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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2 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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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23〕24号

  现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3年11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重点区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

  (三)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5%。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左右。

  (五)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出行业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工艺和装备纳入淘汰类和限制类名单。重点区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引导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有序调整优化。

  (六)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七)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八)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九)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0%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十)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完善重点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十一)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对其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

  (十二)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十三)持续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逐步推进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的城市,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其中“煤改气”要落实气源、以供定改。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各地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四)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重点区域内直辖市、省会城市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10%和12%左右;晋陕蒙新煤炭主产区中长距离运输(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重点区域和粤港澳大湾区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80%。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重点区域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用海、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

  (十五)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推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培育一批清洁运输企业。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重点区域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地区不低于60%。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鼓励重点区域城市开展燃油 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十六)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重点区域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七)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八)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鼓励经济发达地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重点区域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九)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除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重点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二十一)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重点区域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2024年年底前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二十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重点区域全部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二十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二十四)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五)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未达标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2020年PM2.5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未达标城市“十四五”期间实现达标;其他未达标城市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已达标城市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六)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国家统筹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继续发挥长三角地区协作机制、汾渭平原协作机制作用。国家加强对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等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的指导,将粤港澳大湾区作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各省级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联防联控。鼓励省际交界地区市县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有关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八)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较高的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重点区域和其他PM2.5未达标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开展亚洲地区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技术研发。在沙尘路径区开展沙尘源谱监测分析,聚焦北京市进行沙尘源解析,评估各地沙尘量及固沙滞沙成效。

  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和重点区域省份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二十九)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重点区域市县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加强决策科技支撑。研究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开展沙尘天气过程发生发展机理研究。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重点区域城市实现逐年更新。

  九、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一)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研究启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研究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明确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法律责任。研究制定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三十二)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启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修订研究工作。研究制定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制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加快完善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能耗标准。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新阶段油品质量标准研究。研究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质量、铁路内燃机车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

  (三十三)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完善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完善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研究推行“一口价”收费政策,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加快把VOCs纳入征收范围。

  (三十四)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有序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三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组织对重点区域开展监督帮扶。

  (三十七)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三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和防沙治沙国际合作。推广中国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经验、防沙治沙实用技术和模式,讲好中国生态环保故事。

蒋维茜(记者 郑惠豪)09月22日,�

蒋维茜(记者 季志安)09月22日,李某财指认现场32年不懈追缉终将凶手抓获1992年7月22日,威远县界牌镇桥凼村(原镇安乡高冲村)发生一起杀人案,李某财因感情纠纷,持尖刀将女友周某芳及自己的母亲李某先杀害在家中厨房内。案发后,威远警方第一时间展开侦查和追逃工作,先后辗转数地,行程万余公里。但受限于当年不发达的通讯、交通和技术条件,未获取到有价值线索,一度让案件侦破陷入僵局。32年来,一批又一批刑侦民警接力追逃。最近,专案组民警重新梳理卷宗时,发现了新的线索,随即调整追逃方向。在深入了解李某财在案发前后的生活工作轨迹,分析其关系网络后,民警通过分析对比海量数据,李某财的踪迹逐渐浮出水面,发现居住在广东省江门市的刘某某与李某财是同一人。9月13日,威远警方在广东江门警方的协助下,成功将李某财抓获。李某财接受讯问嫌疑人:躲累了,如今终于解脱李某财落网后,对32年前持凶器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逃亡的这么多年,我躲累了,已经记不得具体过了多少年,身份证号码也记不得了,差点都忘了我自己原来的名字,这几年生活得很苦,你们终究还是找来了,我终于解脱了。”在讯问室,李某财对民警说。原来,案发当天,李某财逃往山中,第二天回来打探消息得知受害者死讯后,便前往亲戚家藏匿了3个月。之后,李某财带上嫂嫂古某芳(现任妻子)徒步前往资中搭上了前往重庆的客车,后又坐火车逃亡至广东湛江、江门等地,最终在广东省江门市赤水镇“落脚”。其间,两人隐姓埋名,以钻井、割草、打石头、捡垃圾为生,并育有一儿一女。逃亡后,李某财与古某芳每天胆战心惊,不敢回威远,也不敢联系家人,没睡过一个好觉,生活过得十分艰苦。目前,李某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延伸阅读18岁男孩疑遭64岁前邻居杀害 姐姐:妈妈还不知噩耗周某某与邓某某曾共同出现在公交站的监控画面中8月8日14时45分,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针对“18岁高三学生失联”事件发布警情通报,称失联学生周某某尸体已于7日晚找到。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男,64岁)已被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当日,记者从受害者周某某的姐姐处获悉,其暂不知道凶手的作案动机,“在查”。目前,死者母亲尚不知道儿子遇害的情况。姐姐8日凌晨曾在朋友圈发文“为什么,不是我”。周某某姐姐与弟弟感情很深,“我弟弟是我一点点带大的,从怀里就是我在带,他马上18岁,就差一天。”姐姐称弟弟差一天就过18岁生日了8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警方就男孩遇害发布通报据媒体报道,8月2日上午9点左右,周某某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区域的家里离开。当天,家属多次联系周某某无果,向硚口警方报警。监控画面显示,周某某失联当天曾出现在汉阳的一个公交站。当时周某某与一名着灰色服饰的老年男子同行,乘坐一辆网约车在蔡甸区下车。据悉,有周某某家属表示不认识监控中的老年男子。(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另据大皖新闻消息,周某某的姐姐称,凶手她认识,是以前的邻居,“说是失手(杀害),他一直都在撒谎。”“报警后,民警多次让我等候消息,失联后第二天我就在调查,一辆接一辆的公交去追查,由于警方提供了错误的时间和车辆编号,导致我白白浪费了几个小时时间。昨天(7日)早上警方找我要了查到的资料,当天晚上凶手就抓到了。”周某某的姐姐告诉记者,她还不敢让妈妈知道这个噩耗,怕她承受不住。据家属介绍,周某某是8月2日9时左右,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附近离家后失联,出走时身穿白色上下装、黑色运动鞋,戴着黑框眼镜,随身携带了手机,失联后的轨迹贯穿了武汉市的汉口、汉阳、武昌三个大片区。此前,家属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周某某今年刚高考结束,成绩还不错,已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平时出门不多,高考后和朋友参加了几次升学宴,日常没有出现异常。8月8日上午,事发地所属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案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暂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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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拯救黑化师弟》

药房老板何东(化名)近日收到了1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2021年10月,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之后被提起公诉。检方认为,何东通过其药房购入处方药复方曲马多片后,在购买人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为牟利向一吸毒人员及其推荐的朋友出售该药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责。复方曲马多片是一种复方制剂,含有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多用于止痛。不过,该案案发一年多后的2023年7月1日,曲马多复方制剂才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何东认为,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复方曲马多片,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不构成贩卖毒品。一审时,何东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2022年5月,广州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何东上诉,广州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方曾变更指控罪名为非法经营罪重审期间,白云区检察院曾变更指控罪名,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何东刑责,后又提供了新的鉴定意见。2024年4月,白云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诉。2024年7月,白云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何东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万余元。2024年4月,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诉未按处方违规卖药被指涉贩卖毒品罪何东是广东东莞人,在东莞经营一家药房。2021年10月,他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拘,涉嫌的罪名是贩卖毒品罪。何东涉案,是因其曾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两人出售了复方曲马多片。公开资料显示,复方曲马多片是一种复方制剂,每片含有盐酸曲马多五十毫克,具有镇痛消炎的功效,在临床上常用来缓解中度疼痛,比如创伤疼痛、癌症疼痛、手术后疼痛、产后疼痛等,是处方药。2008年,曲马多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但不包括曲马多复方制剂。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到案后,何东供述称,2020年,有人来他的药店问有没有盐酸曲马多,他说没有盐酸的,但有复方曲马多片,然后就卖给对方一些复方曲马多片,并留了其中一个男子的微信。之后,这名男子经常在微信上找他购买复方曲马多,基本一周买一次,由他邮寄给对方。2021年9月,这名男子以400元的价格买了8板复方曲马多片。几天后,另一名男子称是前述男子的朋友,也找他买了复方曲马多片。何东向澎湃新闻表示,他确实是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了复方曲马多片,存在过错。案发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约谈过一些药房老板,并对他们没有按处方出售复方曲马多片进行了行政处罚,他的药房也被行政处罚了。案发后,因未按处方出售复方曲马多片等,何东(化名)的药房曾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于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4月,该局执法人员到何东经营的药房检查。经核查得知,何东于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曾购买过复方曲马多片,但执法人员现场查阅当事人的药品购销系统,均没有显示相关上述复方曲马多片的购销信息,同时何东现场未能出示销售上述处方药复方曲马多的处方凭证和相关处方销售登记。经查证,何东在购销复方曲马多片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同时销售复方曲马多片时,未向顾客索取并留存相关处方凭证且未做相关登记,即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初次违反,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警告。何东认为,自己有完整的复方曲马多片进货凭据,有销售药品的经营许可,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复方曲马多片,而该药品当时尚未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一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8个月何东称,为了争取尽快获释,他选择了认罪认罚。2021年11月,他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广州白云区检察院作出起诉书指控称,2020年11月起,何东通过其经营的药房购入复方曲马多片后,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在购买人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为牟利多次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黄金某及其推荐的朋友贩卖复方曲马多片。2021年9月24日,何东以400元的价格向黄金某贩卖复方曲马多片96片:9月25日又以180元的价格向黄金某的朋友黄锦某贩卖复方曲马多片25片,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缴获的上述复方曲马多片共计43.65克,均检出曲马多成分。白云区检察院认为,何东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何东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东有期徒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一审中,何东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何东的辩护人提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复方曲马多在案发时未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故销售复方曲马多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首先,复方曲马多是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处方药,患者凭处方就可以在药店购买。其次,复方曲马多是包括曲马多在内的几种不同的药物混合而制成的药物复方制剂。在使用和管理的流程上看,案犯时复方曲马多不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麻药品。不能因为复方曲马多含有曲马多的成分且存在滥用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将复方曲马多视为毒品。何东的辩护人还提出,何东在主观方面从未认为复方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类精麻药品,也不知道购买人为吸毒人员,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何东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但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何东虽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若何东不构成犯罪的,就算其本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应当对其作出无罪的判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已明确列明曲马多是国家二类管制药品,鉴定意见证实本案所缴获的药品中检出曲马多成分,且是涉案的复方曲马多制剂的主要、有效成分,何东在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大幅加价并多次售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其次,何东辩解其不知道对方是吸毒人员,但其供述称黄金某、黄锦某先向其询问是否有盐酸曲马多出售,其作为药品销售从业人员,明知盐酸曲马多是管制药品,在没有盐酸曲马多出售的前提下,仍推介具有成瘾作用的含有盐酸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作为替代品,且没有提供处方的情况下,长期以约二倍于进货价的价格将复方曲马多予以拆分后销售牟取暴利,可见其具有主观明知故意。白云区法院表示,何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的量刑,何东作为药品销售的从业人员,长期贩卖含有国家二类管制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牟取暴利,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与何东的罪责刑不相适应,不予采纳。2022年5月,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宣判后,何东再次被羁押。重审期间检方撤诉,当事人已收到国家赔偿何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月,广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2023年6月,白云区检察院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和起诉书指控事实不符,何东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7月,白云区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庭审时,何东的辩护律师周泳秀提出,何东的药房具备售卖处方药的资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部门规章,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达不到本罪的入罪条件。此次庭审结束后的5个月,公诉机关补充了一份新证据,是一份新的鉴定意见,其鉴定结果显示,本案被查扣的曲马多药片中“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澎湃新闻查询药品说明书了解到,复方曲马多片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和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2024年1月,此案重审第二次开庭。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新鉴定意见,周泳秀表示,侦查人员是在2021年9月查获药品,但2年后才对药品进行鉴定,已经远远超过司法解释中关于毒品送检的时间。而且,根据复方曲马多片的药品说明书,复方曲马多片含有两种成分,一是曲马多,二是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公诉机关补充的《测试报告》共有两份,其中一份仅表明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而不是未检出安络小皮伞菌提取物。2024年4月,白云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何东不起诉。之后,白云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周泳秀透露,原本法院准备组织第三次开庭,她已经申请鉴定人出庭,之后第三次开庭被取消,不久检方撤诉。何东因此案共被羁押243天。获得不起诉后,他申请了国家赔偿,提出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损失费等60多万的索赔。今年7月,广州白云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何东共获得1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 受访者 供图2024年7月,白云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何东被羁押243天,可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数额为112372.92元。羁押确对其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故酌情给予何东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何东表示,目前,他已经收到了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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