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以房养老”却被子女卖掉房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 中青在线
2024-07-10 04:27:32

  签承诺书约定居住权

  老人将房产赠与女儿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老太太已年近七旬,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家里只有一个女儿。2021年2月,她与女儿秦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肖大明:秦某(女儿)在接受赠与后,保证对母亲尽生养死葬,赡养和善待义务,并且保证母亲在案涉房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

  《承诺书》最后母女两人和两名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母亲与女儿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政:在签订了承诺书以及赠与合同之后,母亲和女儿之间就产生了一些矛盾。母亲找了一个后老伴,女儿觉得后老伴左右了老母亲的意志,所以因为这个事跟母亲之间可能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隔阂。

  房子过户两个月后,母亲发现,女儿秦某正在背着她悄悄将房子卖掉,并通过房产中介已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了保障自己养老,阻止房子被卖,她就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子进行了异议登记,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她女儿未能与买房人办理网签和房产过户手续。

  母亲将女儿诉至法院

  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明明在赠与房产前,白纸黑字写了要保障母亲在房子内的永久居住权,为什么房子过户后女儿很快就要背着母亲将房子卖掉呢?年近七旬的张老太太觉得,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母亲张老太太将女儿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主张自己当初同意将房子赠予女儿是附义务的赠与,女儿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自己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益。女儿未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且过户后很快将案涉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北京房山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全国法院和北京辖区内各基层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附义务赠与合同变更、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一致,存在不同裁判标准。于是根据相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

  北京二中院裁定提级审理该案后,组织了审判业务专家审理该案。法庭上对于为何要背弃承诺将房子卖掉,女儿秦某做了解释,也给自己母亲写了一份检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张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应系附义务的赠与,根据《承诺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女儿秦某对母亲张某尽到赡养义务,并确保其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女儿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即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履行。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有何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最后是判决撤销了房屋《赠与合同》,那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老人在赠与子女房产或者大额出资帮助子女买房的情况下,如果养老出现问题,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介绍,本案判决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磊:就上一个案件来说是基于赠与人在赠与受赠人财产的时候,合同里约定了相应的居住权的义务,因为受赠人没有履行居住权的义务,所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享有这个法定撤销权。

  什么情况下

  老人能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现实中,很多父母出于无私的爱在把房产或者大额现金给子女时,可能很多都不会像本案这样写一个书面的《承诺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一旦财产赠与子女后,子女不孝,老人的养老出现问题,老人能不能再把这些财产要回来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王磊:子女对于父母来讲,是一种叫抚养义务或者叫赡养义务,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这种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抚慰,以及生活上的照料三个方面。所以如果当子女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时候,赠与人是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父母和子女对簿公堂毕竟伤害感情,要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法官建议老人在把房产赠与子女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把对房屋的居住权、子女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都写进去,并且要对房屋的居住权进行登记,保障自己老有所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万会兵:对于老人居住权的保障,我们建议老人和子女之间应该签订一个书面居住权的协议,而且应当到房产登记部门去做登记,这样老人的居住权利就得到了保障。

  为了支持子女买房,很多父母都会倾尽自己所有,如果出现父母把资金都给了子女,子女又不孝,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怎么办?法官建议,老人在把大额资金转给子女时,最好让子女写一个收条或借条,并保留银行卡的转账凭证 ,这样,一旦养老出现问题,就可以向法院主张要回借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使自己老有所养。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着优待烈属的原则,政府安置给烈士遗孀董某一套房屋,并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明确其百年后房屋归孙女所有。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其孙女卢某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导致烈士遗孀老无所居。法院从关爱烈属的角度,动员李某主动搬离。经过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案涉房屋。

  [环球网报道]据东网、文汇网等港媒报道,乱港分子、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壹传媒行政总监黄伟强,涉嫌向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在没有按照租契情况下,使用将军澳工业邨一处处所,2人因而被控欺诈罪。经审讯后,黎、黄被裁定欺诈罪成立,法官24日听取辩方求情陈词后,将案件押后至12月10日判刑,在此期间黎智英须继续收押。

  一是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例如,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某信息公司篡改叶挺烈士革命诗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伤害烈属感情,叶挺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显示,李春生,1961年3月生,早年从河南大学历史系毕业后在郑州市第七中学担任教师,1985年到共青团河南省委工作,仕途由此起步。1998年,他出任河南省新县(信阳市下辖县)县委副书记,后历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

  “打疫苗本身就会降低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染,这项数据不能说明太多问题。”金冬雁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香港现在家庭中如果有一人感染新冠后,按照居家隔离指引,基本上传给其他家庭成员的机会大大降低。“很多家庭中,几个家庭成员中招后,并未传染给其余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和个人体质、在家庭中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多方面因素有关。”金冬雁说。

  不仅是宁波,12月4日,有50家企业、96人参加的嘉兴市商务局“抢单团”包机奔赴日本。11月29日下午,嘉兴市商务局召开赴日商务包机行前会议时,嘉兴市商务局副局长许兵强调,商务包机来之不易、意义非凡。此次赴日商务包机是疫情以来嘉兴市外贸企业规模最大的出境团组。各企业应牢牢抓住此次包机出境的机会,积极拜访新老客户、参加展会,巩固存量订单、拓展业务增量。

刘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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