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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正在新闻》接到乘客刘朝东的爆料称,他两年前搭乘T3出行经营的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朝东与司机均重伤二级。由于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本身故障还是司机操作所致,刘朝东至今未能获得相应赔偿。刘朝东向《正在新闻》提供的起诉书显示,2022年4月8日17时25分许,刘朝东乘坐的小型轿车沿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南头中学天桥路段时,车速突然飙升至148.6km/h,并撞上绿化树,导致本次事故。刘朝东回忆,轿车经过某颠簸路段时速度突然加快,慌乱中他要求司机刹车制动,却被告知车辆刹车失灵,无法停下。图为行车记录仪拍下的画面事发后,司机在笔录中称已记不清事发时的具体情形。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由于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其制动系统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判定车速失控的原因。T3出行平台方面则以事故原因未能查清为由,认为事故责任方并非T3出行平台。网约车失控的惊魂40秒2022年4月8日下午,刘朝东通过T3出行手机app叫了一辆车,准备从荔山大厦附近前往木屋烧烤南新路店。这是一辆白色东风风神E70新能源车,车牌号为粤BD83057。事故发生后,刘朝东从交警处获得了相关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道路监控视频,结合自己的记忆,试图还原出车速失控的这40秒。车子沿北环大道行驶期间一切正常。进入深南立交匝道,经过一处坑坑洼洼的路段时,刘朝东感觉车子的速度突然加快。“因为路面颠簸,速度又快,我整个人都从座位上弹起来了,还好有安全带拦着。”刘朝东坐在车子的后排右侧,刚好能够看到车辆的仪表盘,仪表盘显示此时的车速为60km/h。车子急剧加速,刘朝东本能地握住车顶的抓手,又抓住前面的座椅靠背。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里,刘朝东大喊:“师傅,刹车!”却被师傅告知:“刹不了啊!”“我感觉在整个上弯道的过程中车子一直在加速,基本上是贴着道路左侧的石墩护栏在行驶。”刘朝东说,车子驶出匝道进入直行路段时,速度更快了,到下坡路段,仪表盘显示的车速已经接近150km/h。他向《正在新闻》回忆,当时这辆车的速度比路上其他车子快得多,轰鸣声也很大,他下意识觉得自己没命了,“再也见不到我女儿了”。尽管如此,刘朝东还是朝司机大喊着“淡定”,“我没法留意他是怎么操作的,这是我在当时的情境下唯一能做的了”。深南大道上车流量比匝道大得多,眼见离十字路口越来越近,车子由中间车道冲上左侧车道,紧接着又朝道路中间的绿化带冲去。行车记录仪视频画面里,刘朝东喊着“别撞!”仍然只听到司机“停不了车啊”的回应。刘朝东还来不及反应,车子就已经冲上了路中间的绿化带。刘朝东记得,冲上绿化带后车子有一瞬间腾空了,而后撞飞了几根支撑绿化树的铁杆,两棵树也跟着倒下,失控的网约车这才停了下来。车子冲上了路中间的绿化带道路监控视频里,冲上绿化带的车子激起烟尘,被支撑绿化树的铁杆改变了方向,硬生生横过来的车子像醉汉一样失去控制,最终被绿化树拦了下来。“撞上的瞬间我两眼一黑,感觉就像飞机从天上掉下来一样,再睁开眼的时候车窗外面全是灰,什么都看不清,司机趴在方向盘上,头上好像有血,车子前面的挡风玻璃也碎了。”刘朝东向《正在新闻》回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事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2022年4月8日17时25分许,粤BD83057号小型轿车沿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南头中学天桥路段时,车头与道路左侧的绿化树发生碰撞。此外,碰撞产生的碎片还殃及对向车道,撞击了另外两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李明是对向车道被撞击车辆的车主之一。当时,李明正沿深南大道往宝安方向左侧第三条车道行驶,突然听到了很大的撞击声,自己的车子也被飞过来的碎片砸到了。下车查看后李明发现,自己车子的车头、车顶、车身左侧都有受损,一辆白色小型轿车面目全非,横亘在对向离绿化带最近的车道上冒烟。图为事发现场的画面一直到被送上救护车,刘朝东都没有感觉到身体的疼痛,只觉得“不太对劲,使不上力气”。网约车停下后,他想到电动车容易着火,下意识想离开车子,尝试拉了两次车门才勉强打开。从下车到救护车抵达现场的几分钟里,他一直蹲在车后十来米的位置,惊魂未定,大脑一片空白。事发原因成谜2022年4月至今,多个鉴定机构均未能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本身故障还是司机操作所致,刘朝东也仅获得T3出行平台垫付的部分医药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由于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其制动系统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确定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失控情况及失控原因。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也认为,基于送检检材,无法判断事发前车辆整车控制器、电机控制器、加速踏板等系统和部件是否存在故障,无法判断事故原因是车辆故障还是驾驶人操作所致。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朝东说,他当时坐在后排,看不见司机踩的是油门还是刹车。但根据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提供的行车数据及车辆技术鉴定分析报告,刘朝东认为,不能排除司机疲劳驾驶、紧急状态下无法辨清刹车和油门的可能。车辆技术鉴定分析报告显示,碰撞发生前,事发车辆的油门踏板持续较长时间被踩至100%,在此期间不存在制动动作。而在2022年4月8日当天,截至事故发生前,事发车辆共计行车8.16小时。值得注意的是,事故汽车当天第一段行车记录发生在凌晨——4月8日凌晨零点五分至凌晨两点,司机陈伟是在网约车上度过的。在事故发生前的4.5个小时里,除短暂停车外,事发车辆也一直处于运行状态,也就是说,司机没能按照法律规定,行车4小时休息20分钟。“如果司机在下午五点的时候按规定休息,事故就不会发生。”刘朝东说,这可能是由于司机承担着高昂的车辆租金和高比例的平台抽佣,只有延长工作时间,才能赚取基本的生活费用,乘客却为此承受了极大的出行风险。司机陈伟则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都失去了记忆,对于刹车是否失灵、自己有没有踩刹车等关键信息,更是无法说清。“我昏迷了13天,醒了之后发现自己在医院,听老婆说起才知道出了事故,我完全不记得这回事。”陈伟说。至此,事故发生原因成谜,T3平台也以事故原因未能查清是车辆故障还是驾驶员操作所致为由,认为事故责任方并非T3出行平台,在垫付5.4万余元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刘朝东的二次手术费用,“至于赔偿(的诉求)更是直接拒绝”。“我找网约车平台、车辆所有方、车辆制造厂、司机、保险公司,他们都觉得自己没责任。这是我作为乘客维权的尴尬点。”刘朝东对《正在新闻》说。司机也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事故发生后,刘朝东和司机陈伟都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刘朝东结肠、小肠破裂,多部位受损,先后四次住院,经历了多次手术。2023年3月,刘朝东做完最后一次手术,身体初步恢复,但仍面临着远高于常人的肠梗阻、肠内疝等疾病发生风险。刘朝东和司机陈伟都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前,刘朝东在能源行业工作,有一半以上的工作任务需要在室外一线完成。刘朝东告诉《正在新闻》,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无法正常生活,始终处于住院、病休状态。偶尔出现在工作场合,他也只能在办公室待着。刘朝东说,这次事故对他的职业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直接的困难就是资金——医药费花去17万多元,工资也陆续被扣掉十来万元,T3出行平台和车辆所有方深圳欧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共计十万余元医疗费完全无法覆盖。刘朝东原本的月工资是一万元上下,病休期间,他的月收入有时只有一两千元。2009年,刘朝东和妻子来到深圳工作,事故发生时他37岁,女儿才九个月大,为了照顾孩子,父母也来到深圳生活。出事后,妻子也不得不常常请假,家里还还着房贷,不得不动用存款维持生活。司机陈伟的生活也因此改变。他是湖北随州人,事发时49岁,听说在深圳开车能挣钱,2016年陈伟经人介绍到深圳开出租车。在此之前,他在湖北老家开了二十多年农用车,拉木头,家里也种着香菇。陈伟告诉《正在新闻》,那时收入不稳定,光景好的时候,他一年到头能收入十来万元,少的时候就只有五六万元收入。2021年底,听说网约车平台有奖励,他从T3出行平台租下这辆东风风神新能源车,收入却没有提高多少,极少的月份收入能超过一万元。出事后,陈伟在医院躺了三个月,后来看东西重影,听力、记忆力都有损伤,还会不时头痛,没法继续开车,他就回了湖北老家。现在,陈伟在老家种着十多亩水稻,两个孩子都在上中学,为了维持生活,他从深圳回家后就贷了十七八万元的款。陈伟把自己也当成一个受害者。和刘朝东的遭遇一样,T3出行平台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也不再谈及赔偿相关的事情。“他们说不是他们的责任,其他的费用要我自己想办法。”陈伟说。看到刘朝东在社交平台讲述事故发生的始末,陈伟也希望事情能有个了断。“第一要生存,第二孩子要读书,我希望多少能赔一点钱给我。”陈伟说。(应受访者要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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