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大事,业主收房并准备装修后,发现房屋紧邻消防排风扇和排风井,而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如实告知,开发商应否承担责任?
近期,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开发商因未披露 案涉房屋存在的不利因素,被判酌情赔偿原告损失
2021年5月,阿强夫妇二人决定结束租房生活,购买一套商品房改善居住环境。二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小区一楼的房屋。2022年9月底,开发商如期交房。同年12月,阿强夫妇进行房屋装修时发现,次卧窗户下面紧挨着地下一、二层储物间及车库排风井,房屋正下方安装有地下车库消防排风排烟设施,导致其将空调外机安置在非被告预留位置,地下车库汽车尾气影响屋内空气质量。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并未提及此情况。阿强夫妇认为该不利因素不仅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也会导致后续房屋交易贬值,因与开发商协商整改及赔偿事宜未果,投诉到消协,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5.8万元、未能如期装修导致的租房支出2.4万元及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14.25万元。
法院另查明,开发商销售人员在具体推介房屋时,仅售楼处设置立牌照片展示小区项目红线内不利因素,如小区垃圾站、化粪池、水泵房、变配电房等设施,并不涉及案涉房屋的消防排风机、排风井,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合同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该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内容为空白。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与购房者相比,已提前知晓规划设计方案、消防设施等情况,应当以明确、具体的方式向购房者告知案涉房屋的不利因素,以便购房者作出审慎的判断。某房地产公司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披露与案涉商品房紧密关联的消防排风机、排风井的不利因素情况,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该不利因素对案涉房屋价值贬损的影响,法院酌定该房地产公司赔偿阿强夫妇损失3万元,驳回阿强夫妇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实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们回去办公室的路上,我对区域经理说:“现在,你出了个好头,但是你们每人三千万的任务,还是很艰巨。通过这次招标,我们都知道,竞争对手很强大,水平也很高。这次他们输在了明我们在暗。他们还以为我们顺从他们的。他们第一次和我们交锋,不了解我们的套路,可是这个合同我们拿下了,一定会引起他们的警觉。以后的销售工作,你要全力以赴,不能理所当然。即使你和客户陪吃陪睡,他们也未必帮你!”
我说道:“她每次打电话给我,号码都不尽相同……”
“不,经理,他也是贵人,可是你这个贵人更为重要,我现在做销售,全是按着你跟说的做的。你看,这些东西我从不离身。”他打开他的提包给我看,有几个厚厚大大的记录本,记的全是我每天跟他们说的销售技巧知识……
又在湖州市过了一天,魔女就打电话来撒娇了:“到底什么时候回来啊!?”
我笑道:“相逢相识相知相交,都是缘分,给你揉脚这部分不是工作的范畴之内。”房子挨着排风井,开发商未如实告知被判赔“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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