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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沙9月14日电 记者从湖南省有关部门获悉,湖南严肃查处洞口县棚改项目涉假造假问题。湖南省委高度重视,要求深挖彻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涉嫌违纪违法的88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其中对14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9名涉嫌违法犯罪的私营企业主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高沙镇中和街(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摄)经查,2012年至2017年,洞口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谋求短期政绩违规决策,多部门公职人员与私营企业主共同谋划,长期有组织弄虚作假,通过虚构安置补偿户、用已建成的商业地产项目虚报棚改项目、以棚改名义搞周边配套建设等方式,虚报骗取套取挪用国家棚改补助资金。洞口县委原书记艾方毅,洞口县委原副书记、县长周乐彬,洞口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孙立志,洞口县原副县长张建云等14名公职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对棚改项目涉假造假问题负有重要或直接责任的邵阳市委、市政府和洞口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其他74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同时,责令邵阳市委、市政府,洞口县委、县政府,湖南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等29个责任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并切实整改。涉案的洞口县立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新、洞口县楴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东等9名私营企业主涉嫌串通投标罪、诈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记者了解到,湖南省在严肃查处洞口县棚改项目涉假造假问题的同时,由省住建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同类问题排查整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将城镇棚户区改造专项整治纳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加强线索处置,深挖彻查背后贪腐问题和失职渎职问题,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截至8月底,全省起底问题线索2630件,立案1275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89人,移送司法机关191人,追缴退缴违纪违法资金3.7亿余元。此前报道央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近日,有群众向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热线400-800-0088实名举报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向上级申报的多个棚改项目涉嫌造假。连日来,中国之声记者实地走访了洞口县多个早在2015年、2016年就应该已完成的棚改项目,却发现有的棚改项目并未实施,现场无任何改造迹象;有的项目所在区域在申报棚改之前,刚进行过商业地产开发……这些棚改项目为何名不副实?棚户区一般是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居住密度高、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等居住环境脏、乱、差的房屋。棚户区改造主要有三种模式:新建安置房、货币安置和环境综合整治。2015年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备案表(来自湖南省住建厅官网)对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的年度棚改项目信息备案表,中国之声记者近日实地走访了洞口县2015年、2016年大部分的棚改项目以及2017年、2018年部分棚改项目。根据项目备案信息,当地曾于2015年实施洞口县高沙镇中和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地点位于高沙镇中和街,总投资9000万元,棚改共涉及1500户,其中安置房建设1200户,货币安置300户。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于2014年12月开工,2015年12月建成。3月14日,记者来到洞口县高沙镇中和街。街道沿河而建,记者沿中和街从头至尾走了一遍,看到两侧房屋是多层居民自建房,不少建筑为老旧房屋,有的房屋已年久失修,上面贴有危房标识。记者:这条街沿线有进行过棚改吗?居民:没有,就这样!记者:有建安置房吗?居民:没有。记者:有给你们修路吗?居民:没有!记者:2015年的时候上面有拨付资金说给你们进行棚改。居民:没有听说过。这都是老房子没有改造过。高沙镇中和街两侧部分房屋已被鉴定为危房(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摄)洞口县高沙镇中和社区棚改项目所在地中和街的老旧房屋(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摄)中和街多位居民告诉记者,这里没有进行过棚户区改造,既没有拆迁旧房子,也从未建过安置房。有居民反映,一些房屋有倒塌的风险。此外,这里的雨污水管网没有分流,多位居民指着排污口告诉记者——居民:一到夏天这里就好臭。这个地方的污水,你去看一下。记者:你是说它这个管网与污水没有分流是吧?居民:马路上的污水全部是往我们这里一直冲到河里的,到夏天的时候好臭的,不是说要修下水道吗?都10年了!我们现在都在反映这个事儿,也没看见他们有动作。中和街屋后的河流,此处为中和街110号,当地居民反映这里一到夏天便臭气熏天(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文件显示,棚改项目的资金由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组成。记者掌握的一份洞口县政府会议纪要显示,2015年,洞口县棚户区改造安排补助资金2855万元,其中洞口县高沙中和社区项目1241万,共1500套51000平方米。记者又来到洞口县竹市镇,找到洞口县已于2016年实施的竹篙塘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附近村民告诉记者,这里还是废弃多年的厂房,没有进行过棚改。记者:这个地方是植物油厂是吧?村民:是植物油厂,这都是(占的)我们村里的地。记者:这个区域有住户吗?村民:这个厂全部荒废了,没有住户。洞口县竹市镇竹篙塘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植物油厂的废弃办公楼(总台中国之声管昕摄)记者走进原植物油厂地块,里面杂草丛生,部分厂区出租给了一家医院。植物油厂地块紧邻竹市镇向阳村,多位附近村民对记者表示,植物油厂地块根本没有住户,更谈不上棚户区。记者:周边有没有棚改安置房,你们有听说吗?村民1:没有啊,没有什么改造过的安置房。记者:有200户是货币安置的,拿钱走人的。村民2:没有,根本就没有。记者:周边有没有修路?这个项目是2016年的项目。村民2:2016年这里没有修路。我们这个路都是前年修的,还都是我们到处到村里去吵,才把这个路修好。植物油厂废弃办公楼(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摄)2016年湖南省棚改项目信息备案表显示,位于植物油厂的洞口县竹篙塘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总投资4600万,总面积35200平方米,实施主体为竹市镇政府,涉及总户数400户,200户货币安置,安置房建设90套,综合整治110户,安置房早于2016年就已建成。早在2013年,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就明确要求,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此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陆续印发文件要求,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洞口县的这些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如何通过审批的?位于洞口县高沙镇的高沙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总投资3800万,实施主体为高沙镇政府,涉及总户数223户,其中货币安置123户,建设安置房60套,综合整治40户。安置房建设的开工年份和建成年份均为2016年。3月14日,记者找到该项目所在地--原高沙酒厂,现场已是新天地商业街。据反映人曾先生提供的相关文件显示,新天地商业街备案登记的名称为高沙商贸大市场。2011年开工,2014年竣工验收。曾先生介绍:“整个商业步行街2014年就已经修建完成,但在2016年又被申请了223户的棚户区改造。”高沙镇高沙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早在2016年申报棚改之前此处已建成商业地产项目(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摄)记者在现场看到,这是一个商住综合体项目。多位在此居住的居民表示,他们购买的是商品房,早已拿到了不动产登记证。记者:这个地方是棚户区吗?棚户区安置房。居民1:不是,没有。记者:上面的都是商品房,没有棚改的房子吗?居民2:没有,这里不是棚改房,一楼和二楼是商铺,上面的全部都是住房,是商品房。已建成的商业地产项目,所在区域为何还能拿去申报棚改项目?在洞口县,并不只是这一处。当地2015年实施的洞口县楴燃大厦、救控中心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也是类似情况,该项目早在2013年就已开工建设,是商业地产项目,上报称建设了445套棚改安置房,货币安置135户。2015年洞口县棚改项目楴燃大厦在申报棚改之前也已是商业地产项目(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新摄)和记者在现场所见不同,2021年2月,洞口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回复曾先生的信访反映中称,已将植物油厂和高沙酒厂的闲置厂房改造成棚改安置房。今年3月15日,洞口县纪委监委针对曾先生的举报反馈称,他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洞口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说:“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是部分属实的,洞口县纪委已对相关人员共21人都进行了追责。”洞口县纪委监委出具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反馈单中提到,洞口县在2015年、2016年实施棚改项目过程中,高沙镇、竹市镇、江口镇、毓兰镇、花园镇、县住房保障中心和县城投公司均存在未经县政府报批,也没有向省、市报备,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式为综合整治,竹市镇在第二期棚改项目中虚报了90户,高沙镇在高沙酒厂棚改项目中虚报了60户,虚报安置户数争取的项目资金均由原县房产局统一用于其他棚改项目。据记者掌握的多份判决书显示,因在2015年、2016年洞口县多个棚改项目的资料收集审核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洞口县原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副主任袁红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2015年洞口县易旺食品有限公司棚改项目,因虚构500户安置补偿户数,骗取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1154万,相关人员被以诈骗罪判刑。几天前,洞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建平找到曾先生表示,当年的棚改项目确实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情况。“你讲的植物油厂也好,酒厂也好,以这个(棚改)名义搞周边配套建设了。上报的申报棚改户信息里面有不实事求是的,肯定有假的,我们后来查核了,这个是事实,有多少不实我没有准确数字。如果你再去讲其他所有的项目怎么样的话,我觉得这个伤害就很大了,不要再讲别人了。”棚改项目的申报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洞口县的棚改项目到底还有哪些违规之处?时隔多年,个别棚改项目根本不存在,难道就无人知晓吗?中央和省级拨付的补助资金用在了哪里?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

《纽约时报》援引了解以方本次行动的美国和其他国家官员的话称,真主党武装从中国台湾地区的金阿波罗公司订购了一批传呼机,大部分是该公司生产的AP924型传呼机。这些传呼机在运抵黎巴嫩之前已被改装。两名官员表示,每部传呼机的电池旁都被植入了少量的炸药,重量约有一到两盎司,还植入了一个遥控装置可以远程触发引爆炸药。黎巴嫩时间17日下午3点30分,这些传呼机收到一条看似来自真主党领导层的消息,但这条消息却引爆了炸药。另外三位官员对《纽约时报》称,这些遥控装置收到指定信息后会发出几秒钟的蜂鸣声,然后爆炸。据报道,真主党指责以色列策划了这次袭击。以色列尚未对这次袭击发表评论,也没有承认是这次袭击的幕后黑手。研究过寻呼机爆炸录像的安全专家表示,爆炸的强度和速度显然是由一种爆炸物引起的。欧洲刑警组织网络犯罪顾问米科·希波宁称:“这些传呼机很可能经过某种改装,才引发了此类爆炸——爆炸的规模和强度表明,爆炸原因不仅仅是电池。”一些官员和安全专家称,今年早些时候,真主党领袖哈桑·纳斯鲁拉要求组织成员严格限制手机的使用,因为他认为手机越来越容易受到以色列的监视。几名官员称,真主党向金阿波罗公司订购了3000多台传呼机,并将这些传呼机分发给位于黎巴嫩各地的成员,其中一些还传到了位于伊朗和叙利亚的真主党盟友手中。以色列的袭击影响了已开启并正在接收信息的传呼机。延伸阅读延伸阅读综合各方消息,当地时间9月17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包括首都贝鲁特在内,黎巴嫩全国多地发生大规模的寻呼机(注:也称传呼机、BP机)爆炸事件!爆炸波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目前已造成9人死亡,约2750人受伤,其中数百人伤势危重。

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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