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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三、《办法》为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四、《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五、《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因此,《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六、《办法》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
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七、《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4年1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曾阳谕(记者 吴台卿)09月22日,
曾阳谕(记者 张梦兰)09月22日,
9月13日,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盛建设)的一份倡议书,在互联网上不胫而走。倡议书称,“本着自愿的原则,每人为公司提供一套房产帮助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解决该项目建设之燃眉之急。”此举引发网友讨论,“希望员工都不要上当,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介入制止。”“给了还能回本么。”图为网传倡议书截图13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该公司办公电话及多个招聘联系方式,均无法接通。随后,记者致电高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方表示只了解到涉事公司发了倡议书,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高淳区网信办表示,已注意到此事,后续将会有正面回应发布。网传倡议书:公司给帮助抵押贷款的员工奖2万网传倡议书显示,江苏环盛建设将为员工的房产抵押提供担保,并在年底给帮助抵押贷款的员工奖励2万元。如有自愿的员工,即日起可与财务部对接办理相关手续。落款时间为9月12日。根据天眼查公开资料查询,江苏环盛建设成立于1996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也为50000万人民币。通过招标网可以查到,江苏环盛建设今年2月至8月,接连中标了6个建设项目,中标成交价从1800万元至1亿6千万元不等。在法律诉讼方面,仅2024年,该企业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有20余起案件,并且均为被告人。图为江苏环盛建设公司的爱企查信息页面截图13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封某某,对方表示确实有此倡议书,但内容表述有误,“实际上是员工用公司所提供的一套房帮助作抵押,不是员工提供一套房,而是公司提供一套房。”封某某表示,公司目前有很多房产项目,内部员工购房会有政策优惠。这也只是公司的倡议,也不是说一定去执行,且内部文件不知道怎么就泄露出去了。“这个事情现在发酵得比较多,我们公司肯定是要去解答这个问题。”当记者询问是否有员工享受内部优惠政策,购买了公司房屋而后向银行抵押帮助公司贷款,对方称不便透露。红星新闻记者致电高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称,“我们了解到公司仅仅发了一个倡议书,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但凡后期有涉及欠薪的投诉,那我们肯定会第一时间跟进处理。”高淳区网信办就此事回应称,已注意到此事,“稍晚我们会发布回应,就网友关注的问题和相关详细情况予以正面回应。”律师说法:用人单位和员工地位并不平等不加约束,则可能变相损害劳动者权益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担保关系本应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协商一致即为有效。但法律之所以明令禁止,其实是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并不平等,如果不加以限制约束,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变相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此,法律的强行介入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律师表示该类行为面临风险和损失,图为房屋抵押示意图魏桢培律师认为,尽管该公司仅是发出“倡议”、本着“自愿”的原则,但公司的这一做法,很难不对劳动者造成困扰。因此,本着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介入和取缔。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清醒认识到此种行为对自身权益的侵害,以及担保行为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至于有员工解释的“用公司提供的一套房产帮助作抵押”,这一说法也比较牵强。如果是公司的房产,公司可以自行抵押贷款;如果需要员工优惠购买后再抵押贷款,那么还是员工的房产为公司担保,员工仍然存在担保风险。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崔佳认为,首先,如果公司将滞销房屋优惠出售给员工,不仅能够清理库存商品房、回笼资金,员工也能够获得优惠购房的实惠。其次,该公司倡议员工为公司提供房产帮助公司抵押贷款的行为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愿意响应公司倡议,作出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获得2万元的奖励,这属于双方自愿达成有偿担保的协议约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员工在履行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将不能随意转让房屋,一旦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该房屋有可能被查封甚至是拍卖抵债,这样的代价和2万元的奖励相比该如何选择,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崔佳表示,公司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职工后又凭借该房屋获得再次融资的行为将导致一套房屋获得双重经济利益,这使得公司的经营风险无形之中转嫁给了出钱买房又拿房抵押的职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明确表示该倡议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对不提供房产抵押的员工进行任何打击报复行为,否则将可能违反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罗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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