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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根流通业 沟通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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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桥矿|僕は名前は言わずc礼だけ言って電話を切った。病院彼女は怪我をするあるいは病気にかかるかして病院に行ったのだろうかしかし男の声からそういう種類の非日常的な緊迫感はまったく感じとれなかった。cうんcえーとc病院の方じゃないかなあそれはまるで病院が生活の一部であるといわんばかりの口ぶりであった。魚屋に魚を買いに行ったよとかcその程度の軽い言い方だった。僕はそれについて少し考えをめぐらせてみたがc面倒くさくなったので考えるのをやめて寮に戻りcベッドに寝転んで永沢さんに借りていたジョセフコンラッドの「ロードジム」の残りを読んでしまった。そして彼のところにそれを返しに行った。

2024-09-20 0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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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淮河浩浩奔流,长江滚滚东去。在安徽14万平方千米的广袤沃土上,各划了一道美丽的弧线,形成淮北、江淮之间和江南三个自然区域。淮河、长江,既是安徽天然的地理坐标,也是文化、经济坐标。

    淮河让中国的南方、北方有了清晰的界限。但也正因为地跨淮河,安徽的地理位置反而有些模糊,北方人觉得这里是南方,南方人觉得这里是北方。

    作为南北分界线的淮河,被称为“最难治理的河流”。70多年来,江淮儿女一直致力让淮河安澜,淮河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条全面系统治理的大河。

    这是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的主坝,全长近80公里,仿佛缰绳一般勒住了桀骜不驯的大河,也将淮河干流的防洪标准提高到百年一遇。

    蚌埠闸是淮河干流上最早建成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横卧淮河之上的水利枢纽,也让鱼类洄游一度受阻。

    2023年,安徽淮河干流的两座水利工程,全部修建了洄鱼廊道。在蚌埠闸这里,观鱼长廊可以近距离观察鱼类洄游的过程。

    进入新时代,工程建设全面提速。堤坝、 水库群、蓄洪区与防洪枢纽共同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构成了安徽治淮的“铜墙铁壁”,并且一直还在不断建设完善。

    在淮河南岸的大别山区,5座大型水库构成了大别山水库群。新中国第一座连拱坝、第一座大头坝、第一座自行设计的重力单拱坝都诞生在这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万无一失,一旦发生了超过水库调蓄能力的超量洪水,又该怎么办?

    沿着淮河大堤,一些水闸与大堤融为一体,水闸背后是一片农田广布的低洼区域,这就是蓄洪区。一旦发生超大洪水,这里的人们就会提前撤离,这片土地会作为临时水库暂时存蓄洪水。

    在淮河干流安徽段,这样的蓄洪区有15处,总库容达到了107.7亿立方米。为了让生活在蓄洪区的人们不再面临水来人退的窘迫,从2018年开始,安徽60多万蓄洪区群众陆续得到安置。

    打开蓄洪区的代价是沉重的,为了不让万一发生,一条被称为孪生淮河的数字河流被建立。通过模拟淮河的降雨、洪水以及水库调度等过程,可以提前预防和应对灾情的发生。

    而在淮河以南,200多公里外的长江,正在经历着“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变革。这是位于马鞍山市的薛家洼,曾是渔民、渔船最为集中的地方,江边也遍布散乱污企业。2020年以来,安徽省19799户渔民陆续退捕上岸。

    沿江的散乱污企业以及落后的生产设施也逐步离开了江边。与薛家洼相隔不到30公里的天门山,因为李白笔下的“天门中断楚江开”而名声大噪。东梁山、西梁山隔江相对,仿佛天设的门户。

    几年前,如果我们也像李白一样乘船路过这里,目光可能会被东梁山上的一座电塔所吸引。

    这座建在东梁山上的烟囱式电塔,是新中国第一座投入使用的跨江电塔。在2019年进行了爆破拆除,天门山的风貌得以恢复。伴随旧电塔的倒下,白鹤滩送往江苏的800千伏特高压新电塔拔地而起。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长江是经济发展倚重的黄金水道。安徽长江地区汇聚了全省70%的新兴产业基地、80%的高新技术企业、90%的上市公司,成为安徽发展水平最高、创新活力最强、增长潜力最大的地区。

    如今的长江不仅是黄金航道,也成为了江豚的乐园。在安徽铜陵的一处江心洲上,一座独属于江豚的国家级保护区成为了它们的庇护所。随着长江大保护不断推进,江豚数量止跌回升。2022年最新一次科考显示,相比于2017年增加了23.42%。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和它们不期而遇。

    与江豚一样,分布在长江中下游的扬子鳄野外种群数量也在恢复。在位于安徽宣城市的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展了20次野外放归。现在,野外扬子鳄种群数量从不足300只增加到了近1400只,大多数已经适应了野外环境。

    安徽的江河故事还远不止此。在这片水资源夏丰冬枯,南多北少的土地上,人们决定打破资源的不平衡,用人力创造新的江河

    引江济淮,这个以城乡供水和江淮航运为主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被称为安徽版的“南水北调”。安徽地形南低北高,数十座泵站将长江水不断抬升,翻山过河,连通淮河。

    江水北上的过程中,有这样一座“河上有河”的水利奇观。这是因为淠河总干渠挡住了引江济淮北上的河道,为了让河水不犯江水,水利建设者架设渡槽,让淠河从运河上“飞跨而过”。这座钢渡槽主跨跨度达到110米,是目前世界上单跨最大的通水、通航钢结构渡槽。

    利用现代科技和工程技术,沟通江淮的梦想得以实现。目前,引江济淮一期工程已通航、通水,惠及5000多万人。

    在现代科技的帮助下,我们正在重塑江河、创造江河,将继续与这些古老的江河并肩前行,续写属于我们的江河故事。

吴淑芳(记者 陈雅惠)09月20日,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9月11日,上海市民齐先生向封面新闻报料称,8月15日,他在哈啰平台打了一辆顺风车后,7天内被平台莫名扣款21笔,共计3000多元。事后,他多次跟平台沟通要求退款,至今未得到处理。对此,哈啰公关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平台扣款的直接原因是齐先生打车时曾把验证码透露给司机,这可能导致司机绑定其账号刷单,这并不是平台系统的漏洞,哈啰方已经报警处理。把验证码透露给司机之后账户被莫名扣款21笔齐先生告诉记者,8月15日下午6点多,他通过哈啰平台发送了一笔从上海到江西景德镇的顺风车订单。没多久,一名司机在线上联系他,两人沟通了起止地点、时间后,这名司机打来了电话。“他说接单前需要一个验证码,我当时正在跟同事讨论工作,没有想太多,收到验证码后就发给他了。”齐先生说。挂断电话后他才反应过来,之前打顺风车时并不会这么操作。果然,这名司机并没有接单,齐先生乘坐另一辆顺风车到达了目的地,当晚支付了车费322.3元。乘客真实的顺风车订单,且已付款本以为这就是一次普通的打车经历,直到8月21日,他才发现蹊跷。那次打车给验证码后,从8月15日到8月21日,哈啰顺风车连续7天从他的支付宝扣款,一共扣了21笔,共计3000多元。而他很确定,上述时间段里并未打过车。8月15日到21日,乘客哈啰账户被莫名扣款21笔更奇怪的是,平台每天都在凌晨零点左右扣款,几分钟之内扣3笔,每笔在140元到200元之间,有时甚至在一个时间点同时扣两笔,“就算是我打的车,我也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消费两笔吧”。乘客与平台多次沟通未果至今未获退款发现问题后,齐先生多次拨打哈啰客服投诉,要求退款,如今快一个月过去了,事情仍未得到解决。他告诉记者,客服给了很多版本的回复。其中一名客服表示已经查询到是有司机在违规操作,平台需要先去找司机退钱,才能把钱退还给齐先生,该客服还建议他直接报警。“这名司机只通过一个验证码就能违规操作,这是否说明平台系统存在漏洞?我是在平台下的单,并没有跟司机直接产生利益联系,平台是否应该先把钱退给我,再跟司机解决此事。”齐先生提出了质疑。平台回应:这不能说明系统有漏洞,已报警处理11日下午6点,哈啰公关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进行了回应。他表示,乘客被扣款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司机骗取他的验证码后,把他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绑定到另一个手机上刷单,如果乘客开通了免密支付,账户就会被自动扣款;第二种情况则是司机和乘客合谋骗取平台的钱。“针对这两种情况,我们企业是没有任何刑侦手段把事情搞清楚的,所以我们也报警处理了,看警方怎么跟进和判断。”他说。齐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并没有开通哈啰顺风车的免密支付。上述工作人员回应:“我们不能判断他说的是不是真的,因为理论上他没有开通免密支付,司机是刷不到他的钱的。有可能是他不知道自己曾经开通过,或者在技术方面没有那么专业。我们现在无法判断,只能交给公安。”平台能否先把钱款退还给乘客呢?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并不能说明平台有漏洞,或者平台监管手续不严格,导致乘客被扣款的直接原因是他不小心把验证码透露给了第三方,平台不能作为承担无限牵连责任的一方。“警方已经立案,后续如果确定是司机的个人行为,肯定会让他退款,我们后续也会将钱款退回。”他说。

吴淑芳(记者 刘芳仪)09月20日,�

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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