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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行情网站|仕方なく僕は礼を言って電話を切った。そしてまあ緑が怒るのも無理はないと思った。僕は引越しとc新しい住居の整備と金を稼ぐために労働に追われて緑のことなんて全く思いだしもしなかったのだ。緑どころか直子のことだって殆んど思い出しもしなかった。僕には昔からそういうところがあった。何かに夢中にするとまわりのことが全く目に入らなくなってしまうのだ。

2024-09-21 22: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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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9月21日讯(记者 林坚)据9月21日公安部网安局消息,公安机关近日依法查处一起自媒体运营人员恶意编造网络谣言进行吸粉引流、非法牟利、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

  财联社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刘某(男,36岁)、陈某(男,46岁)、邵某(男,26岁)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牟取利益在网络平台假借外媒编造发布涉转融通谣言信息,称转融通数据全是造假,融券卖出量没有上限,做空无限筹码无限子弹等等。经查,该外媒没有发布相关报道,信息内容完全虚假。

  在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信息的真伪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与市场的稳定。整体来看,刘某等人凭空捏造“小作文”,散播“假新闻”,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认知,损害市场信心,影响金融运行秩序,都是为了自身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记者获悉,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罚,并指导网络平台对相关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据公安部网安局,公安部依托“净网2024”专项行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坚决整治自媒体运营人员恶意编造网络谣言进行吸粉引流、非法牟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网民保持冷静和理性,谨防“流量收割”,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同时,公安机关在此正告不法分子,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针对恶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2024年以来,依托“净网2024”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截至目前已办理网络谣言类案件2.7万余起,依法查处造谣传谣网民3.1万余人,依法关停违法违规账号19.9万余个,清理网络谣言信息156.2万余条。

  谣言、虚假小作文多次中伤资本市场参与主体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谣言与真相往往并行。大量案例显示,不实“小作文”导致的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损害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通常来说,谣言会导致公司股价波动加剧,而其中内容多数证实为捕风捉影。不怀好意者会通过散播相关消息,希望能够影响股价的涨跌,方便自己进出,窃夺私利。这种牟利行为,除了对其他投资者可能造成伤害外,对上市公司和整个市场也会造成程度不同的影响。

  财联社记者长期对股市小作文抑或者是小作文式谣言有过跟踪报道,谣言、虚假小作文多次中伤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小作文”式的虚假消息成本极低,但影响极大,一是散播者以此牟利,在股市实现收割效果;二是普通投资者跟风炒作,难免追涨而套牢却申诉无门。

  其中,“小作文”的传播方式至少包括四种:一是借国内重要媒体名义,有甚者则直接以路透、彭博等的名义发布;二是借分析师名义发布;三是通过先在海外网站等发布,以“出口转内销”的方式,提升所谓的可信度;四是一些无头无尾无出处的,直接进行网络散播。

  严罚虚假消息编造者,监管决不姑息

  可以看到,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散布虚假信息并引发股价剧烈波动,都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有受访的市场人士、机构人士多次告诉记者,“谣言止于智者”。无论是个人还 是机构投资者,要培养辨别“小作文”的能力,增强审慎意识,遇到把握不准的消息,要及时求证,切不可被各类虚假信息裹挟情绪、左右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郭建

林军辰(记者 白山贵)09月21日,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林军辰(记者 聂睿海)09月21日,▲民警执法现场红星新闻记者丨周炜皓 主编丨蓝婧编辑丨张寻 责编丨邓旆光今年9月,红星新闻记者接到报料线索,称广东揭阳普宁市存在违法私自宰杀生猪的地下产业。9月19日、20日白天到夜间,记者暗访多个疑似私宰窝点及生猪中转站,并协助警方查获一个非法屠宰窝点。记者在现场看到,该窝点卫生条件恶劣,十八头猪挤在狭小空间内,宰杀后的猪肉、内脏堆置于地面,地上污水横流,市民称这些生猪仅是该窝点“一晚上的量”。停靠在这些疑似转运窝点附近的货车,以河南、江西、广西、湖南等地车牌为主。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今年年初,普宁市曾对类似窝点做出过三起行政处罚。据权威信源透露,普宁生猪非法屠宰链条上游的江西省赣州市,已经成立工作组,针对这一问题开展调查。黑窝点藏在居民楼下环境恶劣,猪肉随地乱丢9月19日,在当地居民带领下,红星新闻记者暗中探查了多个分布在普宁市高埕村、麒麟镇、洪阳镇周边的疑似生猪屠宰窝点。这些窝点有的藏在树林里,有的则以空置猪圈为掩护,还有的就设置在居民楼下。当地居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之前还看到过一处窝点藏在一间庙里。白天,大多窝点都大门紧闭,只是在附近能发现用于运载生猪的车辆、设备。据当地居民回忆,2月、3月普宁市曾打击过几间非法屠宰生猪的窝点,9月江西省赣州市曾与本地农业农村局合作拦截过一批生猪,这之后不少非法屠宰、转运的窝点都疑似已经转移。记者来到高埕村,这是最近才被发现的一处窝点,位于一栋贴着红砖的楼房下方,前后都装有摄像头。记者假装路过时发现铁门内有人正在擦洗生猪,里面还有明显的猪叫声,通过后墙的窗子,可以清楚看到三头被关着的生猪。9月19日半夜23:30到次日凌晨,记者在高埕村外进行蹲守,凌晨3:40分左右,有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来到这间小院,打开院门,进行烧水等准备。之后半小时内,又接连有五辆摩托车驶入小院所在的巷道中。作为向导的居民告诉记者,这些窝点通常会在杀猪时打开音响掩盖猪叫声,也有非法屠宰点会用电击等方法让猪猝死,避免被发现。确认窝点情况后,红星新闻记者与普宁市公安机关进行联络。已开始宰杀时,记者带民警进入,突击了这处窝点,窝点内有四名男子正在处理刚刚杀好的猪。▲非法屠宰窝点内的生猪制品记者看到,这些男子穿着雨鞋,踩过屋外的泥巴路,又直接踩进屋里,屋里遍地血腥,地上污水横流,宰杀后的猪内脏、猪头等产品就在他们脚边。见到民警进来,男子们仍然没有停止手上的动作,持刀继续分解猪肉,一名老板模样的女性上前,跟民警辩解称这些猪都是“自己养的”。▲非法屠宰窝点涉案人员整个窝点非常逼仄,包括一间三四平方米左右的小房间,四个用水泥、木板分隔的猪圈,以及工人们进行操作的屠宰区。连上已经宰杀分解的两头猪在内,当晚在该处窝点共发现18头生猪。当地居民介绍称,按照市价,这些猪的货值估计在3万元以上,这些只是该窝点“一晚上的量”。红星新闻记者离开前,民警已将该窝点6名涉案人员控制,固定证据,等待当地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来到现场共同调查。知情人称70块钱杀一头,“检疫许可”明码标价只要25元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非法私自屠宰,最主要的隐患在于检疫。按照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在出栏前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另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在生猪屠宰过程中也要同步检疫,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对生猪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正常情况下,定点屠宰场应配备驻场的官方兽医,从生猪进场到最后屠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要在兽医监督下进行。而在地下非法屠宰窝点内,对检疫则毫无要求。红星新闻记者从普宁市公安了解到,9月20日查封的这处窝点内,当晚6名涉案人员中,三名是来购买猪肉的摊贩,剩下三名则是宰杀人员,其中没有兽医。另外,与民警一起在该窝点内取证时,记者也没有在其中发现任何检疫设备。通过特殊渠道,记者联系上一名曾委托这类窝点宰杀生猪的当事人。据其回忆,在整个宰杀过程中,没有人检查过猪耳标、检票证等。根据当时的单据显示,2024年7月2日,他以59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头生猪,屠宰收费共140元,为这两头生猪制作‘检疫许可’的价格为50元,“每头猪宰杀费用是70元,如果没有检票证就再加25元”。▲某非法屠宰窝点的收费明细 受访者供图据了解,广东省各地生猪屠宰定点企业,服务费收取标准都由政府统一制定。在周边城市梅州市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说明》中,2016年,揭阳市的生猪屠宰服务费为40元/头。普宁市当地居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价格上,非法屠宰与定点屠宰应该差距不大,但整个普宁市仅有8间定点屠宰机构,且定点屠宰机构对猪肉检疫、来源等都有更高要求,私自非法屠宰则可不受监管。疑似转运窝点附近货车来自多个省份一地已开始调查非法屠宰链条宰杀,只是这条灰产链的其中一环。据当地居民表示,这些通过非法屠宰窝点流出的猪肉,有些被直接拉到当地摊位上进行售卖,有些则流向批发市场。在陪同民警查封高埕村的窝点后,记者又前往洪阳镇附近,在一处疑似存在非法宰杀窝点的路口附近蹲守。9月20日凌晨5时左右,有三辆运载着已屠宰过的生猪的摩托车出现,记者紧跟其后,直到在一个分岔路口处失去线索。其中两辆摩托车,驶向了洪阳镇屠宰场周边的批发市场及档口所在方向。▲普宁市街头运载生猪的车辆在普宁市实地走访期间,记者多次在街头看到运载大量生猪的货车,其中一些驶往了当地居民口中与非法屠宰有关联的“中转站”。9月20日9时许,记者前往位于普宁市麒麟镇的疑似生猪转运窝点附近,看到一辆运满生猪的小型货车驶离该窝点大门。不久后,又有一辆运满黑猪的大货车在该窝点不远处过磅。由于引起了该窝点人员的警觉,记者不得不离开。▲高速入口附近停着的卡车当地居民称,甬莞高速公路广太入口附近有一个大型生猪运输中转站,附近还分布有小型窝点、洗车场等。记者前往调查后发现,这处小型窝点疑似还在使用,有工作人员出入其中,小型窝点前方不远处的洗车场,停靠着三辆大型货车正在清洗。出入、停靠在这些疑似转运窝点附近的货车,以河南、江西、广西、湖南等地车牌为主。赣州市权威信源透露,截至目前,该市已由多个部门联合成立三支工作组,针对来往于赣州、普宁之间的生猪运输及可能存在的非法屠宰等问题展开调查,据悉,近期赣州市已对生猪养殖产业进行整顿,加强养殖户教育,抓好队伍的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上述消息人士强调,要斩断这一涉及多个省份的生猪运输、非法宰杀链条,需要多地共同合作,并对合法合规的生猪交易机制做出完善调整,“渠道不通畅就会催生黑作坊。”——④——当地人称黑作坊两三年前已存在非法屠宰猪肉流向正在调查当地居民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据其所知,普宁市的非法生猪屠宰问题已经持续两三年,在普宁市多个镇、村都有这类窝点。公开资料显示,今年2月、3月,普宁市就曾对三起生猪非法屠宰事件作出过行政处罚。据“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2024年2月8日,普宁市燎原街道办事处对巫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2024年2月28日,普宁市大坝镇人民政府对韦某某罚款5.1万元;2024年3月6日,普宁市梅塘镇人民政府对陈某某罚款5万元。上述三个行政处罚中,除巫某某案处罚原因为“专项检查”外,陈某某、韦某某案的处罚原因都是违反处罚依据都是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三起案例的处罚依据都是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9月20日晚间,红星新闻记者从普宁市方面了解到,针对当天凌晨查封的窝点,公安系统正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进一步调查,计划对涉案三名非法屠宰窝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这些在普宁市周边进行非法屠宰的生猪去向,截至发稿前仍在调查中。-End-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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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女择婿 卷三》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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