缢死特征,排除他杀,判断自缢死亡,家属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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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河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唐山市政协副主席张进霜、市副厅级干部卢宏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张进霜讲话画面 资料图公开报道显示,张进霜出生于1968年10月,曾任唐山市妇联主席,2021年7月任市卫健委主任,2024年1月当选市政协副主席。今年8月11日,她参加了调研检查。卢宏秋开会画面 资料图卢宏秋,曾任唐山市开平区区长、滦县县委书记等职,2017年2月升任唐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后兼任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延伸阅读唐山反腐再打一"虎" 7月中旬以来11名市管干部已被查据河北省纪委监委8月16日晚消息,唐山市一级巡视员曹全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图为官方通报截图公开资料显示,曹全民出生于1964年10月,河北唐山人,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从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环境工程专业毕业后,曹全民即回到唐山工作,先后任职于唐山市环境检测中心站、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处,并于1995年9月出任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2000年2月,曹全民履新唐山市古冶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次月任区长,后于2003年3月转任路南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后获任区长。2007年5月,曹全民出任路北区委书记。图为曹全民资料图,他曾任唐山副市长2011年2月,曹全民升任唐山市副市长、党组成员,跻身副厅级干部。在担任唐山市副市长期间,他曾于2015年赴北京挂职担任西城区委常委、副区长。至迟于2021年,曹全民以唐山市一级巡视员身份公开亮相。河北省唐山市的反腐风暴仍在持续。2024年8月11日晚,河北省纪委监委发布了2名省管干部被查的消息,分别是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和春军和唐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丽。其中,和春军曾长期在唐山市工作,先后担任过迁安市委常委、副市长,唐山市丰润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唐山市丰润区委副书记、区长,唐山市开平区委书记,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据界面新闻统计,自2024年4月5日以来,河北省纪委监委公布了10名省管干部被查的消息,均与唐山有关。其中,4月5日,唐山市副市长李建忠被查;4月9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被查;4月30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郭彦洪被查;5月21日,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杨洁被查;6月6日,唐山师范学院党委原书记孙贵石被查;6月28日,唐山市副市长郝志军被查。7月1日,唐山市委常委、曹妃甸区委书记侯旭被查。此外,5月31日,河北省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韩国强被查。公开简历显示,韩国强出生于1967年,曾任唐山市古冶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曹妃甸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迁安市委书记等职。省委巡视组进驻期间,韩国强任上被查(资料图)唐山市位于河北省东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市域内矿产资源丰富,钢铁产量排名全国第一,有“中国钢都”之称。多年来,唐山市一直保持河北省经济第一大市地位,2023年,全市GDP达到9133亿元,2024年一季度,GDP总量达到2006.5亿元,继续排名全省第一。2023年底,唐山市下辖迁西县曾发生退休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之后被逮捕、起诉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事件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河北省委随即部署对事件开展调查核查。2024年1月,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马树山被释放。事后,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对22名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此后,唐山市开始成为河北省反腐风暴中心,多名官员相继落马。单是唐山市纪委监委,自2024年7月13日以来,已公布了11名市管干部被查的消息。唐山市纪委监委在此期间通报查处的干部包括:唐山市民政局原副局长于存,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于海涛,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二级巡视员谷守军,路北区缸窑街道党工委书记谷玥,市原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张文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杜佳,遵化市副市长李伟,滦州市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三级调研员李瑞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矿产执法监察处原处长晏志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丰润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赵国成,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江涛等。此前在6月26日,唐山市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议指出,要严明廉洁纪律,突出重点领域,聚焦关键人群,紧盯隐形变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7月2日,唐山市纪委监委网站转发唐山劳动日报文章介绍,今年以来,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立案2189件,处分2116人,其中县处级干部90人;共留置95人,移送检察机关28人;查处“四风”问题350个,处理处分424人。据该文章介绍,2022年以来,唐山全市共立案7118件,处分6235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82人;共留置209人,移送检察机关120人;共查处“四风”问题848个,处理处分1053人。紧盯矿山领域腐败问题,深挖彻查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违法占地、非法采矿问题,遵化市及唐山市相关部门共44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8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迁西县桃树峪铁矿“9·2”重大透水事故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共50人受到处分处理,8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出国旅游前办了漫游,预期600多元的话费却翻了倍?沪上市民金先生去阿根廷旅游前明明办了55元/天封顶的国际漫游,收到话费单傻了眼,投诉到消保委后,被告知因为他到了阿根廷后上了邮轮,虽然他自认为没上网,但还是按照另一套标准产生了资费……邮轮出游,上网费是“天坑”受到了不少人的吐槽,记者调查发现,想要透彻了解各运营商针对邮轮旅行的收费标准仍有一定的难度。随着日益掀起的“邮轮热”,运营商漫游尤其是邮轮上漫游资费应更透明,市民也应主动告知出境旅游的场景进行咨询,并关注短信提醒。出国旅游前办了漫游,预期600多元的话费却翻了倍?沪上市民金先生从阿根廷旅游归来一查话费账单,赫然的1250元话费让他感到惊讶——出国前特地去营业厅开通了国际漫游,比当时预估的话费整整高出一倍啊!“我当时特地打电话去咨询客服人员,了解到阿根廷当地的上网资费标准是一天封顶价格55元,流量不限,那么我去十天左右,最多550元钱的话费,有点贵,但还是能接受。”金先生说,在出发前,他在手机上操作了开通国际漫游的功能。到了阿根廷,金先生又加入了一趟为期10天的邮轮旅行,为了避免离开阿根廷产生其他标准的资费,金先生选择断网。“只要不上网就不会产生流量”,怀着这样的想法,金先生放心地登上邮轮去旅行。10天的行程中,的确没有主动上网,没有打开微信发消息,也没有打开网页进行搜索等等操作。阿根廷出发邮轮 资料图/视觉中国“为什么最终话费和电话咨询时预估的相差那么多?!”金先生纳闷又生气,于是将运营商投诉至上海市消保委,要求按照55元/天的资费标准,重新计算费用。记者从承接这一投诉的消保委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原来,金先生虽然没有主动上网,但也没有完全关机或打开飞行模式,因此其实手机仍处于联网状态,“收到消息推送等都会产生流量,而因为当邮轮驶出阿根廷,就会切换到另一套国际漫游流量资费标准,所以金先生最终的话费是按照一兆流量10.24元收取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金先生在邮轮上每天产生的流量在10兆左右,产生的资费则是100多元,10天的邮轮之旅,话费就占了1000多元,再加上在阿根廷3天,产生165元的资费,这一趟行程的费用一共就有1250元之多。“能否按照金先生的要求,重新计算资费?”消保委就这一问题与运营商交涉,了解到金先生在此前的电话咨询中,并未提及将登上邮轮,因此客服人员仅根据金先生所提到的目的地国家阿根廷的资费标准进行了说明,并没有告知金先生邮轮环境下的特殊资费情况。在金先生邮轮旅行的过程中,运营商曾多次发短信提醒,其中标明了每日产生话费的情况,金先生对此并无操作,而由于每天产生的资费并没有达到500元的熔断标准,10天均按照10.24元/MB,全天低速流量,这一“邮轮服务”国际漫游流量资费标准进行收费。客户人员称在金先生邮轮旅行的过程中,运营商曾多次发短信提醒,其中标明了每日产生话费的情况“出于这一沟通中产生误会,考虑到顾客体验,运营商提出了折中方案,愿意将费用打八折,降至1000元,然而,金先生仍不认同这一解决方案,说自己会再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维权。”虹口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道,他们在跟进中了解到,金先生后来又求助通信管理相关部门,出于专业判断,仍支持了运营商给出的“费用打八折”解决方案,在经过与金先生多次沟通、解释后,最终金先生接受了这一方案。众人吐槽:邮轮出游,上网费是“天坑”事实上,和金先生一样因为邮轮出行而遇到高昂上网费的人不在少数。“邮轮上一定要一直开飞行模式!”“坐邮轮出游,难免遇到上网费高的坑。”沪上市民徐先生说,坐了十几次出国邮轮,有时候还是会被上网费“背刺”。原来,不少邮轮会提供上网服务,不过价格不菲,徐先生很少购买,往往会选择断网享受安静的旅行,但仍会遇到“没有打开微信使用,但账单上还是多了90多元的海事信息费的情况”,假如你不知情继续使用,很有可能话费多达五百或上千,而且通信质量很差,最近我还感觉到,要交海事上网费用的范围越来越大,明明已经看到了目的地的岸上,打开手机漫游开关,还是会马上中招……”有网友提醒邮轮出行一定要关闭蜂窝数据“之前坐邮轮去日本旅行,到了日本海域附近,信号很微弱,就发了几条微信,几十块钱就没了。”随着选择邮轮旅行的人越来越多,手机漫游费这一邮轮旅行的“天坑”也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国际漫游服务已成为跨国旅行者的标配,邮轮上,不同运营商的漫游服务是怎样的呢?记者通过前往营业厅、电话咨询、网页查询等方式,对中国电信、移动、联通营业厅“乘邮轮旅行,漫游费怎么算,有没有漫游套餐”这些问题进行咨询,发现当下,不少客服人员对于运营商“邮轮相关漫游资费及服务”的了解也不尽到位,相关信息查询起来且费一番功夫,与当下愈盛的“邮轮热”并不匹配。电信营业厅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在国际漫游资费这块,根据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标准,有些国家封顶价格为25元/天,有些55元/天,有些85元/天,还有些则是上不封顶,邮轮因为区域涉及到公海,记者在网上营业厅官网上看到,专设的“邮轮服务”一项里,手机上网的价格为10.24元/MB,上不封顶。图为航空服务和邮轮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当记者致电中国移动客服,一番咨询下来却得到了客服人员的致歉,原来,对于记者所提出的是否有针对邮轮推出的专门服务与资费,工作人员称建议自行下载中国移动APP,前往国际漫游专区了解符合自己旅程要求的相关资费。在中国移动官网上,记者看到,在“海事漫游”一栏,显示在海域范围,当“乘坐船舶在中国移动的境外合作运营商网络覆盖的航线上航行,可以享受海事漫游服务”,拨打和接听电话都在18.99元/分钟,数据流量9元包3M,每天封顶流量50M,封顶费用为90元。在解答问题的过程中,联通客服人员能查询到邮轮相关资费介绍,但对细节不甚了解。原来,当下,联通邮轮业务的提供商为:“美国WMS”、“挪威MCP”和“阿联酋Thuraya”,上网数据漫游都有不同的标准,而针对某一航线,究竟适用哪个资费标准,工作人员也表示不是很清楚。记者在三大运营商的官网界面都能看到对于东南亚、欧美等热门旅行地,有专门的介绍专区,而邮轮的相关标准需要多重点击后才能查询到,这为不少市民提前了解邮轮旅行的漫游资费带来了一些不便。如果在出发之前就难以透彻了解邮轮旅行过程中将要产生的资费标准,更何况旅行中?一番体验下来,记者深感,运营商在针对邮轮的资费透明度上的确有待提升。消保委:运营商漫游资费应更透明;市民应主动咨询、关注短信“金先生的案例,不仅是个人的遭遇,更是国际漫游服务领域资费透明度问题的一个缩影。”市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称,在金先生的经历中,尽管运营商在费用控制上有所作为,通过短信形式向用户发送了费用提醒,但未能全面覆盖如邮轮等特殊场景下的高额资费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完全透明,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承担了远超预期的经济负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保委建议,通信服务运营商应当优化资费结构,提升资费透明度,提供更加优质、经济、透明的国际漫游服务。“在我们协调的过程中,也发现不少市民忽略了运营商发的短信,而导致话费‘失控’,金先生的手机里其实收到了5条关于资费提醒的短信,如果能够积极地处理,能及时止损。”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至少应该有这样一个动作,方便后期消保委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并且,处理异常资费所产生的流量或话费也可在消保委的协调之下酌情处理。金先生的手机里收到的关于资费提醒的短信上海市消保委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国际漫游服务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认真阅读服务条款,特别是关于特殊环境下的资费政策。在出行前,主动向运营商咨询并确认相关费用细节,以做出更加合理、经济的决策。一旦遭遇权益受损的情况,应积极向消保委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央广网北京9月13日消息(记者 朱冠安 实习记者 刘一诺)“空调租金太贵,上哪说理去。涨价到1年550元,3年都能买台新的了。”开学季刚过,首都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杜美玲在“校园集市”上发布的帖子火了,2000多名同学围观跟帖,吐槽在宿舍需要交纳租金才能吹上空调。“去年租金是420元,今年涨了130元,然而空调也并没有更换,凭啥涨价?”跟帖的同学表达着不满。杜美玲发布的帖子(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杜美玲在另一所高校读本科时,宿舍的空调是免费使用的,她们只需要交纳电费即可。来到首都师范大学读研究生后,“新生入学住宿须知”使她“大为震惊”。“须知”中规定:“学生公寓宿舍内空调非学校统一配备,有空调使用需求的学生,不得擅自使用,请以宿舍为单位直接与空调厂家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后使用,空调电费由宿舍成员自行承担。”新生入学住宿须知中关于使用空调的规定(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大三学生李筱和室友因空调租赁费而产生了矛盾。李筱觉得交纳550元的空调租金很不划算,加上电费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何况也可以使用电风扇。但她的室友却认为,550元的租金分摊到每个人身上只有130多元,没必要节省这部分开支。在她们争执不下时,管理人员来到宿舍对她们说:“如果不租,空调明天就拆走了。”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发帖(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学校坦言:未得到财政支持 经费不足和杜美玲一样对“付费租用空调”表示不解的学生不在少数:空调难道不是宿舍内必备的基础设施吗?为什么还要额外交纳租金?对于宿舍内是否应当配备空调,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根据教委批准的住宿标准,空调不属于宿舍内必配的基础设施。为了满足学生对空调的需求,学校从2016年开始采用“学生租赁使用模式”,引进第三方供应商,为有需要的宿舍提供空调租赁服务。首都师范大学公布的一份空调租赁供应商的招投标文件显示,今年6月,一家名为北京净洗科技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中标了“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空调租赁服务项目”,中选金额为550元/台/年。招投标中选结果公告(央广网发 截图来自首都师范大学官网)北京净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翟东向记者介绍了高校宿舍使用空调的4种模式:学校采购空调供学生使用;学校出钱租赁空调供学生使用;学校引入空调租赁供应商,由学生付费租用;学校采购空调,由学生付费使用。目前首都师范大学属于“学校引入空调租赁供应商,由学生付费租用”的模式,而净洗科技的另一客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则选择的是“学校出钱租赁空调供学生使用”模式。“采用哪种模式,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有这部分经费,以及经费的额度。”翟东介绍,在北京的高校中,采用“学校引入空调租赁供应商,由学生付费租用”模式的不止首都师范大学一家,还有北京交通大学等高校。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坦言:“学校的财政条件不太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收费标准每年都需要经过教委批复,由于学校未得到这部分财政支持,只能通过引进第三方的方式,来满足学生对空调的需求。”租金为何涨价?供应商:经营性租赁 成本有波动今年开学季,首都师范大学的学生收到了空调租金上涨的通知。在此前的空调租赁方案中,1年的租赁费为420元,连续租2年、3年、4年还有不同程度的优惠。而目前只能以550元/台/年的价格租用,不少学生对空调租金涨价表示不满,想知道涨价的真实原因。首都师范大学2016年至2024年空调租金价格表(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杜美玲在首都师范大学的校园接诉即办服务平台“首先办”上提出了质疑,收到的回复是:原价格为2016年价格,2024年8月份与原空调厂家空调合同到期,到期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签订新合同,价格由租赁市场决定,请同学理解。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给杜美玲的回复(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厂家的人工费、运输费在逐年增长,所以涨价也是在所难免。”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学校在多家竞标公司中选择了价位中等、质量较好的供应商为学生提供服务。翟东向记者表示,空调租赁并不是简单的物品租赁,还包括了一系列服务,如运输安装、清洗维护、更换等,属于“经营性租赁”,各个环节都有成本,且逐年上升,并不是学生们口中的“三四年租赁费用可以购买一台空调”这么简单。此外,今年净洗科技采购了“海享租”系统,同学们可以在“海享租”上线上交租金,同时“海享租”也更方便管理。杜美玲交纳租金的支付页面(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上述工作人员向记者强调,学校不向任何一方收取费用。学校在其中仅起到监管和协调的作用,一方面监管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协调学生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解决学生在租赁空调、使用空调时遇到的问题。翟东告诉记者,学校确实不存在收取“管理费”等行为,但有收取押金。“我觉得这种模式是一个过渡,先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翟东表示,各个学校的情况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空调租赁的模式就是先为没办法购买空调的学校提供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希望学生理解学校的困难,我们也在努力之中。”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学校每年都在申请资金,也在努力让学生用上免费的空调,同时学校会监督空调租赁供应商为学生做好服务。(应受访人要求,文中杜美玲、李筱和翟东均为化名) 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年11月27日,黄林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林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为由,向该店老板单某某索要赔偿。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以2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晚上,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名义向食药监管理局石龙分局举报该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0元。此后,黄林用类似办法在十余家商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后再凭借多张购物小票向商铺老板协商索赔。两年间,黄林通过“打假”赚取了赔偿超二十万元,但其称,索赔金额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一审获刑六年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二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等。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一审宣判后,黄林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黄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宗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畸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林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二审法院东莞中院在查明事实中更改了此前一审法院关于黄林“敲诈勒索”“胁迫”等表述。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此外,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东莞市中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林所获得的款项数额并非于法无据,黄林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知假买假不影响其向案涉商家索赔,黄林所获相应款项并未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和范围;黄林对食药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有权提出或者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恐吓、要挟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08.5元,发还给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黄林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3.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 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林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林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林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林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赔偿金100000元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目前,黄林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法院没有道歉存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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