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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洁和赵振|「本当」

2024-09-20 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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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刘星晨)北京时间19日凌晨,2024多哈游泳世锦赛落幕,中国队以23金位居总奖牌榜榜首,其中跳水项目9金4银,花样游泳项目7金1银1铜。而随着唐钱婷在女子50米蛙泳决赛中以29秒51的成绩摘得银牌并刷新亚洲纪录,中国游泳队的成绩最终定格为7金3银1铜,创造队史世锦赛最佳战绩。

  由于多哈游泳世锦赛与巴黎奥运会同年举行,各国在本次比赛中多以检验训练成果为目的。赛场上,中国游泳队刮起了“青春风暴” ,他们一次次刷新纪录,登顶世界之巅。

  19岁的潘展乐,无疑是队伍本次的最大收获。

  在游泳项目首个比赛日中,潘展乐和季新杰、张展硕、王浩宇搭档出战男子4X100米自由泳接力决赛,队伍以3分11秒08的成绩摘得金牌。此前,中国队从未获得过世锦赛或奥运会的男子接力冠军。

  那场比赛,第一棒出发的潘展乐游出46秒80的成绩,刷新了由罗马尼亚名将波波维奇保持的世界纪录。从福冈世锦赛到杭州亚运会,不断超越自我的潘展乐终于成为世界“第一飞鱼”,成功兑现诺言。

  “打破世界纪录是水到渠成的事,我的目标是游得更快,没有上限。”他这样说道。

  男子100米自由泳是潘展乐的主项,此前他在该项目上排名世界泳联年度第一。在多哈的“飞鱼大战”中,潘展乐以47秒53的成绩再次取得胜利,赢得世锦赛首枚个人项目金牌。

  女子100米蛙泳决赛,唐钱婷以1分05秒27首夺世锦赛桂冠,并刷新个人最好成绩。比赛中,她出发后处于领先位置,前50米游出了30秒25的成绩。面对对手的追赶,唐钱婷顶住压力,率先触壁。她的夺冠成绩,也刷新了季丽萍于2009年创造的全国纪录。

  自罗雪娟2003年夺冠后,这枚世锦赛女子100米蛙泳金牌,中国队已经等待了21年。继承前辈衣钵,唐钱婷同样将目标瞄准了奥运会。她渴望游进1分05秒之内,站上领奖台。

  教练眼中那个“能吃苦,能克服困难”的女孩,正努力成为新“蛙后”。

  在男子200米蛙泳决赛中,董志豪以2分07秒94的成绩夺得金牌。他在最后50米连超五名选手,上演超级逆转。

  在第五道出发的董志豪,前100米采取跟游战术,排名第六。在150米时,他开始逐渐加速,缩小与对手之间的差距。

  最后50米,董志豪发力冲刺,滑频提升明显。在最后5米时,他升至第一位,最终摘得冠军。

  本届世锦赛,中国游泳队在接力项目上同样收获颇丰。

  女子4X200米自由泳接力决赛,第三棒出战的李冰洁帮助中国队后来居上,以7分47秒26的成绩摘得冠军。

  那场比赛,中国队派出了艾衍含、龚真琦、李冰洁、杨佩琪出战。第二棒完成交接时,队伍仅位列第五。李冰洁登场后,很快缩小了和对手的差距,反超至第一,她游出的1分54秒59也是参赛选手中最快的分段成绩。

  “接力体现队伍的整体实力,这块金牌含金量更高。”李冰洁赛后说。

  男子4X200米自由泳接力决赛中,由季新杰、王浩宇、潘展乐、张展硕组成的中国队同样完成逆转,摘得金牌。

  比赛中,中国队从第四位逐渐追赶到第二位。冲刺阶段,最后一棒张展硕完成了对美国选手的反超,并力压韩国名将黄宣优,以0.1秒的优势率先触壁。最终中国队以7分01秒84的成绩夺冠,首次获得男子4X200米自由泳接力世锦赛金牌。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韩国队的阵容曾在杭州亚运会上夺冠并刷新亚洲纪录。

  “赛前没有想到,能够打败全盛时期的韩国队。”季新杰赛后这样说道。

  在男女4X100米自由泳接力决赛中,由潘展乐、王浩宇、李冰洁、余依婷组成的中国队以3分21秒18的成绩夺冠,同时刷新了队伍在预赛中创造的亚洲纪录。

  男女4X100米自由泳接力并非中国队优势项目,此前队伍从未获得过该项目世锦赛奖牌。

  决赛中,率先出发的潘展乐很快确立了优势,交接时中国队排名第一位。第二位出战的王浩宇帮助中国队巩固领先位置,取得了将近一个人的身位领先。随后李冰洁和余依婷顶住对手的追赶,中国队再度创造历史。

  此外,李冰洁还在400米自由泳和1500米自由泳上摘得两枚银牌。在女子200米个人混合泳决赛中,余依婷以2分09秒01的成绩获得季军。

  根据统计,本届多哈世锦赛,中国游泳队新增标准池世界冠军数量达到两位数,包括潘展乐、季新杰、王浩宇、张展硕、唐钱婷、艾衍含、马永慧、龚真琦、杨佩琪、董志豪、余依婷等人。

  其中,龚真琦14岁,杨佩琪、张展硕16岁……当小将们逐渐挑起大梁,中国游泳队拥有了更多与其他顶尖强队竞争的底气。巴黎奥运会上,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泳军创造更多辉煌。(完)

嵇信宏(记者 贾德善)09月20日,(原标题:2024年9月11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

嵇信宏(记者 黄怡伯)09月20日,河南信阳光山县一位七旬农妇懈成凤,曾在2014年因耕种的农田被建设项目占用,和儿子一起阻拦街道办工作人员清理地表附着物的施工。当时,懈成凤将一位工作人员刺伤。八年后,懈成凤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懈成凤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曾一起阻拦施工的懈成凤之子吕兵则被免于逮捕和起诉。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其表示该案已上诉并正在二审审理中。记者还联系到当初负责该案的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负责人,其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目前,该案二审正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懈成凤判决书截图阻拦清理被征农田地表附着物的施工女子刺伤街道办工作人员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9月14日,吕兵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9月16日,懈成凤因寻衅滋事罪被拘留,原因则是8年前的一起旧事。吕兵回忆,2014年他家耕种的两亩农田因西三环路项目被征用,因赔偿问题未解决,当时他与父母阻拦了街道办工作人员清理地表附着物的施工。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下午2时许,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西三环路项目位于该办事处吕围孜村路段进行清理地表附着物工作时,其中涉及征用被告人懈成凤家中土地约2亩,被告人懈成凤为阻挠施工,站在清理地表附着物地点随意辱骂该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某,并对李某某进行推拉和脚踢。该办事处工作人员邓某某上前劝说懈成凤,懈成凤又对邓某某进行辱骂,过程中,吕兵用手拽掉了邓某某的一撮头发。吕围孜村干部张某某上前劝说,懈成凤又用手拽掉张某某的头发。后因懈成凤欲跳水塘,该办事处工作人员沈某上前制止懈成凤,懈成凤用随身携带的手术刀将沈某胸部近前正中线偏左部位捅伤。2022年9月29日,经鉴定: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某体表未见损伤;邓某某体表未见损伤。▲懈成凤在光山县人民检察院门口留影 资料图根据沈某在2022年做的笔录内容,事发时沈某想阻止懈成凤跳入水塘。“……我站在这名老太太的前方,并劝说她不要做傻事,我刚说完这名老太太就往我胸前捅了一下……当时天气冷我还穿了棉袄,血将棉袄都染红了……”沈某病历显示,2014年1月2日,其因胸部被他人用刀捅伤在光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月5日出院。2022年10月12日,光山县公安局以吕兵、懈成凤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光山县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批准逮捕书》。2022年10月20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懈成凤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对吕兵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2023年9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吕兵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对吕兵不起诉决定书吕兵免于被逮捕和起诉,但他的母亲懈成凤一审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懈成凤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吕兵和母亲被立案以后,吕兵曾被监视居住过一段时间。律师解读:为何8年前案件被追诉?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解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而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一般来讲,寻衅滋事罪经过五年之后就不会被追诉,情节严重的,经过十年以后不会被追诉。付建表示,案件经过8年仍然被追诉,可能是由于其情节严重,需适用10年的追诉期。在排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这一事由的情况下,也可能是因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以及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以上所说的情况,都可能导致其犯罪行为未超过追诉期,依然会被追诉。日前,记者联系到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其表示该案已上诉并正在二审审理中。同时,记者联系到当初负责该案的光山县公安局弦山派出所负责人晏某,询问该案为何过去8年后在2022年重新追诉,其拒绝了记者采访。此外,记者联系到2022年参与该案的时任弦山街道办事处书记代某某,其拒绝了记者采访。记者还联系到该案的被害人沈某,询问案发时的情况,以及2022年是否再次报警,其称“回忆不起来了”后挂掉了电话。目前,该案二审正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来源:红星新闻)

9月10日上午,中美两军举行战区领导通话。新闻稿的表述很短,其中提到“双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这句话在相关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中很常见,但在表述时会有差别——“交换意见”与“深入交换意见”。如何理解新闻稿中的“深入”二字?首先,从沟通渠道来说。去年,中美元首旧金山会晤时,两国元首达成共识,开展中美两军战区领导通话。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司令员吴亚男军事专家张军社告诉谭主:总体来看,目前中美两军有中美两军高层沟通、中美国防部工作会晤、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以及中美两军战区领导通话等多个沟通渠道。其中,中美两军高层沟通包括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和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对话沟通,以及中美两国国防部长的会晤沟通。中美国防部工作会晤,属于工作层级的交流对话,一年召开一次。主要是探讨接下来一年两军交流合作的计划,一般由我国中央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领导和美国国防部的官员主持进行。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分为小组会议和将军级年度会晤,小组会议一般由校级军官主持,将军级年度会晤一般由少将军官主持,来进行海上军事安全的磋商交流。和其他三种沟通渠道相比,战区领导沟通的特殊性在于,这是直接管控一线海空部队行动的指挥员的直接交流。这种交流,有助于减少两军之间误会的发生。之所以需要减少误会,是因为这次视频通话的两个主体——南部战区和美军印太司令部发生海空相遇事件的概率很高。相遇的地方,主要是南海。张军社表示:根据美军的说法,印太司令部的“职责范围区”(Area of Responsibility)就包括南海。美军印太司令部下辖有:||美国太平洋舰队||海军陆战队太平洋司令部||美国太平洋海军陆战队||美国太平洋空军||美国太平洋陆军等今年3月,“南海战略态势感知计划”发布了《2023年美军南海军事活动不完全报告》,报告统计了2023年美国航母打击群位南海活动情况。2023年美国航母打击群位南海活动情况其中出现了“尼米兹”号航母、“里根”号航母和“卡尔·文森”号航母,它们都隶属于美国太平洋舰队。除了派出航母到南海行动,美国印太司令部还会派出军机前往南海进行抵近侦察、派出军舰非法闯入我领海。而负责应对处置的,就是南部战区。今年5月,美“哈尔西”号导弹驱逐舰非法闯入中国西沙领海。“哈尔西”号导弹驱逐舰就隶属于美国第七舰队,这是太平洋舰队下辖的两支舰队之一。当时,南部战区就组织海空兵力,依法依规跟踪监视并警告驱离了美舰。今年8月,南部战区还在黄岩岛附近海空域组织联合战巡。南部战区负责维护南海局势稳定,而美国印太司令部经常会做一些搅动南海局势的事情,从这个角度上讲,双方深入地交流,管控分歧,避免一线部队的误会,就显得格外重要。张军社表示:战区领导沟通中,双方都会探讨各自最关心的海空安全问题,提出各自对该问题的看法。中方会正告美方,美方不能派遣军舰、军机进入中方南海岛礁邻近海域,进行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同时,中方也会要求美方约束其一线海空兵力,严格遵守国际法,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除了这些实操层面的交流,中美双方在认知上,也需要进行深入交流。美国印太司令部司令叫塞缪尔·帕帕罗,谭主在今年6月的香格里拉对话会上见过他。作为出身于军人世家并有过在阿富汗服役经历的美国军人,帕帕罗信奉的是“武力至上”的说辞。在香会上,帕帕罗上来就表示,威慑是现代军事战略的基石,是“寻求和平”的方式。与之相对应的,中国前驻美大使崔天凯也在那场会上。崔大使也谈了自己对威慑的理解。崔大使是怎么说的呢?他讲话的大意是,威慑只是工具和手段,真正重要的,是我们如何认识世界、如何认识自己,以及如何认识我们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世界中的关系。如果我们将彼此视为潜在的或真正的对手,那威慑终将会变成真正的威胁甚至公开冲突。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为更稳定、更和平、更繁荣的世界而共同努力,那么我们真的不需要多少威慑。从两人的讲述中就能看到,中美双方在认知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需要深入交流去互相理解。今年4月,《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文章,里边详细介绍了拜登政府是如何在所谓印太地区加大对中国的“威慑”的:||重新组织在日本的美国海军陆战队,使其拥有攻击海上军舰的能力。||在澳大利亚部署美国海军陆战队。||获得菲律宾多个机场和海军基地的使用权。从这些行为中可以看到,美国希望拉着盟友一起,共同“威慑”中国。帕帕罗就表示,这些行动,让美国和盟友的实力更强,“我们”将在西太平洋发生的任何战斗中取得胜利。但这种“拉圈子”的行径,真的有用吗?前不久的一个细节,足以说明问题。美军印太总部司令帕帕罗8月7日,美国拉着菲律宾、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南海搞了一场海空联合演习。这场四国在南海的首次演习,号称要“团结起来,对抗来自中国的‘挑战’”。但具体是怎么“团结”的呢?美国派出的,是“伊利湖”号导弹巡洋舰,1993年服役,预计在2025年退役。加拿大派出的,是“蒙特利尔”号护卫舰,1994年服役,也到本应该要报废退役的年龄。菲律宾派出的,包括“拉蒙·阿尔卡拉斯”号巡逻舰,1967年服役。这艘船先是在美国海岸警卫队服役,2012年,这艘船退役后又卖给了菲律宾。而澳大利亚,干脆连船都不派,只出动了一架P-8A巡逻机来“意思意思”。这就是美国所谓的“威慑”。美国想要拉着这些国家共同搅乱地区局势,这些国家可能在表态上会有一些炒作和跟随,但在实际的行动上,都在“拖美国的后腿”。美国自己也多次表示,无意与中国发生冲突。美国这样说,那就别再搞小动作。要来谈,就得拿出诚意好好谈。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来源:作者:玉渊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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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给男主的残废哥哥[八零]》

曾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1004天的职业打假人黄林(化名),获得无罪判决后,于近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到2018年间,黄林在东莞市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后,再向商家协商索赔。黄林举报的产品之一一年后,2019年11月27日,黄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后黄林上诉,该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黄林再次上诉,最终于2023年11月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林无罪。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林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黄林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东莞中院二审判决书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取保候审,黄林一共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支付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524289.76元。黄林称,其对精神抚慰金和法院没有道歉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打假人两年多次购买进口食品后索赔,金额超二十万元2015年,黄林成为了职业打假人。黄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广西人,此前一直在广东惠州务工,2015年左右在新闻上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相关新闻,觉得打假可以赚钱也不违法,便自学相关知识,开始了全职的线下打假之路。黄林说,惠州离东莞很近,他时常过去购物,注意到那边有很多进口产品。“有些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日文标签能看出来产自日本核辐射地区。”他说,他先是去超市买类似的货,然后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在食药监局调解下,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他发来当时所举报的一家商家所售的曲奇产品图片,日文标签显示生产工厂为茨城县小美玉市西乡地1667。而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规定,禁止从茨城县等12个受核辐射影响的都县进口食品。他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他在东莞辖区内举报了超百家商家,一部分商家被移交公安处理,对另一部分没有移交的,他称自己向纪委举报了食药监相关人员。将近一年后,2019 年11月27日,黄林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2022年8月26日被东莞中院取保候审。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中,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林伙同他人,在东莞市石龙镇、桥头镇、常平镇等多个镇街的商店购买来自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的进口食品,后以商家销售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随后通过食药监管理局的协商机制联系到商家,利用商家害怕被食药监管理局处罚的心态,多次向多名店家进行“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提到,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黄林三次向石龙食药监分局举报东莞市石龙镇某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后黄林在该店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每张购买小票需要赔偿1000元为由,向该店老板单某某索要赔偿。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林以2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2000元,当日晚上,单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告人黄林以10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1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晚上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9000元。同年2月26日,黄林以其妻名义向食药监管理局石龙分局举报该商行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以33张购物小票向单某某索要33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单某某于次日通过微信向黄林支付了20000元。此后,黄林用类似办法在十余家商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向当地市监局举报后再凭借多张购物小票向商铺老板协商索赔。两年间,黄林通过“打假”赚取了赔偿超二十万元,但其称,索赔金额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一审获刑六年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二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黄林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等。宣判后,黄林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2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2年9月21日判决,黄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等。一审宣判后,黄林再次提起上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则提起抗诉。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黄林的十一宗犯罪事实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仅认定第十宗犯罪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及量刑畸轻。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认为一审起诉书指控的黄林所犯十一宗犯罪事实均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黄林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主要理由包括对案涉商家食品安全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系公民的法定权利,对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行政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等。二审法院东莞中院在查明事实中更改了此前一审法院关于黄林“敲诈勒索”“胁迫”等表述。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查明,黄林在东莞市石龙镇、常平镇、桥头镇等地的多个商店购买商品,后以无中文标签、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后在监管部门查处过程中或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林与案涉商家经协商获取相关款项后撤回投诉举报或行政复议。东莞中院认为,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未明确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的个人知假买假行为以及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将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或知假买假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此外,案涉商家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和食药监部门的查处情况,案涉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商品至少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且根据部分食品的外包装特征存在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属国家禁止进口食品的较大可能性。东莞市中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黄林所获得的款项数额并非于法无据,黄林具有投诉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综上,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要挟等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便黄林的案涉行为在民事领域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按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予以刑事惩处,黄林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商家存在相关违法经营行为,黄林知假买假不影响其向案涉商家索赔,黄林所获相应款项并未超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和范围;黄林对食药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亦有权提出或者撤回行政复议;黄林实施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恐吓、要挟的性质和程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黄林的部分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粤1971刑初5745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黄林无罪;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08.5元,发还给上诉人黄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赔偿五十余万元,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二审判决无罪后,黄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8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黄林发来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黄林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请求:1.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3.赔偿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登报和在其官方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4]102 号)的规定,公布了自2024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462.44元。赔偿请求人黄林实际羁押1004天,依据赔偿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对其羁押1004天依法给予赔偿,其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4天 x 462.44 元/日=464289.76 元。对于超出部分的申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给赔偿请求人黄林的家庭、职业等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6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关于赔偿请求人黄林提出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赔偿请求人黄林未能提供其受影响程度及范围,且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即为对其名誉损害实质性的恢复,故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再支持。关于黄林请求赔偿其因被非法羁押导致无法领取举报奖励金额180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该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黄林请求赔偿生命健康赔偿金100000元的问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相关事项的国家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林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64289.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共计人民币 524289.76元。目前,黄林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和法院没有道歉存有异议,已于9月8日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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