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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新闻记者 王营今年2月22日凌晨,继外公张某某来到外孙女白某家,向其索要钱财遭拒。张某某掐脖致白某死亡,并对其胸部等部位实施电击。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近日,白某的妹妹小白发视频称,该案将于9月12日在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9月11日,记者联系到18岁的小白,她和姐姐白某是运城市盐湖区人,父母均已去世,家中只剩姐妹俩相依为命。姐姐今年20岁,原本是黑龙江省一所大学的大二学生。今年2月下旬,小白前往外地打工,姐姐留在家中,准备2月23日返回学校。返校前一天的2月22日,姐姐一整天都没有回复她的微信信息,当天晚上她联系朋友到家中查看,才发现姐姐已经遇害了。“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继外公张某某来到我家索要钱财,遭到姐姐拒绝后,殴打并使用电线勒住姐姐脖子,电击其嘴部、胸部等部位,最终导致姐姐死亡。”小白告诉记者,更令人发指的是,事后张某某在她家中坐等十几分钟,确认她不会回来后才离开现场。张某某1962年生人。小白说,张某某和外婆原本在河南郑州巩义市生活,去年外婆去世,今年春节后他来到运城市。“外婆曾照顾过还没成年的我和姐姐,与继外公搬到我们家里同住。不过,他后来没把钥匙还给我们,我俩也没换锁。”小白说,案发当晚,张某某用之前的钥匙打开了房门。“后来我翻看姐姐的手机,发现在姐姐遇害前一周,张某某曾在微信上向姐姐要几万元钱用来开养殖场。”小白告诉记者:“我妈妈3年前因车祸去世,有一笔赔偿金留给我们姐妹生活,姐姐没有给张某某钱,没想到因此遇害。而且,张某某自己有亲生孩子,不知道为什么要向我们要钱!”小白还告诉记者,最近她收到通知,9月12日姐姐的案件将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她将前往现场。“我姐姐的美好人生还没开始就被迫停止了,希望能判处张某某死刑。”她说。小白提供的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于2024年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图为当地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采用扼颈方式致他人死亡,并在现场等候预谋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预谋杀人时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为起诉书内容9月11日,记者就小白反映的情况咨询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称,他不清楚此事,相关业务科室正在开会,该院不接受电话采访。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延伸阅读18岁男孩疑遭64岁前邻居杀害 姐姐:妈妈还不知噩耗周某某与邓某某曾共同出现在公交站的监控画面中8月8日14时45分,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针对“18岁高三学生失联”事件发布警情通报,称失联学生周某某尸体已于7日晚找到。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男,64岁)已被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当日,记者从受害者周某某的姐姐处获悉,其暂不知道凶手的作案动机,“在查”。目前,死者母亲尚不知道儿子遇害的情况。姐姐8日凌晨曾在朋友圈发文“为什么,不是我”。周某某姐姐与弟弟感情很深,“我弟弟是我一点点带大的,从怀里就是我在带,他马上18岁,就差一天。”姐姐称弟弟差一天就过18岁生日了8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警方就男孩遇害发布通报据媒体报道,8月2日上午9点左右,周某某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区域的家里离开。当天,家属多次联系周某某无果,向硚口警方报警。监控画面显示,周某某失联当天曾出现在汉阳的一个公交站。当时周某某与一名着灰色服饰的老年男子同行,乘坐一辆网约车在蔡甸区下车。据悉,有周某某家属表示不认识监控中的老年男子。(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另据大皖新闻消息,周某某的姐姐称,凶手她认识,是以前的邻居,“说是失手(杀害),他一直都在撒谎。”“报警后,民警多次让我等候消息,失联后第二天我就在调查,一辆接一辆的公交去追查,由于警方提供了错误的时间和车辆编号,导致我白白浪费了几个小时时间。昨天(7日)早上警方找我要了查到的资料,当天晚上凶手就抓到了。”周某某的姐姐告诉记者,她还不敢让妈妈知道这个噩耗,怕她承受不住。据家属介绍,周某某是8月2日9时左右,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附近离家后失联,出走时身穿白色上下装、黑色运动鞋,戴着黑框眼镜,随身携带了手机,失联后的轨迹贯穿了武汉市的汉口、汉阳、武昌三个大片区。此前,家属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周某某今年刚高考结束,成绩还不错,已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平时出门不多,高考后和朋友参加了几次升学宴,日常没有出现异常。8月8日上午,事发地所属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案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暂不便透露。
河南信阳光山县一位七旬农妇懈成凤,曾在2014年因耕种的农田被建设项目占用,和儿子一起阻拦街道办工作人员清理地表附着物的施工。当时,懈成凤将一位工作人员刺伤。八年后,懈成凤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懈成凤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曾一起阻拦施工的懈成凤之子吕兵则被免于逮捕和起诉。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其表示该案已上诉并正在二审审理中。记者还联系到当初负责该案的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负责人,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目前,该案二审正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懈成凤判决书截图阻拦清理被征农田地表附着物的施工女子刺伤街道办工作人员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9月14日,吕兵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9月16日,懈成凤因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原因则是8年前的一起旧事。吕兵回忆,2014年他家耕种的两亩农田因西三环路项目被征用,因赔偿问题未解决,当时他与父母阻拦了街道办工作人员清理地表附着物的施工。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下午2时许,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西三环路项目位于该办事处吕围孜村路段进行清理地表附着物工作时,其中涉及征用被告人懈成凤家中土地约2亩,被告人懈成凤为阻挠施工,站在清理地表附着物地点随意辱骂该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某,并对李某某进行推拉和脚踢。该办事处工作人员邓某某上前劝说懈成凤,懈成凤又对邓某某进行辱骂,过程中,吕兵用手拽掉了邓某某的一撮头发。吕围孜村干部张某某上前劝说,懈成凤又用手拽掉张某某的头发。后因懈成凤欲跳水塘,该办事处工作人员沈某上前制止懈成凤,懈成凤用随身携带的手术刀将沈某胸部近前正中线偏左部位捅伤。2022年9月29日,经鉴定: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某体表未见损伤;邓某某体表未见损伤。▲懈成凤在光山县人民检察院门口留影 资料图根据沈某在2022年做的笔录内容,事发时沈某想阻止懈成凤跳入水塘。“……我站在这名老太太的前方,并劝说她不要做傻事,我刚说完这名老太太就往我胸前捅了一下……当时天气冷我还穿了棉袄,血将棉袄都染红了……”沈某病历显示,2014年1月2日,其因胸部被他人用刀捅伤在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5日出院。2022年10月12日,光山县公安局以吕兵、懈成凤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光山县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批准逮捕书》。2022年10月20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懈成凤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对吕兵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2023年9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吕兵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对吕兵不起诉决定书吕兵免于被逮捕和起诉,但他的母亲懈成凤一审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懈成凤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吕兵和母亲被立案以后,吕兵曾被监视居住过一段时间。律师解读:为何8年前案件被追诉?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而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一般来讲,寻衅滋事罪经过五年之后就不会被追诉,情节严重的,经过十年以后不会被追诉。付建表示,案件经过8年仍然被追诉,可能是由于其情节严重,需适用10年的追诉期。在排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这一事由的情况下,也可能是因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以及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以上所说的情况,都可能导致其犯罪行为未超过追诉期,依然会被追诉。日前,记者联系到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其表示该案已上诉并正在二审审理中。同时,记者联系到当初负责该案的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负责人晏某,询问该案为何过去8年后在2022年重新追诉,其拒绝了记者采访。此外,记者联系到2022年参与该案的时任弦山街道办事处书记代某某,其拒绝了记者采访。记者还联系到该案的被害人沈某,询问案发时的情况,以及2022年是否再次报警,其称“回忆不起来了”后挂掉了电话。目前,该案二审正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来源:红星新闻)
今年1月,因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导演刘信达被判侵犯隐私权。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红星新闻获悉,9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认为,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图为林生斌资料图,他于2022年起诉刘信达刘信达上诉:涉及公共事件,系正当舆论监督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导演、作家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2022年5月,林生斌将刘信达、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刘信达上诉时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些秘密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泄露该秘密会对当事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会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解决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一旦危害了社会利益,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刘信达称,林生斌当时的出行记录与重大刑事案件有关,不属于个人隐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刘信达已向林生斌公开道歉9月10日,刘信达告诉红星新闻,当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决认为,经审查,首先,在案证据显示刘信达在未经授权、未征得林生斌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使用林生斌的身份信息,采取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事实的方法,获取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期间乘坐东方航空公司航班的信息,故刘信达获取上述信息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其次,在案证据还显示,刘信达将上述信息发布在公共网络平台供不特定人对林生斌进行讨论、评价,即便林生斌为公众人物,其个人行程信息亦不当然具有公众利益属性,公民的行踪信息隐含着私生活秘密,且刘信达公开的行程信息的时间段远超热点事件关注的时间段,故刘信达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构成对他人私密信息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刘信达的行为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并无不当。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刘信达所提出行信息既是涉及林生斌是否涉嫌重大犯罪的证据,也是重要的刑事侦查线索的上诉意见,鉴于有权机关已就刑事犯罪事实作出相应认定,且上述意见不是刘信达获取并公开林生斌个人信息的法定免责事由,故对刘信达所提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月10日晚,刘信达对红星新闻表示,尽管不认同二审判决结果,但出于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尊重,他已在微博上向林生斌作出公开道歉。红星新闻记者看到,9月10日晚10点43分,刘信达在其粉丝超百万的微博账号上发布了该道歉声明。声明中,刘信达再次强调,自己是出于对法院判决的尊重,不得已公开道歉。延伸阅读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 导演刘信达被判侵犯隐私权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导演、作家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2021年9月,刘信达向多家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后称,均未发现其在2017年6月存在飞行记录。之后,他将查询林生斌飞行记录的通话录音发布在微博上。2022年5月,林生斌将刘信达、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法庭。今年1月,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近日,刘信达接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其于5月6日就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进行谈话。查询林生斌航旅记录后刘信达微博发布与航司通话录音2021年11月19日上午,刘信达在其粉丝数过百万的微博账号上发布消息称:“刘信达给所有的航空公司打过电话,包括东航、国航、南航等,2017年6月22日当天以及前几天,都没有查到林生斌乘坐飞机的记录,也就是说,纵火案发生期间,林生斌说他自己在广州出差完全是撒谎。”当天晚上,刘信达再次发布微博称,“东航没有查到林生斌2017年6月份的飞行记录”,并附上了一段他与东航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时长为11分52秒。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向东航工作人员表示“我查一下2017年6月份林生斌的飞行记录”,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2017年6月份没有记录”后,刘信达继续查询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的飞行记录,对方回复了上述时间段的行程信息。很快,网友发现该条附有录音的微博已不可见。次日上午,刘信达发微博称,自己并没有删除东航录音,只是暂时将录音设置为仅自己可见。红星新闻获取的司法材料载明,刘信达与东航工作人员更早的一段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表示“还有几个朋友要一起查一下”,称是为了查飞行里程积分情况,报出林生斌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报了多个地址以进行身份核验。刘信达对红星新闻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网友提供,他当时把与东航的通话录音公开发到网上,是要“揭穿林生斌的谎言”。同时他也实名向司法机关举报了相关情况。图为刘信达资料图,他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网友提供2021年8月,杭州市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经依法侦查,未发现林生斌参与策划、实施“蓝色钱江放火案”的事实。林生斌起诉:刘信达、微博平台运营公司为共同被告2022年5月,林生斌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微梦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林生斌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撤回了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林生斌诉称,刘信达在微博平台发布由其非法获取的、包含原告重要行程信息的录音文件,涉嫌严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林生斌同时诉称,微梦公司理应根据平台自身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内容管理制度,避免违法违规信息在平台上传播,但在本案中,其未尽到作为超级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义务,理应就原告损失结果的扩大承担连带责任。刘信达辩称,“杭州保姆纵火案”一度引发广泛关注,他作为持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证的作家,有采访权,有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其微博账号中关于采访东航的文案录音在发布30分钟后即设为“仅自己可见”,不存在影响、引流等情况。图为林生斌一家旧照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言论系以往飞行记录,虽与即将出行的航班行程信息相较,据此探知并侵扰他人私密活动的可能性较低,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见,上述行程信息为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活动,能反映原告个人的私人生活轨迹,属于私密信息。原告对上述信息享有隐私权,相关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虽被告抗辩其为实施作家采访权,但其与东方航空公司沟通时,并未表明其作家身份或出示相关证件,而是通过未经授权获取的原告身份信息,冒用原告朋友身份,虚构查询行程积分的方式,从东方航空公司获悉。该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实施正常采访等合法来源,据此可见被告公开发布涉案信息时明知其信息来源并非正常合法渠道。法院判决认为,被告虽抗辩其为对公共事件行使采访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在明知涉案信息并非合法来源、且远超过公共事件所涉范围的情况下,在公开网络上发布原告私密信息,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综合种种因素,涉案侵权信息尚未达到微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主张微梦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今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刘信达在相应网络平台上使用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向林生斌赔礼道歉,并置顶持续不少于72小时,消除影响;赔偿林生斌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维权费用30000元。刘信达上诉:向法院申请传唤林生斌出庭一审宣判后,刘信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其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刘信达在上诉状中称,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些秘密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泄露该秘密会对当事人造成危害,因此法律会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解决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一旦危害了社会利益,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刘信达称,林生斌当时的出行记录与重大刑事案件有关,不属于个人隐私。针对一审判决指出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实施正常采访”,刘信达上诉时称,“如果不用真实身份采访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媒体记者为了得到事情的真相,不得不隐瞒真实身份进行暗访都是侵犯个人隐私权了?如果我用真实身份去航空公司了解情况,肯定什么也了解不到。”近日,刘信达告诉红星新闻,他已向法院申请二审时传唤被上诉人林生斌出庭。“本案是林生斌认为上诉人侵犯其隐私权引起的,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双方必须都要到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才能更好查清本案的事实,而不能完全依靠代理人的陈述。”4月25日,红星新闻尝试联系林生斌了解这起民事案件相关情况,电话未能接通。同日,红星新闻联系到林生斌的代理律师,对于二审开庭时林生斌是否会出庭,对方未作回应。该律师同时表示,案件目前还在二审中,具体信息不便透露。
纵览新闻记者 王营今年2月22日凌晨,继外公张某某来到外孙女白某家,向其索要钱财遭拒。张某某掐脖致白某死亡,并对其胸部等部位实施电击。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近日,白某的妹妹小白发视频称,该案将于9月12日在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9月11日,记者联系到18岁的小白,她和姐姐白某是运城市盐湖区人,父母均已去世,家中只剩姐妹俩相依为命。姐姐今年20岁,原本是黑龙江省一所大学的大二学生。今年2月下旬,小白前往外地打工,姐姐留在家中,准备2月23日返回学校。返校前一天的2月22日,姐姐一整天都没有回复她的微信信息,当天晚上她联系朋友到家中查看,才发现姐姐已经遇害了。“22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继外公张某某来到我家索要钱财,遭到姐姐拒绝后,殴打并使用电线勒住姐姐脖子,电击其嘴部、胸部等部位,最终导致姐姐死亡。”小白告诉记者,更令人发指的是,事后张某某在她家中坐等十几分钟,确认她不会回来后才离开现场。张某某1962年生人。小白说,张某某和外婆原本在河南郑州巩义市生活,去年外婆去世,今年春节后他来到运城市。“外婆曾照顾过还没成年的我和姐姐,与继外公搬到我们家里同住。不过,他后来没把钥匙还给我们,我俩也没换锁。”小白说,案发当晚,张某某用之前的钥匙打开了房门。“后来我翻看姐姐的手机,发现在姐姐遇害前一周,张某某曾在微信上向姐姐要几万元钱用来开养殖场。”小白告诉记者:“我妈妈3年前因车祸去世,有一笔赔偿金留给我们姐妹生活,姐姐没有给张某某钱,没想到因此遇害。而且,张某某自己有亲生孩子,不知道为什么要向我们要钱!”小白还告诉记者,最近她收到通知,9月12日姐姐的案件将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届时她将前往现场。“我姐姐的美好人生还没开始就被迫停止了,希望能判处张某某死刑。”她说。小白提供的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于2024年2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图为当地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采用扼颈方式致他人死亡,并在现场等候预谋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预谋杀人时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为起诉书内容9月11日,记者就小白反映的情况咨询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宣传科工作人员称,他不清楚此事,相关业务科室正在开会,该院不接受电话采访。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延伸阅读18岁男孩疑遭64岁前邻居杀害 姐姐:妈妈还不知噩耗周某某与邓某某曾共同出现在公交站的监控画面中8月8日14时45分,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针对“18岁高三学生失联”事件发布警情通报,称失联学生周某某尸体已于7日晚找到。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男,64岁)已被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当日,记者从受害者周某某的姐姐处获悉,其暂不知道凶手的作案动机,“在查”。目前,死者母亲尚不知道儿子遇害的情况。姐姐8日凌晨曾在朋友圈发文“为什么,不是我”。周某某姐姐与弟弟感情很深,“我弟弟是我一点点带大的,从怀里就是我在带,他马上18岁,就差一天。”姐姐称弟弟差一天就过18岁生日了8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警方就男孩遇害发布通报据媒体报道,8月2日上午9点左右,周某某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区域的家里离开。当天,家属多次联系周某某无果,向硚口警方报警。监控画面显示,周某某失联当天曾出现在汉阳的一个公交站。当时周某某与一名着灰色服饰的老年男子同行,乘坐一辆网约车在蔡甸区下车。据悉,有周某某家属表示不认识监控中的老年男子。(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另据大皖新闻消息,周某某的姐姐称,凶手她认识,是以前的邻居,“说是失手(杀害),他一直都在撒谎。”“报警后,民警多次让我等候消息,失联后第二天我就在调查,一辆接一辆的公交去追查,由于警方提供了错误的时间和车辆编号,导致我白白浪费了几个小时时间。昨天(7日)早上警方找我要了查到的资料,当天晚上凶手就抓到了。”周某某的姐姐告诉记者,她还不敢让妈妈知道这个噩耗,怕她承受不住。据家属介绍,周某某是8月2日9时左右,从武汉市硚口区宗关附近离家后失联,出走时身穿白色上下装、黑色运动鞋,戴着黑框眼镜,随身携带了手机,失联后的轨迹贯穿了武汉市的汉口、汉阳、武昌三个大片区。此前,家属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周某某今年刚高考结束,成绩还不错,已拿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平时出门不多,高考后和朋友参加了几次升学宴,日常没有出现异常。8月8日上午,事发地所属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案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暂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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