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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间财经
应当事人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要求,上海证监局于2024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目前,该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操纵一年半,合计亏损173万元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合谋情况
为了维持“会稽山”股价,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经时任精功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某顺与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刘某宇对接商讨,2017年7月,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会稽山”等股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为了保证太合汇增持“会稽山”等股票,经金某顺审批,精功集团、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精功控股”)、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众富控股”)等先后向上海太合汇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
二、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下称“操纵期间”),上海太合汇控制使用庞增添益5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产品的5个账户(下称“案涉账户组”),交易“会稽山”股票。
三、操纵“会稽山”股票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操纵期间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7月10日)
该阶段以买入建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从0上升至1.02%,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从0上升至1.26%。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752.42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3.7%,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8,227.84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47.50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22%,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651.37万元。
(二)第二阶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
该阶段以拉抬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上升至4.05%,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5.03%。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1,781.86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33.80%,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17,795.19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72.98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5.18%,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699.95万元。
案涉账户组累计申买3,520笔共2,603.76万股,其中,2,601笔共1,835.89万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申报量的70.51%;2,034笔共1,612.66万股的申报价格不低于申买前市场卖一价,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申报量的61.94%。在65个交易日中,案涉账户组有39个交易日申买数量排名市场第一,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总申买量比例超过10%的有4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8个交易日。
同时,该阶段内,案涉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买入成交数量排名市场第一,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6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0个交易日。该阶段内,“会稽山”股价上涨12.62%,偏离上证指数22.03%。
(三)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9日)
该阶段以维持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上升至4.89%,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6.08%。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832.4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1.17%,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7,753.61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415.79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5.58%,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3,974.14万元。
(四)第四阶段(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
该阶段以卖出清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
案涉账户组累计竞价买成交量48.36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0.31%,累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471.47万元;累计竞价卖成交量2,478.86万股,占期间市场累计竞价成交量比例为15.86%,累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24,768.43万元。
经计算,案涉账户组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买入“会稽山”股票43,207,438股,并全部卖出,合计亏损约1,734,936.2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合同文件、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证监局认为,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刘某宇作为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与金某顺对接商讨,参与了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并下达具体投资指令,是上海太合汇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未签署协议、不存在合 谋?
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金某顺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精功集团、精功控股、众富控股向上海太合汇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的资金并非用于增持“会稽山”等。一是2017年12月8日精功集团支付上海羽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系某股权投资项目的保证金。二是2017年12月22日精功控股支付的1,100万元,以及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9日以及2018年10月15日众富控股合计支付的5,600万元,均是根据精功集团、众富控股相关定向融资工具产品的协议约定,预付的50%的产品费用。
第二,刘某宇提出的将私募基金用于增持“会稽山”股票、双方曾签署过差额补足协议,与事实不符。同时,精功集团等并没有质押平仓风险。双方对增持股票相关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并不违法。
第三,案涉违法行为在2019年4月8日结束,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金某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二)上海太合汇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上海太合汇与金某顺不存在合谋。一是2017年底,刘某宇曾与金某顺商谈增持“会稽山”,但双方未签署协议、未推进增持项目。二是精功集团支付1,000万元保证金是某股权投资项目的保证金,后被退回。精功控股和众富控股先后支付的6,700万均系精功控股、众富控股定向融资项目的保证金,分别是定融项目发行金额2亿元、10亿元的5.5%。三是“会稽山”股票亏损后,上海太合汇未要求精功集团赔偿或补足。四是上海太合汇曾以定融项目违约为由起诉精功集团等,并将保证金用于抵扣债务。2019年12月,精功集团被裁定破产,为了避免上海太合汇以保证金偿债的行为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刘某宇在接受调查时未明确保证金归属,仅笼统表示精功集团曾支付保证金。
第二,上海太合汇投资“会稽山”股票系自主行为,不存在集中资金与持股优势操纵股价。一是上海太合汇看好“会稽山”,经尽调研究而投资,且限价买入。二是上海太合汇相关账户组共计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5%,不具有持股优势。同时,以不低于“市场最新成交价”“市场买一价”买入,系为摊薄成本。三是上海太合汇投资“会稽山”期间,“会稽山”股价变动趋势符合黄酒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变动趋势。
第三,上海太合汇投资“会稽山”符合宏观政策。
第四,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已过。
综上,上海太合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三)刘某宇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2017年底,刘某宇曾与金某顺口头商谈股票增持业务,但因精功集团未能满足合作前提条件,所以该项目最后没有做成。
第二,为了避免上海太合汇将保证金用于折抵债务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在调查时没有明确区分保证金用途,仅笼统地说精功集团曾向上海太合汇支付了保证金用于投资。
第三,认定精功集团提供了资金用于操纵“会稽山”股票不合逻辑。若精功集团提供资金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布大股东增持公告,这样更有利于股价的稳定。此外,在买入“会稽山”股票时,未收到证券公司的异常预警。
综上,刘某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千亿私募被处罚,总裁被警告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局认为: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为应对股票质押风险,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当事人在调查中已自认开展案涉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与调查时陈述不同的意见,但是考虑到在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形式符合要求,内容上可直接地指向案件主要事实并相互印证,且当事人在后陈述属于反言,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海证监局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精功集团等提供的资金。一是案涉相关款项划转与案涉账户组交易时点接近,且与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二是当事人关于6,700万元资金性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相关主张存在矛盾,难以自洽。金某顺、上海太合汇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是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大股东增持公告不影响本案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且本案违法行为系精功集团等提供资金后,由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账户进行交易,不属于股东增持。四是针对当事人关于2017年12月8日的1,000万元资金性质的意见,上海证监局予以采纳。
第四,当事人提出的不存在平仓风险、不具有持股优势、“会稽山”股价变动趋势符合黄酒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变动趋势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上海太合汇未要求精功集团赔偿或补足、看好“会稽山”、以不低于“市场最新成交价”“市场买一价”买入不构成操纵市场、符合宏观政策、未收到证券公司异常交易警示等主张,不影响本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五,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被发现。上海证监局发现涉案违法行为距离其终止未超过两年,故本次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责时效。
综上,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2017年12月8日支付的1,000万元性质的意见,上海证监局予以采纳,并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调整。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上海证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一、对金某顺、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两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对金某顺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2022年11月,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景控股”)发布公告称,刘欣宇通过竞价交易,使得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由广州市天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刘欣宇,不存在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告显示,刘欣宇,中国国籍,2016年6月至2018年01月,担任太合汇(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裁;2016年6月至2022年11月,担任太合汇(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02月至2019年03 月,担任上海太合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总经理; 2021年07月2022年11月,担任海南郡懋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经理。
另据齐鲁晚报报道,太合汇资本成立于2013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一家行业领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太合汇资本的股东为亚洲最大的多元化投资管理公司之一,整个集团在地区内的投资总额超过300亿美元,管理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涵盖私人股权投资、房地产及绝对回报策略。
互联网金融平台争相抢占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太合汇汇财富之所以能够力压群雄取得骄人战绩,其优秀的管理团队功不可没。
责任编辑:杨红卜
卢宝云(记者 曾尧心)09月20日,
卢宝云(记者 张俊佑)09月20日,9月6日,浙江温州,一辆汽车与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发生碰撞,交警到达现场却发现电动车及其驾驶人不知去向。男子骑车被撞飞仅收20元私了汽车司机表示,对方倒了以后自己下来询问情况,并表示已报警交警马上就来了,可对方坚持说没事没事,由于电动车自行车的后视镜坏了,对方表示“赔我20块就好了”。交警找到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及其家属,让其赶紧去医院检查然而,交警根据监控记录判断驾驶员的伤没有那么简单。于是根据监控视频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线索,当晚7时许,联系上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及其家属。医院检查的结果让大家吓出一身冷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颅内又出血,若不及时就医,后果不堪设想。网友评论@宝哥***ESS:20元?我有次开车后视镜碰到一个人的手(轻轻的),都给了一百才肯了解。这撞击不去医院真是心大。@王者****JV:多么善良的人,多么有责任心的交警。感谢交警,救了这位善良的人。@Xuuu****0L:我们这挨摔了一个,当天还是自己走回家。第二天就不行了,血是慢慢溢出来的@心想*****c8:给这个负责任的交警点个赞,真负责,救了他一命!@心***亭:交警很赞,这个男的也是没想着怎么样,要20估计是修理那掉的后视镜吧发生车祸后处理好相关事宜,应该立即去医院检查,有的人会觉得反正身体没有明显外伤,或者是嫌麻烦干脆就不去医院了,这种想法很危险!一、什么是颅脑外伤?颅脑损伤是一种常见的创伤,是指在外界暴力的作用下,使头部和脑部受伤的统称,在全身各部位损伤中,其发生率仅次于四肢损伤。伤情复杂严重,致残率和死亡率较高。多见于交通、工矿、高空作业等事故, 自然灾害、爆炸、火器伤、坠落、跌倒以及各种锐器、 钝器对头部的伤害。经抢救治疗,大部分患者虽然幸存下来,但常遗留有不同程度的神经功能障碍。诸如:意识、运动、感觉、言语、认知功能、排便排尿等方面的障碍。二、颅脑外伤严重吗?在我国因创伤致命的患者中,半数以上与颅脑外伤有关;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外伤而死亡的人数占首位,且60%~70%死于伤后24 h以内。因此,提高目击者的急救意识、知识和技能,对挽救伤员的生命至关重要。三、临床表现1.意识障碍。2.头痛、呕吐:受伤局部可有疼痛。但头部多呈持续胀痛,常伴有恶心和喷射状呕吐。3.生命体征改变:体温、呼吸、脉搏、血压可以反应颅脑损伤的程度。生命体征正常或轻微变化表示伤情较轻,病情平稳;生命体征变化较大提示病情危重,急需处理,如血压升高、脉压差加大,心率缓慢或异常加快,呼吸深慢和节律不规整等。4.眼部征象:由于颅脑损伤病人多有昏迷,观察瞳孔、眼球运动及眼底改变可较客观地了解病情。瞳孔:正常人直径为3-4mm,小儿略大,双侧等大等圆;脑疝时,早期:患侧瞳孔缩小,光反射迟钝。晚期: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一侧瞳孔大,伴意识障碍,多是小脑幕切迹疝。正常眼球位置对称,各方向运动灵活,如有同向凝视或固定,或视轴散开等提示颅内受损。眼底检查如发现视乳头水肿、出血等提示颅内高压或眼球内受伤。5.神经系统局灶症状与体征:颅脑受伤后可以出现一种或多种症状:随意运动、言语、精神活动的异常;失语、书写不能;记忆力、计算能力差;躯体麻木、肢体单瘫或偏瘫、肌张力失调;尿崩、高热、消化道出血;全身强直;共济运动失调;吞咽不能、声音嘶哑,口角歪斜等。四、辅助检查头颅X线平片简单易行,可发现颅骨骨折,但难以了解颅内损伤情况,现已很少单独应用。DSA诊断价值有限,仅在评估较大血管损伤的后遗症时应用。CT检查已广泛普及,扫描速度快、费用相对低廉,可直接显示颅内血肿和脑挫裂伤,明确病变部位、范围和数目,已成为急诊检查的首选方法。CTA可作为颅脑外伤CT检查的补允,能更好地显示动脉撕裂或夹层、外伤性假性动脉瘤、颈动脉﹣海绵窦瘘或静脉窦损伤,尤其是合并颅底骨折、颈椎骨折伴横突孔受累、患者有不能解释的临床病情恶化时,应进行头颈联合CTA检查。核磁共振(MRI)对评估脑实质损伤情况和发现并发症较CT更为敏感,但受成像时间长、没有CT普及、监测设备不能带进扫描室、不适用于制动困难患者和危重患者、运动伪影和费用较高等的限制,不能作为急性颅脑外伤患者首选检查方法。五、颅脑外伤应该如何现场急救呢?1.保持镇静:发现头部受伤者,即使无昏迷也应禁食限水,静卧放松,避免情绪激动,不要随便搬动。2.迅速止血:应立即就地取材,利用衣服或布料进行加压包扎止血。切忌在现场拔出致伤物,以免引起大出血。若有脑组织脱出,可用碗作为支持物再加敷料包扎,以确保脱出的脑组织不受压迫。3.防止颅内继发感染:头部受伤后,可见血液和脑脊液从耳、鼻流出,此时应将患者平卧,患侧向下,让血液或脑脊液顺利流出来。切忌用布类或棉花堵塞外耳道或鼻腔,以免其逆流而继发颅内感染。4.防止误吸:颅脑损伤者大多有吞咽、咳嗽反射丧失,咽喉和口腔异物或分泌物会阻塞呼吸道而造成窒息。因此,伤员应取平卧位,不垫枕头,头后仰偏向一侧。5.维持呼吸道通畅:伤员如出现呼吸困难、嘴唇发绀时,应用双手放在患者两侧下颌角处将其下颌托起,清除口腔异物,以保持呼吸道通畅。6.心肺复苏:若患者神志不清,大动脉搏动消失,又能排除患者胸骨及肋骨骨折时,应立即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不要试图用拍击或摇晃的方法去唤醒昏迷的伤员。7.平稳快运:清醒患者一旦出现频繁、喷射性呕吐,剧烈头痛,或短时间清醒后再次昏迷,应迅速送到有条件的医院抢救。极目新闻综合温州交警、网友评论来源:极目新闻综合
(原标题:醉酒邻居上门打骂闹事!男子用扁担还击被判刑6个月!村民:以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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