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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家婆204年资料一肖|十八年という歳月が過ぎ去ってしまった今でもc僕はあの草原の風景をはっきりと思いだすことができる。何日かつづいたやわらかな雨に夏のあいだのほこりをすっかり洗い流された山肌は深く鮮かな青みをたたえc十月の風はすすきの穂をあちこちで揺らせc細長い雲が凍りつくような青い天頂にぴたりとはりついていた。空は高くcじっと見ていると目が痛くなるほどだった。風は草原をわたりc彼女の髪をかすかに揺らせて雑木林に抜けていった。梢の葉がさらさらと音を立てc遠くの方で犬の鳴く声が聞こえた。まるで別の世界の入口から聞こえてくるような小さくかすんだ鳴き声だった。その他にはどんな物音もなかった。どんな物音も我々の耳には届かなかった。誰一人ともすれ違わなかった。まっ赤な鳥が二羽草原の中から何かに怯えたようにとびあがって雑木林の方に飛んでいくのを見かけただけだった。歩きながら直子は僕に井戸の話をしてくれた。

2024-09-20 05: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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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报季落幕,浙江省13家城商行均已披露2024年上半年报告。

  从各项经营指标看,浙江省13家城商行表现分化明显。作为A股上市公司,宁波银行、杭州银行的资产规模、营收、净利润等远超其他银行。2024年上半年,浙江省三分之二的城商行实现了两位数的资产规模扩张速度;营业收入增速差距较大,但有3家银行净利润出现下滑。整体上,浙江省城商行不良率处于低位,但部分银行由于业务快速发展而面临核心一级资本补充压力。

  资产规模是银行所拥有的全部资产的价值总额,通常被视为实力和市场地位的重要体现。从资产规模看,浙江城商行可以分为四个梯队:1万亿以上、4000亿~5000亿、2000亿~4000亿、2000亿以下,不同梯队之间的银行差距明显,且排名并未发生变化。

  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范围内资产规模上万亿元的城商行共有8家银行,浙江省(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占据了两个席位。具体看,“老大哥”宁波银行以30337.44亿元的资产规模,远超其他省内城商行。杭州银行紧随其后,总资产为19848.14亿元。这两家银行资产规模合计50185.58亿元,占全省城商行资产规模的64.11%,超过半壁江山。

  相比于第一梯队,第二梯队资产规模出现“断崖式”下降。截至2024年6月末,温州银行、泰隆商行、台州银行的资产规模分别为4971.18亿元、4282.68亿元、4035.86亿元。第三梯队中稠州商行、民泰商行、绍兴银行的资产规模为3214.51亿元、2890.47亿元、2581.96亿元。

  另外,有四家银行总资产在2000亿元以下,且差距较小。其中,嘉兴银行资产规模为1791.30亿元、宁波通商银行、湖州银行、金华银行为1704.43亿元、1522.20亿元、1101.57亿元。

  从规模扩张速度看,浙江省内有2/3的城商行保持了两位数增长。其中,温州银行增速最高,由4203.91亿元增长至4971.18亿元,同比增幅达18.25%。宁波银行、湖州银行增速保持在15%以上,同比增速分别增长16.67%、16.29%。

  此外,杭州银行、嘉兴银行、民泰商行、绍兴银行、宁波通商银行等5家银行增速均在10%以上。另有4家银行增速不足5%,分别是泰隆商行(5.09%)、金华银行(4.64%)、稠州商行(3.6%)、台州银行(2.03%)。

  营收创利方面,13家城商行之间仍有差距。2024年上半年,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两家头部机构营收之和、净利润之和,分别占浙江省披露该数据的十家银行总和的61.85%、69.30%。

  2024年上半年,宁波银行营收为344.37亿元,在浙江省内 城商行中处于强势领先水平。紧随其后的杭州银行为193.4亿元,是仅有的两家营收达百亿级的银行。排名第三的是泰隆银行,为87.55亿元,同比增长11.49%。其后,依次是台州银行65.42亿元、稠州银行46.29亿元、温州银行40.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34%、8.03%、10.41%。

  另外,有4家银行营收在40亿元以下:民泰商行32.99亿元、嘉兴银行21.30亿元、绍兴银行20.71亿元、湖州银行16.57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温州银行虽然资产规模仅次于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但是营收排名却是较为靠后(第6名)。2024年上半年温州银行营收由去年同期的36.98亿元增至40.83亿元,迈入40亿元大关,增速达10.41%。然而,净利润11.19亿元,同比下滑17.54%。

  联合资信在对温州银行的评级报告中,评价其2023年业绩时就提醒关注盈利情况,“得益于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温州银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推动净利润快速增长,盈利能力有所提升,但考虑到其投资资产仍存在一定的减值缺口,需关注未来盈利水平变动情况。”

  从增速上看,湖州银行、泰隆商行、温州银行这三家银行营收增速超过10%,分别是17.85%、11.49%、10.41%。一定程度上,湖州银行的高速增长缘于其基数相对较小。其余的7家银行增速保持在5%~10%之间,即便是增速最后一位的杭州银行,营收同比增幅也达到了5.36%。

  净利润方面,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依旧遥遥领先。2024年上半年,两家银行分别净赚136.49亿元、99.96亿元。除这两家银行外,仅有泰隆商行、台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净利润在10亿元以上,其余4家银行均在10亿元以下。

  2024年上半年,金华银行净利润3.66亿元,处于垫底位置。但其与杭州银行、台州银行的“吸金”速度一骑绝尘,同比分别增长21.19%、20.06%、18.81%。此外,泰隆商行增速10.4%,是四家增速超过两位的银行之一。除温州银行外,稠州商行、绍兴银行净利润较2023年上半年有所下滑,降幅分别达2.71%、7.63%。

  银行是风险的经营者,不良率反映了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拨备覆盖率反映银行的风险抵补能力。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2024年二季度末的不良率分别是1.24%、1.25%、1.77%、1.75%、3.14%、1.04%。

  城商行不良率在各类机构中处于居中位置,且较2024年一季度末的1.78%,有所下降。浙江省内的13家城商行中,只有温州银行、嘉兴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披露了不良率情况,分别是0.97%、0.88%、0.76%、0.76%,整体表现优异。同比观察,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不良率持平,温州银行同比下降0.18个百分点。

  相比于良好的资产质量,部分城商行正在面临着资本补充压力。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2024年二季度末,城商行资本充足率为12.71%,相比于一季度末的12.46%有所提升。具体到浙江省内城商行,截至2024年6月末,泰隆银行资本充足率由14.79%降至14.46%,降幅0.33个百分点。温州银行、宁波通商银行、民泰商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下降0.29个百分点、0.07个百分点、0.23个百分点;民泰商行、温州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降0.13个百分点、0.45个百分点。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此外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按照这一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7.5%(核心一级)、8.5%(一级)和10.5%以上。对照浙江省内城商行情况,温州银行、民泰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逼近监管限额,分别为7.78%、7.97%。

  联合资信在前述评级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温州银行主要通过利润留存对资本进行内源性补充,同时通过增资扩股以及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方式对资本进行外源性补充,资本补充渠道畅通;但业务的快速发展对资本消耗较大,核心资本面临一定补充压力。”温州银行在2021年、2022年、2023年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18%、8.65%、7.65%。

  2024年7月,中诚信国际在对民泰银行的评级报告中提到,近年来,民泰银行主要通过利润留存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资本。2023年由于业务规模增长持续消耗资本,年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降至7.96%;该行于年内发行5.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15.0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推动年末资本充足率有所提升。2024年以来该行业务规模保持增长,截至3月末,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7.96%和11.58%,核心一级资本面临较大补充压力。

责任编辑:李桐

刘怡发(记者 杜家瑜)09月20日,“我不理解,挺漂亮的小姑娘,为什么会把租住的房子搞成这样。”9月11日,深圳女房东发视频称。网友称女租客失联房子变成“垃圾场”9月12日,有网友反映称,租房的女租客失联后,她发现自己出租的房子成了“垃圾场”,引发网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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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子传奇》

记者/梁婷编辑/石爱华许镇明经营酒店如今已经关闭2024年8月19日,年近七旬的广东揭阳人许镇明再次站到被告席上。这场关于“组织卖淫”案件的再审,并非许镇明申诉的结果,而是由法院主动发起的。2019年4月开始,许镇明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起诉,五年间,他不断上诉,得到了三份完全不同的判决。2021年,许镇明一审被判容留卖淫罪,获刑二年二个月;他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3年3月的重一审中,他被改判组织卖淫罪,刑期增至五年六个月;许镇明认为该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上诉。同年7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重一审”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判处他组织卖淫罪,维持一审的刑期二年二个月。案件并没有到此结束。2023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的揭阳中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提起再审。再审开庭前一个月,已经服刑二年二个月,按照二审判决结果,刑期届满的许镇明再次被逮捕。律师认为,这可能是再审或被加刑的信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该案反映出的“法院提起刑事再审”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讨论的重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启动再审。除检察院抗诉之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加刑的情况。就此问题,多位受访的刑诉法专家都提到,法院本应是客观中立的形象,但当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时,事实上成为了“公诉方”,法官既行使裁判职能,又行使控诉职能,有违公正,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刑诉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改。作为牵头人,陈卫东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这份建议稿提到,对于案件的再审,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提起再审。年近七旬的许镇明上诉被加刑的判决2024年8月19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8个月后,对许镇明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再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全程旁听的许镇明之子许尔成表示,提起再审的法院并没有明确解释何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他也不理解为什么检察机关会推翻此前的意见。十年前,许镇明在广东揭阳投资的一家宾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查,负责日常管理的经理和收银员被判刑。许镇明此前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事发前他对卖淫一事并不知情,宾馆日常经营由经理负责,案发时,警方也没有对他进行问询。直到2019年4月4日、案发近五年后,他突然被当地派出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指控许镇明犯组织卖淫罪,向榕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检察院认为指控许镇明组织卖淫罪的在案证据不充分,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一审时,榕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判处许镇明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许镇明不服判决,选择上诉。此后,揭阳中院将案件发回榕城区法院重审。2021年6月,被羁押二年二个月后,许镇明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在原有证据下,“重一审”改判许镇明为组织卖淫罪,刑期增加至五年六个月。在“重一审”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下,自己却被加刑了,许镇明不服,再次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提起抗诉,认为重审期间,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同年7月,揭阳中院二审认定“重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将许镇明的刑期改判为二年二个月,但还是维持了组织卖淫罪的罪名。许尔成说,2021年父亲从看守所出来后,查出了糖尿病二期,经常去医院。二审判决之后,父亲计划身体好一些后再继续申诉。提起再审的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提起再审许镇明养病期间,法院先采取了行动,“推翻”了此前的判决。2023年12月,揭阳中院认为“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作出再审决定。许尔成不仅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疑问,检察机关的态度变化也让他没想到。他说,此前的三次审判,检察院对父亲的指控都是“容留卖淫罪”,却在再审中改变了意见。许镇明的代理律师、广州宋氏律师事务所的宋福信介绍,在此前几次庭审中,检察院都认为许镇明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在再审中,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也没有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改变公诉意见,指控许镇明构成组织卖淫罪。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回应律师的质疑称,“此次庭审是关于许镇明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这个已经生效的判决而进行的再审。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新的证据,经过领导的同意后调整出庭意见”。据许尔成介绍,检察院在此次庭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包括:2024年1月19日入库登记的许镇明的在逃人员信息表;派出所民警打电话给许镇明,但显示关机的视频记录;许镇明到案经过的录像;以及许镇明、许尔成最新的询问笔录。许尔成认为,这些所谓的新证据、新材料并不能证明父亲是组织卖淫罪。在庭审中,揭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不当。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起刑点为五年,但原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许镇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量刑明显失衡,应当依法改判。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再审。但法学界一直以来对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提起刑事再审都有争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包括陈卫东在内的很多学者都建议,应该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利,但尚未被采纳。“法院可以主动提起再审背离了刑诉讼的法理基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永生告诉深一度,司法制度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告不理”。这指的是,法院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人或者机关提出请求,如果没有,就不能启动。他说,中国刑事一审和二审程序大致遵守这个规则,但再审并没有严格遵循。满洲里市法院的一位法官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到了法院提起再审的缺陷。在文章中,他指出,按照现代诉讼的基本法理,法院无论是进行初审,上诉审,还是再审,都必须以“诉”的存在和提出为前提,也就是“控审分离”。而法院成为直接发动再次追诉的机构,其实违背了司法裁判的被动性原理,也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警惕重刑化趋势不只是法学界在讨论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过去这些年,司法系统内部,也有不少人在做相关的研究和反思。早在2014年,广东省的一位检察官就对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问题做过分析。她提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启动主体有三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院;检察院,但也有法院基于公安、监狱、案外人等提起的事由而启动再审。她发现,在实践中存在着,法院自行启动比例高、刑事追诉权被滥用等问题。她以G省D市一个中级法院、三个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30宗刑事再审案件为样本,统计发现,单纯法院自行启动的有11宗,占36.67%。由公安局、看守所、监狱、案外人启动的有13宗,占43.33%。如果把后者叠加到法院自行启动之列,那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比例达80%,而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的只有4宗。2021年,一篇由北京丰台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发表的论文《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也反映了相似的问题。作者以2013年到2018年间京津冀三地260件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研究发现,实践中由检察机关抗诉这种方式启动再审占总数的50%,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占23.5%。而就我国当前引发再审程序启动的材料中的最主要形式——申诉这一类别来看,所占的比例较少,仅占全部260件案件的26.5%,其中还包括9起被害人申诉的案件。权利救济是再审的核心价值,陈卫东对深一度介绍,按道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及其家属应该是主要的申诉主体。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认为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问题,可以进行抗诉,发起再审。“但无论如何这个权利不应该交给法院,你自己启动,自己审,就等于又当原告,又当裁判,这不符合司法运行的规律”。法院提起再审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上述的广东省检察官还提到,法院提起再审一个显见的问题在于,再审改判有重刑化的趋势,这使得旨在解除被告人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被架空。在她的研究中,再审后,加重刑罚的占53.33%,维持原判的占20%,减轻刑罚的只占到23.33%。在接受深一度采访时,陈卫东提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一般”的表述就意味着,有例外情形就可以加,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例外情形是什么,依据又是什么”,这就给加刑与否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许尔成也对父亲许镇明可能被加重刑罚表示担忧。他说,再审开庭前一个月,父亲被逮捕了。许镇明的代理律师赖建东解释,许镇明此前服刑二年二个月后被取保候审,按照二审的判决,他已经服刑结束了。前述北京丰台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也在文章中提到,现实中,再审启动后,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对于再审程序结束前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是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往往也会选择加重刑罚。赖建东向深一度介绍,当年宾馆的两位员工分别因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五年、二年有期徒刑。他们分析,这可能也是许镇明一直被追究的原因之一,“员工被判处组织卖淫罪,老板就不能是容留卖淫罪。”因此,他们一直向法院申请,应该将许镇明的案子与两位员工的案件合并再审,但未得到回应。此次再审结束后,他们再一次提出,应该对全案进行再审,全面审查此前对两位员工的定罪。2024年7月举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中,专家就修订建议稿进行了讨论‍‍‍刑诉四修,可能的改变陈卫东告诉记者,再审更普遍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区分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和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再审是以有利于被告为原则,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只能启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是不能启动的,即便真的出现一审量刑畸轻的刑罚,一般也不会再予以纠正。河南省信阳市一位区法院的院长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设置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尽可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错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提到,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直以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指导原则,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他也指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理念应该与程序正义、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理念相结合,确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指导原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予纠正。”犯了罪难道不应该被追究吗?“有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当然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这个权利应该是有限的。”陈永生解释,公众熟知的这种限制是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没有追究,此后就不能再追究了。现代刑诉法也有同样的理念,比如“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否则会导致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他一辈子永远不得安宁,因为他随时可以被重新审判。陈永生说,这个原则也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更重要的目的,还是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如果一个判决,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那么司法就主动放弃了权威,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计划,刑诉法修改被列入“条件较为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将是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陈卫东作为牵头人,和众多专家一起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陈卫东告诉深一度,在这份建议稿中,他们希望未来的刑诉法修改能借鉴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首先要区分对被告人有利的再审和不利的再审。在此基础上,再确定哪些人或者单位可以提起再审。其中,最重要的,是建议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权利。在陈永生看来,取消法院提起再审可能并不现实,据他了解,目前,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倾向于,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写入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他认为,这一原则如果能确定下来,对后面启动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的限制就有了理论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说,如果未来仍然要保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应该从两方面作出严格限制。首先是程序上,法院不能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最好由检察院提出,法院再启动;还要严格限制可以启动不利再审的具体事由,“不能让法院通过一个笼统的,比如适用法律错误的条款,就可以推翻生效的判决”。魏晓娜解释,“法治是规则之治,就是要给人们提供一种可预测性、确定性。一旦有一个生效判决后,作为被告人,也就是普通公民,他能够以这个判决为基础,规划未来的生活。如果这个生效判决可以随意推翻,那么这种确定性和安定性就不存在了。”【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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