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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宪清案中被托管的单位之一三亚海韵度假酒店,目前正常经营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发自海南编辑|郭庄责编|官莉国企托管民企旅文集团是三亚第一家国有上市企业,海韵集团创立于2002年,主营地产、酒店,由辽宁北票人陈宪清创办。公开可查的工商信息显示,海韵集团当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宪利,他持有海韵集团98%的股份,陈宪清未持有公司股份。陈宪利是陈宪清的亲属,二人均被指控“涉恶犯罪集团”人员。办案人员介绍,办案机关在办理陈宪清行贿案过程中,发现陈宪清等人还涉嫌恶势力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宪清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宪清向时任三亚市市长王勇行贿409.1063万元、副市长李柏青行贿188.1402万元,向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行贿2010万元,向时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庆伟行贿220万元,向时任三亚仲裁院院长刘彦勋行贿220万元,行贿共计3047.2465万元。2022年5月,经三亚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旅文集团依法对海韵集团及其旗下子公司等8家公司进行托管。相关文件显示,被托管企业要全力配合旅文集团开展托管工作,并向旅文集团提供托管单,包括集团公司构架、在职人员、经营性资金、不动产等,分类造册并进行实地确认,做到资产明确。旅文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集团依据三亚市政府的要求,接手这一托管任务。之后,该集团依据托管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旅文集团有4000名员工,主打景区服务,具备相关管理、服务经验,故根据指派接手这一托管任务。该负责人介绍,旅文集团对这一托管任务十分重视,最初便成立了由集团领导牵头的专项工作组,该工作组下设维稳监督、法务、人事、财务以及现场派驻人员等工作小组。前期,旅文集团投入30余人参与本次托管工作。“我们是委托监管,不是接收海韵集团,或把整个海韵集团作为自己的公司管理。”该负责人解释,该托管工作保留了海韵集团原管理团队,海韵集团原管理团队依旧按照原海韵集团经营模式,或海韵集团内部的管理制度开展经营活动。旅文集团方面解释,托管任务中,旅文集团的主要工作,是对海韵集团内部的审批流程做最后的审核。“审核的目的,一是保证海韵集团正常业务的开展,二是保证涉案资产不流失。”▲陈宪清被指控“涉恶犯罪集团”人员 据海南日报家族式涉恶犯罪集团7月26日,海口中院对陈宪清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宪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陈宪清家族人员的涉恶犯罪事实如下:2002年,陈宪清在三亚市成立了三亚海韵实业发展公司(后变更为海韵集团),开始在三亚市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开发的过程中,海韵集团先后成立了三亚沈煤信诚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下属公司,陈宪清逐步任用郭明贵、宋丽双、陈宪军、宋立明、陈宪利等家族成员为公司高管,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在运作和经营上述公司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陈宪清为首,郭明贵等10人为成员的家族式涉恶犯罪集团。该涉恶集团以海韵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成员较为固定、分工明确、奖惩分明。陈宪清认为“接待就是第一生产力”,意图通过“接待”来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于2007年在三亚市开设高档酒楼用于接待领导、贵宾;2009年,海韵集团旗下的三亚海韵度假酒店开业,陈宪清的接待场所便转到该酒店,通过请吃、金钱贿赂、组织介绍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在三亚市影响力逐步扩大。该涉恶集团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陈宪清为人蛮横霸道,带头殴打与其合作开发项目的乙方公司人员,指使公司高管纠集公司保安及社会闲散人员在征地及开发三亚半岭温泉项目、陵水陵河假日项目等项目过程中,针对项目乙方及征地拆迁的群众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以及暴力强拆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拘禁并捆绑殴打对公司有意见的员工,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对海韵集团所开发项目区域一带的治安、民生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在开发、运作项目及运营酒店过程中,实施了开设赌场、诈骗、虚假诉讼、挪用资金、虚开发票、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公职人员大肆行贿,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当地的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造成了较严重破坏和影响。目前,陈宪清家族人员涉恶部分的犯罪事实正在审理、有待宣判。《意见》第12条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涉案资产被托管,并不只有陈宪清和海韵集团的案件。2020年9月2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于京召开。会议信息显示,当时已托管代管资产在亿元以上的涉黑组织涉企业887家,资产达632亿余元,保障了3.6万余名员工正常就业。海韵集团及其子公司被托管事项,近期引发较大关注。有法学界人士指出,一些涉黑、涉恶企业“一管就死”,部分海韵员工亦称,“海韵集团被托管是对其自主经营权利的侵犯”。陈宪清的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发旭则认为,海韵公司被托管“缺乏法律基础”。涉黑恶案中的托管行为,法律依据为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处置意见》)。该意见第12条称,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托管。“这个文件只规定对涉案的经营性财产托管,三亚旅文集团作为国有公司,没有权力对海韵集团整个企业进行托管。”王发旭律师称,海韵集团的公章被三亚旅文集团掌握,这导致企业员工的开支、商铺的租金收取、合同等手续的履行遭遇障碍,“海韵集团就因为这个托管行为,基本上要面临破产。”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何显兵解释,“经营性资产”是用于投资、生产、经营的资产,亦即作为市场主体的资产。经营性资产社会关联度较高,例如可能与第三方发生市场交易、支付薪金等,采用代管、托管的方式,更符合产权保护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保护。何显兵称,2018年,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依法处置涉案财产”,但该部分规定尚不够全面细致,为准确适用法律,2019年又印发了《财产处置意见》,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办案人员介绍,有证据证明,三亚海韵集团等8家公司均为陈宪清实际控制,且属于不宜查扣冻的涉案经营性财产,故可以依法进行托管。▲图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法院官网保障诉讼司法文书显示,陈宪清案全案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有43人,被告单位有海韵集团及陵水海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及的罪名有十几个,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何显兵认为,《财产处置意见》准确贯彻了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原则。由于现代有组织犯罪常以“企业经营”的形式出现,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交织,处置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涉案财物,还可能影响到包括其他善意第三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此,《财产处置意见》才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指导意见》第七章第26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资产,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何显兵解释,相比《指导意见》第26条第2款,《财产处置意见》第12条扩大了对经营性资产代管、托管的犯罪类型,细化了申请主体,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均可以申请代管、托管。红星新闻注意到,《指导意见》中提到了“诉讼需要”。《指导意见》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诉讼需要,应当依法査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产。”何显兵认为,应将《财产处置意见》第12条与《指导意见》第26条结合起来理解,且应注意如下三点:一、代管、托管经营性资产的前提是“涉案”,对与犯罪或犯罪组织无关的财产,不应适用本款规定。二、代管、托管经营性资产的原因,是原本符合“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性规定,但查封、扣押、冻结可能导致经营性资产本身的不当损失,或者影响经营性资产关联方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在于,既能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避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代管、托管经营性资产后,如人民法院作无罪判决或者认定该资产与犯罪或犯罪组织无关因而不需要没收,应当及时发还财产所有人。办案人员介绍,陈宪清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本人财产与家属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经营所得高度混同,为防止涉案的经营性财产流失,有必要继续对三亚海韵集团等8家公司进行托管。4万次公章使用旅文集团方面介绍,本次托管工作最初较为顺利,但今年5月起,多篇出自自媒体和律媒圈的网文对该案及企业托管提出质疑,认为托管后企业公章被“扣押”,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续约,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员工工资无法及时发放,影响了企业自主经营。旅文集团相关负责人否认海韵集团公章使用不畅及员工工资无法发放。“海韵集团每个月都会开一个资金预算会,对每个月的支、收款项做一个预算统计,然后交给旅文集团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正常开展经营业务。”这名负责人称,截至今年6月,海韵集团及几家子公司大多正常运转,员工工资的发放基本能得到保障,但是,海韵集团旗下两家单位半岭温泉酒店、云山慧谷酒店的工资没能向员工及时发放,原因都是两家酒店近年持续经营亏损,但目前也在通过其他子公司拆借资金的方式努力解决。在公章使用方面,旅文集团方面解释,2022年至今,“已经盖了4万次公章”。海韵集团有员工700人左右,大部分员工配合托管工作。但近期,“确有一些员工被无关人员胁迫,参与对抗托管工作,给企业的托管工作及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旅文集团负责人认为,既然是托管,就要采取一些形式,“保管公章”只是方法之一,但旅文集团未参与海韵集团的具体业务,仅起监督作用。“以陵水海韵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举例,若其有商铺对外出租,在他们内部流程走完后,旅文集团会进行复核,对租金、物业费等进行审核,审核这些费用是不是在正常的水平上。”熟悉本次托管工作的人员称,2022年5月三亚旅文集团接手托管任务后至今,未对海韵集团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更换,也没有派任何人到海韵集团担任职务。办案人员介绍,海韵集团及其子公司都是受陈宪清及其家人控制的家族企业,但海韵集团的经营性业务,比如三亚的酒店、陵水县的物业等,全部实施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这些职业经理人都没有涉案,仍在正常履职,集团总部一些副总裁、总监及部门长亦未涉案,故海韵集团并没有因为陈宪清等人涉恶而瘫痪。三亚海韵度假酒店毗邻三亚湾,是海韵集团旗下豪华酒店之一,住在这家酒店的部分房间,可畅览碧绿的海浪。8月中旬,红星新闻记者在这里看到,酒店大堂游人如织。订房部的员工称,他们的工作未受案件影响,工资亦及时发放。本次托管工作何时结束?对此旅文集团称,“我们还没有接到最新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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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称,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后,他们发现李某斌侄子李先生私自变卖了李某斌价值114万的商铺房产,且在李某斌去世后未及时返还。目前法院终审已判决侄子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侄子却迟迟未履行归还义务。对此,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商铺房产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应该当作是给他的报酬。他不认同法院这一判决结果,会在60天期限内申请再审。法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监护人方回应财产使用情况:由几个长辈共同管理,没有非法行为据李先生9月13日介绍,他的叔叔李某斌(1965年生)曾是湖南桃源一家开发公司的大股东,于2020年意外去世,留下上千万遗产和2个儿子。李某斌与前妻张某某(1964年生)2013年已协议离婚。叔叔去世后,其大儿子跟着张某某生活,小儿子小李跟着李某斌的二姐李某宏(即李先生的二姑)生活。叔叔意外去世后,二姑李某宏在几个兄弟支持下,确定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文书查明,大儿子系李某斌与张某某之子,小儿子小李系李某斌通过代孕方式生育之子。2013年9月16日,李某斌与张某某离婚,大儿子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斌于2020年6月3日死亡,202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指定李某宏为小李监护人。2022年1月27日,张某某与李某宏分别作为两个儿子的监护人就李某斌的遗产分割达成分配协议并经过公证。侄子李先生称,他怀疑二姑非法使用财产,曾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发现二姑一家曾背着他做了监护人确认,卖掉了叔叔在长沙的别墅后瓜分,价值七八百万。“后来我了解到,二姑的儿子在深圳买房,按揭了上千万。”9月19日,监护人李某宏儿子林先生向红星新闻澄清,目前孩子的财产由李某斌的几个长辈,也就是李某斌的几个兄弟姐妹共同管理,有资金支出均需要获得多个长辈同意。对于非法使用财产的质疑,林先生说,他的房子是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前购买,且无房贷,不存在拿孩子的钱买房一事。对于李先生的指控,他将会诉诸法庭。此外,李先生在此前受访时表示,他怀疑小李并非李某斌亲生,曾要求二姑李某宏对孩子做亲子鉴定,但是作为监护人的二姑并不愿意,法院也不支持。二姑也阻止他们见孩子。对于李先生的质疑,林先生回应称,当时舅舅李某斌去世后,没想到后来会出现此类质疑,李某斌遗体已经火化处理,没有留下可用作鉴定的身体发肤。其次,小李经法院审理认定为舅舅代孕所生,且孩子相貌与舅舅极为相似,家里人都坚定认为孩子就是舅舅的,没必要做亲子鉴定。在林先生看来,李先生坚持做亲子鉴定是想剥夺小李正当的继承权以及李某宏的监护权,以争夺家产。李先生的撤销监护人申请因114万元商铺房款对簿公堂终审判决侄子应返还给叔叔的两个儿子近期,李某斌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和李某斌侄子李先生因一起价值上百万的商铺房款归属权对簿公堂。林先生向红星新闻介绍,在舅舅李某斌去世后,他们发现李某斌侄子李先生在李某斌去世前还变卖了李某斌价值114万的商铺房产,且在李某斌去世后未及时返还。上个月,法院终审判决李先生返还114万元给李某斌的两个孩子,但李先生迟迟未执行。林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10日,李某斌曾向侄子李先生出具委托书,委托他处理漆河镇佳沅广场(原为万豪广场)损失追回相关事项,李先生陈述其在处理委托事项时李某斌向他给付过一些费用。经关联案件审理查明,李某斌委托侄子李先生就案涉一商铺与他人签订《漆河某商铺置业计划书》,将该商铺出卖给案外人陈某华。商铺转让款共计114万元已由侄子收取,其中15万元应于2019年12月28日确认以收取的该商铺租金抵扣,李先生未将上述款项转交给李某斌。孩子监护人就李某斌遗产签订的分配协议中未包含案涉商铺。2023年5月,李某斌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发现上述情况后,均要求李先生如实报告其接受李某斌委托期间收回的财物,而李先生至今未报告或返还财物,孩子监护人张某某和李某宏认为侄子的行为侵害了孩子的权益,故诉至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本案中,侄子李某某未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114万元转交给李某斌,并主张该笔款项系李某斌对他的赠与,且15万元系办证费用,但就其主张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李某斌死亡后,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应终止,侄子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114万元应依法由李某斌的继承人继承。李某斌两个儿子系李某斌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就该114万元未进行遗产分配,故应为二人共同所有。一审判决后,侄子李先生不服上诉,他提出,两个男孩是否为李某斌亲生子的资格存疑,主体不适格。此外,他获得赠与房屋是存在对价的,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是他为李某斌追回约定之外房屋的额外报酬。今年8月13日,二审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侄子李先生主张李某斌已将案涉商铺赠与他作为之前委托工作的报酬,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斌去世后,案涉购房款依法由李某斌的两个儿子继承,应返还给两个孩子。另外,关于两名孩子及其监护人的身份,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确认,本案中不予重复审查。最终,李先生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此为终审判决。9月19日下午,针对未返还114万元商铺房产一事,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称,他坚持认为,两个男孩是否为李某斌亲生子的资格还存疑。此外,商铺房产是他为处理李某斌委托事项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应该当作是给他的报酬。因此,他不认同法院判决,在60天的申诉期限内会申请再审。红星新闻记者蔡晓仪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9月22日消息:广东省东莞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钟淦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图为钟淦泉简历照报道显示,今年8月4日,钟淦泉参加了公开活动。公开信息显示,钟淦泉,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1975年9月参加工作,广东东莞人,大专学历,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他长期在东莞市工作,曾任虎门镇镇长、党委书记,东莞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等职。2009年起,钟淦泉转任政协,任东莞市政协常委、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正处级);2011年至2016年,任东莞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兼市委统战部部长。2016年2月25日,政协第十二届东莞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由于年龄原因,钟淦泉不再担任市政协副主席职务。纵览新闻注意到,8月21日,曾任东莞市政协主席的东莞市原市长李毓全“落马”。71岁的李毓全,出生于1953年10月,长期在东莞工作,曾任东莞市副市长,东莞市委常委,副市长,东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东莞市委副书记等职。2006年,李毓全任东莞市市长,2012年转任东莞市政协主席至2016年卸任。相关新闻东莞原市长退休8年被查 原市委书记出入会所搞权色交易退休八年后,71岁的东莞市原市长李毓全被查。8月21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官网发布消息,广东省东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毓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李毓全今年71岁,东莞市长安人,在职大专学历,在东莞工作长达四十余年,担任过东莞市副市长,东莞市委常委、副市长,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东莞市政协主席等职。2016年,由于年龄原因,李毓全不再担任东莞市政协主席职务。八年后,李毓全被查。李毓全主持会议画面在东莞工作四十余年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江下游的珠江三角洲,因地处广州之东,盛产莞草而得名。截至2023年,东莞市常住人口超过1000万人,城镇化率超过92%。东莞是李毓全的家乡,他在此地工作四十余年。李毓全生于1953年,19岁(1972年)成为东莞县长安公社文化站站长,之后担任过长安公社革委会副主任,长安公社团委书记等职。撤社改区后,1983年,30岁的李毓全任东莞县长安区区长。后来,东莞县改设市(县级市),长安区改为长安镇,1988年东莞市(县级)升格为地级市,直属广东省管辖。李毓全担任过东莞市长安镇党委书记,1994年(41岁)任东莞市副市长,成为副厅级干部。从1994年至2016年,22年时间,李毓全历任东莞市副市长、长安镇党委书记,东莞市委常委、副市长,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东莞市政协主席等职。其中,2006年4月至2011年10月,李毓全担任东莞市市长五年半;2012年1月至2016年2月任东莞市政协主席。担任东莞市市长期间,李毓全曾对媒体表示,“对东莞市非常自豪”。他当时说,“我是东莞长安人,自然对东莞这个城市有一种特殊的感情”。李毓全当时还提到,对于东莞,“有一些人讲一些社会问题,我觉得是在所难免,但没有那么夸张”。李毓全任东莞市市长期间,东莞市委书记是刘志庚(2006年3月至2011年11月),两人在东莞市搭档超过五年时间。两人在东莞任职期间,东莞的娱乐行业曾引发诸多关注。彼时,刘志庚曾表示,“‘扫黄’工作要高调抓,决不能给外界以‘黄色地带’的印象。同时,扫黄不能矫枉过正,各镇要把握好度。(镇街)不要太过分,不要扫荡式每家都去查。”李毓全曾表示,要高调去抓“黄赌毒”。他说,东莞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很重视娱乐场所的管理,“虽然给人的印象好像娱乐业特别多,管理特别开放,其实都是错觉”。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离任东莞市委书记后,刘志庚任广东省副省长,2016年任上被查。通报提到,刘志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搞权色交易,干预和插手土地用途调整。2017年5月,刘志庚一审获刑无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查明,刘志庚利用担任东莞市市长、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00多万元。刘志庚主持会议画面前下属近期多人被查在李毓全被查前,前下属多人被查。广东省纪委监委官网显示,今年1月,东莞市委原常委、市纪委原书记甄瑞潮被查;2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罗军文主动投案。今年3月以来,东莞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何绍田,东莞市清溪镇党委书记叶锦锐,东莞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罗晓勤,东莞市谢岗镇党委书记叶可阳,东莞市委副秘书长邓惠林,东莞市樟木头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罗伟伦,东莞市沙田镇党委书记贾贵斌,东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黎雪琴,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川,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方灿芬,原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金行中等多人被查。政府官网显示,作为地级市,东莞市直接管辖街道、镇,截至2022年,东莞全市下设4个街道、28个镇。李毓全与上述被查人员多有交集。其中,李毓全任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时,甄瑞潮任东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两人存在多年工作交集。2017年6月,甄瑞潮退休。退休六年多后,今年1月,甄瑞潮被查,7月他被开除党籍。通报指,甄瑞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案件处理、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罗军文长期在东莞市工作,李毓全任东莞市市长期间,罗军文历任东莞市财政局副局长、东莞市寮步镇镇长、东莞市长安镇镇长等职,两人当时是上下级关系。今年6月,罗军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罗军文亦官亦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取巨额收益。同月,检察机关对罗军文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罗军文利用担任东莞市财政局副局长、寮步镇镇长、长安镇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揽开发、工程款结算拨付、土地收储置换、财政资金揽储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何绍田、罗伟伦、方灿芬等人,亦曾是李毓全的直接下属。李毓全任东莞市市长期间,何绍田担任过寮步镇党委书记、镇长,罗伟伦担任过东莞市樟木头镇镇长,方灿芬担任过东莞市塘厦镇镇长。其中,相关通报显示,何绍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弃守辖区环境污染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官商勾连,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等方面谋利。

近日,一则关于“应届生因拒绝公司组织的周末跑步活动而被辞退”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当事人张先生发帖称,他于2024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管培生一职,不料在短短43天的工作期间,因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跑步活动,最终于9月4日收到了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先生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关于职场权益、企业文化及劳动法规的热议。张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详细叙述了自己的遭遇。据他介绍,入职该公司后,公司曾两次组织员工户外长跑活动。公司在聊天群组织员工下班后户外跑步第一次是在8月21日晚9点,公司组织员工下班后进行5公里的户外跑步;第二次则安排在8月31日(周六)早上7点,要求员工到某公园集合进行10公里的户外跑步。张先生表示,由于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身体疲惫不堪,因此在第二次活动当天未能参加。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一决定竟成了他被辞退的导火索。张先生询问跑步的目的张先生透露,9月3日,他被公司的管理人员朱先生约谈劝退。在约谈过程中,朱先生表示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员工自主报名参与,实际上也是一种筛选主动性较强员工的方式。朱先生还指出,张先生拒绝参加跑步活动反映出其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生的要求。对于这一解释,张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拒绝跑步活动是基于个人身体状况的考虑,并非对公司文化或团队活动的不尊重。张先生和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事件发生后,张先生于9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目前案件正处于庭前调解阶段。张先生向媒体提供了约谈的录音作为证据,录音中朱先生的言论进一步证实了公司方面对于此事的态度和解释。记者致电该公司城市经理朱先生求证时,朱先生表示开除张先生是由公司决定的,与公司的用人标准有关,他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相关情况应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最终判决为准。此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网友对张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公司不应将员工的个人选择与工作能力挂钩,更不应以此为由辞退员工;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对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认为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应积极参与其中。网友发表评论截图媒体时评企业得回答“灵魂”三问实话,在非工作时间组织员工搞活动的企业,现实中并不少见。虽然员工有权利拒绝,但是多数时候只能选择被迫服从。但哪怕如此,审视涉事企业的做法,依然让人忍不住质疑,甚至质问。其一,是不是所有人都适合跑10公里?稍微有点运动常识的人都知道,对于一个没有跑步习惯的人来说,上来就跑5公里、10公里,既不科学也不健康,很容易造成肌肉拉伤或是心率加快引发其他意外。体育锻炼是需要循序渐进的,可见风险意识之差。其二,周末到底属于员工还是属于公司?在大小周已经遭遇持续性的批判,或是提高加班福利、把选择权交给员工的语境下,这个答案恐怕不难得出。如果这个问题涉事企业回答不上来,或者没有明确、合法的考勤制度来解释,那么就不妨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三,辞退涉事管培生的理由合法、充分吗?一般来说,企业单方面辞退一名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管培生,要给出充分的理由,这些理由如果是当事人专业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或者违反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拒绝参加公司周末组织的长跑活动被辞退,未免牵强。管培生当然应该接受企业的管理,但绝不代表要无条件接受企业的无理要求,甚至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要求。管培生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权利人,是一个有着自身正当权益的劳动者,不是企业任意拿捏、揉搓的工具人。这起事件暴露出当下职场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比如企业缺乏边界意识,随意支配员工工作之外的时间而不自知;漠视员工权益,嘴上说“大家主动报名”,实际上却是变相强制、秋后算账;企业文化落后,有着浓厚的传统家长制思维,管理常常超越雇佣关系。来源 | 新闻晨报综合正在新闻、半岛都市报、红星评论

9月18日,王红珍(化名)收到了山东滨州中院的举证通知书。因不服女儿李璐(化名)被判敲诈勒索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判决结果,她此前向滨州中院提起申诉。王红珍申诉已获受理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李璐将其录制的滨州阳信县信访局原局长刘某某的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璐刑事责任。涉案视频截图此外,法院还认定,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犯侵犯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李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二审期间,李璐始终不认罪,律师为其进行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王红珍申诉称,李璐认为受到刘某某言语侮辱,提出赔偿请求具有正当性,其没有以威胁或要挟方式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目前其申诉已获滨州中院受理。被控敲诈等罪获刑生于1987年的李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后赴美国、加拿大留学。2018年底,李璐回到老家滨州阳信县。2019年年初,李璐开始向相关部门举报其初中班主任史某某,并在网络平台发帖,称她在初中时遭史某某侵害,在大学就读期间,史某某还通过聊天工具向其发送淫秽图片和视频。针对李璐的举报,阳信县相关部门2022年7月回复称,因李璐所称被侵害一事仅有本人指控,无其他证据证实,不符合立案条件。阳信县纪委监委在受理举报后,根据李璐所提供2006年—2009年间的证据材料及其他调查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给予史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以及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决定。李璐(化名)控告史某某强奸一案未被立案史某某被处分后,李璐多次找到史某某,二人发生多次冲突,其间李璐遭推搡或殴打,公安机关对史某某先后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李璐对其中惠民县公安局何坊派出所和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以处罚“明显畸轻”等理由将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并责令惠民县公安局和阳信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璐的报警依法作出处理。李璐的母亲王红珍称,此后李璐就阳信县公安局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开始上访。李璐敲诈勒索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29日,李璐前往阳信县信访局上访,与时任信访局长刘某某发生争执,李璐将事发过程进行了录像,称遭刘某某辱骂并将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当年7月31日,刘某某被阳信县政府免职。同日,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李璐将视频隐藏。8月26日,李璐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刘某某和县政府、县信访局共同赔偿她30万元。8月27日,李璐再次将视频发布,公安人员再次找其删视频,并让她和刘某某见面解决赔偿事宜。8月28日,在有人见证的情况下,李璐与刘某某见面协商。法院调取的手机录音、监控录音证实,李璐要求刘某某与县政府、信访局共同承担30万元,建议刘某某个人承担10万元,并表示对总金额不会让步,如果刘某某少承担,剩余的必须由县里承担。刘某某当面道歉,并同意赔偿10万元,并当场转账2万元。之后,刘某某于2022年9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23日,李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个人公民信息罪被捕。2023年8月25日,阳信县法院一审判决李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一审(上)、二审(下)判决结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家属申诉已获受理李璐不服并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先后延长审理期限四次。二审判决书显示,经滨州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山东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经最高法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滨州中院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滨州中院评判认为,本案中李璐将其录制的刘某某不当言语视频通过网络反复实施发布、隐藏等行为,不断地向刘某某施加压力,并提出总额30万元的赔偿数额,其行为的实质系假借维权之名,行牟取经济利益之实;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李璐的持续网络曝光行为将会给其生活和职业生涯继续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压力,曾多次试图找人说和希望李璐不要继续纠缠,但李璐始终坚持索赔30万元且刘某某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要求,最终刘某某被迫答应李璐的要求并先行支付2万元。滨州中院认为,李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受刑罚处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中李璐所安装的定位仪器,能够在立体空间上显示涉案车辆所在的任何位置,从而识别出车辆驾乘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与外界联系等活动的行踪信息,李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他人驾乘车辆上安装定位仪器并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查获在案证据显示其非法获取的轨迹信息即达71条,已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71条轨迹信息无论系史某某个人驾驶、还是其家人驾驶车辆,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8月29日,滨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李璐罪名及刑期的判罚。在一审二审期间,李璐未认罪,其律师也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二审判决后,李璐的母亲王红珍提起申诉,认为李璐提出索赔的请求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另鉴于李璐与史某某的特殊关系,其安装定位器的目的及获取史某某相应的个人信息后的举动,李璐本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犯罪故意。目前,滨州中院已对王红珍的申诉予以受理,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当天,王红珍收到了滨州法院的举证通知书。 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了《男子被砍后持砖反杀对方 一审被判10年 二审未当庭宣判,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辩论关键》。9月20日,记者从郝某某家属处获悉,该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即认定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裁定书 受访者供图二审裁定书显示,2020年8月17日21时许,郝某某、王某某与他人饮酒用餐后,由王某某驾车送郝某某离开。途中,郝某某拨通张某某手机,于当日21时17分至21时22分共有3次通话。当日21时19分、21时23分,郭某某(与张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次拨通郝某某手机,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互相辱骂。后郝某某与王某某驾车至某小区东门口,与郭某某发生冲突,郭某某使用菜刀将郝某某左额部、左耳后枕部头皮、左颞顶部头皮、左手小指砍伤,王某某在二人撕扯时将郭某某手中菜刀抢下扔进路边草丛中,郭某某随即离开现场,从小区东门南北道路向北跑去。裁定书显示,郝某某与王某某在小区东门处有15秒短暂停顿并商量,王某某提出要送郝某某去医院治疗,郝某某却向郭某某离开方向快步追赶过去,王某某先向北同向走了近十步后返回停车的地方,驱车追赶过去。期间,郝某某与郭某某在小区13号楼东侧栅栏外的两棵树中间争吵,郝某某喊道“你都砍我三刀了,还砍不砍了。”一边喊,一边与郭某某撕扯。此后王某某驾车赶过来。郝某某遂用手击打郭某某,郭某某也上手还击,王某某上前连踹郭某某两脚致其倒下趴在地上,郝某某使用砖头击打郭某某头部四下。此时,张某某赶到现场制止,郝某某停止击打郭某某。后王某某驾车送郝某某就医,张某某则联系他人将郭某某送医。郭某某于2020年9月7日死亡,经鉴定,郭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郝某某则头面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经鉴定,郝某某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案发后,郝某某对郭某某家属补偿383000元并获得谅解。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发生的过程明显呈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基本案情是,郭某某与郝某某在小区东门发生冲突,郝某某没有拿任何凶器或工具,而郭某某却拿了菜刀,并用菜刀砍击郝某某数下,造成郝某某身体轻伤,郝某某是冲突中的受害者。郭某某所持凶器在被王某某夺下扔进草丛,并且向北跑离现场以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法院指出,此时,郝某某本可选择报警和就医,但与王某某进行短暂商量后,便去追赶郭某某,从而引发第二阶段的冲突和伤害。郝某某在距离小区东门案发地点八十米左右追上郭某某,并开始打骂郭某某,先是击打郭某某面部,郭某某用手还击,待王某某赶来踹倒郭某某后,郝某某再用砖头多次击打已经倒地的郭某某头部,直到证人张某某来到现场制止,郝某某才停止伤害郭某某。上述事实足以说明,上诉人的行为系出于报复伤害郭某某的故意,而不具有防卫郭某某伤害的性质。对于郝某某“离开涉事小区东门和郭某某同一方向前行,是去医院就医”;郭某某跑开是为了寻找工具企图再次伤害郝某某的事实;以及郭某某受伤后其亲属未给予好的治疗且延误治疗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等辩解和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均未采纳。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郝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郝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法院审理结果,郝某某的家属认为,目击证人的证词没法解释为何郝某某的面部出现了可以被砖头造成的钝器伤;且第二次冲突究竟是谁先动手实施伤害,两名被告人的辩解与证人证言存在冲突,“他(法院)说到第二阶段是郭某某已经跑了,对郝某某的伤害已经结束了,是郝某某追上郭某某,并开始打骂郭某某。说的是待王某某赶来踹倒郭某某后,郝某某用砖头多次击打已经倒地的郭某某头部。那郝某某那颧骨的伤是哪来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上写的钝器可以造成郝某某的颧骨骨折是吧?而且王某某也看见郭某某手里头拿砖头打郝某某。”对此,郝某某及王某某的辩护人均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将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内容红星新闻记者 孙钊 罗梦婕编辑 张寻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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