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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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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丨余晖据青海理工学院官网消息,近日,青海理工学院举行2024级开学典礼。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宁栋,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化工作处副处长曹毅,校党委书记王晓英,校长贾叙东,校领导赵之重、樊协珍、张亚权,校长助理王东出席。上述公开信息显示,此前担任青海省科协党组书记的王晓英现已出任青海理工学院党委书记。王晓英现身开学典礼王晓英,女,汉族,1982年7月出生,吉林双辽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1999年,王晓英考入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于2003年获学士学位,2003年9月以免试资格进入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攻读博士学位,2008年7月获博士学位,并被评为“清华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2008年8月,王晓英到青海大学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系工作,2008年12月进入清华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2010年12月完成博士后工作出站。2013年,王晓英任青海大学计算机系常务副主任。2015年6月,王晓英获任青海大学校长助理,并于2018年5月任青海大学副校长,后担任校党委常委、副校长职务。2023年5月,她获公示拟提任正厅级领导干部,后出任青海省科协党组书记。如今,她担任青海理工学院党委书记。据官网介绍,青海理工学院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学校,2019年开始筹建,202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王晓英的丈夫靳力同为清华大学博士,也在毕业后扎根青海。王晓英和丈夫的合影靳力出生于1980年10月,籍贯河北保定,1999年被保送进入清华计算机系,2008年获博士学位。据清华新闻网此前报道,毕业那年,靳力和王晓英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们要敢于挑战,但是更重要的是坚持。不是为了我们的生活更好,而是为了更多的人生活更好,这是我们的人生观,也是在将来的坎坷道路上让我们能够坚持理想的动力。”公开资料显示,靳力曾任青海省海北州发改委主任,海东市平安区区委书记,青海省工信厅副厅长兼省招商局副局长等职,2024年1月履新青海省数据局局长(副厅级),后兼任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局长。延伸阅读苑振超拟任新职,他清华毕业,父亲早逝,上学时靠母亲收废品维持生计据《辽宁日报》8月25日消息,辽宁省委组织部8月25日发布拟任领导职务人选公示。其中:苑振超,男,汉族,1987年1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党员,现任台安县委书记、一级调研员,拟提名为地级市副市长人选。图为苑振超资料图,他毕业于清华大学苑振超毕业于清华大学,曾是辽宁省最年轻的副县长。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2005年,苑振超以645分的优异成绩考入清华大学。2005年至2009年,他在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获得学士学位后,放弃直博机会,只留下一句“我离不开鞍山,因为我的梦放飞在那里”,便在同学们诧异的眼神中离开北京,坐上了驶往家乡的火车。作为辽宁省委选调生身份,公开简历显示,2009年,苑振超开始任职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道办事处,后任职鞍山市发改委,2014年任鞍山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副处长。2015年12月,他任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人选,后任镇长。2017年9月,他任岫岩满族自治县副县长,后挂职南京建邺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2019年12月明确为三级调研员。当时,他是辽宁省最年轻的副县长。图为苑振超简历照片2020年,他任鞍山市商务局党组成员、鞍山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主任,2021年任台安县县长。2022年4月报道显示他已任台安县委书记,时年35岁。苑振超在接受采访时曾说,“辽宁给了我实现梦想的舞台,在辽宁振兴发展的征程中,我愿意披甲执锐。”“是这片热土养育了我,我希望能为它作一点贡献。”面对千头万绪的县域工作,苑振超认为,不同岗位的工作经历使他能够在处理各项难题时更加从容、更有底气。“每个岗位、每段经历都是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的历练。”曾因寒门学子身份受关注苑振超考上清华大学时,其寒门背景曾受到舆论关注。新华社一篇报道称,苑振超的父亲早逝,哥哥患有脑瘫,母亲靠收废品维持生计。父亲去世时,苑振超刚刚两岁。十几年来,苑振超的母亲扛起了生活的重担,推着手推车,走大街串小巷收废品,为儿子撑起了学习生活的蓝天。苑振超的母亲告诉他,每份工作都是谋生的手段,只要人活得堂堂正正,就算穿得不好、吃得不好,也一定要挺起胸膛做人。新华社报道称,苑振超在读书期间,学习成绩很好。他曾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中生奥林匹克物理选拔竞赛,获得辽宁省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二等奖。“因为没有获得一等奖,孩子的情绪非常低落,随后在学校的月考中,他的成绩也下滑了许多。这时候,我并没有责怪孩子,而是告诉他,只要有信心,就能学好。我认为,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帮助孩子用乐观的心态去战胜困难,这是每一位家长的责任,也是家庭教育的艺术。”在母亲的鼓励下,2004年苑振超在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在辽宁省重点高中五校联考的月考中取得全省第二名的好成绩。当时暑期里,有很多人找上门来想资助苑振超读书,都被母子俩婉言谢绝。母亲告诉苑振超:“你要靠贷款上大学,毕业后首先还贷款。”清华大学新闻网2005年8月发表的文章称,辽宁鞍山的苑振超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也已下岗多年,脑瘫的哥哥给家里造成负担。在社会和老师朋友的帮助下苑振超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考取了清华大学。“我以前的想法就是毕业挣钱、回报母亲,让她过上幸福的生活。现在我的心里很矛盾,觉得这种想法很狭隘。我们也要为回报社会而努力学习,争取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做到‘忠孝两全’”。

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年11月27日,黄林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林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为由,向该店老板单某某索要赔偿。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以2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晚上,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名义向食药监管理局石龙分局举报该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0元。此后,黄林用类似办法在十余家商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后再凭借多张购物小票向商铺老板协商索赔。两年间,黄林通过“打假”赚取了赔偿超二十万元,但其称,索赔金额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一审获刑六年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二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等。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一审宣判后,黄林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黄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宗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畸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林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二审法院东莞中院在查明事实中更改了此前一审法院关于黄林“敲诈勒索”“胁迫”等表述。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此外,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东莞市中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林所获得的款项数额并非于法无据,黄林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知假买假不影响其向案涉商家索赔,黄林所获相应款项并未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和范围;黄林对食药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有权提出或者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恐吓、要挟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08.5元,发还给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黄林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3.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 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林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林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林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林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赔偿金100000元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目前,黄林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法院没有道歉存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伊万卡身穿运动装出行,资料图伊万卡·特朗普,这位拥有1米8身高的漂亮女士,已经一次又一次地用实际行动证明,她的苗条与曼妙不是一蹴而就得来的。当地时间9月12日,前第一千金再次在镜头前展示了自己充满力量的样子,进而也引发了关注。教练给伊万卡拍视频,视频截图现年42岁的伊万卡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转发了私人健身教练桑迪·布罗克曼为她拍摄的剧中画面。据称桑迪是一位明星教练,训练过很多的名人,这个倒也说得通,毕竟像伊万卡这样的资深名媛,是不会随便找个教练带自己的。教练给伊万卡拍视频,视频截图穿着浅灰色运动套装的伊万卡,很是努力地举起了重达20多磅的杠铃,同时可以听到教练桑迪在一旁说,“今天的背部深蹲很漂亮。”伊万卡出行,资料图普遍认为,在穿衣打扮方面,伊万卡真的很少失误,除了衣服选择得当之外,也和她修长有型的身姿有关。按照伊万卡的说法,除了锻炼之外,她每天早晨都会喝一大杯“柠檬水”,然后再喝一大杯咖啡。此外“内心的平静”也是让她保持姣好容颜的原因。想来也是,过着养尊处优生活的伊万卡,相对来说不会被一些琐事打扰,甚至就连子女的教育都不用她过分操心,压力小自然人也会精神百倍。特朗普在辩论会,资料图尽管伊万卡现在完美地诠释着“岁月静好”,但她那现年78岁的父亲却无法安静。正在争取再次入主白宫的唐纳德·特朗普,正在火力全开地对准着他那刚刚换上来不久的新对手卡玛拉·哈里斯。对于刚刚结束的辩论,尽管路透社/益普索的一项新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登记选民认为哈里斯赢得了辩论,但特朗普却坚持认为是自己赢了。就在女儿的举重画面引发热议之时,特朗普也在自创的社交媒体上发声,强调不会与哈里斯再次进行辩论。特朗普和哈里斯在辩论会,资料图“不会进行第三次辩论,”特朗普用大写字母发表了他的想法。“当一名职业拳击手输掉一场比赛时,他脱口而出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想要再赛一场’。民意调查清楚地显示,我在周二晚上(当地时间10日)与民主党候选人卡马拉·哈里斯的辩论中获胜,她立即要求进行第二场辩论。”“她和骗子乔毁了我们的国家,数以百万计的罪犯和精神病患者涌入美国,完全不受制约和审查,通货膨胀使我们的中产阶级破产。每个人都知道这一点,以及卡玛拉和乔造成的所有其他问题……在与乔的第一次辩论和与哈里斯的第二次辩论中都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卡玛拉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过去近四年里她应该做的事情上。不会再有第三次辩论!”特朗普总结道。哈里斯笑着登场,资料图感觉特朗普是在愤怒的情绪下发表看法的,而因为怒气,他的思路似乎也有些混乱,一会称呼对手的名字,一会又称呼她的姓氏。而对于特朗普的说法,正在费城进行竞选活动的哈里斯也做出了回应,“我相信我们应该为了选民再进行一次辩论。”有分析指出,在辩论结束后,哈里斯变得更加咄咄逼人了,似乎那场辩论带给了她更多的信心。

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曹雪娇近日,河南许昌的曹女士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我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引发持续关注。9月11日,当事人曹女士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其父亲曾在2023年打伤母亲后被判刑,今年8月才出狱。此前父亲也有家暴母亲的行为。目前,她母亲已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于离婚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通知。对此,曹女士的父亲曹某某表示,除上次因将妻子打伤入狱外,此前他未对妻子动过手,同时也否认女儿曹女士提到的他长期家暴一事。母亲被家暴曹女士向记者介绍,她是河南许昌人,母亲闫某某今年53岁。曹女士母亲被家暴的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2023年9月4日,在外务工多时的父亲曹某某回到许昌家中。当晚,父亲与母亲发生争吵,之后便对母亲进行殴打,包括扇耳光、拖拽母亲身体等。期间,母亲想从家中逃走未果。几小时后,曹某某睡熟了,母亲才得以从家中逃跑并报警。据曹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3年9月5日凌晨5时30分许,母亲给她发了被家暴的照片,拍照时,闫某某口中已吐出鲜血。曹女士母亲在医院住院期间(图源:受访者社交平台)曹女士表示,事发前,她知道父亲回家了,她还特意和父母打了视频问候,没想到后来却发生了上述家暴的事情,“突然被打,我妈都没反应过来”。曹女士告诉记者,知道母亲被打后,她赶紧让母亲到大医院进行检查。许昌市人民医院当时出具的相关诊断报告及出院记录显示,闫某某左侧颌面部、眼周、胸部等软组织挫伤并皮肤擦伤,右侧肋骨骨折,左眼球挫伤。父亲因家暴被判刑曹女士赶回家,看到母亲被打后的样子,坚持报警并做伤情鉴定。2023年10月,闫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10月28日,曹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并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据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曹某某被拘留后,闫某某提出离婚,并申请判离,不接受调解。2024年1月16日,闫某某和曹某某的离婚纠纷案在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但因曹某某在看守所内等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开庭,闫某某只能先于2月28日撤回诉讼。8月初,曹某某出狱,但仍不愿意与闫某某离婚。因撤诉后要半年才能进行二次诉讼,所以在此期间,闫某某也无法再提起诉讼离婚曹某某出狱后,曾扬言伤害闫某某,此事在闫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曾提及。闫某某也从家里搬了出来,在一个偏僻的地方租房,以免被曹某某找到。9月2日,该案开庭,当庭未宣判双方离婚。曹女士称,2023年9月并不是父亲首次家暴母亲。她记得,有一次,她父亲从外面一回来就把母亲踢倒在地,所以她才用“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做视频标签。对此,曹女士父亲曹某某于9月11日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在2023年9月份事发前,他没有动手打过闫某某。双方在生活中有“小打小闹”的争执互骂,但未动手,同时否认长期家暴闫某某一事。对于女儿的说法,他表示“不能相信”。此外,对于离婚纠纷一事,因家中有拆迁房,曹某某认为是妻子女儿想让他净身出户,所以他才一直不同意离婚。对此说法,曹女士表示,在离婚纠纷中,是父亲向母亲索要高额财产,而家中没有,才导致婚没有离成。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曹女士称,她将母亲被家暴的视频发布到网上,是担心离婚官司会拖太久,没有人限制曹某某的行为,母亲的处境也会变得危险,而她又在外地工作,无法时刻保障母亲的安危。曹女士微博截图曹女士发布的视频引起众多网友和许昌市有关部门的重视。9月9日,许昌市妇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在为闫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智娟律师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与此同时,何智娟律师还指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给予训诫,也可对其进行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9月10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许昌市妇联,工作人员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维护其权利。另外,妇联会积极地和法院进行沟通,能做尽做,他们会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9月11日,曹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目前,她母亲已经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关于离婚案件,也在等待法院的通知。据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4日,闫某某被林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2023年12月28日,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该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根据闫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某对申请人闫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某进出闫某某住所。相关新闻女子称“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最新进展: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签发近日,河南许昌一女子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我的母亲一生都在被家暴”引发关注。发帖女子表示,其母亲闫某长期被父亲曹某家暴,去年下半年母亲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父亲获刑八个月。出狱后,父亲继续对母亲及其近亲属实施恐吓,称要“砸了”母亲目前的住所。该女子还提到,今年1月,其母亲已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于诉讼到期而撤诉。目前,母亲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于9月2日开庭。“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让我妈妈可以尽快离婚。”9月9日,许昌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表示,曹某此前确实存在家暴行为,已被依法处理。针对闫某目前的处境,许昌市妇联代闫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9月10日,发帖者、闫某的女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已向母亲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9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与被申请人曹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2023年9月4日晚,曹某与闫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曹某将闫某殴打致轻伤二级,曹某已于2023年12月28日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该院于2024年8月8日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中。经查,闫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闫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骚扰、跟踪、接触闫某及其近亲属;禁止曹某进出闫某住所。9月10日晚,闫某的女儿再次发文称,当地妇联已联系法院协调,对于闫某的离婚诉求,法院将“尽快判决”。 #endText .video-list .on{border-bottom: 8px solid #c428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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