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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06: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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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7日电 据合肥高新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合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的“香港美诚月饼”引发关注。

  对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现已立案调查,将根据调 查结果依法依规处

陈淑彦(记者 杨奇真)09月18日,一男子白天捉奸妻子,妻子还将情夫带到家附近,丈夫守着妻子的情夫打妻子,就让情夫干着急......近日,香港卫视报道了一个男子捉小三的事情,上了热搜引起网友热议。起初是丈夫发现妻子和别人的暧昧聊天记录。他是偷偷查看妻子手机的,看妻子的聊天短信时,他被气的手发抖。没想到妻子竟然还有如此阴暗的一面,聊天内容让他难以启齿。他和妻子结婚也没多少年呀,两个人还不到三十岁,在他看来,两个人还是很恩爱的。他没想到妻子竟然背叛了他。男子将“车震”妻子拉出车门得知妻子出轨的事实后,他没有选择打草惊蛇,而是打算捉奸,他很想知道,妻子出轨的男子到地长得什么样子?为何让妻子如此痴迷?捉奸这一天,他是故意带着朋友跟踪妻子的,他们要把妻子出轨的过程给拍摄下来,留作呈堂证据。他们看到妻子和妻子的情夫,两个人进入到了一家宾馆。到底要不要去捉奸?他想了一会儿。若是现在上去捉奸,肯定能够捉奸在床的,朋友建议他上去,可是,被他否认了,他想要看看妻子和情夫,他们两个接下来会去干什么?他认为捉奸不要急,以后有的是机会。丈夫选择跟踪妻子未去酒店房间捉奸他的妻子并不知道自己被跟踪了,两个人开完房,两个小时后,妻子还是开着自家的车,带着情夫到了他家的门口不远处的一空地上。两个人竟然又在车上卿卿我我了,这让捉奸的男子忍无可忍,他直接下去将妻子的车门打开,奸夫淫妇,还是被他抓了一个正着。他让奸夫从他家的车上下来,坐在不远处看着,一会再找奸夫算账。他要先教训自己的妻子。他把妻子拉下车门,本来之前还很开心的妻子,一下子就不开心了,直接蹲在地上,捂着自己的头部和脸部,生怕被打到脸上。他的丈夫一边辱骂她,一边用手扇她,口中还说她是浪荡女,偷情竟然偷到了自家门口外,就不怕别人看到说闲话。明明刚开完房,还没有够,竟然还在自家车里恩爱了起来,这是他不能容忍的,他继续殴打自己的妻子,发泄着自己对妻子的不满。一下两下三四下,打的还是很狠的。同时,他还告诉同行者,让同行者拍摄一下奸夫,他本以为妻子的奸夫是一个大帅哥,没想到竟然是一个肥头大耳的壮汉。奸夫也是一脸的无奈,面对人家丈夫的辱骂,他是一声不该坑,丈夫就在他眼前,打他心爱的女人,他也不敢管。可能,这就是捉奸男子想要的结果吧,就是想要告诉妻子,其实那个男人不爱你,看看我把你打成什么样子了,他连一个屁都不敢放。若是他敢管闲事,肯定也会被打的,毕竟理亏呀。当天捉奸的丈夫并没有殴打奸夫,只是教训了自己的女人,网友看了大呼过瘾,对待这样水性杨花的女人,就应该不客气。让她长长记性!丈夫崩溃猛怒打妻子说真的不管男的还是女的,若是不爱了,可以选择离婚呀,而不是背叛另一方,可是,现实情况是,她竟然吃着锅里的看着碗里的,竟然在有丈夫的情况下,和别人搞婚外情。这一下好了,丈夫把他们的丑事曝光了,两个人也臭名远扬了,这件事发生后,他们两个人的夫妻情谊可能也完了。相信没有哪一个男人,是喜欢偷人的女人的。若是离婚的话,最好让出轨的女人,净身出户!让她付出惨重的代价,大家认为呢?

陈淑彦(记者 李莉雯)09月18日,(原标题:大学生组团陪爬 月入合计一万五)

摘要:今年以来,已有多名曾在徐州任职的干部被查。今年以来,已有多名曾在徐州任职的干部被查 图为反腐宣传图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苏省徐州市委原书记周铁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信息显示,周铁根,男,1962年11月生,汉族,江苏海安人,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周铁根曾长期扎根家乡南通工作。1986年,周铁根进入南通市公安局政治处工作。1987年,他进入南通市委研究室,两年后成为副科级研究员。1993年,周铁根进入南通市委办公室系统,三年后升任南通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12月,周铁根出任如皋市委副书记,两年后转任如皋市市长。2006年,周铁根被调往南通另一个县级市如东,出任县委书记。这是他首次主政地方。2011年,周铁根离开了工作近30年的家乡南通,调任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4年1月,周铁根出任江阴市委书记,并身兼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时隔三年后再次主政一方。周铁根落马 资料图2015年12月,周铁根从江阴市委书记任上北上徐州,任徐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后任市长,2018年4月任徐州市委书记。彼时,有媒体评价,周铁根曾在苏南、苏中、苏北等城市都担任过地方领导,如此丰富的施政经历,在江苏官场上仍属少见。纵观周铁根的从政履历,他曾以善于跟企业打交道著称。在担任如东县委书记期间,他曾力主洋口港建设,破解了当地“有海无港”尴尬。当时,由于对开发洋口港信心不足,投资方香港保华集团迟迟不敢和如东县签署合作协议。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当时兼任洋口港开发建设总指挥的周铁根向保华集团表态,只要保华集团将跨海大桥和人工岛建起来,“不管后边有无投资者,政府兜底收购!”这一承诺最终促成洋口港开发的关键性工程——黄海大桥、人工岛的建成。2008年10月28日,洋口港实现初步通航,结束了如东“有海无港”的历史。彼时,在开发建设洋口港时,周铁根曾坦言,洋口港是全国的重要港口,洋口港开发建设任务重,难度大,必须超常规强势推进。他还提出,吸引大客商就要解放思想,灵活地运用市场化的办法,能合作的就合作,“我们不能看到人家有利可图,就死抱着项目资源不放。要想方设法,尽可能早开发、早启动”。在江阴工作期间,周铁根也曾展现过和企业打交道的哲学。据《江阴日报》报道,2014年1月6日,也就是履新江阴市委书记后仅三天,周铁根便深入部分镇村、企业进行调研。他的第一站是“天下第一村”华西村。在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周铁根提出,希望华西继续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把华西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此后,他还来到江阴的两大龙头企业阳光集团和海澜集团。周铁根说,企业是江阴发展的最重要力量,阳光集团、海澜集团等一批大企业集团为江阴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徐州工作期间,周铁根曾多次参加政企会谈,旨在加强同民营企业家沟通交流,听取大家的宝贵意见建议。据《徐州日报》报道,2021年4月28日,2021年度首期“政企交融汇”活动举行,周铁根出席并讲话。活动期间,周铁根认真听取企业家们的发言,不时插话与大家交流探讨,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具体要求。他说,举办“政企交融汇”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增进政企沟通了解,能够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服务更加精准、措施更加有效。从大家的发言中,深切感受到企业家们良好的精神状态,详细了解到企业发展情况和所需所盼,听后很受启发。开启“十四五”,要深刻把握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坚定信心。周铁根曾在接受《小康》杂志采访时,专门曾谈过他对政企关系的看法。他说,政府在发展过程中主要是营造环境,企业才是发展的主体。“社会要对企业家给予充分尊重。政府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往这个方向发展。”周铁根表示,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诸如土地、金融等要素的获得,都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协调,政府要做好服务工作,而在生产经营方面,政府不要去干预企业。2021年7月,周铁根转任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后任江苏省十三届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江苏省十四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直至此番被查。值得一提的是,除周铁根外,今年以来已有多名曾在徐州任职的干部被查。5月20日,江苏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王昊被查。王昊曾任徐州邳州市市长,沛县县委书记,徐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徐州市政协主席、党组副书记,宿迁市市长,宿迁市委书记等职。去年1月,王昊任江苏省政协副主席。7月25日,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冯兴振被查。冯兴振曾任徐州市农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沛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沛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州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等职。2019年4月,冯兴振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州矿务局局长。延伸阅读70岁的北京原区委书记落马 卸任后还告诫该区领导干部近日,三名高龄厅官落马和受审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9月9日,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发布消息,山西省长治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尚宪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尚宪芳1955年6月出生,今年69岁,已退休9年。9月7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北京市通州区委原书记王云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王云峰1954年4月出生,今年70岁,已卸任通州区委书记近10年。9月6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安徽省立医院原党委书记胡世莲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她被指控受贿1309万元。胡世莲出生于1955年2月,今年69岁,已退休9年。这三名厅官退休9年多,年届七旬被查、被审,再次敲响警钟: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虽往必查、虽远必追,既不会因为党员干部退休而止步,也不会因为退休而出现盲区。山西省长治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尚宪芳 资料图公开资料显示,尚宪芳,男,山西省襄垣县人,1955年6月出生。他15岁便开始参加工作,在襄垣虒亭公社当办事员,在基层历练多年,此后在长治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多年后,开始主政地方,曾任长治市沁县县委副书记,黎城县委副书记、县长,黎城县委书记。2005年3月任长治市副市长,任职长达7年。2012年4月跻身长治市委常委,后获任市委统战部部长,2015年到龄退休。尚宪芳还是山西省作协会员,曾出版《县委书记的思考》《县域发展论》《治县观》等书,书中谈了他在县城主政十年的心得体会,尤其谈到了提高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营造持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而今书籍犹存,写书人已落马。北京市通州区委原书记王云峰 资料图公开资料显示,王云峰出生于1954年4月,河北阜城人。他长期在北京任职,早年在丰台区任职30年,担任过丰台区委副书记、北京世界公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区政法委书记兼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01年任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2002年12月调任北京市平谷区委副书记,次年任区长。2006年5月任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局级)。2007年8月,王云峰任北京市通州区委书记,2014年11月卸任,随后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值得一提的是,王云峰主政通州区期间,正是建设高峰期。据媒体报道,在他卸任两个月后的北京市两会上,市领导在通州团分组审议会上告诫通州区党员领导干部:“高速建设时期规模量大,要坚持公开透明,工程监理要跟上,不要出腐败,不能楼起来了,人倒下了”。一语成谶,而今9年后,王云峰还是“倒下了”。胡世莲受审画面9月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安徽省立医院原党委书记胡世莲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公开资料显示,胡世莲,女,1955年2月出生,安徽肥西人。主任医师、教授、山东大学和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省政协委员,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家级特殊津贴。擅长老年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诊治。她曾任安徽省立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15年8月卸任。今年1月,退休近9年的胡世莲被查,今年6月被开除党籍。安徽省纪委监委通报,经查,胡世莲身为公立医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丧失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带头违纪违法,严重污染单位政治生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无视纪律规矩,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大肆干预插手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权力观异化、亲情观扭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医疗设备及药品采购等方面谋利,单独或伙同亲属非法收受巨额财物。9月6日,69岁的胡世莲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受审,检方指控,她利用担任安徽省立医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医疗设备及药品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09.8053万元,其中,党的十八大后收受262.71万元。胡世莲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察时局梳理发现,近期,官员退休多年后被查处的案例并不少见。退休近9年,69岁的原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勇8月30日被查;退休八年后,71岁的东莞市原市长李毓全8月21日被查。除了高龄厅官被查,还有“高龄虎”,1月落马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增添,今年已70岁;中纪委今年打下的正部级“大老虎”,曾担任海南省委书记近6年的罗保铭,将满72岁。纵观近些年查处的类似案例,有的是在职时就存在违纪违法行为,退休后“东窗事发”;有的是临退休时想捞一把,导致“晚节不保”;还有的是退下来后“不甘寂寞”,利用“余威”谋取私利。通报案例一再证明,只要触碰纪法红线,就难逃纪法惩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明确提出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思路举措,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胆大妄为的腐败分子,更加有力遏制增量,分类施策清除存量。上述高龄贪官被查,正是对腐败存量的坚决清除。中纪委网站刊文表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存量尚未彻底清除,腐败增量仍在发生,表现形形色色,腐败隐形变异、手段翻新升级,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贪腐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等等。这些问题充分说明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必须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持续保持战略定力,防止“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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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总裁太温柔》

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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