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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统筹利用国内、国际的市场和资源,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粮食供给保障体系,提升粮食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
国家加强国际粮食安全合作,发挥粮食国际贸易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等,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国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领域,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第七条 国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等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 对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国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
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
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
第十三条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量质并重、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用养结合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提升耕地质量。
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鼓励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支持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遏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种业振兴,维护种业安全,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健全国家良种繁育体系,推进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国家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粮食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增施有机肥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因地制宜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鼓励创新推广方式,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提高粮食单产。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农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风雹、台风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粮食生产者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者种植优质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并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农业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
粮食主产区应当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粮食产销平衡区应当确保粮食基本自给。
国家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
第二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
国家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第三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四十条 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权限采取下列措施调控粮食市场:
(一)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二)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
(三)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四)组织投放储备粮食;
(五)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
(六)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优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能力特别是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合理安排粮食就地就近转化。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建设粮食加工原料基地、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支持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
(二)增设应急供应网点;
(三)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
(四)征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资;
(五)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第五十一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
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
第五十六条 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粮食安全风险评估,健全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
第六十条 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制度。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置。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具体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粮食生产经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规定;
(二)未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保障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安全。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有关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
吴逸绿(记者 黄柏俊)09月22日,
吴逸绿(记者 林哲铭)09月22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任珠峰,江西省委常委、秘书长陈敏,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孙洪山在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事发现场画面经查,该事故是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江西省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未深刻汲取教训,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任珠峰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人防部门、联系消防部门的省委常委、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欠缺,对人防部门排查整顿违法地下室不力、消防部门安全整治重部署轻落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陈敏同志作为分管住建部门的时任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发现不足、重视不够,对住建部门长期未发现涉事建筑违规问题、长期放任冷库建设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图为事发场所封死的窗户孙洪山同志作为分管教育部门的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教育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发现不足、重视不够,对教育部门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任珠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陈敏同志、孙洪山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新闻"江西新余39死火灾"调查结果公布 国务院调查组通报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图为事发楼栋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等工作。这是近期发生的又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进行深刻反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强总理等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也派员参加了相关工作。同时,邀请建筑、消防、冷库和静电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等问题。调查组按规定将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调查组总结了五个方面的主要教训: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落到实处;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同时,提出五项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要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国务院调查组相关负责人就佳乐苑小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记者就该事故调查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1.记者:调查组是怎样组成的?调查的过程和结果是怎样的?答: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部牵头,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国务院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也派员参加了相关工作。同时,邀请建筑、消防、冷库和静电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测鉴定、模拟试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涉事房主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记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为何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答:经过调查,排除人为放火、动火作业、电气故障、吸烟等因素。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嫌疑。起火当日施工人员未在冷库内动火作业,排除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可能。施工现场制冷系统未通电,照明系统正常工作,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能。施工现场从开始铺设塑料薄膜到发现起火过程中无人吸烟,且经过试验,烟头不能点燃也不能蓄热阴燃挤塑板、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及释放的易燃气体,排除吸烟引发火灾可能。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所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在喷出泡沫后,迅速发泡膨胀,同时释放大量异丁烷、丁烷、丙烷等易燃气体。为验证事故发生机理,开展了一系列模拟事故现场静电产生和静电放电引燃试验,起火特征和地下一层现场人员表述一致。同时,收集其他地方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也存在类似情况。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3.记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哪些主要问题?答:调查发现丰华地产、新余设计院、赣新建筑公司、正大监理公司在涉事建筑建设,丰华地产在人防工程报审报监,佰烩香批发部、凝霜制冷公司在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涉事房主、博弈教育、聚馨源宾馆在涉事建筑出租、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同时也发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规划建设源头失守、排查整顿不力、监管制度有漏洞、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专项整治走过场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等问题。一是规划建设源头失守,违法建筑埋下先天隐患。新余市人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都未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明确的“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规定,导致地下一层事实上成为既未建成人防工程,也不是普通地下室的违法建筑,长期处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先天存在重大隐患的状态。二是排查整顿不力,违法地下室长期失管。新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既有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落空,市建成区内实际未开展清查;江西省人防办存在“只管库内项目、不管库外项目”的错误认识,新余市人防办对排查出的已进入人防审批程序但存在问题的地下室项目,未向上级报告,未依法责令补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也未移交城管等部门查处。三是监管制度有漏洞,冷库建设施工无序。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冷库施工监管职责认识不清,新余市、渝水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限额以上冷库建设工程没有管到位,对限额以下的基本不管。四是消防验收检查走形式,问题隐患屡屡漏掉。消防部门在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中均未发现涉事建筑防火分隔缺失等问题,以致相关隐患长期未被发现和整改。公安部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未查处涉事宾馆不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一直违规同意年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弄虚作假。五是专项整治走过场,工作落实流于形式。江西省针对“九小场所”、多业态多功能合用场所、影响火灾逃生的防盗窗(网)等组织开展了30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但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从未组织摸清辖区“九小场所”底数,拆除防盗窗(网)行动敷衍了事走过场,牵头部门文件一发了之,其他有关部门消极应付,工作基本没有落实。六是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缺失,非法办学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教育部门对专升本考试培训机构审批监管职责认识存在偏差,新余市、渝水区教育部门认为应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监管,而省教育厅内设处室推诿扯皮,均不认为是自己职责;省教育厅多次提出加强涉专升本考试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但均未实际开展工作,行业管理缺失造成大量培训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其非法办学形成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博弈教育违规组织培训、租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是导致火灾事故死亡人员扩大的主要原因。4.记者:这起事故调查总结了哪些深层次的教训?答:此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抓紧抓实以下方面:一是只有消除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才能把“两个至上”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幸福安康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这要求想问题抓工作,统筹好发展和安全,都要时刻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近年来,多地发生的居民自建房坍塌,餐馆燃气爆炸,电动自行车起火,学校、医院和居民楼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对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严重冲击。事故惨痛教训十分深刻,隐患排查整治必须确保覆盖每一个行业领域、每一家经营主体、每一个社会单元,不留死角盲区,真正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二是只有深刻吸取教训,才能避免重蹈覆辙。这起事故与近两年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如出一辙,都是违规作业引发的,都有人员相对密集场所窗户被封堵的问题。这暴露出江西省、新余市和渝水区没有深刻吸取类似事故教训,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最终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别人的事故教训没有引以为戒,自己的教训也没有深刻吸取。每一起事故的教训都是极其沉痛的,都应该成为改进工作的典型教材,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自醒自励,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把教训转化为推进防范的有力措施,避免屡屡重蹈覆辙。三是只有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才能消除监管盲区漏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但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有的为避免事后被追责问责,认为把本应该自己干的事推给别人就与自己无关,不会被追责了,日常工作相互推诿,不主动履职尽责;有的长期不履职,时间一长还真的以为不是自己的责任了;还有的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每一起事故调查表明,没有捋不清的问题,没有查不清的责任,无论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大小、有证与否,还是经营主体变更了多少次、问题存在了多少年,其对应的监管部门和责任都能查证查实。任何地方和部门单位都不能有侥幸心理,都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极端负责的精神,主动靠前履职到位,决不能安之若素、无动于衷。四是只有盯紧基层末梢,才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事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门槛低、体量大、分布广、涉及领域多,很多单位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现场管理等安全基础水平较低,而这些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往往安全监管人员不足、专业能力欠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也较弱。“弱上加弱”、“小马拉大车”,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短板弱项,是基层面临的突出矛盾问题。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看,上述问题具有普遍性,若不能有效解决,就会小风险演变成大问题、小隐患酿成大事故,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影响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提高基层末梢安全治理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五是只有提高应急能力素质,才能关键时刻安全避险。包括此次事故在内的许多火灾事故均暴露出,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应急逃生技能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避险逃生能力不足,是被困人员关键时刻未能第一时间自救逃生和获救的重要因素。如能做好这些工作,就会最大可能减少伤亡。这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安全知识和逃生技能教育培训何其重要,但很多地方安全宣传教育“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没有“进去”、“进好”,与“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就差得更远了。这次事故中绝大多数参加专升本培训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被组织参加逃生演练。这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全社会都应深刻吸取的教训,一定要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决不能当作可有可无的事。5.记者:为进一步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哪些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答: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调查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一是要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当前,安全生产基础整体上仍较薄弱,传统风险和新增风险并存,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长期性依然突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学深悟透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努力以自身工作的确定性应对形势变化的不确定性。群众问题无小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既要支持帮助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广开生产经营发展门路,又要保障其安全无忧。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及同类事故反复发生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基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织密安全保障网。要精准发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系统治理,加快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二是要加强冷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这起事故和近年来涉及冷库火灾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围绕“一件事”全链条监管,系统加强冷库规范化管理。准入环节,要统筹开展涉及冷库的各类建筑的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等审批许可工作,并抓紧修订相关制度规定。施工环节,要抓紧修订相关标准,明确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的防静电措施,明确地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使用环节,要督促冷库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在维修和报废拆除时,要重点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监管环节,要明确冷库等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包括冷库在内的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监管,要厘清职责边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三是要强化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往往共存于一个建筑体内,“九小场所”比较集中,人员比较密集,综合性风险大。国家层面要制定出台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相关管理要求;进一步厘清“九小场所”监管职责边界。要修订旅馆业治安管理有关办法,进一步完善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事项的程序、条件等相关规定。要修订《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增加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有关疏散和救援的规定,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逃生和救援。要明确各业态所属的行业领域,落实相应部门监管职责,把安全责任措施压紧压实到具体场景、具体点位、具体人员。要对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及所在建筑进行排查、分类处置,深入细致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要及时摸排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九小场所”并更新名录,加强动态监管。要大力推广在人员集中区域、疏散通道附近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实现一键按下,全楼报警、全员响应。要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后续行业管理、业务监管和属地监管出现漏洞。四是要认真扎实开展治本攻坚深化专项整治。当前,全国正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吸取这起事故教训,紧盯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及时更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明确全覆盖检查的时限要求,切实增强消防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治理整顿“九小场所”安全问题作为一项常态化长期性任务,把打通生命通道等作为重中之重,有效解决安全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不足、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等问题隐患。要出台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维护管理相关规定,健全人防工程与地上主体建筑审批监管衔接机制。要全面排查专升本等社会各类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抓紧研究细化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五是要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根据地区人口数量、经济规模、灾害事故特点、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配齐配强应急救援力量,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做实隐患排查治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要加快推动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装备配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对中小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帮扶,提升基层应急能力。要指导帮助基层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加强对重点人群的预案培训,着力提升疏散逃生能力。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一个单位明确一个层级,防止监管职责全部压给乡镇街道。要扎实推进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技能,真正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要健全完善“社会群众举报+企业员工报告”安全隐患监督体系,筑牢安全防范人民防线。
在黎巴嫩接连两天发生大量通信设备爆炸事件后,以色列19日晚些时候突然对黎巴嫩发起大规模空袭,以战机轰炸了100多处据称是黎真主党的火箭弹发射场。路透社称,这是自去年10月加沙大规模冲突爆发以来,以军对黎巴嫩发起的“最猛烈空袭”。就在以军空袭前,黎真主党领导人纳斯鲁拉发表电视讲话,称以方已“越过所有红线,等同宣战”,他还誓言对以方进行严厉报复。20日午后,以色列北部遭到大量来自黎巴嫩真主党的火箭弹袭击。对于以黎局势急剧升级,国际社会纷纷呼吁各方克制,避免爆发全面战争。当地时间9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就巴以局势举行公开会 图源:视觉中国以军与真主党互相袭击据法新社报道,20日午后,以色列北部多地频繁拉响防空警报。以军称,这一地区遭到大量来自黎巴嫩真主党的火箭弹袭击。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视频显示,以北部加利利湖附近空中频繁出现爆炸,以军动用“铁穹”防空系统拦截来袭的火箭弹。以军当天还发出警报,要求北部地区民众留在防空洞内,避免外出和聚集活动。法新社援引以军发言人的话称,一小时内至少150多枚火箭弹袭击了以方。目前以方伤亡情况不明。法新社称,黎巴嫩真主党反击后,以军当天随即向黎首都贝鲁特发动“定点袭击”,造成至少8人死亡,数十人受伤。报道援引一名真主党消息人士的话称,真主党精锐部队一名高级指挥官被炸死。此前一天,以军空袭了黎巴嫩南部上百处真主党军事设施。以军19日晚称,空袭摧毁了真主党约1000个火箭发射器以及多个武器储存设施。路透社称,这是自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以来以军对黎巴嫩发动的“最猛烈空袭”。以色列国防部长加兰特19日发表声明称,战争进入新阶段确实存在重大风险,但以军仍将继续对黎巴嫩真主党采取军事行动。他还威胁:“战斗持续时间越长,真主党付出的代价就会越大。”与此同时,黎巴嫩真主党领导人纳斯鲁拉19日发表电视讲话,誓言真主党将继续战斗,让以色列面临“公正惩罚和痛苦清算”。他说:“报复肯定会到来,但规模、形式和地点,我们不会透露。” 他还说,虽然以色列拥有“技术优势”,但真主党不会屈服于压力,“只要加沙没有停火,对以色列的袭击就将持续下去”。卡塔尔半岛电视台20日称,实际上以军和真主党武装19日已进行数十次交火。真主党当天对以色列北部地区发动了至少17次袭击。以军19日稍早时候承认,至少两名士兵在北部的战斗中死于真主党的无人机和火箭弹袭击,另有9名士兵受伤。19日,黎巴嫩首都贝鲁特,一名男子走过一块巨型广告牌,广告牌上三人从左至右分别为哈马斯前领导人哈尼亚、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圣城旅前指挥官苏莱曼尼、黎巴嫩真主党前军事指挥官舒克尔 图源:视觉中国“与真主党全面开战?”“以色列是否准备与真主党全面开战?”美联社20日以此为题报道称,随着以防长宣布战争进入“新阶段”,以及以方对黎大规模空袭和通信设备爆炸事件,以色列和真主党之间爆发全面战争的可能性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0日称,以色列和真主党已经冲突了几十年,本周的一系列爆炸和袭击将双方推向全面战争的边缘。真主党被认为是世界上武装最精良的非国家组织。美联社称,近年来,真主党军事力量在增强。据估计,真主党拥有15万枚火箭弹和导弹,其中一些配有制导系统,真主党武装还拥有一支日益庞大的无人机部队,可以威胁以色列所有地区,它的大规模报复可能导致以色列民众生活陷入停顿,并导致数十万人逃离家园。据半岛电视台20日报道,对于以黎陷入全面战争边缘,以色列前驻美大使阿隆·平卡斯指责以色列现政府的战略“愚蠢”。他称,那些一直推动对黎巴嫩发动攻击的政客因近来的一系列袭击变得更加大胆,“这些白痴以为生活就是一场詹姆斯·邦德的007电影”。国际社会感到担忧国际社会对黎以之间可能爆发全面战争感到担忧。美国警告各方不要让局势出现任何形式的升级,称当务之急是找到外交解决方案。白宫发言人让-皮埃尔19日称,美国“对潜在的局势升级感到恐惧和担忧”,“外交解决方案刻不容缓”。不过,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米勒一边表示“不希望看到任何一方升级这场冲突”,一边又称“我们将继续支持以色列的自卫权利”。白宫发言人让-皮埃尔发言 资料图法国总统马克龙19日与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通话,警告必须避免以黎全面战争。他还对黎巴嫩发表视频讲话称:“外交途径仍然存在,战争并非必然结果。局势升级不符合任何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伊朗常驻联合国代表伊拉瓦尼19日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和联合国安理会,要求强烈谴责以色列的恐怖主义行径。信中称,伊朗“保留根据国际法采取必要措施,以回应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和违法行为的权利”。俄罗斯外交部发言人扎哈罗娃20日警告,以色列在黎巴嫩开始全面军事行动将对整个中东的安全造成最严重的灾难性后果,必须避免这种情况。1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在安理会巴以问题公开会上发言时表示,中方敦促以色列放下使用武力的执念,摒弃军事完胜的迷思,立即停止在加沙的军事行动,停止侵犯黎巴嫩的主权和安全的行为,停止可能将地区拖入另一场浩劫的冒险行径。联合国安理会将于当地时间20日就黎巴嫩通信设备爆炸事件召开紧急会议。黎巴嫩总理米卡提19日呼吁各国采取“坚定的立场”,制止以色列对黎巴嫩的“侵略”。本报驻埃及、美国特派特约记者 黄培昭 萧达 王逸 柳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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