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软件下载3033|「ねえどうしてよってその子は言ったわ。先生もこれ好きでしょ私最初から知ってたのよ。好きでしょわかるのよcそういうの。男の人とやるよりずっといいでしょだってこんな濡れてるじゃない。私cもっともっと良くしてあげられるわよ。本当よ。体が溶けちゃうくらい良くしてあげられるのよ。いいでしょcねでもねc本当にその子の言うとおりなのよ。本当に。主人とやるよりその子とやってる方がずっと良かったしcもっとしてほしかったのよ。でもそうするわけにはいかないのよ。私たち週一回これやりましょうよ。一回でいいのよ。誰にもわからないもの。先生と私だけの秘密にしましょうねって彼女は言ったわ。
来源:北京商报
9月18日,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改委组织修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形成《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9月18日至10月17日。
据悉,《意见稿》共有总则、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22条。具体来看,总则中,《意见稿》提出,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储存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其他配套功能设施。
粮油仓储 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保护措施方面,《意见稿》表示,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表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及奖补政策支持的参考。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此外,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损毁,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损毁,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北京商报记者 卢扬 程靓
责任编辑:李桐
陈彦学(记者 刘思洁)09月19日,近日,上海苏州河因市民盲目放生而出现大量死鱼,甚至一天内捞出1吨死鱼,受到公众关注。去年,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结案。徐某从刘某处购买了2.5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并将它们擅自放生到长荡湖,不久后,徐某放生的鲶鱼大量死亡。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副主任徐俊华表示,渔政监督大队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图为捞上来的死亡鲶鱼20208斤最终,法庭认为被告徐某、刘某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1.8万元专家评估费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该案审判长、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介绍,案发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严重危害长荡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根据《生物安全法》,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长荡湖水域属于长江流域的范畴,《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陈迎表示,革胡子鲇也被称为非洲鲶鱼,属于外来入侵物种,肉食性凶猛。这种鱼在长荡湖水域中基本没有天敌,会对本土的鱼类形成竞争关系,严重冲击本土鱼类的生存,从而影响生物安全。庭审中,徐某多次对违法放生行为表示懊悔:“我对什么是外来生物,什么是本土生物,法律法规都不了解。”庭审中,徐某多次对违法放生行为表示懊悔陈迎认为,这起案件有一定的示范警示作用,提醒大众要有生物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如果涉及投放入侵物种,会构成刑事犯罪。来源:中国之声延伸阅读上海苏州河现无序放生:无人阻拦 最多1天捞出1吨死鱼苏州河42公里岸线贯通后,水面干净,岸线优美,深受市民喜爱,也由此吸引了不少人专程到这里放生。可实际情况却是,错误的“放生”等同于“杀生”,不仅让苏州河多次因大量死鱼登上热搜,今年还创下了1天捞出1吨死鱼的“新纪录”。4月18日网传视频画面截屏今年4月18日,网传视频显示,上海外白渡桥附近的苏州河水面出现很多鱼,其中部分已经死亡。此后,市水管处答复媒体表示,这些鱼可能是市民放生所致,死鱼已经被打捞。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上海多个部门去年专门联合发文,规范公共水域放生活动,为何越“规范”越加剧?记者日前前往实地走访。早上8点多,记者跟随保洁船,从苏州河周家桥基地出发,开启到江宁路桥一段的保洁作业。当天河面垃圾不多,以人工清捞为主,垃圾仓内大约一半是死鱼,船上恶臭难闻。作业的师傅在进行打捞作业的师傅告诉记者,下过暴雨或是宗教节日的两、三天后,清捞就必须要开自动设备。在他们拍摄的视频里记者看到,死鱼进仓,堪比鱼塘开捕,触目惊心。死鱼进仓画面触目惊心(摄于2024年8月10日)迅速清捞,不只为了城市景观,更是在与水质恶化抢时间,维护来之不易的水环境。上海水域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河项目部副经理朱振文说,苏州河保洁长度24.78公里,每天有3条船同时作业,随着放生祈福的人越来越多,清捞难度逐年增大。作业人员表示随着放生祈福的人越来越多,清捞难度逐年增大,图为捞上来的各种垃圾和死鱼河里忙着清捞,而在苏州河两岸,“护生心切”的市民毫不知情。记者蹲点多日发现,放生行为在亲水岸线十分普遍。市民:想起来就放,刚刚吃过午饭,我想今天是初一,我就过来。市民:鱼,你们去自由自在吧!放你们,你们保佑我。市民在进行放生就连沿岸的养护管理人员也说,“随便放”“不碍事”。联勤保安:放生不管,随便放生的。有时候早上,桥上不知道从哪里拉过来,放好多鱼。绿化养护工人:经常有人放,不碍事的。网友记录下苏州河畔的放生现场事实上,近年来,苏州河每年都会因为大量死鱼引发关注,去年市农委牵头发布了规范放生活动的《意见》,明确放生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等都要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其中,郊区找沿岸属地农委报告,其余区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但记者咨询了静安、普陀、长宁等苏州河沿岸的城管部门,都不知道:城管部门1:肯定不是找城管,我们只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单位,而不是给各种行为许可的。城管部门2:申请放生?没有这样的窗口呀。城管部门3:没有的,没有的,我们执法单位是没有行政许可的。由于《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没有将放生行为纳入禁止行为,没有执法依据,不能对无序放生行为做出处罚。好消息是,今年市农委在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时已经表示,将加大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条例》修订完善。但从更大范围来看,何谓“规范放生”?在河网密布的上海,答案依然模棱两可。而对本意爱护生命的市民来说,如何把公众的善意转化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力量,或许才是更值得探寻的答案。
陈彦学(记者 魏轩豪)09月19日,
(原标题:成立调查专案组!鹤岗一农民社区试点“夭折”,2000余万元工程款无处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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