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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你tm别 了朱志鑫|------------

2024-09-23 15: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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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原副校长吴晓求表示,我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变革需要很深的底层逻辑思考。他认为,目前,对金融研究的基础性不够,学界、业界应该深入研究金融基础理论。

  “我们对市场经济、金融变革、资本市场发展,有时候缺乏非常深厚的、符合未来趋势的研究”,吴晓求直言,“所以我们可以经常看到一些政策2-3年就会出现一个大周期,它的周期远远快于经济周期”。

  吴晓求强调,“没有底层逻辑的献计 献策是误国误民”,“我们缺的是基础理论,我们真的不缺献计献策”。

  新浪声明:所有会议实录均为现场速记整理,未经演讲者审阅,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郑崇海(记者 张育菁)09月23日,近日,一则关于“应届生因拒绝公司组织的周末跑步活动而被辞退”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当事人张先生发帖称,他于2024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管培生一职,不料在短短43天的工作期间,因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跑步活动,最终于9月4日收到了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先生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关于职场权益、企业文化及劳动法规的热议。张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详细叙述了自己的遭遇。据他介绍,入职该公司后,公司曾两次组织员工户外长跑活动。公司在聊天群组织员工下班后户外跑步第一次是在8月21日晚9点,公司组织员工下班后进行5公里的户外跑步;第二次则安排在8月31日(周六)早上7点,要求员工到某公园集合进行10公里的户外跑步。张先生表示,由于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身体疲惫不堪,因此在第二次活动当天未能参加。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一决定竟成了他被辞退的导火索。张先生询问跑步的目的张先生透露,9月3日,他被公司的管理人员朱先生约谈劝退。在约谈过程中,朱先生表示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员工自主报名参与,实际上也是一种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朱先生还指出,张先生拒绝参加跑步活动反映出其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生的要求。对于这一解释,张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拒绝跑步活动是基于个人身体状况的考虑,并非对公司文化或团队活动的不尊重。张先生和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事件发生后,张先生于9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目前案件正处于庭前调解阶段。张先生向媒体提供了约谈的录音作为证据,录音中朱先生的言论进一步证实了公司方面对于此事的态度和解释。记者致电该公司城市经理朱先生求证时,朱先生表示开除张先生是由公司决定的,与公司的用人标准有关,他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相关情况应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最终判决为准。此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网友对张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公司不应将员工的个人选择与工作能力挂钩,更不应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对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认为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应积极参与其中。网友发表评论截图媒体时评企业得回答“灵魂”三问实话,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员工搞活动的企业,现实中并不少见。虽然员工有权利拒绝,但是多数时候只能选择被迫服从。但哪怕如此,审视涉事企业的做法,依然让人忍不住质疑,甚至质问。其一,是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跑10公里?稍微有点运动常识的人都知道,对于一个没有跑步习惯的人来说,上来就跑5公里、10公里,既不科学也不健康,很容易造成肌肉拉伤或是心率加快引发其他意外。体育锻炼是需要循序渐进的,可见风险意识之差。其二,周末到底属于员工还是属于公司?在大小周已经遭遇持续性的批判,或是提高加班福利、把选择权交给员工的语境下,这个答案恐怕不难得出。如果这个问题涉事企业回答不上来,或者没有明确、合法的考勤制度来解释,那么就不妨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三,辞退涉事管培生的理由合法、充分吗?一般来说,企业单方面辞退一名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管培生,要给出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如果是当事人专业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或者违反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拒绝参加公司周末组织的长跑活动被辞退,未免牵强。管培生当然应该接受企业的管理,但绝不代表要无条件接受企业的无理要求,甚至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要求。管培生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权利人,是一个有着自身正当权益的劳动者,不是企业任意拿捏、揉搓的工具人。这起事件暴露出当下职场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比如企业缺乏边界意识,随意支配员工工作之外的时间而不自知;漠视员工权益,嘴上说“大家主动报名”,实际上却是变相强制、秋后算账;企业文化落后,有着浓厚的传统家长制思维,管理常常超越雇佣关系。来源 | 新闻晨报综合正在新闻、半岛都市报、红星评论

郑崇海(记者 陈淳丰)09月23日,男子一周陪老婆4天,陪情人3天。情人感觉不满意,想要独占他,他一气之下,将情人杀死并抛尸了,尸体是在上海崇明的一条河里发现的。最早是环卫工发现的尸体,他们报警了。警方将尸体打捞上来,发现被害女子是装在了一个行李箱里,尸体已经腐败了。不过,她的双手和双脚,还染着交替不同颜色的指甲。这个被杀的女子,应该是生活在城里,不是干体力活的。民警开始在上海重点排查,尤其是寻找最近失踪的三十岁左右的女子,被害女子也就是三十多岁。尸体是在上海崇明的一条河里发现的通过查询民警得知,有一个叫王丽的女子失踪了,她和丈夫离婚没多久。死亡的女子是不是她呢?民警找到她的父母,做了DNA亲子鉴定,确定死者就是王丽。谁杀了她呢?她的前夫说,他们两个人已经离婚,都是因为一个叫刘某某的男子,等于是前妻王丽和刘某某有了婚外情,导致他们婚姻破裂的。民警查看两个人的开房记录。发现他们确实经常到宾馆开房,不是在上海,就是在苏州。而且最近半年的时间里,王丽都是和刘某某到外面租房住了。他们两个竟然住到了苏州。民警查看两个人的开房记录到底怎么回事?民警找到刘某某了解情况,起初他是不承认了,直到民警找到他抛尸当晚的监控,他从出租房拉出一个行李箱,电梯里的监控显示的很清楚。他才承认杀死王丽的事实。他说,自从他和王丽有了婚外情后,他就喜欢上了这种感觉,一开始都是偷偷摸摸开房,为了不至于让自己的妻子发现,他让王丽住到苏州。他们一起在苏州租房住。本来他家是上海的,工作也在上海,他对妻子说,他的工作被安排到了苏州,一周在上海工作4天,苏州工作3天。也就是说,一周的时间里,他只能陪妻子4天,陪情人王丽3天。他的妻子相信了,还叮嘱他好好工作。刘某某一周陪妻子4天,陪情人王丽3天这种情况大概持续了半年,他觉得自己有点力不从心,也不想长期这样两地跑了,想要休息一段时间。可是就在这关键时刻,王丽说和丈夫离婚了,以后要全心全力的陪着他。还要每周都和他厮守在一起,最终想要嫁给他。这是他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因为他还爱他的妻子,他和妻子还有一个孩子。这都是他最爱的人,他不可能为了王丽,抛弃自己的妻子的。他更不可能娶王丽的。当他拒绝每周都陪王丽时,王丽竟然给他妻子打电话,将他们两个人的婚外情曝光了。他是很生气的,并且给妻子承诺,尽快解决完这件事,他就回家。妻子也答应了,只要他能悔过,就选择原谅他。这意味着,他要和王丽分手了。可是,王丽为了他,都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了,想要完全占有他,还想嫁给他。这种情况下,想要说分手,谈何容易?刘某某对妻子承诺和王丽分手若是不分手,就没有办法给妻子交代。他陷入到了两难的境地。他始终认为王丽太胡搅蛮缠了,当时他们说好的,不以破坏双方的家庭为目的地交往了,到了最后王丽竟然彻底沦陷了,甩都甩不掉。他能怎么办?他想到的唯一的办法,就是除掉王丽,所以他趁着和王丽在一起睡觉时,将王丽给杀死了。然后,将王丽的尸体装入行李箱,到了崇明岛抛尸。刘某某决定除掉王丽他认为自己做的神不知鬼不觉,不会被发现。没想到抛尸没多久,尸体就被发现了。他杀人的秘密也被曝光了,现在他很后悔,当初怎么就招惹了这样的一个女人呢?他恨死自己了,怎么就管不住下半身?也觉得愧对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他杀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这就是婚外情的可怕之处,一旦失控,会直接酿成命案,昔日相爱的人选择举刀相向!是不是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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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宠大佬六岁半》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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